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两篇)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二)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它将租赁和融资两种经济行为结合在一起。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作为融资人将资产租给承租人,承租人作为买受人根据租赁协议支付租金,并有权选择是否购买该资产。
在中国,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签订和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
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主体资格、租赁资产的明确、租赁期限和租金的确定等。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租赁资产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品牌、型号、数量等,以便双方明确各自的权益。
租赁期限和租金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一般以月为单位计算租赁期限,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和效力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然后,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需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注意保护租赁资产的安全。
出租人则应保证租赁资产的品质和数量,并提供相关的使用和维修服务。
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
合同期满时,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承租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是否购买租赁资产。
在特定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也可以提前终止,比如当租赁资产发生严重损坏或者丢失时,或者出租人和承租人达成一致协议等。
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界定。
例如,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完全时,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同时,如果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对方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2024年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二篇)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二)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二)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其特点在于出租方提供资金购买指定设备或资产,然后将其租赁给承租方使用,并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方可以选择购买该设备或资产。
这种合同形式既具备租赁的特点,又有融资的功能。
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法律对融资租赁合同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以租赁为主要内容,以提供租赁资金为主要目的,最终实现设备或资产的购买的一种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设备或资产满足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维修和保养。
承租人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使用、检查和维护设备或资产。
其次,关于租金的支付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应当由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可以分期支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另外,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要求其支付滞纳金。
而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明显偏离市场价格,侵害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关于瑕疵设备责任,《合同法》规定,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就其提供的设备或资产存在的瑕疵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设备或资产在租赁期间出现功能缺陷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更换或者退还相应的租金。
出租人应当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保证设备或资产的正常使用,确保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此外,融资租赁合同还涉及到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但是解除合同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另外,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总之,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租金支付、瑕疵设备责任、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融资租赁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资为目的,以租赁物为载体,以租金支付为方式的交易方式。
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迅速,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融资租赁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融资租赁的定义和特征(一)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融资租赁的特征1. 融资性:融资租赁具有融资和租赁的双重属性,既能满足承租人融资需求,又能满足出租人投资需求。
2. 信用性:融资租赁业务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三方,信用风险较高。
3. 长期性:融资租赁期限一般较长,通常为3年以上。
4. 专业性: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租赁物、租赁合同、租金支付等方面,专业性较强。
5. 汇率风险: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通常以人民币计价,但租金支付可能涉及外币,存在汇率风险。
三、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一)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法律关系1. 出租人义务: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物,保障租赁物质量;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协助承租人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2. 承租人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合理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处分;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出租人与供货人的法律关系1. 出租人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供货人支付货款;协助承租人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手续。
2. 供货人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质量问题,供货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承租人与供货人的法律关系1. 承租人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合理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处分。
