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上诉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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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刑事上诉状范本(诈骗罪)-范文模板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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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刑事上诉状范本(诈骗罪)刑事上诉状上诉人:王XX,男,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行唐县,现羁押于行唐县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诈骗罪一案,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X)行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行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行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上诉人构成诈骗罪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改判。

本案的焦点问题应当有以下几个:一、上诉人借秦XX钱款时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具体为:1、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时,对冀A00000本田汽车是否享有抵押处分权。

2、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时,抵押物2个输送泵是否存在以及权属。

3、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后,将抵押物2个输送泵转让他人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情节。

二、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下面针对焦点问题结合本案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一、关于上诉人借秦XX12.5万元时,其对冀A00000本田汽车是否享有抵押处分权要想准确判断上诉人对冀A00000本田汽车是否享有抵押处分权,应当先将上诉人与白XX之间的法律关系理清楚。

(一)上诉人借白XX款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01X年4月份,上诉人借白XX10万元,月息5% ,口头约定。

201X年5月份,上诉人借白XX10万元,上诉人用自己所有的冀A00000本田车“抵押”给白XX。

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201X年5月份上诉人借白XX10万元,用冀A00000本田汽车做抵押,双方之间形成抵押法律关系。

上诉人借白XX10万元用冀A00000本田汽车做抵押,双方之间形成抵押法律关系。

信用卡诈骗罪上诉状范文

信用卡诈骗罪上诉状范文

信用卡诈骗罪上诉状范文信用卡诈骗罪上诉状范文(一)上诉人:刘某某,女,1966年7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济南市历下区广播电视局员工,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26号,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王成上诉人因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2)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2)槐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

上诉事由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金额为112719.77元错误。

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恶意透支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的数额分别为8685.95元、9717.39元、7633元、4919.19元、4985元,上述五家银行均未超过一万元,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一万元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本案上诉人在上述五家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的数额均不超过1万元,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入罪数额,上诉人认为不能作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金额计算在内,主要理由是:1、是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不归还的行为,这里可以明确是一张卡,并没有说是多张卡的累计,在以非法所得数额为犯罪的规定中,凡是要累加的,刑法都有明确规定,而本案上诉人是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法律没有规定要累加计算,从其规定中来看,目前也不能得出有累加的意思,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及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上诉人的行为涉及的上述五家银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从信用卡诈骗罪立法目的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来看,其无非就是为了给持卡人交易带来方便,鼓励消费和活跃商品经济市场,根据目的实践操作,办理一张信用卡之前,办卡银行需要审核申请人相关证明,并和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即取得信用卡的前提是和银行有合同在先,信用卡交易还允许持卡人有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甚至超过一定数额和一定期限的透支只要在发卡银行催收后归还了都是可以的,都不认为是违法和违约行为,只有在催收后不归还才认为是违约行为,在违约行为中,由于违约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会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给社会发展带来了沉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对这种恶意透支违约行为一定程度规定为犯罪,把恶意透支达到一定程度列入我国刑法中,并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第二款规定了恶意透支数额超过一万元经过两次催收后三个月仍然不归还构成犯罪,运用刑法手段加以制裁,说到底,本罪是对严重违约行为的刑事制裁,以保障国家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若允许将五次单独计算不构成犯罪的违约行为相加升格为犯罪,作为信用卡诈骗金额计算,岂不荒谬,另外,也违背了刑罚的谦抑性原则,所谓谦抑性是指我国刑法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刑罚不能过于广泛的介入社会,要本能的保持谦虚,不能一有违法行为就马上动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必须有所抑制,而五次违法行为叠加说达到犯罪较大数额,构成犯罪,显然就是刑罚过于广泛介入民事生活中。

诈骗罪申诉状范文

诈骗罪申诉状范文

诈骗罪申诉状诈骗罪申诉状范文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诈骗罪申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诈骗罪申诉状范文1申诉人:何xx,男,xxxx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高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申诉人因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xxxx)洪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特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xxxx)洪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之规定,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审判。

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一) 申诉人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刑法204 条合同诈骗罪法定要件。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1、原审判决第2页经审理查明中“xxxx年元月,被告人何xx伙同王国军(己死亡)等人,在没有经海林卷烟厂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便以海林卷烟厂监察室的名义与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宋飞签订购销苇席和苇折的合同,并且以到货20天后由海林卷烟厂付清全部货款”。

