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合集下载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为⽅式的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是指在签订、履⾏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种: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当事⼈财物的⾏为。

它是指⾏为⼈向对⽅作出签订合同的要约表⽰时,不是以真实单位或以⾃⼰名义作出,⽽是以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和他⼈的名义,使对⽅信以为真,从⽽与⾏为⼈签订合同,对⽅“⾃愿”地履⾏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第⼆,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当事⼈与其签订合同、履⾏合同,从⽽骗取财物的⾏为。

此种⾏为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票。

伪造是指⾏为⼈假冒他⼈名义在票据上作假的⾏为,既包括票据的伪造⼜包括在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变造的票据是指⽆权⽽擅⾃变更签名以外的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的⾏为,变造的⽅法多种多样:有的是涂改票据数额,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采⽤拼凑⽅法,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将原有的记载除去,改写新的记载,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记载上添加字句。

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通过其他⾮法途径获得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件,如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地使⽤权证、银⾏存单等。

这种⾏为是指⾏为⼈为了使对⽅相信⾃⼰有能⼒履⾏合同,将伪造、变造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作担保使对⽅信以为真,签订合同,并“⾃愿”履⾏合同的义务,达到骗取对⽅当事⼈财务的⽬的。

第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为。

此种⾏为是指⾏为⼈在并⽆实际履⾏能⼒的情况下以骗取对⽅当事⼈信任的⽅式,以⼩利获⼤利。

第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为。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其构成的合同诈骗罪严重危害了他人利益,破坏社会和谐。

怎么样才算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呢?合同诈骗罪有哪些法条呢?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面有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诈骗罪的刑法条文及其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浅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2篇

浅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2篇

浅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2篇篇1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日益模糊,两者之间的区别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合同诈骗罪概述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签订或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对方因此产生了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

三、合同纠纷概述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合同纠纷可能是由合同本身的不完善、履行过程中的误解、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

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合同是否履行、如何履行等方面。

1. 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无履行合同诚意;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则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

2. 客观行为: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通常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手段欺骗对方;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则是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误解、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争议。

3. 后果影响: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不一定造成经济损失。

4. 法律责任:合同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人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合同纠纷属于民事争议,当事人需承担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以实际案例说明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例如,某公司因虚假宣传与他人签订销售合同,收取货款后拒不发货并逃逸,这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而在另一案例中,某公司因市场变化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与对方就合同调整进行协商,这属于合同纠纷。

六、防范建议1.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作方的资信进行充分调查,避免因信息不对等导致受骗。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合同诈骗罪是刑法多少条

合同诈骗罪是刑法多少条

合同诈骗罪是刑法多少条合同诈骗在当今社会层出不穷,它与诈骗罪不同,是⼀种特殊的诈骗⾏为,通过合同进⾏诈骗。

我国刑法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都做了不同的法律规定,下⾯,就让店铺⼩编来介绍相关知识。

刑法中合同诈骗罪《刑法》第⼆百⼆⼗四条【合同诈骗罪罪】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

第⼆百三⼗⼀条单位犯本节第⼆百⼆⼗⼀条⾄第⼆百三⼗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百五⼗⼀条和第⼀百五⼗⼆条的规定,利⽤经济合同诈骗他⼈财物数额较⼤的,构成诈骗罪。

利⽤经济合同进⾏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认定其⾏为属于以⾮法占有为⽬的,利⽤经济合同进⾏诈骗:(⼀)明知没有履⾏合同的能⼒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段与他⼈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并造成较⼤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他⼈名义;3.使⽤伪造、变造或者⽆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件的;4.隐瞒真相,使⽤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书等作为合同履⾏担保的;6.使⽤其他欺骗⼿段使对⽅交付款、物的。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摘要: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将合同诈骗行为从传统的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确立了合同诈骗罪这一新的罪名。

合同诈骗罪既保留了一般诈骗罪的共性特征,又表现出自身的特殊性。

本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性强、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

在司法实践上,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一直不能很好的界定清楚,这是罪与非罪的关键。

因此,本罪的认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疑难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欺诈诈骗罪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232-02一、概说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且法条以分项方式对合同诈骗罪的五种常见方式予以罪状表述。

尽管法律以尽量明确的方式对合同诈骗罪的罪状进行了叙明,但由于合同诈骗是一种以“合同”为掩盖实施的诈骗犯罪,具有极大地迷惑性与欺骗性,因而在认定和处理中有相当的难度。

司法实践中,不少合同纠纷实际上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却被当成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相反,一些实际上属民事纠纷性质的合同交易却被当成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案例累累见诸于网络报刊等传媒。

如何将一般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区别开来更是难点问题,因而探讨影响合同诈骗罪的多重变量因素,进而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对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根据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中易于出现的疑点、难点问题,重点对一般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以及司法实践中几种特殊形式的区分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一孔之见,希望以此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和惩处合同诈骗罪有所助益。

