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诈骗罪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诈骗罪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诈骗罪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联系电话:180XXXXXX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钟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吴克平、阳岗、钟伟的刑事责任。

2、判令三被告人连带退还原告人被诈骗财产XXXXX元及利息XXXX元(暂计算

至2018年4月1日),并赔偿原告人因此产生的精神损失X000元,共计XXXX元。?

事实与理由:

2017年4月,原告人在街头看到一则“诚信贷款”的小广告,并通过广告上的电话与“贷款公司”取得联系,“贷款公司”将原告人骗至XXXX后,以收取保证金、风险金等方式先后诈骗原告人XXXX元。三被告系该“贷款公司”的主要员工,并共同对原告人实施了诈骗、瓜分了诈骗原告人得来的赃款,因此应对退还该笔诈骗款、利息及精神损失费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3月23日

小学二年级数学下册第4单元练习题姓名:

一、直接写出得数。

32÷8 = 54+26 = 3×7 = 83-60 = 63÷9 =

24+37 = 9×2 = 61-34 = 35÷7 = 55+14 = 6×8 = 87-63 = 56÷8 = 75+15 = 5×7 =

65-28 = 21÷3 = 30+48 = 6×6 = 40-23 =

二、想一想,选择合适答案的序号填在()里。

1、被除数是54,商是6,除数是9,求商列式是()。

(1)54÷6 (2)54÷9 (3)6×9

2、求6个7相加是多少,列式是()。

(1)6-7 (2)7×6 (3)6+6+6+6+6+6+6+6

3、钢笔每支8元,圆珠笔每支2元,钢笔和价钱是圆珠笔价钱的多少倍?这题是求

()。

(1)8和2倍是多少(2)把8平均分成2份,每份是多少

(3)8是2的多少倍

4、一个因数是12,另一个因数是4,积是多少?列式是()。

(1)12×4 (2)12÷4 (3)12+4

5、8+×2

(1)﹥(2)﹤(3) =

6、每两个男生之间站一名女生,6个男生之间站()个女生。

(1)6 (2)5 (3)3

三、想一想,填一填。

1、36是4的()倍,是6的()倍。

2、72÷8 =(),想口决()。

3、把18连续减去3,()次减完。

4、把42本练习簿,平均分给7个同学,每人分得()本。]

5、32里面有()个4.

6、从35里面减去()个5,结果是5.

7、妈妈买来48支花,每6支扎成一束,可以扎()束。

8、一个数的7倍是56,这个数是()。

四、想一想,()里最大能填几。

8×()﹤36 5×()﹤5 6×()﹤40

54﹥()×8 12﹥()×3 28﹥()×7

五、这些小动物迷路了,你能帮它找到自己的家吗?

诈骗罪上诉书范文

诈骗罪上诉书范文 现今诈骗份子越来越猖狂,那关于诈骗罪上诉书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诈骗罪上诉书范文。 诈骗罪上诉书范文【1】 上诉人:何**,又名何**,男,1 9 xx年1 0月1 5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川市梅录街道何屋底村168号。 因本案于20xx年6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xx年1 2月2 0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冼日生,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冼琼炜,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因涉嫌诈骗一案,不服吴川市人民法院(20xx)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吴川市人民法院(20xx)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改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何**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原判决忽略上诉人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主要凭上诉人何**的供述认定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是认定事实错误。

(一)、从主观上看,何**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地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现有证据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2001年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全面肯定了刑事推定在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的运用。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过分强调何**的讯问笔录这一点,而应综合考虑书证与其他证据,这样才能排除因不确定因素导致冤假错案的可能性。 根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一般是根据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行为人有无履行协议的实际行动、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等行为要素来认定。

