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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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邓,女,汉族,19 年月日生,xx省xxx族xx县xx镇组,身份证号:。

被告:叶,女,岁,xxx市x区x乡x村人,xxx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5200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12月3日,原告乘坐上午10:30分楚雄至昆明的客车,准备在西部客运

站下车,原告身背一个女式背包,包内放有本人用品以及刚刚领到的7000元工资和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一本,以及一张内没有钱的银行卡,同时身上带着一部天语手机。下行13时一刻左右,在客车快要到西部客运站的时候,原告以为到了车站,由此原告随同其他部分乘客下了车。下了车原告给家人打电话得知还没有到客运站,于是原告按家人的意思准备打车到客运站。这时被告与另外一名女子走过来,邀请原告一起坐公交车到西部客运站,在往公交站牌的路上,另一名女子钱包丢在路上,被告将钱包捡起一起走到车站。这时被告又说不坐公交车而是坐面包车,于是被告与另一外女子将原告连推带拉拉上车并将原告夹在中间。在准备要开车的时候,丢钱包的女子走过来,说钱包丢失要求检查是否我们捡到他的钱包,原告在被告人要求下将钱包打开给那女子查看,这时被告看到原告包内的钱就将原告的包抢到她手里拿着,同时也将原告的手机也拿走,不让原告打电话。后来那女子与被告又要求查询原告的存折,看是否将捡到的钱存入银行了,由此在被告等人的哄骗下,原告又将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密码告诉被告等人,致使原告在他们车内滞留了两个来小时,在这过程中与被告同伙的男子将原告存折内47000元全部取走(当时原告并不知情),而原告几次要求打电话,被告均不将手机返还给原告。在被告他们的犯罪行为得逞后,被告及那名假装丢钱的女子要求又要求原告去东站药村市场作证,于是原告又坐上被告安排的摩托车,并将原告的包放在摩托车上,摩托车司机将原告带了不到100米就以亲戚出交通事故为由将原告放在路边,原告对自己的包检查发现,包内现金全部没有了,这时原告才感觉被被告骗了,而这时原告身上一分钱都没有了,手机也被被告拿走了,该手机价值1200元。

对被告对原告财产、现金的诈骗、偷盗行为,原告感到十分的气愤,被被告盗走的7000元可是原告近1年来帮他人做饭的全部收入,而骗掉的银行存折内的钱也是

原告多年的收入积蓄,因此事受到的刺激相当的大,致使原告很长时间来精神恍恍惚惚,常常以泪洗面。万万没有想到的是,xxx年12月18日,被告等人在对他人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照片、当面辩认,被告就是盗窃、诈骗原告钱财的人。由此,为使原告得到里宽慰并防止被告继续害人,欺骗他人钱财,请求司法机对被告人给予严惩。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盗窃、诈骗的钱财共计55200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之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xxx 年2月5日