二、关于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定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标的物”[1]。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及成功案例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一、如何判断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之所以是直接故意,是因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着明确的指向),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只能按照合同纠纷(即民事纠纷)来处理。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之目的由于是行为人的内心活动,如何与合同欺诈的民事纠纷相区分往往是一个难题,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混淆和争议。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关键是要把握好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所谓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状态。

所谓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基于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而选择是实施或不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仍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可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的故意。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应当通过行为人的客观外在表现行为来认定。

笔者认为,判断合同诈骗罪存在与否,应注意综合考察以下几方面的事实:1、考察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此签订合同时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是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的重要方面。

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区别情形加以认定。

首先,如果行为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仅仅让对方当事人单方面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作者:谢德伟许冬梅来源:《新农村》2010年第01期主要案情被告人刘某,男,1970年9月9日出生,系黑龙江省林甸县红旗镇先进村1屯农民,住该屯。

2007年11月下旬,被告人刘某产生利用空车配货进行诈骗的想法,刘某为了实施诈骗制作了名为张某某的假身份证、假行车执照、车牌号为黑B66757的假牌照,刘某又在林甸县先进村2屯林某处租用了一辆大货车。

2007年12月7日,刘某将黑B66757的假牌照挂到租来的大货车上并将车开到讷河市后,刘某又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自治旗劳动力市场雇来一男一女冒充其朋友和妻子。

一切准备工作就绪,2007年12月10日,刘某来到讷河市畅通配货站联系配往大连的货物,讷河市畅通配货站业主李某将被害人兰某的33吨白芸豆(价值人民币166,300.00元)配货给刘某,双方签订了配货协议书,刘某将33吨白芸豆骗走后卖给姜某和魏某。

刘某销赃得款134,600.00元。

刘某得款后用该笔赃款在何某处购买一辆自卸货车(价值人民币119,500.00元)。

案发后该车追还被害人。

分歧意见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理由是:刘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制作假身份证、假行车执照、假货车牌照,并租用了大货车,雇佣两名人员等”的一系列手段,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得讷河市畅通配货站业主及货主的信任,将价值十六万余元的白芸豆骗走卖掉,诈骗数额巨大。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理由是:刘某的诈骗行为是利用与配货站签定空车配货协议来完成的。

刘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市场秩序。

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仅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前者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达到目的,后者则以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或经营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公私财物交出。

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案情概要:陈某于2011年1月4日与合肥XX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有关汽车节能产品的《工业产品总经销合同》,双方约定:陈某在江苏昆山地区享有总经销权,陈某购买600套产品,样机一台,总计55680元;合肥XX能源有限公司向陈某提供售后的技术支持以及产品的相关检测资料。

经过近6个月以上的销售,陈某卖出去的产品,车主纷纷找上门来要求退货,声称此产品不具有节能效果。

于是陈某就与合肥XX能源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经过多次协商不成,于是陈某于2011年9月将合肥XX能源有限公司起诉到合肥市XX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合肥XX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退还货款。

审理情况: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所签订的《工业产品总经销合同》效力均无异议,争议焦点是产品是否合格及是否具备所宣传的功效,原告陈某主张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及不具备所宣传的节能功效,但是又无充分证据来证明,被告合肥XX能源有限公司辩称产品是合格的,如果原告坚持产品不合格,那就申请权威部门鉴定且由原告承担鉴定费用。

最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调解结案,由被告合肥XX能源有限公司补偿原告5000元陈某帮助他渡过难关,继续销售此产品。

本人观点: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尽管本案结果似是较合当事人之意,虽然表面上调解是目前最为和谐的处理方式,但是令我很遗憾,产品是否合格?无终而结。

是产品合格,买方无法打开市场,还是因产品不合格不具有宣传的节能功效而无法销售?最近现实中也有一些公司利用产品在某地区总经销权的手段,骗取了急于创业的有志之士,其实所销售的产品不具有其宣传的功能,结果买方无法启动市场,当买方发觉后,有的找不到厂家,有的找到后也是被其拖着受不了而自认倒霉,有的即使起诉也会权衡鉴定费的不菲而不得不放弃当初的诉讼请求。

因此急于创业之士需要慎重,特别是在外地的此类项目。

分辨清是不是利用产品销售的诈骗行为。

如果所销售的产品不合格且不具有其宣传的功能,多数买家遭遇情形都是一样,就应当认定为诈骗,属于违法犯罪。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范本内容:
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别。

在起草合同或处理与合同相关的法律事务时,了解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至关重要。

下面是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1. 定义:
诈骗罪,指以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产或不法利益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合同诈骗罪,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达到非法占有财产
或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2. 主体:
诈骗罪,主体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通常是个人或团体。

