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诈骗罪概念论文
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论文

一、问题的提出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普遍认为,除了行为对象与行为人的故意、目的之外,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个特定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旧中国的判例指出:‚诈欺取财罪之构成要件,在行为者欺罔他人,使其陷于错误,而为交付,从而取得本人或第三者所持之财物是也。
故本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财物之意思,实施诈欺行为,被害者因此行为致表意有所错误,而其结果为财产上之处分受其损害,若取得之财物不由于被害者交付之决意,不得认为本罪之完成。
‛英美刑法理论也认为,成立诈骗财物罪,除了主观上必须故意或者轻率地实施欺骗行为,不诚实地取得财物并怀有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的意图之外,客观上必须存在欺骗行为,欺骗行为必须作用于人的大脑,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了财物(结果),欺骗行为与被禁止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从诈骗罪的构造可以看出,成立诈骗罪首先要求有欺骗行为。
我国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的规定较为简短,但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诈骗行为的方法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此即本文所说的‚欺骗行为‛。
但问题是,欺骗的实质是什么(欺骗的实质)?‚虚构事实‛中的‚事实‛包含哪些内容?欺骗行为是否仅限于就事实进行欺骗,能否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欺骗的内容)?是否存在以及如何认定不作为的欺骗行为(欺骗的方式)?在对方已经陷人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他人继续维持认识错误的,是否属于欺骗行为(欺骗的类型)?欺骗行为是否具有程度的要求(欺骗的程度)?本文旨在对这些于海外存在激烈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欺骗的实质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表现为向受骗者表示虚假的事项,或者说向受骗人传递不真实的资讯。
事项的虚假,既可以表现为全部事项的虚假,也可以表现为部分事项的虚假。
虚假的表示既可以通过提出某种证据予以证明,也可以不提出任何证据‚证明‛。
法学论文 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中国网络大学CHINESE NETWORK UNIVERSITY 毕业设计(论文)院系名称:百度网络学院专业:百度学生姓名:百度学号:123456789指导老师:百度中国网络大学教务处制2019年3月1日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一、问题的提出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普遍认为,除了行为对象与行为人的故意、目的之外,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个特定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旧中国的判例指出:“诈欺取财罪之构成要件,在行为者欺罔他人,使其陷于错误,而为交付,从而取得本人或第三者所持之财物是也。
故本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财物之意思,实施诈欺行为,被害者因此行为致表意有所错误,而其结果为财产上之处分受其损害,若取得之财物不由于被害者交付之决意,不得认为本罪之完成。
”英美刑法理论也认为,成立诈骗财物罪,除了主观上必须故意或者轻率地实施欺骗行为,不诚实地取得财物并怀有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的意图之外,客观上必须存在欺骗行为,欺骗行为必须作用于人的大脑,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了财物(结果),欺骗行为与被禁止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从诈骗罪的构造可以看出,成立诈骗罪首先要求有欺骗行为。
我国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的规定较为简短,但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诈骗行为的方法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此即本文所说的“欺骗行为”。
但问题是,欺骗的实质是什么(欺骗的实质)?“虚构事实”中的“事实”包含哪些内容?欺骗行为是否仅限于就事实进行欺骗,能否就价值判断进行欺骗(欺骗的内容)?是否存在以及如何认定不作为的欺骗行为(欺骗的方式)?在对方已经陷人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他人继续维持认识错误的,是否属于欺骗行为(欺骗的类型)?欺骗行为是否具有程度的要求(欺骗的程度)?本文旨在对这些于海外存在激烈争议的问题进行探讨。
论被害人的自陷风险以诈骗罪为中心

