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定位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方式的思考

一
5 2—
企业 与法
焦
勇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行为方式的思考
第1 O卷 第 1期
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 , 其具有 的最显著的特征是秘密性 。 一旦被他人非法获取 , 其所具有的秘密性就会丧
一
、
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所 谓 非法 获取 商业 秘 密 的行 为 , 是指 行 为人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取 盗 窃 、 诱 、 采 利 胁迫 或 者 其他 不 正 当手 段 获取权 利 人 的商业 秘密 的 行 为。 以非法 手段 获取 他 人的 商业 秘密 , 是司法 实 践 中最常 见 的侵犯 商 业秘 密 的行 为 。不过 有 学者认 为 , 单纯 非 法获 取商 业秘 密 的行 为 , 权 利人 而言 通 常不会 有 现 实的危 害 , 对 非 法 获取 商业 秘 密者 一般 在 不法 取 得后 又 实施 了非法 披 露 、 使用 或 者允 许他 人 使 用 的行 为 , 会 受 到刑 才
卜 海 市 经 济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unl f hnh i cn mcM n gm n o ee ora o ag a E o o i a ae e t l g S Cl
第 1 卷 第 1期 2 1 0 0 2年 1月
V 11 o1 J n 0 2 o.0 N . a .2 1
F 期 徒 刑 , 处 罚金 : 一) 有 并 ( 以盗 窃 、 诱 、 迫或 者 其他 不 正 当 手段 获 取 权利 人 的商 业秘 密 的 ; _ ) 利 胁 (二 披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之完善

了从过失角度去理解 , 别无其他罪过 能符合 。 n 而且我国刑 法第 2 1 9条关于侵犯 商业秘密罪行为类型的规定是对 《 反 不正当竞争法》 第 1 O条的全盘吸收, 该条 中由过失构成的 民事侵权行为也被刑法直接吸收过来加 以规定, 所 以依此
立法来源分析, 侵 权 人 实 施 侵犯 商业 秘 密 的行 为 主 观 上 既 可 以 出于 故 意 , 也 可 以 出于 过 失 。 另 一与 之 相 关 的 问题 就
20 1 3年 1 0月
湖 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o ur na l of Hu b e i Un i v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0c t . 2O1 3 NO. 1 0 S e r . NO . 1 45
第1 O期 总 第 1 4 5 期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之 完善
雷 山 漫
( 武 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 院,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2 )
【 摘
要】 对现 代 企 业来讲 , 其拥 有 的 商业 秘 密在 某种 意 义上 就是 它在 市场 竞争 中制 胜 的 法 宝。为 了鼓 励创 新 ,
保 障 良好 的 市场 竞 争秩 序 , 充分 发挥 刑 法在 保 护 商业 秘 密 中的应 有作 用意 义重 大 。 我 国刑 法关 于商 业秘 密犯 罪的立
当竞 争法》 。这种 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 的一致虽然体现 了
一
国法律体系的完整 , 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 的统一,
是过失存在的范围。除 2 1 9条第 2款外 , 第 1 款规定的三
种 行 为 是 否 也 可 以 出 于 过 失 ?笔 者 认 为 答 案 应 该 是 否 定
新修订《刑法》中有关失泄密处罚条款

新修订《刑法》中有关失泄密处罚条款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的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徐某案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徐某,男,某公司员工。
2021年4月,徐某因涉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被公司举报。
经调查,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公司商业秘密,并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案件发生后,徐某被公司解雇,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徐某进行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徐某涉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
2. 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法院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悔过。
三、徐某案件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徐某的侵权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依法判决徐某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万元。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 社会影响徐某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同时,该案件也提醒了企业和员工,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实保护商业秘密。
四、案件启示1. 企业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

指商业 秘密本身及其载体 的价 值 , 有人 提出 “ 还 直接经济 损 失” 是指商业秘 密被侵 犯 后给 权利 人造 成 的实 际损 失。笔
者认为 , 这两种说法都不 完整 , 侵犯 商业秘 密行为人 给权 利
人 造成 的 “ 接 经 济损 失 ” 该 是 综 合 的 , 直 应 是多 层 次 多 方
第1 7卷第 4期
论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刘传 华
( 南公 安 高 等 专 科 学校 法 律 系 , 湖 南 长 沙 湖
410 0) 00
[ 摘