合同诈骗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目的:
诈骗罪,目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财产或利益。

合同诈骗罪,目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取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律责任。

4. 法律责任:
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合同诈骗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经济赔偿。

在合同起草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骗行为。

若发
现对方存在诈骗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也要注意在合同
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避可能的合同诈骗风险。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确保您的合同合法有效地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本 罪 在 客 观 方面 表 现 为 具 有 使 2) 用 欺 诈 方 法 骗 取 数 额 较 大 的 公 私 财 物 的行为。首先 , 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 欺 诈 行 为 从 形 式 上 说 包 括 两 类 , 是 虚 一 构 事 实 , 是 隐 瞒 真 相 从 实 质 上 说 是 二 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的行为。欺诈行 为 的 内容 是 , 具 体 状 况 下 , 被 害 人 在 使 产 生错 误认 识 , 作 出 行 为 人 所 希 望 的 并
十六万余元的 白芸豆骗走卖掉 , 骗数 诈
额 巨 大。
第二种意见认 为 , 刘某 的行 为构成 合同诈 骗罪。理 由是 : 刘某 的诈骗 行为 是利用 与配货站 签定 空车配 货协 议来 完成 的。刘某 的行为符合合 同诈骗罪的
特征 。
财产 处分, 因此 , 不管是虚构 、 隐瞒过去 的事实 ,还 是现 在 的事实与 将来 的事 实 , 要具有 上述 内容 的 , 是一种 欺 只 就 诈行为。如果欺诈 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 财产 处分 的 ,则 不是诈 骗罪 的欺诈 行 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 产 生错误认识 的程度 。欺诈 行为的手段、 方法没有 限制 ,既可以是语言欺诈 , 也
害人。
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 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单位不构成诈 骗罪。 本案被告人刘某 3 8岁 , 无精神疾 病 , 于完 全 刑 事 责 任 能 力人 。 属
( ) 观 方 面 为 故 意 , 且 具 有 非 4主 并 法占有他人财 物的 目的。诈骗罪有 自己 独 特 的行 为过 程 : 为人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行 目的 实 施 欺 诈 行 为— 被 害 人 产 生 错 误 认 识 — 被 害 人 基 于 错 误 认 识 而 处 分 财 产一 行 为 人 取 得 财 产 。 首 先 , 案 被 告 本 人 刘 某 主 观 具 有 非 法 占有 他 人 财 产 的 故 意 ,而 正 是 在 这 种 主 观 意 识 的 支 配 下, 制造 了各种假 证件 后将被害人的货 物骗 出卖 掉 , 款 据 为 己有。 赃
可 以是动作欺诈 : 欺诈行 为本身既可 以 是作为 , 也可以是 不作为。另外 , 欺诈行 为 使 被 害 人 处 分 财 产 后 , 为人 便 获 得 行
财 产 , 而 使被 害 人 的财 产 受 到 损 失。 从 本 案 中 被 告 人 刘 某 采 用 了积 极 的
被 告 人 刘 某 为 了 实施 诈 骗 制 作 了名 刘
探讨与交流
是诈骗 罪还是合 同诈骗 罪
口 谢德伟 许冬梅
l 目目圈 I
被 告人 刘 某 , 男 ,9 0 9月 9 日 17 年 出生 , 系黑龙 江 省 林 甸 县 红 旗 镇 先 进 村
1屯农 民 . 该 屯。 20 年 1 住 07 1月 下 旬 ,
l 疆叠蛋盈I
笔 者 同意 第 一 种 观 点 。
自 治 区 莫 力 达 瓦 自治旗 劳动 力 市 场 雇 来 一 男一 女 冒充其 朋 友 和 妻 子 。一 切 准
备 工作 就 绪 ,07年 1 20 2月 1 0日 ,刘 某 来 到 讷 河 市 畅 通 配 货 站 联 系 配 往 大 连
子。之后 , 刘某 将挂 着假 牌照且租来的
大 货 车 开 到 讷 河 市 畅 通 配 货 站 , 系 配 联 往 大 连 的 货 物 。刘 某 的这 些 行 为足 以使
被害 人产 生错误认识 , 得了讷河 市畅 取 通 配 货站 业 主 李 某 及 被 害 人 的 信 任 , 自
愿 将 货 物 交 给 刘 某 ,使 其 诈 骗 行 为得 逞 。至于 刘某 与 畅 通 配 货 站签 定 的 配 货 协 议 只 是 他 实 施诈 骗 的 一 个 环 节 , 不 而 能 凭 借 签 定 了配 货 协 议 就 认 定 是 合 同 诈骗。 ( 犯 罪 主 体 是 一 般 主 体 , 达 到 3) 凡
合 同诈 骗罪 的犯 罪主体 既可 以是 自然 人 也 可 以是 单 位 , 诈 骗 罪 的犯 罪 而 主体 仅 限于 自然 人 。前 者 侵 犯 的 是 复杂
客体 , 既侵 犯 合 同 对 方 当事 人 的财 产 所 有权 , 又侵犯 市场秩序。后者侵犯 的是 单 一 客体 ,仅 限于 公 私 财 物 的所 有权 。 在 客 观 方 面 , 者 以 签 订 履 行 合 同 为手 前 段 达 到 目的 , 者 则 以 故 意 编 造 虚 假 情 后 况 或 隐 瞒 真相 的 方 法 , 财 物 所 有 人 或 使 经营人信 以为真 , 而“ 从 自愿 ” 将公私财 物交 出。 笔 者 从 诈 骗 罪 的 概 念 及 构 成 要 件 对 本 案 加 以 分析 : 1《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法》第二百 六 十 六 条 规 定 : 骗 罪 是 指 以 非 法 占有 诈 为 目 的 , 虚 构 事 实或 者 隐 瞒真 相 的 方 用 法 , 取 数额 较 大 的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 骗 2 诈 骗 罪 的构 成 要 件 、 ( ) 骗 罪 侵 犯 的客 体 是 公 私 财 物 1诈 所 有权 。侵 犯 的 对 象 , 限于 国 家、 体 仅 集 或个人的财物 , 而不是骗取其他 非法利 益 。 有 些 犯 罪 活 动 , 然 也 使 用 某 些 欺 虽 骗 手 段 ,甚 至 也 追 求 某 些 非 法 经 济 利 益 , 因其 侵 犯 的 客体 不 是 或 者 不 限 于 但 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 以, 不构成诈骗罪。 本 案 中刘 某 以 空 车 配 货 的 名 义 将 被 害 人 的 白芸 豆 骗 走 后 卖 掉 , 犯 了被 害 人 侵
为张某某的假 身份证 、假行 车执 照、 车 牌号为黑 B 65 6 7 7的假 牌照 ,刘某又在
林 甸县 先 进 村 2屯林 某 处 租 用 了 一 辆
大 货 车 。2 0 07年 1 2月 7 日,刘 某 将 黑
B 65 6 77的假 牌 照 挂 到 租 来 的 大 货 车 上
并将车开到讷河市后 , 刘某又到 内蒙古
I 墨圈