附:本诉状副本2份;证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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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量刑标准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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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一)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多发犯罪,有时候在行为方式上存在着一些近似的特点。本文通过对若干案例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交织的时候,可以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其处分行为所导致”作为犯罪行为定性的标准之一。 关键词:诈骗罪盗窃罪处分行为 诈骗罪和盗窃罪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两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犯罪,这两种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通常情况下,诈骗罪和盗窃罪是比较容易分辨的,但是在二者彼此交织的时候,就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加以区分。本文通过对若干案例的分析以及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比较,认为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的区别在于: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如果被害人最终的财产损失是由于自己的处分行为,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以盗窃罪论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女,30岁,河南南阳市人,小学教师。 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买得假金项链一条,于1998年3月15日来到上海。当天她在上海商场金店,见柜台里放有一条重24.09克,价值人民币4600.30元的金项链,与她买的假金项链式样相同,遂产生以假换真的邪念。她随即到黄埔商业大厦买得金坠一个,签字笔一支,并将金坠的重量标签涂改为24.09克系在假金项链上。然后又返回上海商场金店,以挑选金项链为名,乘售货员不备之机,用自己的假金项链换了真金项链。次日,陈某将金项链卖掉,获赃款1000元。尔后,陈又前往广州买得假金项链11条、假金戒指9枚及涂改液等物品,于同年3月26日返沪。3月28日陈再次来到上海商场金店,采用上述手段,以假换真换得一条重11.09克、价值1218.30元的金项链。当天,陈又以同样手段调换一条重19.78克、价值2213.90元的金项链时,被售货员发觉,当场将其抓获。案发后,陈某认罪态度尚好,能积极退还赃款。 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用假金项链换取真金项链,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装购买金项链,在挑选时乘售货员不备,以假换真,秘密窃取金项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为非法占有金项链,既采取了欺骗行为,又采取了窃取行为,两种行为分别构成了诈骗罪和盗窃罪。其中诈骗是手段,盗窃是目的,两者具有牵连关系,按照处理牵连犯从一罪处断的原则,应以其中法定刑较高的盗窃罪定罪处罚。(上述内容引自陈兴良主编《刑事疑难案例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①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在这里形成了一系列的因果关系: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个错误的认识又导致被害人做出了有利于行为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在这个因果链条上,欺诈行为是起因,是行为人所有活动的集中。错误认识不仅是连接欺诈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中介,也是行为人的骗财行为能否得逞的关键。如果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不足以使被害人对事实真相产生误解,被害人自然不会做出对自己有害却对行为人有益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行为是结果,它实现了财产在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转移,使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最终得逞。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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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导读:范文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篇一:合同诈骗的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合同诈骗的司法解释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前言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逻辑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理清诈骗罪的构罪逻辑之后,不难发现,从理论上来说,辩护人如果能够论证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他人没有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给付财物,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便能够得出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结论。为此,笔者查阅了大量相关案例,总结了法院认定无罪的裁判要旨,以供需者参考。 一、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中介服务关系,就算行为人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的行为,也不能直接将“被害人”支付的佣金当做“运作费”,进而认定行为人存在诈骗行为 在中介服务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合同履行完毕后,由于认知偏差或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觉得自己受到了欺诈,就以行为人诈骗为由报案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被害人”欲通过刑罚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情况下,辩护人需要认真审查以下内容: (1)双方是否有合同、合同内容是什么; (2)钱款支付方式,如果是分几次支付的,支付的时间间隔及每次支付的金额是多少; (3)双方当事人曾经有无类似交易、合作; (4)在案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言词证据; (5)如果有相关项目的,还要审查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另外,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行为人可能会存在夸大其人脉的情况,但一般情况下,这种夸大的介绍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