《人民司法》判例:核心成员未到案的电信诈骗主、从犯之认定

《人民司法》判例:核心成员未到案的电信诈骗主、从犯之 认定 核心成员未到案的电信诈骗主、从犯之认定陆光怡 点击上方蓝色字体“悄悄法律人”关注本号(专业刑事法公号,坚守理论与实践、刑法与刑诉法相结合的第三条道路),关注后点击右上角头像,再点查看历史消息可阅读以往推送文章。(南京花神湖) 【裁判要旨】电信诈骗团伙组织严密,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高科技性和反侦查性。对于团伙核心成员尚未到案的电信诈骗案件,如何认定先到案的其他成员与诈骗事实的关联性、这些成员是否可以认定为从犯、如何量刑,需要妥善运用相应的证据规则,对全案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评判,最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案号一审:(2014)浦刑初字第5287号二审:(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949号 【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李超、韦三妹、王飞明、辛秀梅、陆海燕、姜爱华、龚辉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李超、韦三妹、王飞明、辛秀梅、陆海燕、姜爱华、龚辉文等人在柬埔寨王国金边市319大道5号别墅内,由被告人韦三妹、王飞明、辛秀梅、陆海燕、姜爱华、龚辉文等人冒充中

国电信工作人员,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李超等人冒充公安民警或检察官等身份,通过拨打网络电话和电信技术手段,虚构被害人信息遭到泄露且涉嫌贩毒、洗钱案等虚假内容,要求被害人将资金汇入该团伙指定的所谓安全账户内,骗取钱财。2013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刘江燕人民币1.35万元。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辛秀梅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桂兰57.3万元。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 辛秀梅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陆联华71万元。2013年11月9日,被告人崔金发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 人潘玲芳6.5万元。2013年11月10日,被告人李超、陆 海燕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忠和5万元。2013 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海明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曾莎娜1.23万元。2013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海明、崔金发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赵授庆5000元。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海明、李超、王飞明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覃德农13.6万元。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韦三妹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陈葆庆13.9 万元。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姜爱华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高利平10.2万元。2013年12月8日,被 告人张海明、崔金发、陆海燕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得被害人王东3.23万元。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张海明、李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诈骗罪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联系电话:180XXXXXX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钟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吴克平、阳岗、钟伟的刑事责任。 2、判令三被告人连带退还原告人被诈骗财产XXXXX元及利息XXXX元(暂计算 至2018年4月1日),并赔偿原告人因此产生的精神损失X000元,共计XXXX元。? 事实与理由: 2017年4月,原告人在街头看到一则“诚信贷款”的小广告,并通过广告上的电话与“贷款公司”取得联系,“贷款公司”将原告人骗至XXXX后,以收取保证金、风险金等方式先后诈骗原告人XXXX元。三被告系该“贷款公司”的主要员工,并共同对原告人实施了诈骗、瓜分了诈骗原告人得来的赃款,因此应对退还该笔诈骗款、利息及精神损失费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3月23日 小学二年级数学下册第4单元练习题姓名: 一、直接写出得数。 32÷8 = 54+26 = 3×7 = 83-60 = 63÷9 =

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如何写?以下是分享给大伙儿的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需要了解起诉书书写方法的同学们,欢迎阅读以下范文! 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 原告:邓,女,汉族,19 年月日生,湖北省王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组,身份证号:。 被告:叶,女,岁,四川广安市广安区广乡四合村人,2009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52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2月3日,原告乘坐上午10:30分楚雄至昆明的客车,预备在西部客运站下车,原告身背一个女式背包,包内放有本人用品以及刚刚领到的7000元工资和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一本,以及一张内没有钞票的银行卡,同时身上带着一部天语手机。 下行13时一刻左右,在客车快要到西部客运站的时候,原告以为到了车站,由此原告随同其他部分乘客下了车。 下了车原告给家人打电话得知还没有到客运站,因此原告按家人的意思预备打车到客运站。 这时被告与另外一名女子走过来,邀请原告一起坐公交车到西部客运站,在往公交站牌的路上,另一名女子钞票包丢在路上,被告将钞票包捡起一起走到车站。 这时被告又讲不坐公交车而是坐面包车,因此被告与另一外女子将原告连推带拉拉上车并将原告夹在中间。 在预备要开车的时候,丢钞票包的女子走过来,讲钞票包丢失要求检查是否我们捡到他的钞票包,原告在被告人要求下将钞票包打开给那女子查看,这时被告看到原告包内的钞票就将原告的包抢到她手里拿着,同时也将原告的手机也拿走,不让原告打电话。 后来那女子与被告又要求查询原告的存折,看是否将捡到的钞票存入银行了,由此在被告等人的哄骗下,原告又将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密码告诉被告等人,致使原告在他们车内滞留了两个来小时,在这过程中与被告同伙的男子将原告存折内47000元全部取走(当时原告