要 ] 现 行 《 法 》 第 2 9条 增 设 了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本 罪存 在 着 “ 大 损 失 ” 的 认 定 标 准 不 明 刑 1 重
前景等 因素来综合考虑 。
段 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 ;二 ) ( 披露 、 使用 或者允许 他人使 用 以前各项手段 获取 权利人 的商 业秘 密 ; 三 ) ( 违反 约定或
违反权利人有关保 守商业秘 密的要求 , 露 、 用或 者允许 披 使
他人使用其所掌 握 的商业 秘密 ; 四) ( 明知 或者 应知前 述所 列行为 , 获取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另外 。 值得注 意的是 。 本罪是结果犯 , 只有当行为人的上述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
根据 民法原理 , 受害人遭 受的损 失是 指实 际损失 , 实 而 际损失 既包括直 接损失也包括 间接损失 , 因为 间接损失也 是 受 害人 必然失去 的现 实利益 。因此 在确定犯 罪行 为给权 利
人 造成 的损失时 , 应该根 据商业 秘密 的特 点 , 充分考 虑 以下 因素: 1 取得商业秘密的成本 , () 如开 发研制 的费用 , 允许合 理使用 费用等 ; 2 使用或者持有 商业秘 密所产 生的现实 的 () 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 如生产成本的降低 , 利润的增加等 ; () 3 侵权人使 用商业 秘密 之前 的获利 状况 与使 用后 获利状 况 的比较 ;4 合理 预期 的将来 利 益 , 就要 联 系商 业秘密 () 这 新颖性 的程度 、 生命周期及其 所处阶段 、 市场竞争状 况 、 市场
商业间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三条凡涉及商业秘密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采取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
第二章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第六条商业秘密的权属(一)商业秘密的权属归商业秘密的创造者、使用者、经营者等权利人所有。
(二)商业秘密的创造者、使用者、经营者等权利人可以依法将其商业秘密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第七条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一)权利人应当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限制接触范围,对知晓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管理;2. 对商业秘密的载体采取物理、技术、管理等措施;3. 对商业秘密的传输、使用、处理等环节进行监管。
(二)权利人发现他人可能泄露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第八条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一)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自商业秘密被采取保密措施之日起计算。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届满,其权利人仍可以依法行使对商业秘密的控制权。
第九条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一)以下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1.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他人商业秘密;2. 未经权利人许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3. 窃取、篡改、伪造他人商业秘密;4. 侵害商业秘密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商业间谍的法律责任第十条商业间谍的定义商业间谍,是指以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非法活动。
犯罪视域下商业秘密认定的实证分析
标 准 ?有基于 此 , 笔 者对我 国侵 犯商业 秘密 罪中商业 秘 密的 司法 认 定 问题 展开 实证 分析 , 以期 解决 实践 中商 业秘 密认 定不 易把
握、 难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以操 作 的问题 。
二、 对4 9 份判决书的初步分析: 商业秘密的认定成为定罪的
关键
那么, 在 侵犯 商业秘 密案 件 中 , 控辩 双方 主要 分歧 点集 中在
●
哪里?笔者对3 2 份存在对商业秘密“ 秘密性” 存在争议的判决书
进 行 分析 。 ( 一) 焦点 问题分 析
( 一) 关于“ 商业秘 密 ” 的认定是否成为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
认定时的主要疑难 问题。法院在认定商业秘 密时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虑, 采用严格解释并通过具体 的模式和方法, 解决审
理过程中的认定难题, 该种模 式对于公安机 关的侦办侵犯商业秘 密案件 亦有借鉴意叉。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 密 犯罪认定 作者简介: 王璐 , 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 。
{ I } l j 毒 ▲ 金
◆ 理论 新探
, 。 。 。。 ’ 。 。 。 ‘ 。 。 。 。 ‘ 。 ‘ 一
2 0 1 3 ・2 ( 下)
犯罪视域 下商业秘密认定的实证分析
王 璐
摘 要 犯 罪视 域 下对 商业秘 密的定 义过 于抽 象 、 不 易把握 , 使 得 商业秘 密 的认 定成 为 经济犯 罪案 件侦 办的 一大难 点 对 1 9 9 7 年至 2 0 1 2 年各级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 密案 的4 9 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表明, 商业秘 密的秘密性、 保密性成为商业秘 密
