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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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因涉嫌诈骗罪一案,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X)行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行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上诉人构成诈骗罪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改判。
本案的焦点问题应当有以下几个:一、上诉人借秦XX钱款时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具体为:1、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时,对冀A00000本田汽车是否享有抵押处分权。
2、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时,抵押物2个输送泵是否存在以及权属。
3、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后,将抵押物2个输送泵转让他人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情节。
二、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下面针对焦点问题结合本案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一、关于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时,其对冀A00000本田汽车是否享有抵押处分权要想准确判断上诉人对冀A00000本田汽车是否享有抵押处分权,应当先将上诉人与白XX之间的法律关系理清楚。
(一)上诉人借白XX款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01X年4月份,上诉人借白XX10万元,月息5% ,口头约定。
201X年5月份,上诉人借白XX10万元,上诉人用自己所有的冀A00000本田车“抵押”给白XX。
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201X年5月份上诉人借白XX10万元,用冀A00000本田汽车做抵押,双方之间形成抵押法律关系。
上诉人借白XX10万元用冀A00000本田汽车做抵押,双方之间形成抵押法律关系。
诈骗罪上诉书范文

诈骗罪上诉书范文现今诈骗份子越来越猖狂,那关于诈骗罪上诉书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诈骗罪上诉书范文。
诈骗罪上诉书范文【1】上诉人:何**,又名何**,男,1 9 xx年1 0月1 5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川市梅录街道何屋底村168号。
因本案于20xx年6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xx年1 2月2 0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冼日生,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冼琼炜,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因涉嫌诈骗一案,不服吴川市人民法院(20xx)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吴川市人民法院(20xx)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改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一、上诉人何**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原判决忽略上诉人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主要凭上诉人何**的供述认定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是认定事实错误。
(一)、从主观上看,何**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地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现有证据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2001年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全面肯定了刑事推定在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的运用。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过分强调何**的讯问笔录这一点,而应综合考虑书证与其他证据,这样才能排除因不确定因素导致冤假错案的可能性。
根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一般是根据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行为人有无履行协议的实际行动、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等行为要素来认定。
刑事上诉状(敲诈勒索)

刑事上诉状(敲诈勒索)
刑事上诉状(敲诈勒索)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男,1XXX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暂住XXX号(户籍地:广东省东源县灯塔镇灯塔居委会镇南路)。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XXX日被天津市公安局X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XXX区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4)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量刑不当。
被告人XXX系犯罪未遂,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明显,并积极缴纳罚金,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因犯罪未遂也未造成严重后果。
一审法院在认定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基础下,仍判处被告人XXX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明显量刑倚重,故上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刑事诉讼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
此致
天津市XXX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月日。
借款合同诈骗罪上诉状(精选7篇)

借款合同诈骗罪上诉状(精选7篇)诈骗罪上诉状篇1上诉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苏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对于判决书所述事实和定罪部分,上诉人并无争议。
