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与掩饰隐瞒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摘要:一、犯罪事实确认二、犯罪动机与目的三、掩饰隐瞒手段分析四、法律条款解读五、辩护策略阐述六、总结正文:尊敬的法官、陪审团:针对本案,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此陈述以下辩护意见,以期为我的当事人争取公正、公平的审判。
一、犯罪事实确认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但我们要认识到,犯罪动机和目的是关键。
被告人在案发时,处于情绪失控的状态,其行为并非故意为之。
此外,被告人并非预谋犯罪,而是事发突然,临时起意。
二、犯罪动机与目的被告人犯罪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出于无奈。
其初衷并非伤害他人,而是为了自我保护。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深感愧疚,对被害人及家属表示诚挚的歉意。
三、掩饰隐瞒手段分析被告人承认采取了掩饰隐瞒犯罪事实的手段,但这是出于恐惧和担忧。
被告人深知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因此试图掩盖罪行。
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或恶劣品行。
四、法律条款解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
被告人自愿认罪,具备悔罪表现。
在此基础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五、辩护策略阐述针对本案,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策略:1.强调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诚恳认错,表明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并积极改正错误。
2.提请法官、陪审团关注案件的特殊情况,如被告人犯罪动机、手段等方面,以期获得同情和理解。
3.呼吁法官、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等因素,以实现案件公正审判。
4.争取与被害人及家属沟通,达成和解协议,以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
六、总结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虽犯下罪行,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恳请法官、陪审团在全面审理案件的基础上,给予被告人公正、公平的审判,并充分考虑辩护意见,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主犯的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主犯的辩护词一、前言在当今社会,犯罪行为屡禁不止,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更是司空见惯。
很多时候,犯罪主犯会借助各种手段来掩盖罪行,逃避法律的制裁。
究竟主犯有什么样的辩护词可以为自己开脱?接下来,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探讨这个引人注目的话题。
二、主犯的立场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犯,很多人会选择不认罪或者为自己辩护。
他们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来为自己开脱,声称自己并不知情或者不是实施犯罪的主要人物。
主犯会利用种种手段来掩盖罪行,比如转移资产、虚构交易、误导调查等,以期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
一些主犯可能会编织一系列的谎言来说服他人相信自己是清白无辜的。
三、掩饰隐瞒的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有很多种手段,比如隐匿自己的身份、隐藏资产、伪造文件或证据等。
在金融领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更是一种常见的现象,比如利用虚假的合同、账目来掩盖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还有一些主犯会洗钱、转移资产,或者通过各种管道来将犯罪所得变现。
这些手段都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最终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四、法律的制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并非长久之计,一旦被发现,主犯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在现代社会,各国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打击这种行为,比如洗钱法、反贪污法等。
一旦主犯被法律制裁,将面临罚款、刑事责任甚至坐牢等严重后果。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仅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行为,更是对法律的践踏和挑战。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一行为,我认为应该严格依法打击,绝不容忍。
作为一名公民,我们不能坐视不管,而应该主动举报此类行为,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尽一份责任。
对于主犯来说,应该勇敢地承担自己的罪行,而不是寄希望于掩饰隐瞒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唯有如此,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法治才能得以有效执行。
六、总结回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而主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会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罪行。
然而,这些行为最终不会得逞,法律会严厉制裁这些行为。
我们应该牢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仅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行为,更是对法律的挑战。
掩饰隐瞒罪所得罪辩护词

***涉嫌掩饰隐瞒罪所得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为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查阅了卷宗并会见了被告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书面意见:本律师对被告人李**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无异议,但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一直从事正当职业,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偶然认识了孙**,因欠孙**5000元,没有钱还,不得已从听从孙**安排,为他人转钱洗钱,用案涉全部获利款项5000元偿还李孙**的债务,导致其触犯法律。
李**的行为有无奈和被胁迫的成份,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端正、诚恳,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本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要考虑到被告人因欠他人钱款而被他人引诱胁迫而导致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且李**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真诚认罪悔罪。