商业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我国法律法规对商业保密协议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是对商业保密协议法律依据的详细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这一规定明确了商业保密协议的法律地位,即商业保密协议是合同法下的一种合同类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商业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的适用,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即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这一规定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即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这一规定明确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六、《商业秘密保护条例》《商业秘密保护条例》是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法规,其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商业保密协议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信息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国内企业向国际市场迈进过程中,我国企业商业秘密大量涌现,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也日益突出。
文章通过厘清商业秘密相关概念的界定,分析我国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提出若干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一、商业秘密相关概念的界定(一)商业秘密的概念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所谓技术信息,是指人们从生产实践经验或者技艺中得来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知识,主要包括设计图纸、研究成果和研究报告、有关某种产品的普遍有效的图表和计算结果、工艺流程、生产数据、产品配方、公式和方案、操作技巧、制造技术、测试方法等。
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营销活动有关的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及情报。
(二)法律特征1.秘密性商业秘密必须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在某一特定行业的秘密性,该信息在其他行业的知悉程度对其秘密性并没有影响。
商业秘密主要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一旦公开,其经济价值就会完全或部分丧失。
在有些国际会议上,对秘密性则理解为公众无法直接得知但可获得传授。
2.价值性商业秘密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保密性商业秘密必须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拥有人为了切身的经济利益及竞争的需要,必然千方百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得以维系;同时商业秘密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一般不易被他人总结研究而破密。
4.合法性商业秘密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如自己总结研究、合法许可、继承、转让等。
论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
通过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反 不 正 当竞 争法 》 认 被
为 是第 一 次 在 我 国立 法 史 上 对 商 业 秘 密 的概 念
进行 了界定 , 明确 规定 了对 侵 犯商 业 秘 密 的行 并 为进行 行 政 的 、 济 的实 体 法保 护 。该 法第 1 条 经 O 规定 :经 营者 不 得采 用 非法 手 段侵 犯 商 业秘 密 , “ 并对 商 业 秘 密 的概 念 以及 侵 犯 商业 秘 密 的行 为
二、 间接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犯 罪 罪 过 形 式 之 价 值 分 析 ( ) 一 间接 侵 犯 商 业 秘 密犯 罪 罪 过 形 成 的 几 种
刑 法 理 论 与 实 践 对 于 间接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的罪过形 式存在 一定 的认 识分歧 。笔 者在梳 理现 有法 律 规定 、 关 问题 争 议 焦 点 的基 础 上 , 出 相 提
《 反不 正 当竞 争法 》 中相 关 内容 作 了进 一 步 明确 。 因 为作 为 民 事 侵权 责任 主 要 承 担 原 则 的过 错 责 任 原则 对 侵权 人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大 小 及 范 围并 不 因侵 权人 的故 意或 过 失 而有 不 同 , 以侵犯 商 所 业 秘 密 行 为 的 主观 要 件 在 民事 法 律 中就 退 居 次 要 地 位 . 此 时 尚未考 虑 到 动用 刑 法 手段 给予 商 而
对 于商业秘 密的 法律 保护 应 以 民事和 行政 手段 为主 ,只 有对 性 质较 为严 重 的才 可 以犯 罪论 处 ,过 失
显然不符合 这 一条件 。
关键 词 :间接 侵犯 ;侵 犯 商业秘 密 罪 ;罪过 ;故 意 ;过 失 中图分 类号 :D 1 94 文献标 识码 :A 文 章编 号 :1 7 - 5 1( 0 9 4 0 9 — 4 6 1_ 4 2 0 )0 — 0 5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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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卷第1期 2012年1月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1.35 NO.1
Jan. 2012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定位 徐启明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侦系,辽宁沈阳11o854) 摘 要:商业秘密在刑法中与在民商法、经济法中有着不同的定位,基于刑法谦抑性,应对刑 法中的商业秘密做出合乎法理的严格解释。从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双重视角比较研究,是 认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定位的重要方法。损失额是本罪认定的决定因素之一,而刑法与民 法是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目的看待损失的,在本罪中,应同时考虑侵权法与刑法中认 定责任的逻辑。重大损失认定的依据应以侵权获利额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可参考许可使用 费。单位犯罪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常见的犯罪形态,在本罪的行为模式中,个人的侵权行为 与单位的行为具有对向性,单位之外的个人也有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定位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51(2012)01—0030—06