论被害人的自陷风险以诈骗罪为中心一、概述本文主要研究被害人的自陷风险在诈骗罪中的相关问题。
在诈骗罪中,被害人的自陷风险是指被害人由于自身行为或过失,导致陷入被诈骗的危险境地。
这一概念的提出,旨在探讨被害人的行为对诈骗罪成立与否的影响,以及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处理此类案件。
我们将对被害人的自陷风险进行理论探讨,分析其在诈骗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探讨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认定标准和判断方法。
我们将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完善我国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1. 简述诈骗罪的定义及特点主观故意性: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欺骗性: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这种欺骗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
被害人错误认识与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导致,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从而遭受财产损失。
侵犯财产权: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 引出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概念在探讨诈骗罪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不得不关注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概念——被害人的自陷风险。
自陷风险,顾名思义,指的是被害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或过失,而主动置身于某种风险之中。
这一概念在诈骗罪的语境下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犯罪者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被害人是否应为自己的决策负责。
在现代社会中,诈骗罪的形式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许多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并非完全无辜。
他们可能因为轻信、贪婪、疏忽或其他个人原因,而主动或间接地使自己陷入被骗的境地。
这种自陷风险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被害人的自陷风险涉及多个法律层面,包括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被害人对损失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以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等。
解释刑法中的诈骗罪

解释刑法中的诈骗罪诈骗罪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犯罪构成要素,它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解释刑法中的诈骗罪,包括其定义、构成要件、刑罚以及一些相关的问题。
一、定义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作案,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
可以看出,诈骗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二、构成要件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 欺骗手段:诈骗罪的行为人必须通过欺骗手段实施犯罪。
这些手段可以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玩弄欺诈性迷信等方式,目的是骗取他人的财物。
2. 非法占有: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是指违反他人财产权益的占有行为。
3. 数额较大或多次作案:诈骗罪通常要求其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作案。
数额较大是指被诈骗财物的价值较高,多次作案是指犯罪行为的重复发生。
4. 情节严重:诈骗罪的构成要求犯罪情节较为严重。
这包括一些情节如犯罪组织和犯罪团伙参与、使用伪造的公司或组织名义进行诈骗等。
三、刑罚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的刑罚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数额较大或多次作案:对于诈骗数额较大或者多次作案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罚。
2. 情节严重: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诈骗罪,刑法规定了更重的刑罚,例如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需要注意的是,刑罚的具体情况会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
四、相关问题除了以上的基本内容,还有一些与诈骗罪相关的问题:1. 虚假宣传是否构成诈骗罪?虚假宣传通常不构成诈骗罪,但如果虚假宣传导致他人财产受损,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
2. 诈骗行为是否包括网络诈骗?诈骗罪包括了各种形式的诈骗行为,包括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通常是通过互联网手段进行欺骗和非法占有行为。
3. 是否可以取得受害人的同意后继续实施诈骗罪?如果诈骗行为在取得受害人明知情况下进行,可能会对诈骗罪的构成产生影响,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案件来判断。
对诈骗的认识和看法

对诈骗的认识和看法
诈骗是一种不道德、非法的行为,其目的是通过欺骗、欺诈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由于诈骗案件在现代社会中屡见不鲜,对于诈骗的认识和看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
首先,诈骗是一种犯罪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虚假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可以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数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些惩罚措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财产安全、震慑犯罪分子,并借此引起公众对于诈骗行为的警惕。
其次,我们应该不断提高警惕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只有当我们认真了解世界、学会辨别真假、提高警觉性,才能够理智、冷静地面对犯罪行为。
如果我们身处于诈骗的陷阱中,会面临极大的经济和心理压力,不但无法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更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双重伤害。
最后,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遏制诈骗行为的发生。
由于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常常利用新技术、新渠道进行欺诈行为,不
断地难倒执法部门。
因此,为了制止这些行为,需要加强对诈骗的立法和执法工作。
政府应该加大对于打击犯罪的力度,加强对犯罪分子的追查和惩治,对于被害人和其家属给予应有的关爱和帮助。
总之,对于诈骗的认识和看法应该是全面、客观、理性的,并需要我们付出实际行动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安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建设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
刑法中的诈骗罪解读