合同诈骗罪上诉状怎么写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0416445303.html, 合同诈骗罪上诉状怎么写 诈骗罪就是通过谋骗或者诈取的方式骗取他人的财物,在我国诈骗罪中有一种形式叫做合同诈骗罪,那么在司法处理的过程中合同诈骗罪上诉状怎么写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情的了解吧。 合同诈骗罪上诉状 上诉人:何某某,又名何某某,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川市梅录街道何屋底村

168号。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12月20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冼日生,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冼琼炜,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一案,不服吴川市人民法院(2013)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吴川市人民法院(2013)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改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何某某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原判决忽略上诉人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主要凭上诉人何某某的供述认定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是认定事实错误。 (一)、从主观上看,何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地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现有证据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2001年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全面肯定了刑事推定在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的运用。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过分强调何某某的讯问笔录这一点,而应综合考虑书证与其他证据,这样才能排除因不确定因素导致冤假错案的可能性。根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一般是根据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行为人有无履行协议的实际行动、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等行为要素来认定。就本案来说,何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理由是: 1、何某某有履约能力。履约能力应当包括现实性和可能性两种情况。何某某儿子何某某与李某某于2017年12月20日(2017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约定“何某某全家同意”把110平方米宅基地转让给李某某。此契约完全可以履行,即何某某有履约能力,并且积极履行。 2、何某某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何某某向李某某提供的1989年12月25日由村长何某某代表吴川县大山江乡何屋底农工商合作社、

股权转让合同诈骗讲解学习

股权转让合同诈骗 篇一: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 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 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 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 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

投资大陆医疗机构。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 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

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 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 案例:胡元中与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 《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 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股东出资后,随即将出资转走而用于非公司经营,是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其民事法律后果,一是出资人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如不履行该项出资义务,则不享有基于该项出资而享有

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邓,女,汉族,19 年月日生,xx省xxx族xx县xx镇组,身份证号:。 被告:叶,女,岁,xxx市x区x乡x村人,xxx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5200元。 事实与理由: xxx年12月3日,原告乘坐上午10:30分楚雄至昆明的客车,准备在西部客运

站下车,原告身背一个女式背包,包内放有本人用品以及刚刚领到的7000元工资和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一本,以及一张内没有钱的银行卡,同时身上带着一部天语手机。下行13时一刻左右,在客车快要到西部客运站的时候,原告以为到了车站,由此原告随同其他部分乘客下了车。下了车原告给家人打电话得知还没有到客运站,于是原告按家人的意思准备打车到客运站。这时被告与另外一名女子走过来,邀请原告一起坐公交车到西部客运站,在往公交站牌的路上,另一名女子钱包丢在路上,被告将钱包捡起一起走到车站。这时被告又说不坐公交车而是坐面包车,于是被告与另一外女子将原告连推带拉拉上车并将原告夹在中间。在准备要开车的时候,丢钱包的女子走过来,说钱包丢失要求检查是否我们捡到他的钱包,原告在被告人要求下将钱包打开给那女子查看,这时被告看到原告包内的钱就将原告的包抢到她手里拿着,同时也将原告的手机也拿走,不让原告打电话。后来那女子与被告又要求查询原告的存折,看是否将捡到的钱存入银行了,由此在被告等人的哄骗下,原告又将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密码告诉被告等人,致使原告在他们车内滞留了两个来小时,在这过程中与被告同伙的男子将原告存折内47000元全部取走(当时原告并不知情),而原告几次要求打电话,被告均不将手机返还给原告。在被告他们的犯罪行为得逞后,被告及那名假装丢钱的女子要求又要求原告去东站药村市场作证,于是原告又坐上被告安排的摩托车,并将原告的包放在摩托车上,摩托车司机将原告带了不到100米就以亲戚出交通事故为由将原告放在路边,原告对自己的包检查发现,包内现金全部没有了,这时原告才感觉被被告骗了,而这时原告身上一分钱都没有了,手机也被被告拿走了,该手机价值1200元。 对被告对原告财产、现金的诈骗、偷盗行为,原告感到十分的气愤,被被告盗走的7000元可是原告近1年来帮他人做饭的全部收入,而骗掉的银行存折内的钱也是