(2018)琼刑终35号刑事判决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泰发虚构其通过领导关系可以帮被害人拿到工程项目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泰发十起诈骗犯罪事实均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定罪证明标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本案中,“被害人”向张泰发汇款的时间及数额存在多处疑点。首先,唐某、王某2汇款给张泰发的时间高度一致。其次,李某先后11次汇款给张泰发。三人汇款给张泰发的时间跨度长,且李某汇款11次零整不等,更符合还债的方式。另外,张泰发曾为唐某、王某2揽到工程,且三人此次报案所称被骗的“工程项目”不具体,名称模糊。 二、表见代理或无权代理≠诈骗。对外,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诈骗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对内,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的行为。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不管是表见代理还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人对外虽存在一定程度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行为人的目的是与相对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至于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未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2013)云新法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冯炯与冯中强系父子关系,在未有冯中强授权的情况下,被告人冯炯与何艳娟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书,将包括其及冯中强2.3亩水田在内的共3亩水田租赁出去。法院认为,即被告人冯炯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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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决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4、判决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将该肇事车辆的保险金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给上列原告人。 事实及理由: 2007年8月19日上午7时15分许,被告人XXX驾驶肇事车辆从XX区万安乡九村载预制板十五张到双胜乡十三村,当车行至XX区高(店子)双(胜)路11Km+200m处时,由于操作不当,所驾车辆制动不良,车辆侧翻,致路边行人两死一伤,造成重大车损人亡交通事故,其中死者之一XXX乃二原告人之子。该次事故经XX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07)00062号认定书认定被告人XXX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XXX不负责任。现被告人XXX交通肇事一案,已经XX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已由X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XX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同时经查,该肇事车辆系被告人XXX2006年5月购买后于2006年11月17日变更过户到XX公司,登记产权为公有,车主是XX公司。XXX并与XX公司签订货运汽车联合经营合同,由XX公司于2007年 5月14日至2008年5月14日在第三人人保XX支公司投保车辆保险,保额限额为250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XXX无视国家道路安全法规,病车上路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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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一)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之间在主客观方面存有较大的差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的认定仍有许多问题。本文拟对使用欺骗手段进行盗窃,盗窃有价证券进一步支取财物,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认识不确定时如何确定罪名等诸多问题展开较深入的阐述。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界限研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盗窃罪有一些相同之处,两罪都是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制度,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等。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主要根据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来区分。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在秘密窃取的情况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违反或不顾财物控制者意志,破坏其占有并非法占有他们的财物;而诈骗罪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通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控制者的信任,财物控制者基于这种信任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占有。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行为并非总是容易区分,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行为人在取得财物之时或之前也使用欺骗手段,但是如果这种欺骗并没有使财物控制者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则仍应构成盗窃罪。例如,行为人冒充电工、水暖工等骗取主人信任,得以进入他人住宅,趁机窃走他人财物,仍构成盗窃罪。有的时候行为人想要窃取他人财物,但苦于无机会下手,就采取欺骗的手段来分散主人对财物的注意力,趁机窃取,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只不过是为了秘密窃取创造条件而已,同样只能构成盗窃罪。2.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控制者的信任,事实上获得了财物,成为财物的暂时持有人,但是根据法律及社会观念,如果财物主人在此等情况下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有效控制,行为人借机窃走财物仍构成盗窃罪。因为这时财物仍然归财物主人占有,行为人尚未对财物取得任何有效控制。例如,行为人在商店里以试穿衣服为借口,从服务员的手中拿走一套名贵衣服,进试衣间试衣服,虽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已经拿到了财物,但是因为商店的商业习惯,此时衣服并没有被行为人控制。如果行为人借试衣服之机窃取衣服,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在暂时持有他人财物的情况下,秘密窃取该财物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如行为人暂时持有他人财物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是如果这种欺骗只是为掩盖其秘密窃取行为,受害人并没有因为欺骗将财物主动交给罪犯,则仍构成盗窃罪。例如,行为人以欣赏为名从受害者那里拿到一件珍奇物品,趁机秘密地用一个替代品换走珍奇物品,行为人仍构成盗窃罪。3.行为人盗窃了记名的有价证券后进一步支取财物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理论上有三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支取行为具有一定的诈骗性质,应认定诈骗罪;二是盗窃记名有价证券后去冒领,虽然冒领有诈骗性质,但实质上分析,犯罪人冒领财物的实际损失由失主承担,被诈骗的单位不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应认定盗窃罪;三是认为盗窃记名有价证券构成盗窃罪,其后冒领行为是把有价证券转化为实际财物的行为,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笔者认为,记名有价证券中所记载的财物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财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财物是被证券权利人和财物保管人共同占有。之所以说证券的权利人某种程度上控制证券中记载的财物,是因为有关法律规定,持券人在自己的证券权利范围内,随意支配证券中记载的财物。同时,证券中记载的财物又被银行等部门实际管理支配,在这些部门的管理权限内发生的责任和损失,自然不能由证券权利人负责。当行为人盗窃了记名的有价证券后,在还没有得到证券中记载的财物时,还不能说盗窃行为已经完成,行为人冒名支取财物的行为应该是盗窃行为的继续。之所以把冒领支取行为看成盗窃行为的继续,是因为该种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虽然冒领时必然有人在场,但秘密性是相对于证券的权利人而言。如果该种有价证券可以即时兑现,如活期存折,则金融机构一般只认存折不认人,冒领支取的行为人不用任何证明手续即可兑现,并且被骗的单位不负任何责任,所以虽然冒名本身也是诈骗,但银行并不是因为这种诈骗而将财物交付,所以这种情况下不能成立诈骗罪。但是如果有价证券不能即时兑现,一般也就是金融机构等单位在支取财物时,有义务查验支取人的身份,如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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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刑附民起诉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刑附民起诉状范本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下简称原告):_____,性别: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___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以下简称被告)::_____,性别: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___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______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第 2 页共 6 页

二、判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__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风险提示: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 ______、______等______人到原告合法经营的“______” ______店消费。消费后,______人无故拒付费用,并叫来多人在______店门口闹事。被告人_________被叫到现场后,不问事情缘由,不听原告解释,即对原告_________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原告被后被送往____________人民医院治疗,后转院至______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______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受伤,被诊断为: 1、鼻骨骨折,断端稍塌陷; 2、右侧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错位______米。经______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______伤,并经______司法鉴定所鉴定达到______级伤残等级。 第 3 页共 6 页