原审判决依据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申诉人伙同王国军实施合同诈骗。

宋飞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中,也并不能证实申诉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原审判决第3页第2段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未经他人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经构成合同诈骗罪”,申诉人认为,这种认定是完全错误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诉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伙同他人,即便在没有得到授权情况下,出具了由我厂负责付款的担保字条,也不能由此推断申诉人主观上就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且签订合同的供需双方也是申诉人经过考察了解的,并非虚构,即便后期证明需方主体不真实,存在欺诈,但也不能由此认为,申诉人同样构成诈骗,因为申诉人一直都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诈骗起诉状范文

诈骗起诉状范文

诈骗起诉状范文诈骗起诉状范文诈骗起诉状如何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大家的诈骗起诉状范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诈骗起诉状范文1被告人陶某,系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于xx年9月30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黄某,系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于xx年10月1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达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黄涉嫌诈骗罪,于xx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xx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xx年11月30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达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xx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xx年9月,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为目的,由被告人陶指使他人伪造内容为宇宏公司收到包头海岩公司预付铁粉款200万元假收条,自己制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

被告人黄伪造了包头市海岩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宇宏公司200万元铁精粉假合同一份,及海岩公司假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骗取海岩公司法人代表郁某加盖海岩公司公章并复制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黄将假合同、假申请书、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父亲的房证交给被告人陶。

xx年9月12、13日陶带着假收条、假合同、假申请书、以及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承诺书和担保财产相关证件,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法律手续,并交5000元费用,包头市中院于xx年9月29日下达(xx)包立--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宇宏公司铁精粉500吨。

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 报案材料;(二) 证人证言(三) 被告人陶、黄的供诉材料;(四) 书证材料;(五) 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最新整理刑事上诉状(诈骗罪).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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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刑事上诉状(诈骗罪)
刑事上诉状(诈骗罪)
上诉人:汤文君,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xxxx省五华县人,现羁押于xxxx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诈骗罪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201xx)迎刑初字第9xx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xx)迎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

二、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也存在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上诉人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法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

这在侦查卷宗或法院庭审笔录均有据可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明显属于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但原审法院无视上诉人自愿认罪的情节,在判决中未体现该情节的酌情从轻,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2、上诉人对犯罪所得积极退赃,尽量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办事应酌情从轻处罚。

3、上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应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所具备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导致判决结果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召陵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11月23日。

诈骗罪起诉书范文

诈骗罪起诉书范文

诈骗罪起诉书范文起诉状亦称“诉状”,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诈骗罪起诉书范文。

诈骗罪起诉书范文【1】被告人陶某,系包头宇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于20xx年9月30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黄某,系包头宇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于20xx年10月1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达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黄涉嫌诈骗罪,于20xx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xx年11月30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达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xx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xx年9月,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为目的,由被告人陶指使他人伪造内容为宇宏公司收到包头海岩公司预付铁粉款200万元假收条,自己制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

被告人黄伪造了包头市海岩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宇宏公司200万元铁精粉假合同一份,及海岩公司假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骗取海岩公司法人代表郁某加盖海岩公司公章并复制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黄将假合同、假申请书、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父亲的房证交给被告人陶。

20xx年9月12、13日陶带着假收条、假合同、假申请书、以及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承诺书和担保财产相关证件,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法律手续,并交5000元费用,包头市中院于20xx年9月29日下达(20xx)包立—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宇宏公司铁精粉500吨。

诈骗罪上诉状(通用4篇)

诈骗罪上诉状(通用4篇)

诈骗罪上诉状(通用4篇)诈骗罪上诉状篇1上诉人:周x(曾用名周),女,19xx年xx月xx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住xx市市中区xx街号。

x年3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xx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市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认定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是错误和歪曲的。

原审认定错误一:x年至x年,被告人以办理党x、杨x、李x到山东师范大学上学,通过党,以交学费、赞助费、花钱请客送礼等接口诈骗党及党x、杨x、李家现金65400元。

该查明歪曲事实真相。

上诉人在与党等人交往过程中,并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们的财务。

主观上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上诉人在办理上述几名学生的事宜时,均是他们主动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为其提供帮助。