经济诈骗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

(集资诈骗)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起诉状 被告人贾××,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县芦河镇秀水村,现押于XX县看守所。 原告人夏××,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县振兴机械厂职工,住XX县沙口镇城关西街××号。联系电话:×××原告人胡××,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县振兴机械厂职工,住XX县沙口镇城北路××号。联系电话:×××原告人陈××,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县第一汽运公司职工,住XX县长河镇河阳街××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追究被告诈骗罪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夏××被诈骗现金131540元、原告人胡××被诈骗现金122000元、原告人胡××被诈骗现金110260元,合计人民币363800元。 事实与理由 自2010年5月7日起,被告人蔡××以借钱购买客运线路及客车为名,分别多次找原告人夏XX、原告人胡××、原告人陈××借钱,承诺到期按时付还本金并付给高额利息。2011年4月7日原告人陈XX和夏XX一同找被告人蔡XX要钱,要求偿还本金并偿付利息,被告人蔡××以客运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推脱,拒绝付还本金以及利息。随后,原告人陈XX和夏XX、胡XX一同找被告人蔡XX要钱,被告人蔡XX则潜逃藏匿,现已被缉拿归案,但是其所借三名原告人的现金却没有主动予以偿还。三名原告人借给被告的现金皆个人家庭积蓄,被告人的行为给三名原告人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和精神打击。 综上,原告人认为公民的财产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蔡×X以欺骗手段骗取原告人的现金,并不予归还,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严惩。同时由于蔡××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的重大经济损失,依法也应予赔偿。故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审理。 此致 诉讼原告人:夏XX 胡XX 陈XX 2010年9月7日 附:1.诉讼原告人夏XX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胡XX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陈XX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被告人借款续3张

赵某因“套路贷”涉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某的委托,并指派黄东律师作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犯罪定性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指控以及法律,针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法庭的调查,查清事实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明确告知实际可以取得款项、返款数额和时间,明确显示双方对于取得款项、返款数额和时间借款达成一致,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所以起诉书中错误的认为,几名被告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当事人签订合同属于诈骗行为,同时指控中的证据也没有显示借款人产生认识错误,并且有罪证据仅仅是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的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司法解释的解读可以佐证上述观点此后,2019年6月2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指出: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因此,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