一、
刑法中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也 是刑法的保护对象,本罪成立的前提就是商业秘密 的存在。因此,如何认定“商业秘密”就成为准确认 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问题之一。 《刑法》第219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 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这一规定与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 竞争法》第10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相同。按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修订的《关于禁止侵 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不为公 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 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 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 取保护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 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以上三者,即新颖性和 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以及保密性。 (一)刑民分野中的“商业秘密” 虽说《刑法》沿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 秘密”的概念,但应该认为,这是出于法制统一性的 考虑,虽然“商业秘密”在法律上的内涵是相同的, 但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和经济法中的商业秘密的外 延是有差别的,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虑,应对刑法 中商业秘密的外延做严格解释。同时,关于民事权 益的法制应树立促进、保护、救济和惩戒的递进式 目的实现顺序,促进、保护和救济目的应优于惩戒 目的,只有在实现前目的有碍的情况下才允许后目 的的实现,后目的的实现是为了给前目的的实现消 除障碍,提供保障,刑罚所能带来的效果存在于惩 戒目的的实现中,与同样存在于惩戒目的实现中的
收稿日期:2011—07—08 作者简介:徐启明(1982一),男,辽宁沈阳人,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研究。
一3O一 徐启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定位 惩罚性赔偿和行政处罚相比,刑罚少了救济和效率 的价值,具有更纯粹的惩戒意义,而效率和救济这 些更具经济意义的价值可能更适应市场经济解决 纠纷的要求,因此,刑罚应具有最后性和保留性。 从法律责任实现体系协调一致的立场出发,对于商 业秘密的保护应由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优先调整,不应将刑事法律责任提前。本罪作为典 型的法定犯,道义非难的效果弱,而社会预防的意 义强,除非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严重地破坏了市场 经济秩序,否则轻易不应适用刑法。对于商业活动 的法律规制应更多注意到《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 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制的作用,尤其是对竞业禁 止所获收益的请求权和惩罚性赔偿等制度的运用, 即便是以刑罚作为手段,也应探索资格刑和财产刑 的运用①,而不应过度依赖于传统刑罚。 (二)严格解释论中的“商业秘密” 1.新颖性和秘密性。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种,商 业秘密必然有新颖性的要求,但与专利的新颖性要 求不同,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不在于创新和进步,法 律对其新颖性的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商业秘密的 新颖性只需与其他智力信息成果存在最低限度的 差异即可n]l船。因此,实践中商业秘密新颖性的差 异程度也特别大,有的能达到申请专利的程度,有 的仅仅是既有资料的汇编。由于外延足够宽泛,在 认定犯罪时就应足够谨慎。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 布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判决中,就对应当明确界 定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这一问题有过指导 意见,即法律对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的保护只能以 该具体明确的内容和范围为对象。在司法实践中, 不能将某个机器或产品的全部技术都看作商业秘 密,商业秘密必须是具体地表现在产品当中的个别 部分、具体功能和作用原理。事实上,某部机器或 某项产品不可能全部属于商业秘密,它的一些技术 总是从已知技术成果中移植过来的。权利人就技 术秘密的核心部分申请专利的,其配套的附属设备 一般不具有新颖性,商业秘密不存在 ]6 。。申请专 利的技术信息的刑法保护应通过其他罪名,如假冒 专利罪来实现,而不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相比技术 信息,经营信息的新颖性更难确定,目前,很少有侵 犯经营信息的判例。 新颖性和秘密性是一体两面的概念,秘密性是 商业秘密的存在形式,而新颖性是实质内容,商业 秘密不以秘密性的形式存在就不存在新颖性,由于 新颖性外延的宽泛和解释的严谨要求,通过秘密性 来判断新颖性是可取之举。秘密性的意义在于非 公开,在刑法中的表达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在《最 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3期选取的周德隆等人 侵犯商业秘密案的判决中,“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 该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而公开渠道包 括:出版物公开和公开销售、反向工程以及口头泄 密等其他方式公开。但除了出版物公开外,其他方 式公开仅具有公开的可能性,并不必然导致被不特 定的人所知悉,而且知悉不能仅仅是一知半 解。