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我国建设部从2000年开始,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的条款进行摘录,编制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等15部分,并在全国实行。
2002年,由于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规范全面修改,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也相应进行了修订。
建设部同年以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实施以来,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强化人民环境意识,防公害意识,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隐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是,对“强条”贯彻力度不够,实施不全面、掌握不准确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在这里,我将以一名监理工程师的身份,结合工程实际,总结出实施“强条”十忌,与同行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忌:轻视程序性、管理性“强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中对施工验收程序,施工管理提出6条强制性要文。
其中3.03条第四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而在实际施工中,很多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上很少进行自检。
同过去一样,由资料员“闭门造车”,将检验批、分项工程资料填好,待一定时机交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在分部验收上,除基础、主体两个部分外,其它分部也基本上不进行自检,只是事后由资料员填上相应的表格交监理签字。
又如6.0。
3条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按此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质量、技术部门相关人员与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一道,共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系统的核查,确认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及竣工申请报告。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1. 引言工程建设是指人们为满足社会和个人需要而进行的与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等相关的各类工程项目。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增强工程安全性和规范工程行为,必须制定一系列强制性条文,并加以实施。
本文档旨在阐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
2. 目标本实施计划的目标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安全性,并规范工程行为。
具体目标包括:•制定强制性条文,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具备一定的标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发生;•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推动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3. 实施步骤为了达到上述目标,我们将按照以下步骤来制定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3.1 制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需求分析首先,我们将进行针对工程建设的需求分析。
通过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分析,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制定的强制性条文的范围和内容。
3.2 制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我们将组织专家对各个方面的强制性条文进行制定。
条文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和细节,确保条文能够指导实际操作并提高工程质量。
3.3 审核和发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制定完成的强制性条文将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中,需要对条文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
经过审核通过后,将正式发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并向社会公布。
3.4 强制实施工程建设条文的计划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条文的有效实施,我们将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
该计划将包括以下内容:•指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条文的宣传、解释和执行;•制定培训计划,提高从业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工程建设条文的要求;•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保条文的执行情况;•通过奖惩措施,鼓励遵守条文的工程建设单位,惩罚违反条文的行为。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进行工程建设活动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国家规定的必须遵守的规范和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些条文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涵盖了各个方面的要求。
在建筑工程中,包括了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建筑施工、建筑设计等方面的标准;在市政工程中,包括了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热供气等方面的标准;在电力工程中,包括了输电线路、变电站、电力设备等方面的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能够长期稳定运行。
其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对于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的标准和规定,才能够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家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比如,在建筑工程中,如果不按照相关的结构设计标准进行施工,可能会导致建筑物倒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在市政工程中,如果排水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可能会导致城市内涝,影响市民的生活和交通。
再者,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制定需要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工程建设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的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科学制定和调整相关的标准和条文,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
最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外,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人员等各方面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共同维护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总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才能够确保工程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提供保障。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共同努力,为建设美好的家园做出贡献。
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

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第一章绪论1.1 背景介绍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是指对于工程建设领域中制定的强制性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的实施方案。
为了有效推动工程建设领域规范化发展,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对于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目的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落实到位,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领域的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3 依据本实施方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进行制定,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等。
第二章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2.1 工程强制性条文的界定工程强制性条文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制定的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强制性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2 实施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一切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为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
2.3 实施要求(1)依法实施:对于相关工程强制性条文,必须依法执行,不得有违法行为。
(2)严格执行标准: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违规行为。
(3)强化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4)科学合理治理:对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管理制度和治理措施,必须科学合理,确保顺畅有效实施。