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同时,2019年10月10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中提及的例子与本案十分相似,例如,甲、乙等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A两次向公司分别贷款人民币7000元、8000元,但签订借款金额分别为14000元、16000元的虚高借款合同。公司以砍头息、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向A事前分别收取1865元(A实际得款5135元)、2280元费用(A实际得款5720元)。甲事前明确告知A,如果未违约按期偿还,虚高的金额无需支付;但若违约,虚高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催收费要求A支付。后A未按期还款,甲、乙等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催讨,催讨未果后,持虚高的借条上门索债。在一般人观念中,甲、乙等人的行为属于“套路贷”,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甲、乙等人根本没有实施任何欺骗行为,A 对所有事实与后果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完全没有受欺骗。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甲、乙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即使这种情形并不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另一方面,甲、乙等人通过上述方法索债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犯罪。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金懿在2019年第2期《犯罪研究》中发表《“套路贷”案件不宜定性为诈骗罪》阐述了在司法实践中,以诈骗罪规制“套路贷”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存在构成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本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又经过今天的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被告人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XXXX涉嫌犯起诉书第3、4、5、起诈骗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告人孙XXXX一直否认自己知道被告人刘XXX抵押的拖拉机是诈骗来的,也一直否认自己与刘XXX之前预谋和分工。 2、租赁拖拉机都是被告人刘XXX自己所为,被告人孙XXXX没有参与租赁受害人拖拉机。 3、伪造诈骗来的拖拉机的合格证、产权证等文件都是被告人刘XXX所为,被告人孙XXXX也没有参与。 以上几点,虽然被告人刘XXX供述被告人孙XXXX知道拖拉机是诈骗来的,之前与被告人孙XXXX知道此事,并且是听从被告人孙XXXX的指使,但是该三起犯罪的犯罪所得被告人孙XXXX没有得到一分一文,所得赃款全部由被告人刘XXX 支配和控制,因此被告人刘XXX的供述是不可信的。 在起诉书指控的第5起诈骗犯罪中,张xx供述是被告人孙XXXX让其冒充车主,但是被告人对此一直予以否认,因此仅凭张xx的供述还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孙XXXX指使孔xx冒充车主。此外,即使被告人孙XXXX让张xx冒充车主,因为被告人孙XXXX并不知道该拖拉机是被告人刘XXX诈骗来的,认为该拖拉机是被告人刘XXX或其朋友的,不过是找个人顶个名而已,因此,因为被告人孙XXXX 并不知道该拖拉机是被告人刘XXX诈骗来的,被告人孙XXXX在主观上并没有诈骗他人的故意,也无法构成诈骗罪。 在起诉书指控的第4其诈骗犯罪中,王xx供述“韩老五”告诉他拖拉机是刘XXX的,被告人刘XXX指使他冒充车主,伪造的拖拉机文件是刘XXX向其提供的,没有供述被告人孙XXXX参与了他们的预谋,没有供述被告人孙XXXX知道他们的诈骗行为,因此不能证实被告人孙XXXX参与了诈骗。 5、至于被告人孙XXXX联系蒋xx,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参与了诈骗,且李xx 证实除第一是通过****找到他的外,其他都是刘XXX直接和其联系的。 6、虽然起诉书指控的第1、2起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孙XXXX知道被告人刘XXX抵押借款的拖拉机是骗租来的,但是不能想当然的就认为被告人孙XXXX知道后三起犯罪中抵押的拖拉机是被告人刘XXX诈骗来的,没有其他证据凭猜测不能对被告人孙XXXX定罪处罚。被告人刘XXX毕竟是一个单位的法人,自身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关系,其或者其朋友有拖拉机也不是没有可能,其朋友愿意把自己的拖拉机借给被告人刘XXX用于抵押借款也不是不可能。 7、更何况被告人刘XXX通过被告人孙XXXX和其妻子王xx向其同事借了11万元,这些借款大都是在被告人刘XXX通过骗取拖拉机诈骗后借的,被告人孙XXXX和王xx对该借款进行担保,并且*****也已经代被告人刘XXX还了一部分债务。可见,被告人孙XXXX并不知道被告人刘XXX是诈骗犯,更不会合伙与被告人刘XXX共同实施诈骗,最起码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思,否则也不会让其妻子王xx帮被告人刘XXX担保向王同事借款,二、对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犯罪中,

合同诈骗罪起诉书范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合同诈骗罪起诉书范文 篇一:张某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张某合同诈骗罪一案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张某亲属的委托,受山东舜元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为被告人张某辩护。根据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开庭前本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认真阅读了起诉书和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张某,今天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法庭的举证质证,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构成合同诈骗罪罪名没有异议。下面辩护人就被告张某涉案金额及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 减轻处罚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并希望得到法庭采纳。 一、公诉机关指控“张某诈骗累计骗取了褚四军7380585