,,[。]2 可见,判例在秘密性的认定上采取了严格 解释,也就是说,并非在任何公开的条件下都必然 破坏秘密性,如在负有严格保密义务的人的范围内 公开;个别人通过反向工程解密而未公之于众;合 法的许可转让都不会破坏秘密性,而且仅仅是宣称 掌握某方面的商业秘密,而未涉及表征新颖性的实 质内容的,不破坏秘密性。 2.实用性和价值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 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 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 优势。”这一特征要求商业秘密必须是具体而确定 的,是有经济价值的,是能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 具体和确定要求商业秘密必须能清晰准确地说明 其部分、组成、结构、联系、体系、系统等,并有具体 和确定的表现形式,如图纸、模具等。基于刑法的 谦抑性要求,对“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的 解释应是严格的,没有具体而确定的现实基础的潜 在利益是不能作为本罪的保护对象的,如处在研发 阶段的商业秘密就不具有实用性或价值性,无法投 产或销售的商业秘密也不应受到刑法保护。因此, 不经实践检验的商业秘密很难说明其实用性和价 值性,有力的生产和销售状况才是实用性和价值性 最好的证据。否则,仅以不确定的利益作为定罪的 依据,不仅难以计算损失,也会因事后该技术或经 营信息被证明没有实用性和价值性,而造成实质上 一3】一 徐启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定位 的不公正Ⅲ 。 。强调具体、确定的形式和现实的 利益实现是刑法谦抑性和经济法公益性的共同 要求。 3.保密性。保密性与秘密性、价值性是密切相 关的概念,在理论上虽然可以认为存在不为公众知 悉,且不加保护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 优势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但在实践中,对于这种信 息想要不为公众所知悉就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秘密 性不仅是在客观上不为公众知悉,在主观上必须表 达出权利人希望保密的意图,而没有经济利益或竞 争优势的客观实效和主观追求,付出成本采取保密 措施是不可能的。 保密性的判断标准是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在上述提及的周德隆案中,“采取保密措施是指商 业秘密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应包括订立保密协 议、建立保密制度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只要权 利人提出保密要求,权利人的职工或业务关系人知 道或应当知道存在商业秘密的,即应认定权利人采 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2 体会最后一句话的意 蕴,似乎对保密措施的采取持宽松的解释态度,但 在对周案判决的进一步论述中,法院明确了具体而 明确的保密措施存在的重要意义。“本案中,亚恒 公司不仅建立了相关的保密制度,明确划定了公司 商业秘密的范围,且劳动合同中亦说明了公司职工 离职后的保密义务,被告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均在 ‘已学习过亚恒公司的《员工手册》及《保密制度》并 严格遵守’一栏中签过字,故被告人关于不知道商 业秘密和亚恒公司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辩解不成 立。,,[33205出于上述谦抑性和公益性的要求,对保密 措施亦应采取严格解释,至少明确而具体的保密措 施对于证明保密性和秘密性是最有力的证据。明 确而具体的保密措施应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明 确了保密义务主体。确定保密义务是保密措施采 取的法律前提,明示的保密义务可以通过保密协议 实现,默示的保密义务因判断标准的宽泛和任意而 很难具有有力的证明力0。对于不同的保密义务主 体应采取分层次的保密措施,如核心层人员的保密 义务应广泛而严格,执行层人员则弱于核心层,离 退休人员应建立相对独立的保密制度和协议。(2) 是否明确了保密内容。保密内容应具体明确,确保 ~32一 保密义务人知晓,也可根据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和价 值性的不同,建立分层次的保密措施。(3)是否采 取了软硬保密措施。如建立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 议、划定保密区域、开展保密教育、设置密码和隔离 装置、增设防盗设施和电子监控设备等。(4)保密 程度与商业秘密的价值大小应具有相当性[1]l乱。商 业秘密价值越大,保密措施的程度也应越高。 还应注意的是,虽然不存在绝对的保密措施, 但保密措施仍存在“度”的要求[4]3拍,保密措施必须 具有实效,没有实际执行的保密制度、保密协议是 不能满足保密性要求的。
二、“重大损失”的刑法定位 损失额是经济犯罪中认定罪量的常见要件,通 常将其作为区分侵权与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标 准,在侵权行为法领域,损失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的 要件之一,与作为责任实现形式的赔偿相对应,形 成“损失——赔偿”的责任逻辑;在刑法领域,损失 只是相对要件,相比反映罪量的损失,刑法更关注 反映罪质的行为模式,形成“行为——刑罚”的责任 逻辑。因此,从损失角度出发的责任逻辑就更倾向 于在侵权法的领域解决问题,而作为经济犯罪一种 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分析设定的责任逻辑时,应 综合考虑侵权法和刑法的双重责任逻辑。 (一)“重大损失”的构成要素定位 本罪属结果犯,损失额是犯罪成立与否的决定 因素之一。首先,我们应了解“重大损失”的内在意 义。相比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形式,商业秘 密内容宽泛,形式灵活,不需专利局等法定机构认 证。因此,专利等知识产权形式是更高形式的知识 产权,存在的法律成本也更高,刑法理应对其采取 更严格的保护,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则应相对较 弱。在侵犯知识产权罪中,侵权结果都是定罪量刑 的依据之一,如按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物《解释》)的规 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情节严重”是指“非法经营 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 的。”由此可见,在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诸罪名中,除 本罪在认定侵权结果时采损失数额之外,其他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