讷河 市人 民法 院 以诈 骗罪 判处被 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 , 并处罚金人 民
币 8 ,0 .0元 。 被 告 人 没 有 提 出 上 0 0 00
诉, 检察院亦没有 提出抗诉。
( 者 单 位 : 河 市 人 民 法院 ) 作 讷
I 圆圃

被 告 人 刘某 的行 为构 成 何 罪 , 本 是 案争 议 的焦 点 , 两 种意 见 : 有 第 一 种 意见 认 为 , 某 的行 为构 成 刘 诈 骗 罪 。理 由是 : 某 主 观 上 具 有 非 法 刘 占 有 的 故 意 , 观 上 采 取 了 “ 作 假 身 客 制 份 证 、 行 车 执 照 、 货车 牌 照 , 租 用 假 假 并 了 大 货 车 , 佣 两 名 人 员 等 ” 一 系 列 雇 的 手段 , 用虚 构 事 实 的 方 法 , 得 讷 河 市 骗 畅 通 配 货 站 业 主 及 货 主 的信 任 , 价 值 将
的货 物 , 河 市畅 通 配 货 站 业主 李 某将 讷
被 害人 兰 某 的 3 3吨 白芸 豆 ( 值 人 民 价 币 16 3 0 0元 ) 货 给 刘 某 , 方 签 6 ,0 . 0 配 双
订 了配 货 协 议 书 , 刘 某将 3 3吨 白芸 豆 骗 走后 卖给 姜 某 和 魏 某 。刘 某销 赃得 款 1 46 0 0 。刘 某得 款后 用该 笔 赃 款 3 。0 . 元 0 在 何 某 处 购 买一 辆 自卸 货 车 ( 值 人 民 价 币 19 5 0 0 ) 案 发 后 该 车 追 还 被 1 ,0. 元 。 0
的财 产 所 有权 。
手段 , 构事 实 , 了实施诈骗 制作 了 虚 为 名为张某某 的假身份证 、假行车执 照、 号牌为黑 B 6 5 6 7 7的假牌 照 , 在林 甸县 先 进 村 2屯 林 某 处租 了 一辆 大 货车 , 又
到 内蒙 古 自治 区 莫 力 达 瓦 自治 旗 劳 动 力 市 场 雇 来 一 男 一 女 冒 充 其 朋 友 和 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