元。”诈骗数额认定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制定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 1、本案公诉机关计算的被告人诈骗数额主要是以褚四军支付给张某、彭芸芸、张陈伟、洪晓贤等人的货款减去张某供给褚四军的诺基亚手机市场价格的七五折的总合计算的。在本案中将张某供给褚四军的全部诺基亚手机市场价格的按七五折计算不合理,不公平,该价格远远低于诺基亚手机市场批发价格或出厂价格,更低于诺基亚市场零售价格。如果不是手机价格远远低于诺基亚手机市场批发价格或出厂价格,那么被害人褚四军就不会通过那么多人,那么多途径从不认识的张某这里购买手机,他完全可以通过正规途径从正规手机批发企业,批发到手机。就是因为张某供给褚四军的全部诺基亚手机市场价格的按七五折计算远远低 于诺基亚手机市场批发价格或出厂价格,所以受害人褚四军才从被告人张某这里进货。同样如果按诺基亚手机市场价格按七五折计算就扰乱了的诺基亚手机市场经济秩序,而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本意是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一切应当以经济规律,市场价值计算,而不是以双方约定的价格计算张某的诈骗数额。举个例子:在盗窃罪中盗窃的物品不是以销赃价格来认定盗窃数额的,而是以市场评估价格认定

诈骗罪起诉书范文

诈骗罪起诉书范文 诈骗罪起诉书范文 起诉状亦称“诉状”,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递交起诉状。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诈骗罪起诉书范文。诈骗罪起诉书范文被告人陶某,系包头宇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于20xx年9月30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告人黄某,系包头宇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于20xx年10月1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本案由达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黄涉嫌诈骗罪,于20xx 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xx年11月30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达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xx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9月,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为目的,由被告人陶指使他人伪造内容为宇宏公司收到包头海岩公司预付铁粉款200万元假收条,自己制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被告人黄伪造了包头市海岩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宇宏公司200万元铁精粉假合同一份,及海岩公司假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骗取海岩公司法人代表郁某加盖海岩公司公章并复制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黄将假合同、假申请书、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父亲的房证交给被告人陶。20xx年9月12、13日陶带着假收条、假合同、假申请书、以及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承诺书和担保财产相关证件,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法律手续,并交5000元费用,包头市中院于20xx年9月29日下达(20xx)包立—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宇宏公司铁精粉500吨。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报案材料; (二) 证人证言 (三) 被告人陶、黄的供诉材料; (四) 书证材料; (五) 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人共同故意,合伙制作、伪造假合同等手续,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通过诉前保全措施,

诈骗起诉状范文

诈骗起诉状范文 诈骗起诉状范文 诈骗起诉状如何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大家的诈骗起诉状范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诈骗起诉状范文1 被告人陶某,系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于xx年9月30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黄某,系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于xx年10月1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达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黄涉嫌诈骗罪,于xx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xx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xx年11月30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达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xx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xx年9月,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为目的,由被告人陶指使他人伪造内容为宇宏公司收到包头海岩公司预付铁粉款200万元假收条,自己制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被告人黄伪造了包头市海岩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宇宏公司200万元铁精粉假合同一份,及海岩公司假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骗取海岩公司法人代表郁某加盖海岩公司公章并复制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黄将假合同、假申请书、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父亲的房证交给被告人陶。xx年9月12、13日陶带着假收条、假合同、假申请书、以及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承诺书和担保财产相关证件,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法律手续,并交5000元费用,包头市中院于xx年9月29日下达(xx)包立--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宇宏公司铁精粉500吨。 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 报案材料; (二) 证人证言 (三) 被告人陶、黄的供诉材料; (四) 书证材料; (五) 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无罪的刑事上诉状