但是对于量刑部分,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1、上诉人盗走被害人现金后,在不到四个小时的时间内,上诉人便主动携带所盗全部赃款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的该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因全部赃款及时由公安机关发还给了被害人,对被害人生活影响不大,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依据罪行相适应原则,上诉人所犯罪行应为轻罪,故不应当对上诉人判得这么重。
3、上诉人是初次犯罪,比起累犯来讲对社会危害不大。
且上诉人一贯表现较好,上诉人在苏仙宾馆任保安期间,还因拾金不昧,多次受到务工单位的通报表扬,故不应该判这么重。
4、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5、上诉人在看守所积极配合改造,有悔罪表现。
上诉人年纪尚轻,从农村到城市务工时间不长,只是因一时糊涂才犯罪,且所犯罪行并非暴力犯罪,民愤不大,犯罪之后积极改造,痛悔前非,对上诉人予以轻判不致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却能给上诉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这些都是可以给上诉人轻判的理由,但是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投案自首、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均没认定,判处上诉人三年徒刑,这是不符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及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也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精神,因此上诉人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给我以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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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刑事上诉状(诈骗罪)
刑事上诉状(诈骗罪)
上诉人:汤文君,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xxxx省五华县人,现羁押于xxxx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诈骗罪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201xx)迎刑初字第9xx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xx)迎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
二、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也存在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
这在侦查卷宗或法院庭审笔录均有据可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明显属于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但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自愿认罪的情节,在判决中未体现该情节的酌情从轻,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2、上诉人对犯罪所得积极退赃,尽量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办事应酌情从轻处罚。
3、上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应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备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导致判决结果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召陵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11月23日。
关于一起诈骗行为上诉状的申请

关于一起诈骗行为上诉状的申请法院名称:XXX法院
上诉人:XXX
被上诉人:XXX
案号:XXX
上诉状
尊敬的法院:
本案涉及一起诈骗行为,上诉人XXX特此向贵庭提起上诉,并就以下事实和
理由请求法院对原判进行审查和改判。
一、案件概述
1. 上诉人XXX作为被害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
被上诉人XXX涉嫌诈骗。
2. 公安机关根据上诉人的报案内容,对被上诉人展开了调查,并于XXXX年
XX月XX日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
3. 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起诉,并于XXXX年XX月XX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4. 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了判决结果。
二、事实与理由
1. 上诉人XXX在报案时提供了详尽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XXX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了上诉人的财产。
2. 然而,原判未能全面、准确地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导致对被上诉人的定罪量刑不当。
3. 上诉人认为,原判未能充分考虑被上诉人的犯罪动机、行为经过以及对上诉人的财产造成的损失,从而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4. 上诉人要求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审查,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
三、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请求法院:
1. 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本案。
2. 充分考虑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对被上诉人的犯罪行为和危害程度进行准确认定。
3. 依法对被上诉人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4.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
上诉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诈骗罪上诉状(通用4篇)

诈骗罪上诉状(通用4篇)诈骗罪上诉状篇1上诉人:周x(曾用名周),女,19xx年xx月xx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住xx市市中区xx街号。
x年3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xx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市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认定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是错误和歪曲的。
原审认定错误一:x年至x年,被告人以办理党x、杨x、李x到山东师范大学上学,通过党,以交学费、赞助费、花钱请客送礼等接口诈骗党及党x、杨x、李家现金65400元。
该查明歪曲事实真相。
上诉人在与党等人交往过程中,并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们的财务。