上诉人并没有虚构事实、夸大自己的能力,诱骗他们找上诉人帮忙。

而且上诉人在接受他们的委托后反复、多次往返-济南两地,积极主动为他们所托事宜奔波操劳。

而且随时将所托事情的进展情况告知他们,并未隐瞒任何真相。

在此过程中,上诉人不仅仅耗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而且还动用了自己大量的社会关系,支出了较大数额的费用。

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是一种受人所托的委托代理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据此,上诉人在为其办理受托事务时要其垫付相关费用不仅仅合乎情理,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况且,在接受他们委托之初,上诉人就一再向他们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所收费用退还给他们。

在x年9月,上诉人还专门为此出具了一份,郑重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钱退还给他们。

因此,上诉人主观上既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人财物。

原审的此项认定是错误的。

诈骗的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3篇

诈骗的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3篇

诈骗的刑事上诉状范文(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上诉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址:********电话:******被上诉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址:********电话:******上诉人因不服***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恳求1.撤销永*******人民法院(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担当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诈骗的刑事上诉状范文(第二篇)中文标题:诈骗的刑事上诉状范文合同摘要:本合同由以下双方自愿缔结,以确保诈骗的刑事上诉请求得到合法有效的表达和处理。

上诉人(简称“甲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注册地:联系方式:被上诉人(简称“乙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注册地:联系方式:一、背景和目的甲方以被害人身份,被乙方诈骗。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此提起刑事上诉,要求重新审理以达到正义和公平的诉讼结果。

二、事实和观点1. 甲方详细列举被乙方实施的诈骗行为和相关证据。

2. 甲方陈述乙方的诈骗行为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其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价。

3. 甲方表达对原判决的不满,并提出新的证据和理由,向上诉法院请求重新审理。

三、请求和陈述1. 甲方请求上诉法院针对被乙方实施的诈骗行为重新审理,确认其犯罪事实和刑事责任。

2. 甲方呼吁上诉法院依法判处乙方应有的刑罚,并要求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3. 甲方强调该诉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表达对法院公正、客观和权威审理的期望。

四、附件1. 甲方提供的证据清单。

2. 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引用。

3. 相关法院文件和判决摘要。

请上述法院予以受理并依法审理上述刑事上诉请求。

上诉人:签名:日期:(合同编写仅供参考,请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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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上诉书范文
现今诈骗份子越来越猖狂,那关于诈骗罪上诉书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诈骗罪上诉书范文。

诈骗罪上诉书范文【1】
上诉人:何**,又名何**,男,1 9 xx年1 0月1 5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川市梅录街道何屋底村168号。

因本案于20xx年6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xx年1 2月2 0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冼日生,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冼琼炜,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因涉嫌诈骗一案,不服吴川市人民法院(20xx)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吴川市人民法院(20xx)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改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何**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原判决忽略上诉人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主要凭上诉人何**的供述认定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是认定事实错误。

(一)、从主观上看,何**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地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现有证据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2001年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全面肯定了刑事推定在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的运用。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过分强调何**的讯问笔录这一点,而应综合考虑书证与其他证据,这样才能排除因不确定因素导致冤假错案的可能性。

根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一般是根据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行为人有无履行协议的实际行动、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等行为要素来认定。

就本案来说,何**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理由是:
1、何**有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应当包括现实性和可能性两种情况。

何**儿子何**与李**于20xx年12月20日(2011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约定“何**全家同意”把110平方米宅基地转让给李**。

此契约完全可以履行,即何**有履约能力,并且积极履行。

2、何**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

何**向李**提供的19xx年12月25日由村长何某某代表吴川县大山江乡何屋底农工商合作社、何屋底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20xx年12月20日何**与何**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何**儿子何**与李**于20xx 年12月20日(2011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均是真实的,无虚构成份。

3、何**的所作所为均证明其有追求李**实现用地的意图。

一是倒签转让日期是为了方便办证。

何**儿子何**与李**本来于2011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却将日期写为20xx年12月20日。

其目的就是为了便于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如何**在公安补充侦查卷第10页供述称:“邱**提出推前日期证明是历史遗留问题,方便办证”。

此说法印证吴府函[2006]165号《关于同意完善历史遗留用地手续和清理闲置土地的批复》的有关规定。

二是提供空白证明、规划申请书均是为李**方便办证。

公安二卷第82页《吴川市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第86、87页《同意征地证明》,这是何**向李**提供,何**知道。