刑法中的诈骗罪解读在刑法中,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它以虚构事实、隐藏真相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为特征。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诈骗罪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和认识该罪名。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以虚构事实、隐藏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法律上来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虚构事实、隐藏真相:犯罪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来欺骗他人,使其受到误导。
2. 骗取他人财物:犯罪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藏真相等手段,达到了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3. 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根据犯罪所骗取的财物数额的大小,将犯罪行为分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个层次。
4. 其他严重情节:在数额巨大的基础上,如果犯罪行为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比如使用暴力手段或者是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刑法对诈骗罪的界定刑法对诈骗罪的界定主要体现在骗取方式、数额和刑罚的规定上。
1. 骗取方式刑法规定,诈骗罪可以通过虚构事实、隐藏真相等方式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虚构事实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制造出并不存在的事实,诱骗他人上当受骗。
隐藏真相则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交易或者交往中隐瞒重要信息,通过误导他人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2. 数额区分针对骗取的财物数额,刑法将诈骗罪分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个层次。
数额较大是指骗取财物的金额在一定范围内,数额巨大则是指骗取财物的金额超过一定的限度。
3. 刑罚规定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一般可以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对于数额较大的诈骗罪,处罚可以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数额巨大的诈骗罪,处罚可以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防范诈骗罪的措施为了预防和减少诈骗罪的发生,社会和每个人都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关于《刑法》中诈骗罪问题的分析

关于《刑法》中诈骗罪问题的分析摘要:诈骗罪不仅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重要罪名,也是影响人们的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
本文从诈骗罪的含义、构成及其危害、认定、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并将其与其他容易混淆的罪名进行区分。
关键词:诈骗罪;刑事责任;招摇撞骗一、诈骗罪的含义、构成及其危害1.诈骗罪的含义。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的构成。
(1)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除财产所有权外,同时侵害其他客体的,不构成本罪,但可构成其他犯罪。
如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欺骗他人与之结婚,骗取女性贞操的行为(诈骗结婚),因与财物没有直接关系,不构成诈骗罪,但与他人假结婚而欺骗其财物的行为(结婚诈骗)可构成诈骗罪。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他人占有的他人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行为人自己的财物由他人占有的,属于他人财物。
(2)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诈骗行为由四个部分组成:欺骗他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被害人因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
各要素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形态。
“虚构事实”,是指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
“隐瞒真相”,是指掩盖客观上存在的事实。
欺骗的方法,既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欺骗行为需要在事实上和一般人价值判断上达到使他人陷入错误的程度。
2)使被害人陷入错误。
“使被害人陷人错误”,是指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引起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
因此从自动售货机骗取商品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而只能成立盗窃罪。
刑法中的诈骗罪