2. 供货人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质量问题,供货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1. 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的名称、住所。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相关法条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相关法条引言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合同,既具备租赁关系的特征,又涉及融资活动,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纠纷。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可能涉及的相关法条进行梳理和解析,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合同纠纷。
1.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其拥有或者享有的特定设备、设施等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以其作为出租标的物,为承租人提供租金融资的一种合同关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2.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形成原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主要源自以下几个方面:2.1租赁物的质量问题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有义务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租赁物。
若出租物存在瑕疵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将导致纠纷的发生。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0条2.2违约行为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未按时支付租金、未经出租人许可转租或设立抵押等,都可能引发纠纷。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2.3合同解除争议当事人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及程序存在不同意见时,可能产生解除争议。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
3.1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争议,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目标。
3.2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具备法定资格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3.3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将纠纷提交给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
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

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引言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租赁方式获取设备、机器、工具等生产资料的渠道,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因其广泛的参与方和复杂的合法性,成为当今社会热议问题之一。
本文将就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
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商将实物资产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支付租金并承担相关费用,最终由承租方购买租赁物,使其成为自己的财产。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以租购方式获取资产的方式,其基本特征如下:1.资产的拥有权始终在租赁商名下;2.承租方有权使用租赁物,并承担租赁费用;3.承租方可以在租赁期满时选择购买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1. 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融资租赁合同中,资产的所有权一般归属于租赁商,而承租方只是通过支付租金获取使用权,并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有权购买该资产。
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商对租赁物的保有权和所有权需要得到保证。
因此,如果承租方未能按期支付租金或违反其他合同条款,租赁商有权收回租赁物,而承租方失去其使用权。
2.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合法性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约束。
合同中的条款必须明确、合法,并且可以得到实际执行。
同时,合同也需要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如果合同中存在不合法的条款,应当由合同双方重新协商或更正。
3. 融资租赁合同的起草融资租赁合同的草拟需要仔细考虑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在融资租赁合同的起草过程中,应当考虑租赁物的保管、保险和维护等方面的问题。
此外,还应当明确租期、租金、租赁物的数量和款式等。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的租赁资产种类,可能需要相应的租赁合同类型。
4. 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应当明确规定。
如果承租方未能按照合同条款支付租金、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履行保护租赁物的义务,租赁商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要求承租方赔偿各种经济损失等。
另一方面,如果租赁商未能按照合同提供租赁物、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维修义务等,承租方有权要求租赁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为满足企业或个人的融资需求,将自有或购买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权选择购买或续租的合同。
本文旨在探讨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以期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法律保障。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属于租赁合同范畴,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如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租金支付等。
2. 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出租设备,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
3. 买卖合同: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权选择购买租赁物,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也具有买卖合同的性质。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成立的效力(1)合同主体合格: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合法的融资租赁业务资质,承租人应当具备合法的承租资格。
(2)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当事人应真实表达其意思,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2. 合同履行的效力(1)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保证设备的品质和性能。
(2)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按照约定使用、维护设备。
(3)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权选择购买或续租设备。
3.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效力(1)合同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后的合同仍应具备法律效力。
(2)合同解除:在以下情况下,合同可被解除: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③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4. 违约责任(1)融资租赁公司违约:融资租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备或提供设备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融资租赁案件中法律纠纷(3篇)

第1篇摘要: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案件中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从融资租赁案件的特点入手,分析了融资租赁案件中的常见法律纠纷,并对解决这些纠纷的方法进行了探讨。
一、融资租赁案件的特点1. 涉及法律关系复杂。
