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诈骗讲解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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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常见陷阱及如何避免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常见陷阱及如何避免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常见陷阱及如何避免股权转让协议是企业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于参与股权转让的双方来说,了解并避免常见的陷阱非常关键。

本文将就股权转让协议中常见的陷阱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股权评估中的陷阱1. 不明确评估方法和标准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应明确具体的股权评估方法和标准。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可能导致评估结果的争议,甚至引发纠纷。

解决方案: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评估方法和标准,如市场价值、净资产价值或收益倍数等。

同时,还应约定评估机构的选择和评估结果的敷衍与否。

2. 忽略股权调整与回购条款由于企业发展的不确定性,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包含股权调整与回购条款。

如果忽略了这些条款,可能导致未来发生变动时的纠纷。

解决方案: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调整与回购的条件和方式,如出现关键决策时的优先购买权、股权稀释调整等内容。

双方应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况,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对权益转移的陷阱1. 未明确约定权益和义务的转移时点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权益和义务的转移时点。

如果未明确约定,可能导致权益的不确定性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解决方案: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权益和义务的转移时点,如交付日期或特定条件达成后。

此外,还需明确权益转移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2. 忽略第三方的审批和许可要求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第三方的审批和许可要求,如股东大会、政府监管机构的批准等。

如果忽略了这些要求,可能导致转让无效或受到法律制裁。

解决方案: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合作义务,包括配合完成第三方的审批和许可程序。

在转让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对违约与争议处理的陷阱1. 违约责任的不明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各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对违约责任没有清晰的约定,可能导致争议的发生和解决的困难。

解决方案: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和对无过错方的赔偿方式等。

双方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机制,如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等。

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应注意的风险和陷阱

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应注意的风险和陷阱

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应注意的风险和陷阱【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应注意的风险和陷阱】一、引言股权转让协议是企业股权交易过程中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股东间的权利义务,保护了各方的权益。

然而,股权转让协议中隐藏着一些风险和陷阱,需要各方在签署前认真审查和考虑。

本文旨在讨论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应注意的风险和陷阱,以便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

二、风险一:不合理的股权估值股权估值是股权转让协议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在协议书中,股权的估值应当符合市场价值,并且应当是公正、合理的。

然而,在现实情况中,协议书中的股权估值常常受到一方的操纵,使得交易中存在不合理的价值转移。

解决办法:当事人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应当聘请专业的估值机构对股权进行公正的估值,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协议中可以加入独立仲裁条款,以确保在估值争议发生时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

三、风险二:股权限制与质押风险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可能存在着股权限制条款或质押风险。

股权限制条款是指某些情况下,股东只能以特定方式转让股权。

而质押风险则是指当一方将股权抵押给第三方时可能面临的违约风险。

解决办法:当事人在签署协议前需要仔细阅读和审查股权限制条款,了解其内容和影响。

同时,对于质押风险,应通过合理的风险评估和抵押物评估,减少可能的违约风险。

四、风险三:未来经营风险股权转让协议通常会约定股权转让完成后,被转让方应继续履行特定的经营义务,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这些经营义务无法得到有效履行,引发了未来经营风险。

解决办法:对于未来经营风险,股权转让协议可以通过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方式进行规避。

此外,应考虑在协议中约定相关的终止条款和救济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

五、风险四:未披露的债务和诉讼风险股权转让协议中可能存在未披露的债务和诉讼风险,一旦交易完成后,被转让方可能因此承担额外的法律风险和经济压力。

解决办法:为了避免未披露的债务和诉讼风险,当事人在协议签署前应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确保交易对象及其关联方的债务和诉讼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股票诈骗知识点总结大全

股票诈骗知识点总结大全

股票诈骗知识点总结大全一、常见的股票诈骗手法1.操纵股价操纵股价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虚构交易、散布不实信息等方式,控制股票价格的走势,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常见的操纵股价手法包括“炒作股票”、“拉抬股价”、“操纵盘面”等。

