寺庙安全消防治安管理制度
寺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寺庙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寺庙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寺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组织机构及职责1. 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由寺庙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寺庙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2. 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寺庙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3. 消防安全员:负责寺庙消防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应急处理等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责任制(1)寺庙主要负责人对本寺庙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负责。
(3)消防安全员对所负责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2.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寺庙每年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2)新入职员工必须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1)寺庙应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消防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擅自改动、拆除。
4.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在寺庙内吸烟、使用明火。
(2)用电设备应按照规定使用,不得超负荷运行。
(3)电气线路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
5.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管理(1)寺庙应保持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2)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标识应明显、清晰。
6. 火灾隐患排查与整改(1)寺庙应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消防安全员应每日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7. 火灾应急处理(1)寺庙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
(2)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疏散、灭火。
(3)火灾扑灭后,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四、奖惩措施1.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寺庙安全消防治安管理制度

治安管理制度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寺住持(方丈)为治安第一责任人,监院为治安直接责任人,对本寺院的治安工作全面负责。
三、在寺院内建立治安队伍,制订治安工作方案,落实治安任务,配置安全防范设施。
四、本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在重点部位安装摄像头,值班人员做好寺院治安监控,确保参加宗教活动信众安全,防止破坏和被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五、非本寺人员留宿,必须经寺院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
六、本寺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经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后实施。
七、本寺如有被盗及重大治安事故发生,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事后应认真检查原因,总结教训,及时整改。
八、严禁任何人在寺院内进行不属佛教范围的迷信活动,更不得制造谣言,蛊惑人心,扰乱社会治安,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查处。
九、本寺的治安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本寺消防安全,防患于未然,现制订有关制度如下:一、本寺消防工作以“民族宗教无小事”和“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工作方针,以“水主管,水负责”为工作原则。
二、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经常进行消防安全的自查和协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防止和消除火险隐患。
对暂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建立防火组织,建立并不断提高义务消防队伍的整体素质。
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制定灭火方案和应急疏散防范措施,定期组织灭火演习,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四、建立防火治安值班、巡逻制度。
值班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较轻,责任心强,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及时发现、处理不安因素。
五、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
寺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寺庙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寺庙场所及僧俗信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寺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安全责任1. 寺庙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寺庙消防安全工作。
2. 寺庙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
3. 寺庙僧侣、工作人员及信众为消防安全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1. 寺庙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安全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僧俗信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3.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4. 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6. 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消防设施与器材1. 寺庙应按照国家消防法规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与器材。
2. 消防设施与器材应放置在明显位置,并定期检查、维护。
3. 消防器材应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定期更换,确保其有效使用。
五、消防安全检查1. 寺庙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包括火灾隐患排查、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等。
2.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3. 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并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
六、火灾事故处理1.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扑救。
2. 报告消防部门,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
3. 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吸取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寺庙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本寺庙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修订。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确保寺庙场所消防安全,保障僧俗信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教事业和谐稳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寺庙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寺庙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寺庙人员和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寺庙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寺庙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寺庙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寺庙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寺庙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条本制度由寺庙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寺庙应当设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寺庙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八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研究、制定寺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五)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寺庙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消防安全办公室的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决策;(二)制定寺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四)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五)负责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六)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寺庙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巡查小组,负责寺庙消防安全巡查工作。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巡查小组的职责:(一)对寺庙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二)对寺庙火灾隐患进行排查;(三)对消防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督促;(五)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及器材第十三条寺庙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设备包括:(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四)灭火器;(五)疏散指示标志;(六)应急照明设施;(七)其他消防设施设备。
寺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寺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寺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寺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寺院内的一切活动、设施和人员,包括僧侣、信徒以及寺院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规范火灾防范措施,加强火灾应急预案,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寺院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分级负责制,明确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形成上下联动、分工协作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第五条寺院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寺院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消防隐患,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寺院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培养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防范意识。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寺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寺院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统筹协调寺院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寺院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装备,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转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寺院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分工和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寺院应当编制消防安全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寺院内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避险自救意识。
第十三条寺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保障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装备第十四条寺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和消防通道,保障消防车辆的进出畅通。
第十五条寺院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和装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寺院应当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灭火器材,设置明确定位的消防器材摆放点,并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和检测。
寺院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寺院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寺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寺院内所有建筑物、设施、场所及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寺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确保消防安全。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寺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寺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寺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三)监督检查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四)处理消防安全事故,组织开展火灾调查。