主观上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上诉人在办理上述几名学生的事宜时,均是他们主动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为其提供帮助。
上诉人并没有虚构事实、夸大自己的能力,诱骗他们找上诉人帮忙。
而且上诉人在接受他们的委托后反复、多次往返-济南两地,积极主动为他们所托事宜奔波操劳。
而且随时将所托事情的进展情况告知他们,并未隐瞒任何真相。
在此过程中,上诉人不仅仅耗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而且还动用了自己大量的社会关系,支出了较大数额的费用。
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是一种受人所托的委托代理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据此,上诉人在为其办理受托事务时要其垫付相关费用不仅仅合乎情理,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况且,在接受他们委托之初,上诉人就一再向他们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所收费用退还给他们。
在x年9月,上诉人还专门为此出具了一份,郑重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钱退还给他们。
因此,上诉人主观上既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人财物。
原审的此项认定是错误的。
诈骗的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3篇

诈骗的刑事上诉状范文(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上诉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址:********电话:******被上诉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址:********电话:******上诉人因不服***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恳求1.撤销永*******人民法院(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担当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诈骗的刑事上诉状范文(第二篇)中文标题:诈骗的刑事上诉状范文合同摘要:本合同由以下双方自愿缔结,以确保诈骗的刑事上诉请求得到合法有效的表达和处理。
上诉人(简称“甲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注册地:联系方式:被上诉人(简称“乙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注册地:联系方式:一、背景和目的甲方以被害人身份,被乙方诈骗。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此提起刑事上诉,要求重新审理以达到正义和公平的诉讼结果。
二、事实和观点1. 甲方详细列举被乙方实施的诈骗行为和相关证据。
2. 甲方陈述乙方的诈骗行为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价。
3. 甲方表达对原判决的不满,并提出新的证据和理由,向上诉法院请求重新审理。
三、请求和陈述1. 甲方请求上诉法院针对被乙方实施的诈骗行为重新审理,确认其犯罪事实和刑事责任。
2. 甲方呼吁上诉法院依法判处乙方应有的刑罚,并要求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3. 甲方强调该诉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表达对法院公正、客观和权威审理的期望。
四、附件1. 甲方提供的证据清单。
2. 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引用。
3. 相关法院文件和判决摘要。
请上述法院予以受理并依法审理上述刑事上诉请求。
上诉人:签名:日期:(合同编写仅供参考,请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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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诈骗罪)上诉状分为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和行政上诉状。
下面是一份刑事上诉状(诈骗罪),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刑事上诉状上诉人:周x(曾用名周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住xx市市中区xx街xx号。
20XX年3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xx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XX)市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认定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是错误和歪曲的。
原审认定错误一:20XX年至20XX年,被告人以办理党x、杨x、李x到山东师范大学上学,通过党xx,以交学费、赞助费、花钱请客送礼等接口诈骗党xx及党x、杨x、李xx家现金65400元。
该查明歪曲事实真相。
上诉人在与党xx等人交往过程中,并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们的财务。
主观上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上诉人在办理上述几名学生的事宜时,均是他们主动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为其提供帮助。
上诉人并没有虚构事实、夸大自己的能力,诱骗他们找上诉人帮忙。
而且上诉人在接受他们的委托后反复、多次往返xx-济南两地,积极主动为他们所托事宜奔波操劳。
而且随时将所托事情的进展情况告知他们,并未隐瞒任何真相。
在此过程中,上诉人不仅仅耗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而且还动用了自己大量的社会关系,支出了较大数额的费用。
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是一种受人所托的委托代理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据此,上诉人在为其办理受托事务时要其垫付相关费用不仅仅合乎情理,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况且,在接受他们委托之初,上诉人就一再向他们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所收费用退还给他们。
在20XX年9月,上诉人还专门为此出具了一份保证书,郑重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钱退还给他们。
因此,上诉人主观上既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人财物。
原审的此项认定是错误的。
原审认定错误二:20XX年至20XX年,被告人以办理于x、孟xx到山东省公安专科学校上学为由,以办理高中毕业证、请客吃饭、花钱送礼等借口,诈骗于xx、于x现金52600元。
该查明歪曲事实真相。
上诉人在办理上述事宜时,同样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们的财物,主观上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上诉人不仅想方设法安排于x、孟xx到枣庄市体校上学、到山东省体校参加暑期训练、为其办理了高中毕业证书,而且在他们二人未参加高考、不是应届毕业生的情况下,想方设法使二人成为山东大学法学院网络班学生。