刑法中的诈骗罪诈骗罪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犯罪类别,它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安全产生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从诈骗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诈骗罪的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的犯罪成立。
诈骗罪的定义要素包括非法占有、欺骗手段和财物交付。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 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是诈骗罪成立的基本要件,即犯罪人通过实施欺骗行为获取他人财物的意图。
2. 欺骗手段:欺骗手段是指犯罪人利用虚假陈述、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行为,蓄意误导他人,使其误信并作出不当财产处分的手段。
3. 财物交付:财物交付是指被害人在被犯罪人欺骗的情况下将财物交给犯罪人。
三、诈骗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1. 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是有故意的犯罪主体。
即犯罪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且明确意图获取不法利益。
2. 客观方面:犯罪人的行为必须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必须经过非法占有、欺骗手段和财物交付这三个环节的实施。
四、诈骗罪的刑法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刑法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严惩重罚原则:对于构成严重诈骗罪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诈骗罪,判处较重的刑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2. 依法从重原则: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诈骗罪,判处较重的刑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 多次作案;- 超过一定金额;- 利用公共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犯罪手段残忍,造成严重后果;- 损害他人生命或者身体健康的;- 利用未成年人的;- 团伙作案,有组织预谋;- 利用互联网或者信息技术实施的。
五、相关案例分析(在这一部分,可以通过论述一些相关的诈骗案例,分析案件的事实、构成要件是否成立以及判决结果,以增加文章的实证性和可读性)六、中国对诈骗罪的打击措施(在这一部分,可以探讨中国政府对诈骗罪的打击措施,例如国家法律的修订、警方的加强打击力度、加强公众教育以提高防范意识等)七、结语诈骗罪作为刑法中的重要犯罪之一,给社会经济秩序和个人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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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诈骗罪概念论文
摘要:诈骗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严重扰乱是经济社会的市场秩序,给国家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严重阻碍了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因此打击诈骗是公安机关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一、诈骗罪的概念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诈骗罪的特征
1.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除财产所有权外,同时侵害其他客体的,不构成本罪,但可构成其他犯罪。
如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欺骗他人与之结婚,骗取女性贞操的行为(诈骗结婚),因与财物没有直接关系,不构成诈骗罪,但与他人假结婚而欺骗其财物的行为(结婚诈骗)可构成诈骗罪。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即他人占有的他人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行为人自己的财物由他人占有的,属于他人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诈骗行为由四个部分组成:欺骗他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被害人因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
各要素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形态。
“虚构事实”,是指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
“隐瞒真相”,是指掩盖客观上存在的事实。
欺骗的方法,既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欺骗行为需要在事实上和一般人价值判断上达到使他人陷入错误的程度。
(2)使被害人陷入错误。
“使被害人陷人错误”,是指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引起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
因此从自动售货机骗取商品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而只能成立盗窃罪。
诈骗罪的成立,被欺骗者和被害财物处分者(处分权者)一般是同一被害人。
但被欺骗者与被害财产处分者为不同的人时,被欺骗者需要具有为处分权者处分该财物的权限或地位。
这种情况称为“三角诈骗”。
(3)被害人因错误而交付财物。
“因错误而交付”,是指被害人因被欺骗产生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对幼儿和高度精神病患者等完全没有交付意思能力的人,欺骗其财物的,不构成诈骗罪,而只构成盗窃罪。
交付行为,形式上是“自愿”的,实质上是非自愿的。
(4)行为人获得财物。
“获得财物”,是指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获得被害人交付的数额较大的财物。
“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000元至4000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
上的。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诈骗罪的认定
1.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拖欠贷款或者借款的,不应按诈骗罪处理。
2.诈骗罪的着手、未遂和既遂。
行为人开始实施欺骗他人行为时,是本罪的实行着手;实行着手后,被害人没有陷入错误或者没有交付财物的,是本罪的未遂;行为人因被害人的错误取得他人财物时,是本罪的既遂。
3.按诈骗罪处理的情况。
(1)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2)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器部队车辆牌号,骗取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3)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4)利用计算机实施诈骗的。
4.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1)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区别:诈骗行为是使用欺骗方法使他人产生错误,从而“自愿地”处分或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行为是通过威胁、要挟的方法使他人感到恐惧而不得不交付财物。
(2)诈骗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诈骗行为是通过欺骗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而盗窃行为是使用秘密方法,在被害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的状况下获得他人财物。
5.“诉讼诈骗”。
“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原告)在民事诉讼中主张虚构事实欺骗法官(被欺骗者),使法官基于错误作出判决,从而骗取诉讼对方(被告、败诉者)的财物或者免除债务的行为。
在“诉讼诈骗”中,实际被害人(被告)和被欺骗者或财物处分权者(法官)是不同的人。
法官具有评价证据证明力的权限,因此可以成为被欺骗的对象;法官具有强制执行的权限,可以命令败诉者交付财物,因此法官相当于财物处分权者和财物处分者。
刑法理论上通常认为“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但在司法实务上多不按诈骗罪处理。
四、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审判实践中,“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3万元以上的;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数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0万元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除包括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万元以上外,还包括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一贯流窜作案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
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五、诈骗罪的危害
诈骗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严重扰乱是经济社会的市场秩序,给国家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严重阻碍了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因此打击诈骗是公安机关一项
长期而艰巨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