无罪的刑事上诉状 无罪的刑事上诉状应该怎么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无罪的刑事上诉状范文,仅供参考。 无罪的刑事上诉状【1】 上诉人:任xx,男,1xxx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越秀区福今路21号601号。 上诉人因一审判决诈骗罪一案,不服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xx)岳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xx)岳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理由完全是有罪推定,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从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来看,该院是以上诉人涉嫌票据诈骗罪提起公诉,在本案的一审过程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已经提出上诉人并不明知涉案的票据系变造票。 这一观点也获得了一审法院认可,即上诉人主观上并不明知在逃犯于吉路提供的450万元的承兑汇票系变造,故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认定上诉人构成票据诈骗罪的情况下,却认定为普通诈骗罪,一审法院的判决结论与其自身观点存在明显自相矛盾,属于典型的有罪推定。

1、上诉人没有构成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必须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上诉人隐瞒了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无任何经营往来的事实,系空壳公司,但是对于吉路提供的商业承兑汇票还是提供了公司的印章给文铁进行背书,故属于一种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众所周知,市场上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比比皆是,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并没有注销, 公司与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承兑汇票的背书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仅仅属于不符合票据法的行为,如果要追究责任,相互进行背书的公司都涉嫌犯罪了。 很明显,这是根本不成立的。 2、如果上诉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同样就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在上诉人涉嫌的犯罪中以及其他诈骗犯罪中,如果要骗取他人财物,必须通过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采取一定的诈骗手段,在本案中,如果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不是以广西国正源水务有限公司有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为大前提,因为被害人湘潭大兴公司并非上述原因支付给株洲福尔程化工有限公司440万元资金,而是以购买承兑汇票为前提。 那么,对于涉案承兑汇票是不是真实的,有没有隐瞒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诈骗罪

……………………………………………………………最新资料推 荐…………………………………………………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联系电话:180XXXXXXXX。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吴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钟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5XXX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吴克平、阳岗、钟伟的刑事责任。 2、判令三被告人连带退还原告人被诈骗财产XXXXX元及利息 XXXX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1日),并赔偿原告人因此产生的精神损失X000元,共计XXXX元。? 事实与理由: 2017年4月,原告人在街头看到一则“诚信贷款”的小广告,并通过广告上的电话与“贷款公司”取得联系,“贷款公司”将原告人骗至XXXX后,以收取保证金、风险金等方式先后诈骗原告人XXXX 元。三被告系该“贷款公司”的主要员工,并共同对原告人实施了诈骗、瓜分了诈骗原告人得来的赃款,因此应对退还该笔诈骗款、利息及精神损失费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3月23日

信用卡诈骗案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 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受xxx亲属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的指派本律师,作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xxx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一案,现依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定罪量刑的标准应以行为人实际的消费金额作为认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被告人xxx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即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为690643元,但根据起诉书的指控该金额为应收违法所得,被告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直接的消费金额为114939元,犯罪数额直接关系对被告人xxx 的量刑。辩护人认为应以被告人直接的消费金额114939元确定刑罚期限。理由如下: 1.根据两高解释第五条中,关于量刑依据的数额应当是信用卡诈骗金额,

而非行为人的获利金额,而信用卡诈骗金额应该以行为人实际的消费金额为准,因为信用卡合法持卡人的损失仅限于行为人的实际消费金额,同时,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三)关于金融诈骗第4项的规定:“金融诈骗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根据此规定,行为人采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方式实施信用卡诈骗,其实际骗取的应该是直接消费金额,其应收款项等为人并未实际骗取。 2.公诉方以被告人应收违法所得690643元认定被告人涉案数额的巨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从该款项的性质来看,公诉方认定的是“应收违法所得”,在会计学中,应收款的定义是:1、指公司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为顾客提供信用而产生的,这意味着公司同意在将来的某个时刻为今天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收取费用;2、企业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由于交易而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上述应收款的定义表明应收款项是尚未实际收到的款项,那也就是该690643元被告人并不一定实际收到,公诉方以一个尚未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如果公诉方认定该款项为被告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违法所得,应当明