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敬请法庭参考。
此致**市**区人民法院辩护人:******年**月**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主犯的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主犯的辩护词【知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主犯的辩护词1. 引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直是刑事案件中备受争议的问题。
对于主犯来说,他们不可避免地会面临道德与法律的两难境地:他们希望保护自己的利益,逃避法律的制裁;另他们也希望维护自己的自由与尊严。
而作为主犯的辩护律师,我们的职责是为主犯提供合法合理的辩护,以期在司法程序中获得公正与公平的对待。
在本文中,我将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问题,代表主犯发表一份辩护词,旨在深入探讨这一充满争议的主题。
2. 主犯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主犯,我想从个人的角度出发,解释和辩护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我深知我犯下了法律所禁止的罪行,但我也希望您能理解我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在当前执法体系下,我对被刑事起诉的恐惧和对个人权益的担忧促使我采取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然而,在这里,我并不是试图为自己开脱罪责,而是希望你们能听取我的心声,了解背后的原因。
3. 了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在正式进入论述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含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指主犯通过各种手段,将非法获取的财物、资金或其他利益隐藏起来,使其不被外界察觉和追查。
常见的手段包括将犯罪所得合法化、转移财产、操纵账目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仅仅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更是为了继续享受犯罪所带来的利益。
4. 主犯的立场和辩护理由尽管我承认我所采取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然而,在这背后,存在着一系列我所面临的困境。
现行执法体系对主犯的制裁过于严厉,一旦被抓获,将面临长期的监禁和丧失自由的惩罚。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不得不采取掩饰行为来保护自己的自由和利益。
我也担心被判决后,我的财产会被无限扣押和没收,这将对我和我的家人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可以为我提供继续享受非法利益的机会,并为我的家人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我希望您理解我作为主犯在心理上的困境和压力。
面对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厌恶,我必须不断操控自己的情绪,以保护自己的尊严和心理健康。
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以及在座的各位,大家好。
我是被控方的律师,今天我将为我的客户提出辩护词,就掩饰隐瞒犯罪这一指控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得到严肃对待和惩罚。
然而,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被告人是无罪的直到被证明有罪的。
这就要求我们对控方提出的指控持怀疑态度,并且要求控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针对掩饰隐瞒犯罪的指控,我想提出以下几点来进行辩护。
首先,控方必须证明被告人有意地进行了掩饰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是一种主观的行为,需要证明被告人有意地希望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
如果无法证明被告人有意地进行了掩饰行为,那么控方的指控就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控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掩饰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被告人的掩饰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的成功,那么被告人就无法被控以掩饰隐瞒犯罪的罪名。
此外,我还想提出被告人可能存在的合法理由或辩解。
例如,被告人可能会辩称自己的掩饰行为是出于某种特殊的情况下的必要之举,以保护自己或其他人的利益。
如果被告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是遵循了合法的原则和道德准则,那么他的行为就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此外,我还想指出,掩饰隐瞒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人们在面对严重的后果和惩罚时,往往会选择掩盖自己的错误。
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是不负责任或有意逃避法律责任,而是反映了人的本能反应。
因此,我们应该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理解和宽容。
综上所述,被控方可能存在合理的辩解和证据来反驳掩饰隐瞒犯罪的指控。
我要求法庭在审判过程中保持中立,权衡控方提供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陈述,确保公正地对待我方的辩护权益。
非常感谢您的聆听。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和各位评审团成员,
我作为本案被告的辩护律师,将为您呈现的辩护词是有关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的问题。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我完全了解犯罪行为是不可接受的,并且我绝不意在为犯罪行为辩护或去除罪责。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我将为被告辩护的焦点是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而不是犯罪行为自身。
首先,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并不等同于犯罪行为本身。
被告并没有参与或参与犯罪行为,而是在被告知犯罪行为发生后的某个时间点才了解到犯罪所得的来源。
被告并没有主动追求获得这些犯罪所得,也没有参与其转移或使用。
因此,被告对于这些犯罪所得的掩饰和隐瞒并不等同于主观上的犯罪意图。
其次,我想指出的是,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的原因可能是出于个人利益、家庭和亲情等因素的考虑。
被告可能因为对他人的关怀和爱而决定掩饰犯罪所得,以避免对家人、朋友或其他亲人的不利影响。
这并不意味着被告支持犯罪行为,而只是因为关系到他人而做出的一个困难决定。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被告对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伤害或危害。