(五)定期向寺院主要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六条寺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寺院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负责消防安全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三)负责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四)负责消防安全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五)负责消防安全记录的整理和归档。
三、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第七条寺院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僧众和信教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八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常识。
(二)火灾事故案例及警示教育。
(三)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
(四)消防安全应急疏散和逃生知识。
第九条寺院应利用宣传栏、横幅、电子屏幕等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消防安全检查第十条寺院应定期对消防安全进行检查,确保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检查内容:(一)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
(二)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电气线路、设备是否老化、破损。
(四)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是否符合规定。
(五)消防安全制度、预案是否完善。
第十二条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五、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第十三条寺院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寺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寺庙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寺庙内僧众和信教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寺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寺庙所有殿堂、宿舍、食堂、库房等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寺庙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寺庙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寺院负责人(住持或监院)担任组长,负责寺庙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第五条设立寺庙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指定寺庙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消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七条寺庙法定代表人为寺庙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寺庙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寺庙僧众和信教群众为本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共同维护寺庙消防安全。
第四章消防安全措施第十条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加强用火、用电管理,严禁在殿堂、宿舍等场所违规使用电器设备。
第十三条禁止在殿堂、宿舍等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特殊情况需使用明火时,需经寺院负责人批准,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定期对寺庙内的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志进行检查,确保畅通无阻。
第十五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僧众和信教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章火灾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迅速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八条及时报告消防部门,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第十九条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寺庙其他相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寺庙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寺庙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寺庙内僧俗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寺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寺庙范围内所有建筑物、设施及活动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寺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寺庙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各部门、各场所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成立寺庙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寺庙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1. 组长:寺庙主要负责人;2. 副组长:寺庙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3. 成员:寺庙各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员、僧侣代表等。
第六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 制定和修订寺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4. 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5. 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僧俗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6. 处理寺庙消防安全事故,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第七条各部门、各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1. 贯彻执行寺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3. 定期检查本部门、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4.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5. 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6. 配合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与器材第八条本寺庙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九条消防安全设施和器材包括:1. 消防栓系统:包括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5. 消防安全疏散通道;6. 消防安全器材:灭火器、消防砂、消防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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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制度
一、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寺住持(方丈)为治安第一责任人,监院为治安直接责任人,对本寺院的治安工作全面负责。
三、在寺院内建立治安队伍,制订治安工作方案,落实治安任务,配置安全防范设施。
四、本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在重点部位安装摄像头,值班人员做好寺院治安监控,确保参加宗教活动信众安全,防止破坏和被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五、非本寺人员留宿,必须经寺院领导同意并进行登记。
六、本寺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经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后实施。
七、本寺如有被盗及重大治安事故发生,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事后应认真检查原因,总结教训,及时整改。
八、严禁任何人在寺院内进行不属佛教范围的迷信活动,更不得制造谣言,蛊惑人心,扰乱社会治安,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查处。
九、本寺的治安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本寺消防安全,防患于未然,现制订有关制度如下:
一、本寺消防工作以“民族宗教无小事”和“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工作方针,以“水主管,水负责”为工作原则。
二、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经常进行消防安全的自查和协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防止和消除火险隐患。
对暂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建立防火组织,建立并不断提高义务消防队伍的整体素质。
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制定灭火方案和应急疏散防范措施,定期组织灭火演习,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抢救人员、物资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四、建立防火治安值班、巡逻制度。
值班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较轻,责任心强,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及时发现、处理不安因素。
五、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
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必须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保证完善其应有的使用效果。
六、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台帐工作。
七、组织僧众、职工、临时工学习,讨论有关消防安全条例规定、文件及消防安全知识。
八、为了安全起见,寺内禁止使用微波炉和电炉,严禁乱接乱拉电线。
电工对老化电线应及时整改,以防发生火患。
治安消防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巡查、检查中发现可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立即当场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责任人采取措施整改,并做好台帐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负责人及整改的期限。
四、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的进行复查确认,并做好台帐记录。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将危险部位停止开放整改,严禁其它人员接近。
治安消防巡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应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及时开展防火巡查。
二、防火巡查时应填写巡查记录表,巡查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中发现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隐患;不能当场消除的,应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责任人,并在记录表上记录存档。
三、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对外开放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四、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万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治安消防检查制度
一、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并做好台帐工作。
二、检查中发现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隐患;不能当场消除的,应及时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负责人,并记录存档。
三、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7、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8、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9、厨房所放置的煤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10、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职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香蜡用火管理制度
一、燃灯、点烛、烧香、焚纸。
应规定地点和位置,并制定专人负责看管,宜以殿堂为单位,采用“众佛一炉香”的办法,集中一处,便于处理。
二、佛像前的蜡烛、琉璃灯等火源,应固定设置,以防倾倒,发生意外。
三、放置香、烛、灯的木制供桌上,应铺盖金属薄板或玻璃板,以防止香、烛、灯火跌落在上面时,引燃可燃物。
四、所有的香、烛、灯火,严禁靠近账幔、幡帐、伞盖等可燃物。
五、佛前所供的香、烛必须在人员离开前熄灭。
六、焚烧纸钱、锡箔炉须设在殿堂外,选择靠墙角避风处,用非燃料制作。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明确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二、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应明显标识;
2、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3、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4、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5、按照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的特点,结合各种火灾事故案例,利用张贴图画、板报等各种形式,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使教职人员及义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己能力。
二、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三、消防宣传填写《消防宣传记录》;消防培训应填写《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并存档。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一、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定于每月第一周召开。
会议主要的内容以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为主。
二、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记录归档。
三、会议听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有关消防情况的通报,研究分析本场所消防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布置消防安全下一阶段的工作。
四、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或决议,应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并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五、本场所如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发生后应召开专门会议,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