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024版合同诈骗罪法条

2024版合同诈骗罪法条第一条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第二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 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手段;3. 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
第三条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1. 诈骗金额达到法定数额;2. 诈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3. 诈骗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
第四条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犯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金额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1. 诈骗金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诈骗金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条合同诈骗罪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2. 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3.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合同诈骗罪的数罪并罚行为人同时触犯合同诈骗罪和其他罪名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第八条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第九条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适用本法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合同诈骗罪行为。
第十条合同诈骗罪的解释权本法条的解释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模拟示例,并非真实法律条文。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或者伪造的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案例:2018年,某公司销售部经理王某在市场上结识到一家家居装饰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刘某告诉王某,他们需要购买大量的装饰材料,但是由于公司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灵,无法一次性支付全款。
于是,刘某提议与王某签订合同,先支付部分货款,剩余款项可以在验货后再支付。
王某得知这一情况后,看到了机会,决定利用合同诈骗行骗取刘某的钱财。
他与一家假冒的建材公司联系,伪造了一批装饰材料的购销合同。
合同上明确表示,该公司将按刘某所要求的方式,先支付一定的货款,余款待验货合格后支付。
并且,他还假造了一家物流公司的运营情况,通过制作假的货物运输单据以及电话录音,让刘某相信合同的真实性和货物的可靠性。
在签订合同时,王某以公司的名义支付了一部分货款,并且收到了假冒建材公司的收据。
刘某相信了合同的真实性,于是将合同上剩余的款项支付给了王某。
然而,在刘某支付款项后,王某突然失去了联系,并且刘某也发现货物并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送达。
后来,刘某联系了假冒的建材公司以及物流公司,才发现这全部都是一场骗局。
最终,刘某报警并举报了王某的行为。
警方调查后,确认了王某的诈骗行为,并将其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王某因为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这起案件是一例合同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王某利用伪造的合同以及假冒的公司进行诈骗,最终导致刘某损失巨大。
这种手段狡猾、欺骗性强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合同诚信原则,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因此,相关法律的完善以及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应该进一步加强,以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
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陈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陈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陈某在经营一家装修公司期间,以低价揽客、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客户签订装修合同,收取预付款后,以各种理由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被害人李某发现陈某的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2. 陈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3. 陈某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以装修公司名义,采取低价揽客、虚假宣传等手段,骗取客户签订装修合同,收取预付款后,故意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陈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 非法占有目的:陈某以装修公司名义,骗取客户签订合同,收取预付款,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客户财物,而非履行合同。
2.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陈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公司实际情况,夸大装修质量,以低价揽客,误导客户。
3.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陈某在签订合同后,收取客户预付款,却故意拖延工期,甚至人间蒸发,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4. 数额较大:陈某通过合同诈骗,骗取客户财物,数额较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
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陈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指犯罪分子在合同诈骗过程中骗取的财物总额。
本案中,陈某通过合同诈骗,骗取客户财物,其犯罪数额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 客户支付的预付款:陈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客户支付了预付款,这部分金额应计入犯罪数额。
2. 客户支付的装修费用:陈某在签订合同后,故意拖延工期,导致客户支付的实际装修费用与合同约定不符,这部分差额也应计入犯罪数额。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的合同关系,实施欺骗行为,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需要有一定的立案标准。
下面将介绍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
首先,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虚构事实。
即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达到欺骗对方的目的,从而非法获得利益。
虚构事实可以包括虚假的资产状况、虚假的交易情况等。
其次,伪造证件。
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欺骗目的,可能会伪造证件,如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以此来实施合同诈骗行为。
第三,利用权力或地位之便。
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其职务上的权力或地位,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实施欺骗行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四,编造假的合同。
犯罪嫌疑人可能编造假的合同文件,通过虚假的合同关系来欺骗他人,实施合同诈骗罪。
第五,采用欺诈手段。
犯罪嫌疑人在签订合同时,可能采用各种欺诈手段,如虚假承诺、虚假宣传、虚假陈述等,来达到欺骗对方的目的。
第六,捏造交易情况。
犯罪嫌疑人可能捏造交易情况,通过虚假的交易数据来欺骗他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
第七,违法转移资产。
犯罪嫌疑人可能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违法转移资产,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八,其他欺骗手段。
除了上述七种情况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欺骗手段,如虚假的合同条款、虚假的交易对象等,都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总之,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需要依法严肃处理。
只有严格依据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依法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才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合同诈骗罪名词解析

合同诈骗罪名词解析
合同诈骗是指以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
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属
于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
一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合同或
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包括,一是使用虚假的合同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二是骗取公私财物;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需
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行为、主观意图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从法律角度来看,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其
行为主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合同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分子。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明确,对于
犯罪行为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和规范,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将受到
法律的制裁。
从社会危害性角度来看,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他
人的财产权利,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合同诈骗行为不仅给受害
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破
坏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因此,合同诈骗罪不仅损害了个人的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严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
其构成要件明确,社会危害性较大。
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和打击,不仅需要依法严惩犯罪行为,也需要从立法、司法和社会各方面加
强预防和打击合同诈骗犯罪的工作。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