20190406段波YY讲民法2019—016:重点法条五十题四合同法总则部分+优加题目已打印-7页文档资料

2019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四:条分缕析篇(2019—016) 合同法总则配套习优加课堂,伴你成长 段波YY讲民法包括三大系列:核心课程(段波老师主讲)、明师论坛(万国各明师主讲)、优加课堂(优加团队主讲),其内容也从民法向所有学科扩散 刑法经典真题三十题(下) 说明: 本期测试将在本周五(4月6日)晚上七点半通过YY频道80137由优加团队辅导老师周海营(来自深圳万国,段波老师私人助理,优加记忆卡撰稿人)主讲。 主讲:周海营 本次题型:各位同学,我们可以将本次题目全部看作为不定项选择题。 01.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9年卷二7题)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02.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卷二15题)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03. 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9年卷二11题)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04. 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2019年卷二16题)A.贷款诈骗罪 B.合同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 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05.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9年卷二59题) A.甲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对甲公司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B.乙公司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并利用该虚开的发票骗取数额巨大的出口退税,其行为构成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公司缴纳200万元税款后,以假报出口的手段,一次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00万元,丙公司的行为分别构成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D.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对丁公司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06. 某企业生产的一批外贸供货产品因外商原因无法出口,该企业采用伪造出口退税单证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等方法,骗取出口退税50万元(其中包括该批产品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等税款19万元)。对该企业应当如何处理?(2019年卷二10题)A.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B.以偷税罪处罚 C.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D.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网络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

网络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 核心提示:网络诈骗有些是小金额的行骗,网络诈骗要达到多大的数额公安机关才会予以立案呢?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就可以构成诈骗罪。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构成诈骗罪的数额进行了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求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___事实及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____________人民法 原告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诈骗罪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联系电话:180XXXXXX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钟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吴克平、阳岗、钟伟的刑事责任。 2、判令三被告人连带退还原告人被诈骗财产XXXXX元及利息XXXX元(暂计算 至2018年4月1日),并赔偿原告人因此产生的精神损失X000元,共计XXXX元。? 事实与理由: 2017年4月,原告人在街头看到一则“诚信贷款”的小广告,并通过广告上的电话与“贷款公司”取得联系,“贷款公司”将原告人骗至XXXX后,以收取保证金、风险金等方式先后诈骗原告人XXXX元。三被告系该“贷款公司”的主要员工,并共同对原告人实施了诈骗、瓜分了诈骗原告人得来的赃款,因此应对退还该笔诈骗款、利息及精神损失费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3月23日 小学二年级数学下册第4单元练习题姓名: 一、直接写出得数。 32÷8 = 54+26 = 3×7 = 83-60 = 63÷9 =

盗窃罪与诈骗罪2003版

盗窃罪与诈骗罪 一、盗窃罪 (一)盗窃罪的定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500),或者多次(1年内3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行为。 (二)盗窃罪构成条件 1、盗窃对象 必须是他人占有(控制)的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司法解释,电、信用卡(使用数额)、电话费、发票(25、250、2500张起算点和加重情节))。此外: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也构成盗窃罪。 (2)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3)盗窃发票的,成立盗窃罪。 2、盗窃行为 窃取行为是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 (1)盗窃:数额较大、一年内三次以上、入户(为盗窃目的进入,以家庭生活为内容,数额较小的(使用价值较大)也可能构成盗窃罪)、携凶(只要有可能伤害 他人就可能构成携凶,凶器比携凶抢夺范围大),满足任一条件成立盗窃罪。 (2)扒窃:在公共场所(不一定人多)近身(不要求贴身)盗窃他人财物。无须上述四种情状即可成立盗窃罪。 3、盗窃目的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数额较大财物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法领得”):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 下列两种不属于“非法占有目的”: (1)暂时性使用(暂时的使用妨害) 但是未经所有者或者占有者许可窃取他人财物,用后随意丢弃或者归还时已丧失特定价值的行为,仍然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盗窃罪。 (2)单纯的毁弃、隐匿 如为了隐瞒罪行而窃取物件的,对妨害侦查有意义,与取得财物的效用、利益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不能认定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盗窃罪的认定数额计算 1、物品

浙江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

浙江省诈骗罪量刑标准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 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较大的,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电信网络诈骗的,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未遂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未遂原因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确定基准刑的,可以综合考虑既遂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挥霍诈骗所得财物,致使无法返还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电信网络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法律依据:刑法2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具体内容:刑法第266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4000元,发票50份;数额(量)巨大:5万元,发票500份;数额(量)特别巨大:2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浙高法发(1997)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注:(1)以实际被骗数额计算;(2)发票是指增值税发票或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诈骗罪原则上以100万元为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诈骗金额达到多大可以构成诈骗罪--浙江杭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2008-12-09 23:24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