现在二人均已毕业,取得了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如前所述,上诉人为二人办理上学事宜在法律上应认定为委托代理行为,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理应由二人及其家长承担;并且在上诉人成功完成受委托事务的情况下,亦有权获得一定的劳务报酬。
Xx市体校老师孙xx承认: 我的朋友刘xx,原是山师大的老师,后来自己办了个武术院,他和山师大有协议可以报考山师大的单招生因为刘xx与山师大有合作关系,可以优先录取他想扩大生源我就把这个情况给周xx说了。
该证言证明,在办理于x、孟xx上学的事情上上诉人即使有部分信息不完全符合实际,也不是上诉人故意编造或者虚构出来的。
而是相关教育机构及其负责人员不真实的陈述所造成的。
山东大学法学院20XX年公开发布的招生简章明确表明: 录取方式,参加20XX年国家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总分400分以上;学制4年。
成绩合格,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山东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而于x、孟xx二人既不是应届毕业生,其考试成绩更不可能达到400分(二人高中毕业证均不是正常途径所取得),之所以能够顺利入学并最终毕业,完全是靠上诉人多方努力的结果。
原审法院置上述事实真相于不顾,错误的认定: 只要交费就可以上学,学校也没有他们的正规档案。
并据此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显然是错误的。
原审认定错误三:20XX年8月,被告人以帮助办理对冯xx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减轻崔x、李xx等人罪责为由,以缴纳鉴定费的名义,骗取许xx现金5000元。
该查明歪曲事实真相。
上诉人收取许xx5000元现金时,曾明确向其表示:如果重新鉴定的事办不成就把钱退给她。
并且为了表明自己并未占有此款的诚意,上诉人还将一张5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收款凭证交给了许xx。
上述事实充分表明,上诉人从一开始就告知许xx:事情能否办成功只是个未知数。
上诉人客观上毫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并且,上诉人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许xx财物的故意。
5000元取保候审保证金收款凭证,是上诉人为上诉人之子文x办理取保候审时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的收款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间如果文x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笔款项将被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果文x遵纪守法未违反相关规定,则该笔保证经将退还上诉人。
从物权法上来说,该保证金在未被没收之前其所有权人仍为上诉人。
从这个意义上看,该凭证可以视为是一种预期可以得到返还的利益。
因此,上诉人将该保证金凭证作为抵押交由许xx持有,毫无欺诈意图可言。
而且,在上诉人无此收款收据证明的情况下,即便取保候审期满,上诉人也很难索要回该笔保证金。
上诉人自身都将损失5000元,更谈不上骗取非法利益了。
因此,许xx与上诉人之间的5000元纠纷,其法律性质理应视作普通债权债务。
原审法院认定构成诈骗扭曲了事实真相。
原审认定错误四:20XX年6月至11月被告人以帮助郑xx给郑xx重新进行伤情鉴定为由,以鉴定费、借款、跑腿好处费等名义,骗取郑xx现金25900元上诉人曾经帮助郑xx给郑x办过伤情重新鉴定一事是事实,但上诉人从未收取过原审判决所认定的25900元现金。
20XX年3月份,上诉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时,还随身携带着郑x 的体检报告、健康证明等。
上诉人从未懈怠自己受托事务,一直积极寻求解决方法。
如果上诉人意图诈骗,又怎么会在9个多月之后还在为他的事情奔忙操劳呢。
原审判决仅仅根据郑xx一家人所谓的指控,在没有任何书证或其他旁证证明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构成犯罪,完全是一种主观归罪方式,违背了我国刑事审判: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基本原则二、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足。
原审判决的四项错误认定,有一个共同特征:既案件所谓的受害人都曾经试图通过上诉人获取这样那样的非法利益。
他们或者是在子女没有完成高中学业的情况下,妄图取得大学毕业证书;或者想通过重新鉴定、减轻罪责等手段试图妨碍司法公正。
他们这一共同违法需求促使他们必然为了推卸自身责任、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而隐瞒事实真相。
甚至借歪曲、捏造事实来达到打击报复上诉人。
而原审法院仅仅依靠这些所谓的被害人的陈述;以及他们那些同样因为曾经追求过非法目的而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进而必然为了掩盖自身违法行为而扭曲事实真相的近亲属们,所做的所谓证言作为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的依据。
对于案件所涉及的四项指控(除5000元保证金收据外)均没有书面材料予以佐证。
(并且,原审审理过程中还有意回避了对上诉人有利的书面证据材料的质证)。
原审认定上诉人诈骗金额高达148900元。
但在判决书中却仅对5000元(保证金收据)书面证据予以采信。
剩余143900元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予以证实!三、原审判决所认定的涉案数额是不准确的。
如上所述,原审判决所涉及的143900元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予以证实。
必然造成原审认定数额前后矛盾、漏洞百出。
如:(原审认定错误三,认定上诉人诈骗于xx、于x52600元)于xx陈述,证实在20XX年7月份(上诉人)第一次说需要2、3千块钱,给了周x1000元。
周x说办这些事不容易,要去省公安厅找人,在济南给了她8600元。
后来谈到他外甥孟x上学的事,她说可以办,让拿一万元..其妹于x,拿出一万元给了他后来说给孟x办上学的事要2万,给于x办学要1万,一共2万元。
于是找于xx要了1万,一共2万元。
.到了10月份周x说花了她不少钱,让拿1万元给她,到了11月份,把10000元凑齐,是在市中区法院门口交给周x。
说上省公安专科学校不太好办,并且还得交3万元,她可以活动到山东大学法学院,是本科,我一听就同意了。
20XX年5月份给周x3000元。
上述数额相加高达72600元,而公诉书及原审认定的数额是52600元,原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依据到底是什么?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上诉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本案他人财物的故意。
上诉人与他们之间的纠纷系民事交往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
上诉人在客观上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来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上诉人是接受他们的委托帮他们解决各种困难,上诉人的行为既得到了他们的授权亦得到了他们的认可,上诉人在处理受托事务过程中一直积极、主动把遇到的各种情况向委托人及时汇报。
既没有夸大相关事实也没有隐瞒有关真相。
原审判决民、刑不分,误将民事纠纷做犯罪认定,对上诉人构成诈骗罪的认定是错误的。
上诉人相信二审法院的法官法理透彻,明辨是非,能够还上诉人的清白。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