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质量奖评审准则

南京市质量奖评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南京市企业质量提升,推动经济发展,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南京市质量奖评审办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南京市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旨在规范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公正、公开、客观。
第三条南京市质量奖分为南京市优质产品奖、南京市优质工程奖、南京市优质服务奖和南京市质量管理奖。
第二章评审原则第四条评审原则为客观公正、公正公开、合理有效、专业高效。
第五条评审工作需遵循,突出创新、突出实效、突出突破、突出影响等原则,注重综合评价。
第六条评审工作应遵守评审建议一致性原则,评审结果应当获得设立评审委员会的一致认可。
第三章评审程序第七条南京市质量奖评审主要分为初审和终审两个阶段。
一、初审:由初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入围候选奖项。
二、终审:由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入围的候选奖项进行终审评审,确定获奖项目。
第八条评审工作由南京市质量奖办公室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九条评审工作应当保障参评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评审程序客观公正。
第四章评审标准第十条南京市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领导重视:企业领导对质量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在质量提升方面的作用。
二、质量管理体系: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并且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三、产品技术水平:产品的技术含量以及技术创新能力。
四、服务质量: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及客户满意度。
五、质量绩效:企业在质量方面取得的绩效以及效益。
第十一条评审标准根据不同奖项的特点和要求,具体细化标准内容,确保评审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评审结果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获奖项目,并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等级。
第十三条获奖企业将获得南京市质量奖的荣誉称号,并有权使用相关标识。
第十四条获奖企业将受到市政府的嘉奖,并得到相关政策倾斜。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准则由南京市质量奖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各区县发改局:为推进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更好地引导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质监局、市发改委下发《关于推进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宁质技监标字[2007]152号、宁发改服务字[2007]576号)的布置。
截止日前,经各区县质监局、发改局推荐,地方政府同意,各单位自主申报,共收集申报项目20项,涉及中央商务区、软件园、商贸暨产品交易市场集聚区、旅游休闲集聚区、科技创业园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重点建设领域。
为做好今年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标准化试点工作,现将确定项目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项目计划围绕我市22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计划和推进重点,结合有关集聚区现有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情况,本着与省、市级试点同步进行和有现成服务标准优先立项的原则,确定今年我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标准化试点项目7个,培育项目13个,具体名录见附件1。
二、推进要求(一)试点项目1、加强组织管理,落实职责、权限明确的服务标准化试点推进部门(单位)和专(兼)职标准化人员。
明确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计划、实施方案、阶段目标和保障措施。
2、建立健全适合试点需要的服务业标准体系,重点健全服务质量标准、服务管理标准和服务岗位标准,标准覆盖率达到80%以上,确保服务提供有据可依。
3、围绕服务业标准体系,贯彻执行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标准贯彻实施率达到90%以上。
加强标准实施管理和持续改进,建立标准实施档案和标准实施检查制度,不断完善服务标准,增强标准化工作有效性。
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监局令第5号【发布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1990.05.09【实施日期】1990.05.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国家技监局令第5号1990年5月9日)废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为表彰在推动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造性劳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标准化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国家标准和标准化科研成果。
国家标准的奖励范围是指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的国家标准,包括:(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试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三)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方面的标准;(四)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方面的标准;(五)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方面的标准。
标准化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包括:(一)有关标准化的应用性科研成果;(二)标准化科技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等情报工作中提出的新方法和研究报告;(三)为制订或宣传贯彻标准而研究的新方法、新原理、新技术及测试仪器装置。
第三条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按照申报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创造性贡献、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5000元。
二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3000元。
三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1000元。
四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第四条奖金来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列支。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规模化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规模化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6.12.11【实施日期】2006.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规模化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通知各区县质监局、环保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实施市政府印发的《南京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环保优先加快生态市建设推进科学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城市的若干意见》,市政府与有关部门分别签订了《南京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书》、《南京市建设节约型城市目标责任书》。
责任书中明确由市质监局会同市环保局做好全市环境管理体系的推进工作,推动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开展认证,2009年前,实现“规模化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比率达20%”的创建指标。
为贯彻落实建设生态市、节约型城市的目标责任,市质监局、环保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推动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推动辖区内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开展认证,2009年前,实现“全市规模化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比率达20%”的工作指标。
二、工作要求(一)要充分认识建设生态市、节约型城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到质量兴区的工作中去,质监局要以名牌和质量奖工作为抓手,环保局要以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ISO14000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区以及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为抓手推动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
成立以单位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业务科室参加的工作组,具体落实辖区内环境管理体系的推进工作。
工作组内涉及的部门和人员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分工协作,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宁政规字〔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申报和评定程序第五章激励及工作经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激励在本市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个人,引导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分“组织”和“个人”两类,授予我市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有广泛知名度与突出影响力,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组织(包括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和为提高行业、地方质量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并设立提名奖,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
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4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6个。
上述获奖数可以少额或者空缺。
第五条鼓励我市新兴重点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在一线工作的质量管理和技术人员积极申报市长质量奖。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08•【字号】宁政办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8日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59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15〕4号)规定,设立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全市质量综合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标准化管理、计量监管、认证认可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的组织实施。
(二)下放的职责。
1.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2.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申请受理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3.将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4.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和化学清洗施工告知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5.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6.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7.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8.将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9.将计量检定员人员资格考核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10.将计量合格确认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11.将食品企业委托生产加工备案下放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豆制品、糕点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无证查处的通告【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宁质技监食字[2008]10号【发布部门】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商贸局【发布日期】2008.01.16【实施日期】2008.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商业贸易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豆制品、糕点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无证查处的通告(宁质技监食字[2008]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50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和《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2007]644号)文件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凡未获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资格的豆制品、糕点等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其他28大类食品(见附件一),将不得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继续生产。
二、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获证产品的包装上注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QS”标志。
三、各超市、商场、批发市场等经销单位,不得销售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QS”标志的28类食品。
200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的新纳入市场准入管理的食品,无论是否加印(贴)QS标志,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允许合格产品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四、各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建筑工地等集团消费单位,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无“QS”标志的28类食品。
五、各单位在进货时,除查验产品上“QS”标志外,要索证索票,查验供货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质量证明。
六、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底,为整改过渡期。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宁政发[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1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原南京市质量管理奖和服务质量奖合并更名为南京市质量奖,并增设南京市市长质量奖。
南京市市长质量奖和南京市质量奖同为南京市政府质量奖。
现将《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是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审定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政府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质量奖两个等次,市长质量奖作为我市质量管理的最高奖项,适用于我市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处于高水平的企业或组织;市质量奖作为我市质量管理的一个基础奖项,适用于质量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处于较好水平的企业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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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标准化项目
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7.04.12
•【字号】宁标联字〔2017〕001号
•【施行日期】2017.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关于印发《南京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标联字〔2017〕0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标准化项目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章)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