2. 股价炒作股价炒作是指投资者通过散布不实信息,制造炒作预期,迫使股价快速上涨,然后迅速卖出,从中获取利润的行为。

这类炒作往往伴随着虚假信息的宣传和大量资金的操纵。

3. 证券投资基金诈骗证券投资基金诈骗是指以虚构基金管理业绩、误导基金投资者、挪用基金资金等手法,非法获得投资者资金的活动。

4. 股权转让诈骗股权转让诈骗是指利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夸大企业价值、隐瞒企业负面信息,或者虚构公司利润等手段,欺骗对方购买股权或者给予高价的行为。

5. 投资股权众筹平台诈骗投资股权众筹平台诈骗是指以众筹的名义,通过虚假宣传、不当承诺等手段,骗取投资者的资金,并非法占用或挪用的行为。

6. 虚假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故意夸大经营业绩、隐瞒负面信息等行为,导致投资者错误判断,进而受到损失的行为。

7. 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以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8. 股票配资诈骗股票配资诈骗是指借助配资平台,进行虚假承诺、变相高息回报等手段,非法占用或挪用投资者资金的活动。

以上这些股票诈骗手法是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中需要高度警惕的,只有了解股票诈骗的手法,才能更好地避免受到诈骗的危害。

二、如何防范股票诈骗1. 提高风险意识投资者应提高对股票市场的风险意识,避免贪图暴利、盲目跟风,理性投资,谨防被不法分子利用。

2. 强化信息披露的审慎性投资者在股票投资过程中,要审慎对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盲目相信市场传言和炒作信息。

3. 学习相关知识投资者应学习证券投资的相关知识,了解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财务状况,提高技术分析的能力,更好地判断投资风险。

4. 寻求专业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前,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建议和意见,避免盲目投资和受骗上当。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风险与防范措施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了解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执行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探讨。

一、意向确认与尽职调查在股权转让交易前,双方应进行充分的意向确认和尽职调查。

意向确认是双方在交易前明确各自权益与义务的过程。

尽职调查是指购买方对出售方的背景、财务以及法律等方面进行详尽的调查。

通过意向确认和尽职调查,可以及早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并通过协商解决或者重新考虑交易。

二、法律风险与防范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法律风险是指可能因为合同规定不完善或违法而引发的争议或纠纷。

为了防范此类风险,应考虑以下措施:1.明确权益与义务:在协议中准确明确各方的权益与义务,包括转让方的股权确权以及购买方的购买义务和权益。

2.清晰约定条件:明确约定转让条件,如转让价格、时间、方式等,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

3.遵守法律法规: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如协商、仲裁或司法诉讼等,增加争议解决的可预见性和可控性。

三、财务风险与防范股权转让涉及到的财务风险包括财务数据的真实性、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等。

为了防范财务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财务尽职调查:对转让方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2.明确利益分配方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利益分配方式,防止转让后发生纠纷。

3.财务担保措施:如有必要,可以要求转让方提供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或者第三方保证等,以保证购买方的权益。

4.风险分担原则: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风险分担原则,如转让方承担因财务风险产生的损失。

四、经营风险与防范股权转让后,转让方不再享有公司的决策权和经营控制权,购买方面临的经营风险增加。

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可以考虑以下措施:1.权益限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购买方的权益限制,如限制投票权、限制出售等,以减少经营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的风险与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合同的风险与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合同的风险与注意事项嘿,宝子们!今天咱们来唠唠这个《 股权转让合同的风险与注意事项》呀。

哇,股权转让合同呢,可不是个小事情啊!这其中存在着不少风险呢。

首先呀,第一条风险就是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呀!转让方可能会隐瞒一些公司的重要信息,比如说公司的债务情况呢。

哎呀呀,你想啊,如果受让方稀里糊涂地签了合同,之后才发现公司背负着巨额债务,这可咋整啊!这就像是买了个外表光鲜,内里却破破烂烂的东西呀,真的是太坑了啊!所以呢,在签合同之前呀,受让方一定要做详尽的尽职调查呀。