从判例看司法实务中“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界定

从判例看司法实务中“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界定 编者按: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常存在认定困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是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关系,两罪规范的都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对于“合同”的理解则成为区别两罪的关键。司法实践和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即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具备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但该“合同”需要反映当事人之间具有财产内容的市场经济下的交易关系。对于单纯的借款合同、贷款合同、保险合同等应排除在外。小编搜集了一份判例,检察机关指控的是诈骗罪,法院最终判决为合同诈骗罪,让我们从判例来看司法实务中关于“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界定标准。 诉讼参与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务工人员。2015年5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玲,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伪造苏州某

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签订的租车服务合同,诱使被害人李某丁与其进行合作,后以收取佣金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丁共计人民币6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笔录,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笔录,证人杨某、佟国君、曹某、李某甲、张某乙、颜某、陈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电话记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租车合同,合作协议、收据,草拟租车合同电子版照片,证明,短信照片,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欠条、收条,机动车行驶证,汽车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情况 被告人张某甲对被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底,苏州某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张某

向某某犯诈骗罪一案无罪辩护词

重庆向某某犯诈骗罪一案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向某某的委托,特指派我作为向某某犯诈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向某某、了解了案件的整体情况,现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向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公诉人指控的诈骗罪,且该行为应当作为无罪处理,主要无罪辩护内容有如下方面: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所必须的客观行为的辩护词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需要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只有行为人的客观上实施具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才能满足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所需要,诈骗罪才能得以成立。 纵观被告人实施的全部行为来看,其至始至终都是在进行产品的销售,是以销售青刺果为核心内容的。在此,需要提醒法官注意的是,我们不能把产品销售中的“不当宣传”与诈骗罪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相提并论。从被告人等人实施的行为来看,其讲课、宣传、礼品发放、旅游、发红包等都是围绕销售产品来进行的,是对保健产品的销售,而不是纯粹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这一点无论是被告人的供述,还是从购买者参与听讲和购买相关产品的行为,都已经非常清楚的说明了这一点。 在产品的宣传与奖品的发放过程中,确实有不当夸大的成分,但是,此实乃市场营销中的惯常性手段行为,而不是诈骗罪的客观行为。在市场宣传与广告行为中,基本上都存在类似的行为,因为只有把自己的产品说

的好或者功能强、把自己弄成实力强的大公司、返利多而群众觉得合算等,公司的产品才能有销路,才能通过此营销获利,否则商品就难以销售出去,市场营销也就毫无意义。 实际上,这一情形大家也都心知肚明,就一般情形来看,我们看到众多的营销宣传,并没有就此信以为真。尽管被告人等人有浮夸性的宣传,但是这是为了营销顺利进行而实施的,而且送的赠品也都是与保健产品相关的,社会群众通过前面的授课也已经知道被告人等人是在推销保健品。这些群众到重庆旅游,也正是想通过购买保健品而获得更多额外的赠品。这一事实就能反映出,群众都知道被告人就是卖保健品的(多名受害人的陈述中也直接肯定了这一点),他们的费用也是用来支付这些保健品,只是因为后来他们觉得送的礼品不合算,才有“上当受骗”的感觉,但是这与诈骗罪的“诈骗”并不是同等话语。 应当肯定,诈骗罪作为犯罪是最为严重的欺诈行为,但是,我们不能反过来说只要有欺诈成分在内,行为人就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作为犯罪,对应的“欺诈”一定是有严重程度要求的,是能够让受害人基于纯粹的欺骗达到错误认识而自动处分自己财产的程度;与此相对比,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性欺诈或者商业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不能纳入到诈骗罪之中予以对待。比如,电视广告与电视销售中的过分夸张行为;购买房屋按揭过程中,因虚抬个人工资收入而顺利购房行为等。尽管在此过程中,行为人都有不实或者欺诈的内容在内,但是,此种欺诈仍然达不到诈骗罪所要求的程度,我们并没有认为其构成诈骗罪,而是以民事责任来解决此类纠纷的。 与此相同,尽管被告人在销售青刺果的过程中夸大了一些因素,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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