其目的不但不是为了诈骗,反而是何**方便李**办证的善意行为。

综上所述,何**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诈骗的主观故意。

(二)、从客观方面看,何**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
真相的方法,骗取李**财物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何**、何**虚构两块宅基地诈骗李**466000元无事实依据。

本案侦查证据显示,涉案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真正是于20xx年12月20日所订立,涉案的土地来源实真实,并无虚构情节。

1、涉案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真正是于20xx年12月20日所订立,何**供述称其倒签日期与事实不符。

涉案何**与何**儿子何**、何**儿子何**签订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签订时间,应以何**的证言为准。

因为何**是该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签订主体之一,而何**、何**则不是该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签订主体,对于该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是何时签订这个问题,应当以何**的证言为准。

何**证言:“„„于20xx年12月20日,我将我的三小块地皮作如下处置:东面的一小块留给我自己,中间的转让给何**的儿子何**,西面的转让给何**的儿子何**„„在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上的卖宅基地人‘何**’三
个字都是我亲笔签名的„„”由此可见,何**在供述中所称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署名时间并非如其供述中所称的“我和何**把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时间刻意推前到20xx年12月20日”,而是该《立断卖宅基地契约》是真正于20xx年12月20日所订立。

所以,何**并没有虚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的订立时间。

2、涉案土地来源真实。

涉案土地属于何屋底村集体土地,19xx年以抵债方式转让给何**。

如19xx年12月25日由村长何某某代表吴川县大山江乡何屋底农工商合作社、何屋底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监于何屋氏宗族何屋村与康氏东海村于19xx年为大镜坡的地皮发生争议纠纷,事拖多年未能平静。

为此,何屋底村民委员会决定向法提出起诉,因当时村里资金短缺,起诉不能正常运转,特向属何屋底村卅世宗族村民何**借有人民币壹万元作起诉使用。

经村委会研究决定,给何**规划位于上高坡宅基地一块,面积330平方米,作为借钱补偿使用,其四至是:何**宅基地距离5米路;南村空地3米巷;西至村空地;北至15米路。

此宅基地作为何**永久使用。

他人不得侵占。

特立此据。

注总长度为36.6米,南北长11米。

”公安二卷54页何某某陈述:“当时何**借钱给村,也是为了村好,加上何**也是村中村民。

于是我就同意规划一块地给何**。

记得当时我写了一份《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大概就是由于村借何**一万元人民币,因没钱还,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在上高坡新小学(即现在的沿江小学分校)门口对面的坡规划一块面积330平方米的坡地补偿给何**,从而抵消一万元人民币。

我写完《补偿住宅基地协议书》,并盖‘吴川县大山江乡何屋底农工商合作社章’后,我就将该协议书
交给何**。

”何**取得该土地后将其中的二块分别转让给何**之子何**和何**之子何**,并签订了合同。

20xx年12月20日何**分别与何**、何**签订的二份《立断卖宅基地契约》。

何**、何**受让该土地后再转让给李**并签订了转让契约。

何**儿子何**、何**儿子何**分别与李**于20xx年12月20日(2011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

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毫无虚构成份。

对此,湛吴公补侦字[20xx]第00005号《补充侦查报告书》也确认:“经查证,地皮是何屋底村于19xx年12月25日以补偿的形式规划给何**,之后何**将该地皮分为三小块,并于20xx年12月20日将其中的二小块地皮,以每小块1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
分别转让给何**的儿子何**(笔误,应是何**)和何**的儿子何**(笔误,应是何**),但该地皮无法办证布建。

”何**的询问笔录、何某某询问笔录均可证实。

3、李**的委托代理人邱**和李**均在涉案土地上勘察确认位置。

本案证人邱**是何屋底小学校长,大学文化。

他既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又非常了解涉案土地性质和位置,而且是李**的全权委托代理人。

已给予其被代理人李**充分的咨询意见。

如公安二卷28页邱**陈述:“当时李**委托我与何**、何**二人面商量买这块地时,我为了落实是否有这块二块地,我叫何**、何**二人带我到现场看过这二块地的具
体位置,当时何**、何**二人带我到沿江小学分校(即庐江小学)门口对面的地方,指着二块地皮说,这二块地皮就在这个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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