第二条风险呢,就是股权本身存在瑕疵的风险呢。

比如说股权可能被质押了呀,或者存在权属争议呢。

哇塞,这要是不注意到,那可就麻烦大了呀!受让方以为自己买到了股权,结果却发现这股权根本就不“干净”,那不是欲哭无泪嘛?所以呢,查看股权的状态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呀!那说到注意事项呢,首先呀,合同条款一定要明确清晰呢。

比如说转让的股权比例呀,价格呀,付款方式呀等等。

嘿,可不能含糊其辞哦!要是这些都不明确,那后面肯定会产生很多纠纷的呀。

其次呢,关于违约责任也要写清楚呀。

哎呀呀,如果一方违约了,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是赔偿损失呢,还是要继续履行合同呢?这些都得明明白白地写在合同里呀,不然到时候违约方拍拍屁股走人,另一方只能干瞪眼呀,这可不行呀!再者呢,对于公司的一些特殊情况也要有所约定呢。

比如说公司正在进行的一些重大项目呀,或者是涉及到的一些特殊的行业规定呀。

哇,这些要是不考虑进去,也可能会给受让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呢!另外呀,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也要提前确定好呢。

是适用哪个地方的法律呀?要是发生争议了,是仲裁还是诉讼呢?这都关系到一旦出现问题,怎么去解决呀。

这可不能马虎呢,不然到时候都不知道该去哪里说理去呢!宝子们呀,股权转让合同的风险和注意事项真的很多很多呀。

在签订合同之前呢,一定要慎之又慎呀,多咨询专业人士呀,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呢!可不能因为一时的疏忽,就掉进陷阱里了呀!一定要好好保护自己的权益呀!。

警惕陷阱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的常见问题解析

警惕陷阱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的常见问题解析

警惕陷阱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的常见问题解析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成为了各类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些陷阱和风险,需要我们警惕。

本文将针对陷阱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的常见问题进行解析,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并避免潜在的风险。

一、未明确约定转让对象在签订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时,一些协议往往未明确约定转让的具体对象。

例如,未明确约定转让给某个具体个人或者公司,或者未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平均分配给多个对象。

这种不明确的约定容易导致争议和纠纷,让协议变得无效和不可执行。

为避免此类问题,协议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的对象,并确保在履行过程中能够准确无误地执行。

同时,还可以要求双方在签订协议后,进行公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以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二、不清晰的股权份额确认在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份额的确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未能明确确认股权份额的情况,这给双方带来了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为避免这个问题,协议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份额的确认方式,例如采用公证、司法鉴定或者其他专业机构的评估方式。

同时,应当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向相关权威机构备案,以确保股权份额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三、无效的合同附加条款在一些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中,为了防范风险,一方可能会加入一些附加条款,但这些附加条款有时可能是无效的,或者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为避免此类问题,协议双方应在协议签订前,进行充分的法律咨询和尽职调查,以确保附加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也应定期审查协议的附加条款,以应对法律环境的变化。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在房地产股权转让协议中,有时可能会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例如超过法定的外籍人士持股比例限制、违反土地使用权规定等。

这种情况下,协议可能被视为无效,给协议双方带来巨大风险和损失。

为避免此类问题,协议双方应当在协议签订前进行彻底的尽职调查,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陷阱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陷阱

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陷阱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移的法律文件,它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特别小心,因为其中可能存在一些陷阱。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陷阱,以帮助读者在签署协议之前更加谨慎和警觉。

一、模糊的表述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一些条款可能会以模糊的方式表达,给予某一方更多的解释权。

例如,可能使用了“合理”、“恰当”等词语来描述各方的义务。

这些模糊的表述会给合同的解释带来困难,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为避免此类陷阱,签署协议前,双方应尽量明确和具体地表达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可以通过提供详细的行动和目标来填补模糊的表述,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二、未来风险的免责条款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一方可能试图通过免责条款来减少自身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承担。