法院对合同诈骗的处理篇一: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后的合同效力之认定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于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问题,至今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此问题较少涉及,但此问题对当事人的利益却影响甚大。
有鉴于此,笔者拟对该问题略述管见.在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1993年《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这说明,合同诈骗罪一旦成立,合同当然无效。
故有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应属当然无效。
笔者认为,该观点虽然说不是很合理,但在我国《合同法》实施之前做如是认定,应该说是合法的。
但我国《合同法》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对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做了更合理的规定,该法第54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即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情形下,合同方属当然无效。
试举一例予以说明:甲因生产急需一种原材料,而乙有该种原材料,后双方经协商,甲与乙签订合同购买该种原材料。
乙在收受甲给付的部分货款后即逃匿,后很快被抓获。
经查,乙虽有该种原材料,但根本未想卖与甲,而只是想骗取甲的货款。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第4项的规定,乙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果此时认定合同无效,则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能取得其生产所急需的原材料用于生产,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所以,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依《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甲与乙的合同为可变更、撤销合同,甲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也应该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甲如果选择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甲只能请求乙返还货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甲如果选择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亦应予以支持,认定合同为有效,乙除承担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完整篇.doc

合同诈骗罪-; 一、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
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化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法律制度则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一般规则,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
因此,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
但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的法律,利用各种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国家工商局披露的最新资料表明,我国合同签汀的规范程度和履约率不容乐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合同的鉴证工作,严厉打击合同诈骗。
据介绍,去年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对499657个企业的85973I2份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合同有429024份;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有285690份;违约合同10804份;解除合同9l944份。
据了解,目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仍较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年共查处1.4万起,涉及金额70多亿元。
利用经济合同欺诈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买卖或承揽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或材料费;利用中介机构签订转包合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虚构建筑工程或转包建筑工程合同,骗取工程预付款;双方当事人串通利用合同将国有或集体财产转移或据为己有;本无履约能力,弄虚作假,蒙骗他人签订合同,或是约定难以完成的条款,当对方违约后向其追偿违约金。
; 合同诈骗,直接使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减少,侵害了他方当事人的所有权,同时,合同诈骗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妨害,本条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明定合同诈骗罪,对打击合同诈骗活动,意义深远。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是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书面约定。
但是不乏会出现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包括通过隐瞒事实、欺骗等手段诈骗他人财物。
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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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目录简介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认定案例合同诈骗罪常见犯罪手段处罚简介刑事责任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认定案例合同诈骗罪常见犯罪手段处罚•相关司法解释•四川省关于合同诈骗数额的规定展开编辑本段简介关于合同的概念,民法学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理解合同是指确立权利、合同诈骗罪义务内容的协议,包含经济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是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
目前(指2009年)中国关于合同概念的民事法律规定有二条,一是《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是《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编辑本段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本段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编辑本段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罪既可以由个人实施,也可以由单位实施,因此,只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合同诈骗,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
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编辑本段认定本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
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
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
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
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
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
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
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三是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本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诈行为交织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
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
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3)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4)欺诈侵犯的客体不同。
民事欺诈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欺诈方骗来的合同定金、预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债的表现物;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
(5)欺诈的法律后果不同。
民事欺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使之无效。
若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引起诉讼,则由民事欺诈方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罪是严重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行为人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要负担双重的法律责任,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还要负担民事责任。
(6)欺诈适用法律不同。
民事欺诈虽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处在一定的限度内,故仍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触犯刑律,应受到刑罚处罚,故由刑法规范调整。
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其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
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
(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
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本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
(4)本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编辑本段案例事件江西靖安县一无业男子阮某打着“江西一信息产业公司老总”的招牌,承包了一家旅行社,违规发布“出国旅游”的广告大肆招揽游客,先后诈骗游客14万元。
而其所谓的“信息产业公司”,也是通过虚报资金500万元获得的。
2008年11月,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先后骗取他人36万余元的阮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徒刑14年,并处罚金12万元。
虚报资本注册信息公司46岁的阮某是靖安县人,初中文化。
2001年12月,阮某和他人伪造了一份“政府招商办征购南昌昌北枫林大道东段、新建二中边148亩土地”的证明文件和交纳征购土地款的收据,以此骗取了江西一会计事务所为其出具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验资报告,并于2002年3月,向工商部门骗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立了江西省联合发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从此,阮某开始了招摇撞骗的生涯。
编辑本段合同诈骗罪常见犯罪手段合同诈骗犯罪最常见的作案手段有[1]:1、以假乱真“饰耳目”。
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