融资租赁案件涉及出租人、承租人、担保人、金融机构等多个主体,法律关系复杂。
2. 案件标的额较大。
融资租赁案件的标的额往往较大,涉及的资金较多。
3. 法律适用问题突出。
融资租赁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如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
4. 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由于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审理周期较长。
二、融资租赁案件中的常见法律纠纷1. 合同纠纷(1)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纠纷。
如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对租赁物的规格、数量、价格等存在争议。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如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物的使用、维护、维修等方面存在争议。
2. 担保纠纷(1)担保合同的效力纠纷。
如担保合同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
(2)担保物权的实现纠纷。
如承租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租金,出租人要求实现担保物权。
3. 违约责任纠纷(1)出租人违约责任纠纷。
如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租赁物,或者交付的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
(2)承租人违约责任纠纷。
如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或者擅自处分租赁物。
4. 知识产权纠纷(1)租赁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如租赁物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等。
(2)租赁物被侵权。
如租赁物被他人侵权,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
三、解决融资租赁案件法律纠纷的方法1. 协商解决。
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发生纠纷时,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以维护双方利益。
2. 调解解决。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3. 仲裁解决。
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当发生纠纷时,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4. 诉讼解决。
在仲裁或调解无法解决纠纷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结语融资租赁案件中的法律纠纷涉及面广,解决方法多样。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法律依据:《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1、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2、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3、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4、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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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情况下会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答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如下几种: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从理论上讲,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法人与公民之间进行。
但从目前国内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来看,对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还是有限制的。
具体而言:(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2)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成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融资租赁公司,其营运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外股东或外资金融机构,他们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3)由生产和流通部门为促进产品销售和流通,经国家内贸局批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这些公司直接依托制造商,也开始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开展销售租赁,其营运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也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若属国家法律明文限制从事交易的财产(如军火装备)和一些日用消费品、生产材料,则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交易。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由于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多是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亦多是由承租人指定,因此为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骗取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提供了方便条件。
该种情形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此情形实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行业最早出现于美国,是二战后发展起来的集金融、贸易和租赁为一体的新型交易方式。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直到1981年才成立第一家专门的融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公司,随后融资租赁业得到国内的认知,蓬勃发展。
随后颁布的《合同法》,将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个有名合同专章予以规定,这对保障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尽管如此,对融资租赁合同这种兼具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的部分功能为一体的合同,学术界争论颇多,尤其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概念的界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破产而融资租赁物归属等问题,依然莫衷一是。
1 融资租赁合同概念的界定问题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理论界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
广义说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两部分构成,两个合同相互联系,密不可分,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三方共同参与履行完成的。
狭义说则认为,广义说混淆了融资租赁行业与融资租赁交易,融资租赁交易本身涉及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承租人、出租人、出卖人,但是融资租赁合同应该是一个合同,两方当事人,融资租赁中的买卖合同与一般的买卖合同并无实质性的区别,融资租赁合同本身只是约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系的合同。
有学者认为就融资租赁合同本身而言,其主体只能是出租人和承租人。
出卖人并不能够因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承租人也不因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成立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直接向承租人履行义务(参见《合同法》239条),但出卖人的这种义务是基于其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所确定的,是替代出租人履行其对承租人的义务,而非基于融资租赁合同所必然附有的。
该观点即是对狭义说的阐述。