教你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教你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不少朋友对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都是一知半解的,那么,今天,CN人才公文网小编就教你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制作要点: 1.首部。 第一,标题。 第二,写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的自然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有以下四类人: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确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从属于刑事诉讼,但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并不受限于刑事被告人,即在多人共同作案的情况下,可能有一些人会因未被提起公诉而不能成为刑事被告人,这并不意味着其应负的民事责任也同时消灭。

负有赔偿责任的下列当事人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如在刑事被告人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可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在刑事诉讼中未被起诉的其他同案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第三,写明案由。 2.正文。 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和根据。 第二,理由部分应该对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需要对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加以证明。 3.尾部。要求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提出请求的年、月、日。 二、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现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籍贯,现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被告人赔偿原告人XXX费用共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应详述事实和理由,略)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规定,构成XXX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你的姓名) (你的单位)单位,地址:(你的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职务:××。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籍贯××,××文化,工作单位,住××,身份证号:××,××年×月×日被依法××(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情况)。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X XX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XXX、赔偿我受伤的医疗费XXX元,误工费XX 元、护理费XX元、伙食补助费XX元、营养费XX元、交通费XX元、法医鉴定费XX元以及伤残补助费(先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XX,共计XXX 元。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5日XX时许,(简要案情,也就是发案经过),XX年X月X 日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害。 我在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XX天,已花去医疗费XX元,我住院期间(陪侍及住院情况)。出院后在家休息治疗XX天,经过治疗终结,我现在(感觉情况,如头部仍然昏昏沉沉,记忆力下降等)由于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使我受伤住院花去巨额的医疗费用,使我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我的工作(影响工作情况)为此损失惨重。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 XX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光天化日之下,无故行凶伤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由于被告人XXX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及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月X日

试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试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1-03-1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案例一徐某将其家中的齐白石名画委托其好友孙某代为出售,后孙某的同学郑某表示要购买此副画作,但郑某表示自己最近手头有点紧要半个月后付钱,孙某基于同学关系将齐白石的画交给郑某。半个月后,郑某并没有来送钱,孙某也无法联系到郑某。 案例二徐某将其家中的齐白石名画委托其好友孙某代为出售,后孙某的同学郑某多次恳求孙某能将此画借其欣赏几日,孙某基于同学关系将齐白石的画交给郑某。郑某拿到画后即将此画孙某也以高价卖掉并离开其居住地,杳无音信。 案例三徐某将其家中的齐白石名画委托其好友孙某代为出售,孙某的同学郑某拿来一幅赝品来同正品做对比并趁孙某不注意用自己的赝品替代了孙某的真迹,几天后孙某发现受骗,但郑某已将此画以高价卖掉并离开其居住地,杳无音信。 单纯从以上三个案例来看,其区别仅在于郑某以何种方式欺骗孙某从而取得齐白石的画,但这个简单的区别使郑某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在案例一中,郑某构成了诈骗罪,而在案例二、案例三中郑某构成了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见,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两者的区别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被骗者是否为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这里主要是指被害人同被骗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骗人为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则多构成诈骗罪,否则则可能构成盗窃罪。在案例一中,徐某委托郑某替其卖画,郑某即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处分徐某财产的权限,从而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孙某不具有处分徐某的画的权限,则孙某实际上为郑某进行犯罪的一个工具,郑某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被骗者是否因受骗而自愿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即是否转移所有权。这里的交付是实质上的交付,被骗者具有转移占有的意思表示。如果被骗者不具有转移占有的意思表示而仅是形式上的交付,则行为人应当构成盗窃罪。财产从被骗者手中转移到行为人手中并不表示其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如果被骗者不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被骗者并没有转移所有权,则行为人应当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例如,案例一中,孙某实际上已经将齐白石画作的所有权转移给了郑某,因此郑某构成诈骗罪;案例二中,孙某虽然将齐白石画作交给了郑某,但其仅是短时间的借与,孙某并不具有转移占有权的意思表示,在这里,郑某利用骗术只是为了给其行窃创造便利条件,我们不能因为案件中有欺骗的因素就将郑某定性为诈骗罪。 第三、被骗人是否对其所交付的财产有清晰的认识。诈骗罪中被骗人具有转移财产的意思是交付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这要求受骗者对所交付的财产有明确的认识,否则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在案例三中,孙某并不知道郑某已经将画碉堡,缺乏对这幅画作的正确认识,因此,孙某的交付行为并不成立。郑某构成的是盗窃罪而非诈骗罪。事实上,孙某将画作进行碉堡时即已构成盗窃罪,孙某是否将真画交给郑某,只是产生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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