这些风险包括公司经营状况恶化、财务问题或法律诉讼等。

如果对这些未来风险没有充分的预见和评估,容易落入损失较大的陷阱。

在签署协议之前,双方应当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在协议中详细说明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要留意未来风险的免责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以保护自身利益。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如果公司拥有重要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或商业机密,双方需要特别关注相关保护条款。

一方面,协议应清楚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义务。

另一方面,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做出明确的约定,以减少潜在的法律问题。

四、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决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式。

如果这些条款不清晰或不公平,可能导致受损一方无法获得合理的救济。

在签署协议之前,应认真评估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确保它们公平合理,并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可以考虑选择独立仲裁机构或法庭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以确保公正和中立。

五、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对于保护公司商业机密和利益非常重要。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随着有限责任公司的普及和发展,股权转让已成为经营者获取资金、增加投资、扩大规模的重要途径。

但股权转让涉及到公司制度、股权转让协议、合同法、公司章程等多个法律领域,如果不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可能会在股权转让交易中遭遇诸多风险,因此谨慎对待股权转让法律风险,是企业股权转让交易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

一、法律风险概述1、侵权问题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尽全、核实不到位等问题,容易引发侵权行为,扰乱股权交易流程。

例如,因为未经股东同意擅自卖出其股份,或未经合法程序授权擅自代理处置公司股权,或者干扰公司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或行使股东会议中不存在或未合法授权的权利等违法行为均属于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公司解散等后果。

2、未经授权代理问题未经授权代理处置股权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常见的风险,必须引起注意。

法律也对此作了规定,未经代理人授权代理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私自代理,将会面临违约赔偿的法律责任。

3、诈骗问题股权转让是一个高风险的交易。

诈骗和欺诈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容易发生。

如果股东发现与之交易的买家虚假陈述或隐藏了重要信息,或虚构交易,或以其他欺诈方式进行交易,那么对于股东而言,可能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4、公司债务问题如果股东代表公司成为股权交易的一方,当企业债务问题暴露出来时,很容易导致消费者、投资者等对公司信誉产生怀疑,影响企业形象。

此外,未经批准的贷款,未登记的债权,以及在公司借款未还清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等等,都属于公司债务问题,并且很容易引起公司债务危机。

1、加强事前的尽职调查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双方要互相明确经营情况、公司资产、产权保护等各方面的信息,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

对股东的身份、公司章程、协议书等必须进行核实,防止利益冲突和风险隐患。

2、加强合同及协议约束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制定详细的股权转让协议、认购协议、投资协议等依法约束股权交易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约定股东权益的转移、过户、融资等事项,以提高交易效率和减少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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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诈骗篇一: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案例:胡元中与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股东出资后,随即将出资转走而用于非公司经营,是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

其民事法律后果,一是出资人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如不履行该项出资义务,则不享有基于该项出资而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五、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效力判定案例:赵双瑞与世纪华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2期裁判要旨: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股权时,应经股东书面同意,但转股协议是否有效应依据商事外观主义进行判断,不得以协议未经股东签章同意为由否认转股协议效力。

协议上即使已加盖法人公章,但如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仍应判定合同未成立。

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对价的变更不属于重大或实质性变更案例:天津市顺通化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热供热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4期裁判要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已获批准后,当事人协议变更股权转让对价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无须另行报批。

七、分期缴纳出资股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案例:上海帝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刘寅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裁判要旨: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出资到位,即应视为履行完成了相应的出资义务,取得股东资格,同时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

承继其股权的受让人应当履行剩余的出资义务,配合公司和出让股东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如受让人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怠于履行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用其持有的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起诉,要求原出资人补缴出资,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混同,不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资格,而仍应按公司登记机关所记载的事项进行裁判。

八、合同解除权不应滥用案例: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宜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2期裁判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迟延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

有权通过诉讼解除合同,主张相对方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如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损失。