第三章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管理3.1 制定原则本实施方案的制定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民主的原则,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相关规定。
3.2 实施机构本实施方案的实施机构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于相关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和实施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3.3 实施内容(1)建立相关工程强制性条文的档案和数据库,便于管理和查阅。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引言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和规范进行统一的制定和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是指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的标准规定,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 安全生产条文2.1 施工现场安全: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
同时,必须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进行相关安全培训。
2.2 材料安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3 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围挡、安全网等,并且必须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4 安全培训: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3. 质量条文3.1 设计要求:工程建设必须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必须重新进行审核和批准。
3.2 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3 质量测试和检验: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测试和检验,并对不合格的材料或施工进行整改或返工。
3.4 质量记录和归档:工程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并按照规定进行归档。
4. 环境保护条文4.1 施工废料处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对施工废料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禁止随意倾倒或排放。
4.2 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必须进行处理,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后方可排放。
4.3 环境监测: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环境监测,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环境问题。
4.4 生态保护: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保护周边生态环境,防止造成生态破坏。
5. 法律法规条文5.1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遵守: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违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和执行的规定。
这些条文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保证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标准委员会和建设部门。
以下是工程建设领域中一些常见的强制性条文。
1. 施工质量管理:工程建设标准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包括土建工程、结构工程、安装工程等。
施工质量管理包括工艺管理、材料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 安全管理:工程建设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视。
要求施工单位充分考虑工程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这包括施工工地的安全防护、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等。
3. 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对土地、水资源、大气等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4. 建筑物节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节能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建筑物的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考虑节能性能,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如采用高效节能材料、安装节能设备等。
5. 设计标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是关键环节。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规范进行设计,包括建筑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排水设计等方面。
设计标准旨在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功能性。
6. 施工合同管理:工程建设合同是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强制性条文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要求合同中包含相关的质量、安全和环境要求。
7. 监理和验收: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和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规性的重要措施。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监理和验收,并定期提交相关报告和材料。
8. 合同履约: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需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相关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合同各方按照约定内容进行履约,包括工期、质量、价格等方面。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目录1 编制说明 (1)2 强制性条文实施组织机构及职责 (1)2.1组织机构 (1)2.2职责 (1)3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编制 (2)3.1编制原则 (2)3.2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2)1 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工程土建中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力度,响应国家优质工程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2 强制性条文实施组织机构及职责2.1组织机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技术负责人、副总工为副组长的强制性标准实施小组,组织机构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2.2职责(1)落实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施工”及“劳动安全与卫生”、“水利工程验收”施工部分具体实施,负责强制性条文中有关的强制性条文的落实,并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2)针对本标段项目施工情况编制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并报业主单位备案。
(3)组长按审批通过的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计划定期组织强制性条文执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监理单位审核。
(4)对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施工图有提出修改建议的义务。
(5)接受监理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整改。
(6)定期组织自查,对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部位须及时报监理单位,按照专题会议要求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监理单位。
(7)在施工月报中列入强条自查情况。
(8)在月例会中,将强条落实情况列为汇报项目。
3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编制3.1编制原则根据本标段施工项目情况及施工计划,结合强制性条文相关内容,按照相关条款进行编制。
3.2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具体实施计划见附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45
≥40
≥35
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50
≥45
≥40
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45
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
≥50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5.2.2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III级水平。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与客房间隔墙
≥50
≥45
≥40
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含门)
≥40
≥35
≥30
客房的外墙(包含窗)
≥40
≥35
≥25
≥20
6.2.2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2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特级
一级
2、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4.2.1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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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十忌”我国建设部从2000年开始,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的条款进行摘录,编制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等15部分,并在全国推行。