这些犯罪所得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会给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带来损失,但被告并没有以任何方式进一步激励或利用这些犯罪所得。
相反,他们可能会尽力保护这些犯罪
所得不会被进一步滥用或导致更多的犯罪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被告进行了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这并不等同于对犯罪行为本身的纵容或同谋。
被告的行为是出于个人和人道主义的考虑,没有给社会造成进一步伤害。
因此,我请求您在判决中权衡这些因素,并给予被告一定的宽恕和考虑。
非常感谢您对我的演讲的聆听。
诈骗罪成功辩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曾永红、李松琴律师担任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
经过刑事诉讼程序,辩护人对本案的案情已经有了清晰的认识,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构成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量刑。
1、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无论是否明知其实施转账分流的资金来源于诈骗所得,均不成立诈骗罪。
其一,李某某等人对于有关资金可能属于犯罪所得,是属于违法性认识。
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基本前提,如果不明知有关资金属于犯罪所得那是没有违法性认识是不成立犯罪的。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此条规定已经明确在事前无通谋的情况下,明知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条件。
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是客观行为要件。
因此,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明知是诈骗所得而予以协助转账、取现的属于诈骗罪的共犯是存在逻辑错误的。
明知不是犯罪行为,通谋才是。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各被告人与犯罪团伙存在通谋行为。
2、无论王某某是否与诈骗团伙是否存在事先通谋,对于李某某均只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理由如下:其一、王某某实际存在两个行为一是组织谢某、李某某等进行转账,取现等洗钱活动,二是向诈骗团伙发送银行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法律的规定,广西ⅩⅩ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薛ⅩⅩ家属的委托,经薛ⅩⅩ本人同意,指派ⅩⅩ律师担任薛Ⅹ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律师职责,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辩护人认为,认定薛ⅩⅩ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上游犯罪尚未查证属实。
有以下疑点:1、受害人高某报案称被电话诈骗的事实未查清,存在疑点。
高某到底是被诈骗还是做生意产生纠纷反悔要求退钱不得而报警,存在疑点。
首先,高某报案称被诈骗,案卷只有一份笔录,其反映的事实是否是属实。
是被诈骗了,还是生意产生纠纷反悔要求退钱不得?其次,从笔录内容可知,高某是在与严某洽谈生意,严某说跟那边卖家关系不好,找高某帮进毛巾,让高某跟这边广州华天商城的销售经理华某谈,谈妥了就通过银行转账打钱。
以高某作为吉家商城的负责人来说,如果面都没有见过,以前也从未联系过,仅凭电话,就给对方转账十几万元,显然不符合常理。
其三,没有相对方严某、华某的说法。
侦查机关没有查清严某为何许人,华天商城在什么地方,华天商城的销售经理华某又是何方神圣。
严某与高某的生意到底真还是假,没有其他证据排除。
生意,没有查清相对方;诈骗,没有诈骗犯罪嫌疑人。
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报案人做生意产生纠纷反悔要求退钱不得而报警的情况。
2、同为单个人的陈述,被告人薛五份笔录均供述是王某给他银行卡,让他取钱,取完钱后将钱及购买来的黄金均给了王某,但检察机关以王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不予批捕,同为高某的笔录一份,诈骗人未查实,没有排除做生意产生纠纷反悔要求退钱不得而报警的情况,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就认定上游犯罪诈骗罪查证属实,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违刑事诉讼“重证据轻口供”、“疑罪从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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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涉嫌诈骗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被诉诈骗罪的一审辩护人。
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的分析研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采纳:
一、xxx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本案被告人xxx等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诈骗罪定罪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即有欺诈行为),被害人基于这种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的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结合本案来看,如果将本案被告人以诈骗罪定案,就要求本案被告人实施冒充军警进行诈骗的行为且被害人基于该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将货款或者定金转账给行为人,被告人取得财产使被害人遭受了损失。
综观公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被告人均未冒充军警人员实施诈骗行为,与被害人并无接触,被害人也不是因本案被告人的行为
而损失财产,其损失财产与本案被告人多大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本案是在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成功后(即诈骗分子已经实际控制诈骗所得赃款,诈骗行为既遂),为了防止自己的犯罪行为暴露被抓获,为了隐匿其犯罪行为而将赃款予以转移的行为引起的下游犯罪。
本案的多名被告人都仅仅是在诈骗既遂后帮助诈骗分子将赃款进行转移,并没有参与实施诈骗的环节,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诈骗罪对本案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二)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更为适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款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
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二)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三)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共同的故意包括三项要求:第一,都必须是故意的。