但是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在不具约定或法定除斥期间时,当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解除权人不欲再行使解除权时,则根据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九、执行程序中对瑕疵股权转让的处理案例:江苏法尔胜新型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期裁判要旨:被执行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但增资时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并将该股权转让,此时应当区分瑕疵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否善意,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追加原股东或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案例: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擅自发行股票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4期裁判要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为筹集经营资金,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委托中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部分受让人在托管中心托管并到工商部门备案,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十一、改制企业职工退股应认定为股权转让案例:雷飞平与重庆市璧山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期要点提示:改制企业职工退股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不能被认为是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

在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作出比公司法更为严格的条件规定时,应当肯定公司章程的效力。

股权转让旨在促进有效流转,就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应分为股权交付具有当事人间股权变动的效力、公司登记具有对抗公司本身的效力和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以及工商登记仅仅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三个层次。

十二、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处理案例:金军等与上海维克德钢材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4期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这种继承,无需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根据注册资本来源地原则,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地,不导致公司的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因此,该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须外资审批机构的审批。

在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公司有义务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涉外股权转让居间合同效力认定案例:宁波嘉成拍卖有限公司诉李瑞堂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4期裁判要旨:在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中,居间人或当事人为减少交易税费,常常签订交易金额不同的阴阳合同,虚假交易金额的阳合同已报审批机关批准,真实交易金额的阴合同未报审批机关审批,对该未经审批的阴合同是否有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现行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如股权转让行为已得到审批机关批准,当事人已经按照真实交易金额的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可认定涉外股权转让合同已生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也应认定有效。

十四、股权转让中股东身份的司法认定案例:鹤壁市淇河家具有限公司与张进喜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2期裁判要旨:股东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构成公司出资关系,为公司法所承认、以股东命名的公司法上民事主体。

其中,构成公司出资性是确定股东最为基础的要素,也是股东主体身份司法认定的核心因素。

十五、股权变动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案例:徐锋等与路小生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0期裁判要旨:对于股权转让,应充分尊重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成全股权交易活动,一方当事人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应当严格把握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对于不符合合同无效构成要件的股权转让合同,即使在股东变更登记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合法有效。

十六、场外取得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不受法律保护案例:陈敏刚与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篇二:转让股权过程中的瑕疵如何认定诈骗罪2006年7月17日,本案第一次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吴、孙两人将周荣琪一份同意转让45%股权给整流管厂的空白协议,经私自填空、倒签时间,再以此为关键证据通过浙江省高级法院诉讼调解,最终获得了西湖国贸大厦的股份,其行为涉嫌诈骗犯罪。

凭借庭前细致的阅卷笔录和案情分析,结合庭审调查,张青松注意到本案的焦点在于吴、孙的行为是应由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已经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

面对公诉机关对吴毓秋的指控,张青松以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基础,分别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四大要件加以阐述,得出吴毓秋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不构成诈骗罪的结论。

张青松指出,起诉书指控吴、孙的犯罪事实,实质上是一系列股权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股权转让活动中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签署股权转让有关文件的人是否具备适格主体资格、转让款项是事足额支付、支付方式是否得当等问题,都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当通过民事审判予以审查。

本案中,“香港长宝”将共持有的“杭州长宝”45%的股份转让给杭州整流管厂,真实、合法、准确地反映了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并且已经通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这意味着,无论这些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都不能将民事行为用犯罪构成的标准进行评价。

即便是当事人使用了上述指控中的伪造文件的手段,由于这种行为并不是发生在双方单纯协商的背景下,而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因此,至多也只说是诉讼欺诈。

但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种行为被界定为妨碍民事审判的干扰司法秩序行为,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伪证罪。

此外,张青松还指出,在两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都依约足额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这足以证明,吴毓秋在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吴毓秋也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香港长宝”与杭州整流管厂的股权转让行为已经由泊江高院于2003年依法审理,并以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了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吴毓秋的行为所涉及的客体不符合诈骗犯罪的客体特征。

再有,公诉机关指挥吴毓秋犯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香港长宝”持有的“杭州长宝”45%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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