2002年,由于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规范全面修改,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也相应进行了修订。
建设部同年以建设部令8l号《实施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实施以来,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强化人民环境意识,防公害意识,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隐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但是,对“强条”贯彻力度不够,实施不全面、掌握不准确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在这里,我将以一名监理工程师的身份,结合工程实际,总结出实施“强条”十忌,与同行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忌:轻视程序性、管理性“强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中对施工验收程序,施工管理提出6条强制性条文。
其中3.0.3条第四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而在实际施工中,很多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上很少进行自检,同过去一样,由资料员“闭门造车”将检验批、分项工程资料填好,待一定时机交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在分部验收上,除基础、主体两个部分外,其它分部也基本上不进行自检,只是事后由资料员填上相应的表格交监理签字。
又如6.0.3条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按此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质量、技术部门相关人员与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一道,共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系统的核查,确认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及竣工申请报告,但实际上,现在很少工程能做到有公司一级对单位工程组织自检自评,一般好的情况是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一班人进行自检自评。
以上情况表明,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正在削弱,特别是公司对项目的管理能力正在削弱,对一些挂靠企业,质保体系更是形同虚设。
对于以上轻视程序上、管理上“强条”规定的现象,监理人员有责任做好如下工作:1、应提请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施工方质量保证体系的具体要求写进合同。
2、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对照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的要求,认真核查项目部的实际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如不能满足要求,如实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并责成施工方限期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3、在实际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中,如施工单位不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监理人员应拒绝验收,并向施工方提出整改(自检)要求,并指出这是“强条”的规定,如施工方接通知后,仍不能建立有效的自检机能,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报告,直至建议更换施工单位。
二忌:建设单位为节约造价,而降低桩基检测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5.1.5条指出:“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应不少于2根。
”以上条款表明,对于穿软弱土层的震动沉管灌注桩、夯扩,都应对工程桩进行静载荷试验。
但在实际实施中,建设单位为了节省试桩费用,常会采取如下几种做法:1、试桩做静载试验,工程桩做大应变及小应变检测;2、只做试桩静载荷试验加工程桩小应变检测;3、工程桩静载荷试验,但不论工程桩数量多少,均只做3根试验,这些都是与“强条”相冲突的。
不能对工程桩进行最直接有效的质量控制。
作为监理工程师,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我觉得首先要检查设计文件对试桩的要求与“强条”有无冲突,如设计不够明确,则在图纸会审时要求设计人员加以明确。
如是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设计对试桩的要求,监理人员则应向建设单位发出工作联系函,不按设计要求做工程桩静载试验是违反“强条”的,问题性质是严重的,也是经不起检查的,万一基础出现意外,是可以直接定罪的。
三忌:未经设计同意,擅自进行钢筋代换。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5.1.1条指出“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但在实际施工中,当现场缺乏设计所要求的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时,施工单位往往按等级强度原则进行代换,然后经甲方监理口头同意,或搞一个代换方案经监理文字同意,这都是与“强条”明显违背的,是十分错误的。
按“强条”要求,钢筋代换必须由设计人员在对抗拉强度,抗裂缝能力、耐久性、构造要求等各方面进行核实后,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四忌:钢筋、水泥不能按进场批次进行复检。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5.2.1条指出:“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强条”7.2.1条指出:“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等的规定。
”以上两条规定已执行多年,大多数施工企业一般情况下能够做到,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也常会出现违反以上规定的。
其一,当建设单位对钢材、水泥指定了品牌、厂家,其价格偏高时,施工方往往采取按规定厂家、品牌少进一点,并取样送检,然后再换其它价格较低的产品漏检;其二,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节省检测费用,在复检填上随意填大代表批量,如水泥按200吨限量填,钢材按60吨限量填,而实际进场材料与填写批量完全不符,这样使得某些批次材料鱼目混珠,漏检。
对此,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严格的材料监督管理制度。
其一,施工方必须实行严格的材料报验制度,每批钢材、水泥进场必须通知监理人员到场参加验货;其二,监理人员必须每天密切关注现场钢材、水泥的进场情况,结构施工阶段,监理应当每天24小时现场有人,应将每天材料进场、复检情况记于每天的监理日志。
其三,监理人员一旦发现进场钢材、水泥漏检,应及时向施工方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如实见证取样复检,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节严重的,应严肃处理。
五忌:对模板支撑的施工质量不能足够重视。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4.1.1条指出:“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强条”4.1.3条指出:“模板以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以上两条,在实际施工中,大多数施工企业都未能严格执行,支撑系统无计算式、无设计或设计、计算与实际完全不符,支撑设置凭经验,千篇一律,不认真考虑地基土的承载力及排水情况,不认真考虑使用塔吊卸料的动荷载,不考虑高层超高失稳而出现的现浇砼垮塌现象时有发生。
而周转材料不足,提前拆模,造成砼结构下陷或开裂情况也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没能意识到以上4.1.1 条及4.1.3条是“强条”,很多监理人员也没能把它当作“强条”来监控。
改进方法:一、监理人员应按强条要求及对待强条的重视程度,认真审批施工方的模板支撑及拆除方案,特别是直接在地基土上设置支撑、采用木支撑、大跨度支撑、超层高支撑,采用塔吊直接卸料支撑,应认真审查施工方有无具体的加强措施;二、同时应认真审查施工方加快工期的支模拆模方法措施,以及有无严格的拆模审批程序;三、对模板施工,实现严格的工序验收,模板验收不合格,不得浇捣砼;四、砼施工时,应敦促施工方设专人看模;模板拆除,必须报监理审批同意。
六忌:楼梯间水、电布局不合理,梯段净宽限值不能保证。
《住宅设计规范》4.1.2条指出:“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
”4.1.4条指出:“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M。
”现在开发商为减少客户的分摊面积,梯间宽度往往按以上“强条”的限值设计,但往往因消防箱、消防管,电线线槽在梯间的位置不合理,致使楼梯间宽度大打折扣,其消防箱位置不合理影响最大,往往使有些梯段净宽最小处只有不足80cm,明显违反了“强条”,也对实际使用中搬运家具造成明显影响,遭到客户投诉。
防范措施:图纸会审时,合理确定消防箱、消防管、给水管、电线槽的位置、如无法保证强条规定的梯段宽度限值,则只能加宽平台尺寸或梯间宽度。
七忌:装饰装修无正规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第3.1.1条指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在实施这一强条时,常常出现对“强条”曲解或直接违背的情况。
2002年修订的强条是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总要求下编制的,《条例》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但实际情况与以上要求相差甚远。
如我们最近监理的一个工程进行二次装修。
装修总造价400余万元,虽然进行了装饰设计,但设计单位为无设计资质的施工单位,设计图就是一套效果图,即使有几张大样图,也没有标明构造做法,材料规格、型号、仅为示意大样。
该图未经任何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仅经建设单位审批。
在施工中,施工单位随做随改,监理人员完全不能实施有效监理。
处理措施:装饰施工实施前,监理单位应以文字形式提醒建设单位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如市设计图审查办公室)审批,并告诉建设单位,这是“强条”的规定。
另外,在实施前,还应组织图纸会审,对涉及使用安全及环保方面不完善的地方,要求设计人员进一步明确,以便监理。
八忌:栏杆设计深度不够或随意变更阳台栏杆设计,栏杆安全没有保证。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6.6.3条规定:“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 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m高度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小于0.1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