两人都是过失不成立共犯;一人故意、一人过失也不成立共犯。
第二,故意的内容必须相同。
两个以上的人犯罪故意的内容完全不同,譬如,一人是杀人的故意,一人是盗窃的故意,不成立共犯。
第三,必须存在意思联络。
故意的内容虽然相同,但没有意思联络的,也不成立共犯。
就该案件而言,实际上是分成两块,一块是上游的诈骗犯罪,一块是下游的诈骗既遂后转移赃款的行为。
结合本案
也就是说下游犯罪是以xxx为主导,甲、乙、丙、丁等共同参与的转移赃款的行为。
所以对于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要区分人员处以上游犯罪还是下游犯罪。
如果下游犯罪行为人事前与其上游犯罪行为人有通谋,事后实施了转移赃款行为的,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如果事前并无通谋,仅仅是上游诈骗罪既遂后实施了转移赃款行为的,则只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xxx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仅仅按照甲的安排实施了使用POS机将诈骗分子诈骗既遂后所得的赃款转存于乙、丙、丁等人银行卡的行为,其并未与刷卡人员直接接触,也未与诈骗分子直接接触,xxx没有诈骗故意,更不存在与诈骗分子事前通谋的事实,与诈骗分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应以诈骗罪定案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其行为应当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定罪量刑。
(三)本案无证据证明xxx等被告人有实施诈骗的犯罪故意,也无证据证明他们与实施军警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诈骗钱财的共同故意,不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共同犯罪,各行为人间必须有共同的故意,否则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及书证证据,同时根据xxx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对被告人xxx等人的指控,被告人都是在诈骗既遂后帮助实施诈骗的行为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具体事实诈骗的行为人是谁,怎样骗的被告人
根本不知情。
被告人xxx所做的仅仅是钱打到诈骗分子提供的银行卡里后(此时已经诈骗既遂)再由其通过pos机进行转移。
被告人xxx所具有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而非实施诈骗的故意,不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四)从犯罪阶段分析,被告人xxx的行为均发生在上游诈骗罪既遂之后,诈骗罪既遂之后产生的转移赃款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行为,而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在本案中骗取他人钱财从着手实施犯罪到行为即遂全
过程,被告人xxx都处于不知情的状态,诈骗所得钱款完全由诈骗分子控制。
在本案的犯罪中被告人诈骗行为已完全实施终了,然后才将其控制下的银行卡(此时诈骗分子已经可以直接取出赃款)拿到被告人甲处刷卡、转移,整个诈骗过程被告人刘双华根本就不知情。
即便被告人xxx知道银行卡上的钱是诈骗的非法所得,但根据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来看,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将钱款汇入由诈骗分子所控制的银行
卡内时,该诈骗行为就已经完成,既然是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那么刷卡、取现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的共犯。
被告人xxx的行为就仅仅只能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二、被告人xxx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刑罚的量
刑情节。
(一)被告人xxx在本案中应当认定从犯。
从整个案件来看,对本案嫌疑人无论是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还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定罪量刑,xxx都应被认定为从犯。
从案卷证据可以看出,从一开始提出用pos机刷卡赚取高额手续费到如何与诈骗分子进行磋商刷卡事项,再到什么时候进行取现或者转账及转账数额等细节,xxx均是按照他人的指示进行操作,xxx本身不具有指挥、掌控整个流程的作用。
再者xxx具有稳定的工作,多数时间都在上班,对犯罪行为的参与度很小,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被告人xxx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被告人数次在公安机关的讯问及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的罪行。
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坦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故请求法庭依法认定被告人的坦白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xxx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应当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xxx在公安讯问时、数次律师会见及本次庭审当中,都表示认罪,对自己的行为也非常后悔,认罪、悔罪态度积极。
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故该情节应属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据此应当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xxx无犯罪记录,表现一贯良好,本次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xxx在实施此次犯罪行为之前,无其他犯罪行为,表现一贯良好,并未受过任何的行政、刑事处罚。
故希望法庭考虑其为初犯、偶犯的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5、被告人xxx愿意积极退赃、退赔,争取宽大处理,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在数次律师会见过程中,被告人xxx均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由于自己的无知和法律知识的缺失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表示很懊悔,并表示愿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积极进行退赃、退赔,挽回受害人损失,争取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定罪量刑。
且被告人xxx有具备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刑罚的量刑情节。
请法庭本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思想,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xxx进行宽大处理。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俊平 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