我国1999年颁布实施的《合同法》第237条对融资租赁合同给出概念:“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从该定义分析可以看出,出卖人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我国《合同法》间接地采用了狭义说的观点,将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行为排除在融资租赁合同规制之外。
这样的结果将导致买卖合同是完全独立于融资租赁合同以外的买卖合同,这将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买卖行为可以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一章的规定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且这也将导致很难区分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符合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的,以此为法律依据来处理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现的纠纷十分困难。
而且这样的定义也是与国外、国际组织等规定相悖。
先看一下美国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融资租赁的发源地美国,对融资租赁合同具有权威性的定义出现于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联合制定的《统一商法典》(UCC)中。
在1988年的《统一商法典》正式文本中对融资租赁合同做出的界定为:“融资租赁”应有三方当事人参与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出租人不选择、制造或提供(租赁) 货物;(2) 出租人因租赁而取得货物或者货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3) 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收到出租人据此取得货物或货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合同副本。
可见,UCC 强调确定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的融资人地位,强调融资租赁合同包含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特点,具有三方当事人交易的特征。
在国际组织中,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对各国融资租赁的立法具有较大的影响。
该文本第一条通过四个描述性条款来界定了融资租赁:1. 本公约管辖第2 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一方(出租人) :(1) 根据另一方(承租人) 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应商) 订立一项协议(供应协议) 。
根据此协议,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设备) ,并且(2) 与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租赁协议) ,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综观美国和国际组织对融资租赁合同定义的界定,虽然各自的角度不同,但均具有一个本质性特点: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三方当事人参与的交易整体。
狭义说的观点认识是有失偏颇的。
首先这不符前面所述融资租赁合同有三方当事人的主体要求,其次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两部分构成的,不能以偏概全的将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合同部分当成了融资租赁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只有承租人和出租人两方当事人,但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还包括出卖人,而且出卖人确实因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而享有请求出租方支付货款等权利,承担交付标的物等义务,这些权利义务都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并非是替代性的。
有学者将融资租赁交易关系这一非法律术语的混入,混淆了法律术语概念与社会经济行为,使得本来清晰的新型融资方式变得难以理清。
而且,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只有出、承租方当事人,将很容易被企业间用来规避法律,假“融资”真“借贷”的案件就可能增多。
例如出租方仅定有“租赁设备”的协议,出租方未订有购货合同而直接将“设备款”借给承租方以偿还租金的形式还本付息。
如某租赁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公司融资六十万元给工业公司购设备,担保方为镇财政所。
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将设备款六十万元中扣下一万二千元作手续费余款汇给工业公司。
“租赁期满”因工业公司未偿付租金引起纵纷。
经查明双方是规避法律而签订的借贷合同。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是由三方当事人,首先,三方当事人可以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其次,如果类似案件发生,则可以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直接认定该合同无效。
解除制度是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非常典型和特殊的制度,体现了融资与融物结合、物权保障与债权保护兼备的法律特征。
按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存在法定或约定情形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赔偿损失。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导致损失赔偿、租赁物取回、买卖合同处置等法律后果,并催生极易引发争议的三大权能。
一、以时点认定为争议的合同解除权解除时点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界点,是计算出租人损失尤其是确定违约金计算基数和天数的依据,也是固定租赁物现时状态的节点,对各方权利义务影响重大。
(一)解除权行使的复杂性由四方面交织而成启动的单方性从性质来看,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得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该权利项下,出租人单方意思到达对方时即为合同解除时点。
解除权无须第三方裁判即可行使,同时又会对合同效力产生根本影响,容易引发争议。
条件的多重性按照《解释》规定,合同解除应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这些条件或牵涉其他合同及当事人或较难认定。
一是合同效力瑕疵,包括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且未能重新签订;因出卖人或承租人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二是租赁物瑕疵,包括质量瑕疵,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替代;权利瑕疵,未经出租人同意被转让、出租等。
三是租金支付瑕疵,主要是承租人未约支付或拖欠达到法定标准,经催告后仍未支付。
催告的法定性从实施程序看,合同解除权主要包括催告前置型(欠付租金的)和直接解除型(其他情形)两种。
其中,欠付租金项下,无论法定或约定解除都需要进行催告。
该催告系法定义务无法通过约定免除。
由此,该等解除,出租人要做出催告、解除两次明确的意思表示,并送达对方。
现实的复杂性法律程序、条件上的复杂和交叉,欠租案件的多发,当事人关于解除条件是否成就的争议,加之认识不到位、操作不严谨等因素,实践中普遍存在通过诉讼解除合同的情况。
而在诉讼中,出租人又往往未经催告或未保留催告证据。
(二)诉讼中关于解除时点认定的争议关于直接诉请解除合同时解除时点的争议,往往掺杂着诉讼性质、效力上的分歧。
对此,最高法院在《解释》解读中也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体现了实践中的判决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该诉讼为确认之诉,原告应明确合同解除时间。
按确认之诉的规则,诉讼请求应为“请求确认合同于某日解除”,必须明确解除时间。
其观点有:确认之诉下,对于起诉前已经依法行使解除通知的,该通知日期即为解除日。
未行使的,载明解除意思的诉状既可产生解除通知的效果,又可产生催告效力,因此,如为催告前置型解除,可以起诉状副本送达日为催告日,开庭日为解除日;如非催告前置型,可以起诉状副本送达日或开庭日为解除日。
另一观点认为,该诉讼为形成之诉,可直接判令合同解除。
按形成之诉的规则,诉讼请求应为“请求法院判决合同解除”,解除时点无需明确,依判决生效时间确定。
理由在于:直接起诉解除合同的,意味着放弃单方发出通知即可解除合同的私力救济方式;提起诉讼意味着向法院表达诉请,请求法院判断是否符合解除条件、能否解除,送达起诉状副本不产生向对方行使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三)解除时点认定的“三步走”解除权虽为形成权,在生效方式上有一定特殊性,但归根结底还是权利的一种,出租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行使以及行使方式、范围等。
对于通过诉讼行使的,可以通过“三步走”处理:第一步,明确诉讼性质,明确诉讼目的“为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还是判令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