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合集下载

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院,亲爱的审判长:
我代表被告对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的指控提出辩护。

经过详细的调查和对证据的审查,我们坚信被告无罪,并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们认为控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意诈骗的行为。

在此案中,被告并没有使用任何虚假的手段或欺骗性行为来获得他人财产。

相反,被告是在诚信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并没有故意欺骗他人。

其次,控方在指控中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故意实施诈骗的动机。

被告在交易过程中没有显示出任何非法目的,他的行为并未显示出违法意图。

最后,控方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告个人情况和背景,他是一个勤劳守法的公民,从未在过去有过任何犯罪记录。

这是被告第一次面
对这样的指控,他对此感到无辜和沮丧。

法庭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并给予被告一个公正的评判。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庭认真审查本案的证据,并对被告进行
无罪判决。

我们相信正义会得到伸张,被告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

谢谢您的审议。

被告辩护人
日期。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8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8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8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我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接任此案之前,我已深入研究并全面了解了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仔细查阅了相关的案卷材料,同时与被告人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充分掌握了他的个人陈述及对本案的看法。

基于此,基于对法律和事实的全面考量,我将在接下来的辩护中为被告提出我的观点。

一、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公诉人指控XXX犯合同诈骗罪,对此我持异议。

在我对案件的理解中,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诈骗的主观意图和行为。

被告人XXX在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始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即使有违约行为,也并非出于诈骗的主观意图。

二、对被告人XXX行为的法律定性关于合同诈骗罪,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规定的几个要素。

在此案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XXX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些要素。

特别是在主观意图方面,被告人XXX 并没有诈骗的意图,他尽力履行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各种原因未能达到合同目标。

这并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素。

因此,我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XXX的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在法律定性上存在偏差。

三、对被告人XXX的量刑建议考虑到被告人XXX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及他的个人态度,我认为在量刑上应当予以考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规定了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

因此,我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他公正量刑。

四、对被害人的建议在此案中,被害人可能因为合同未能完全履行而遭受损失。

我呼吁公诉人在处理此案时,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尽可能地帮助被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取补偿,减少其损失。

同时,我也建议被害人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提高合同意识和风险意识。

五、辩护总结总的来说,我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XXX的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在法律定性上存在偏差。

关于诈骗罪一案的辩护词

关于诈骗罪一案的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湖南人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今天出庭参加诉讼。

在开庭前,我多次会见了我的当事人,认真听取了当事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查阅研究案件材料,并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

我并不同意公诉方对我当事人***的指控,该案中,***不但不满足诈骗罪从犯的主观要件,而且其本身也是案件的受害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现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我的当事人***不具备诈骗罪从犯的主观要件诈骗罪从犯的主观要件必须要是其余主犯的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之间的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在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对这一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而***从始至终都是处于对***的盲目信任,以至于对其言听计从。

而除了***自己,他对所有的人都是讳莫如深。

所有的人都轻信了***,包括***本人,我的当事人***对于***对她的各种安排事项,认为都是其合作的一部分。

而***并不知其行为已经欺骗了所有人,并且给村民造成了伤害。

第二、我的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只能通过行为人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来认定,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利用合同,以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但是,我的当事人樊丽确认为自己是应***的要求,帮其开展业务,同时领取自己的合理回扣,两者是合法的商业合作关系,通过一系列调查我发现,***对***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更不存在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从而谈不上诈骗罪从犯的问题。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从以上可以看出我的当事人***从始至终都是个被害人,由于对于***的过分信任造成了其经济上的损失,其家庭更是举步维艰,辩护人再次恳请法庭实事求是,查明事实、秉持正义、依法对我的当事人***做出公正的判决,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参考采信。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关于XXX诈骗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接受XXX的指派,指定我作为XXX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

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XXX有以下几点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情节不严重。

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

根据被告人XXX、XXX 《讯问笔录》:被告人XXX首先提议,后又叫的XXX,在2012年7月份的一天,XXX纠集另外四名被告人到登封进行诈骗。

XXX是在XXX的唆使下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1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

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

2、被告人XXX是初犯、偶犯;XXX是第一次犯罪,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

同时是受第一被告的影响而介入该案实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

根据:《最高群众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况,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XXX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

XXX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同时,XXX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写有《认罪保证书》,保证不再犯罪,也多次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表示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诈骗罪罪轻辩护词范文有立功表现

诈骗罪罪轻辩护词范文有立功表现

刘某骗罪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刘某、史某骗罪一案刘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根据庭前对案卷的查阅及法庭审理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公诉机关也认定了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辩护人没有异议。

并且,刘某在案件侦查阶段就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从侦查阶段到今天庭审,始终如实供述,坦白、悔罪,请合议庭在量刑时本着“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的刑罚评价原则,对其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除此之外,根据被告人刘某自述,在案件侦查阶段,刘某曾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张某。

在案件侦查阶段,刘某按照办案机关的安排,给张某打电话,将张某约至办案机关指定地点后,由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将张某抓获。

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立功的规定。

此外,虽然张某被另案处理,但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并不能认定张某不构成犯罪,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刘某确实协助抓捕了同案犯罪嫌疑人,对刘某仍应认定为立功。

因此,请求合议庭对张某被抓捕的具体情况以及案件的处理情况予以查证,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依法认定刘某的立功表现并据此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罚,但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刘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年月日。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6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6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6篇篇1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一、案由本案涉及合同诈骗罪,被告被控对XXX公司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刑罚。

但在此,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代表被告提出辩护意见,希望法庭慎重审理,认真考虑。

二、辩护意见1. 证据不足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

在法庭上,原告仅提供了合同、交易记录等材料,但并没有提供直接证明被告涉嫌合同诈骗的证据。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意地使用虚假的合同骗取对方的财物,而原告并未提供清晰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含有欺骗性质。

2. 证人证言不一致其次,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

在庭审过程中,证人A 称他见证了被告签订了虚假的合同,并获得了相关款项,但证人B则表示并未见到被告进行过类似的交易。

由此可见,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并不一致,不能作为证明被告实施合同诈骗罪的确凿证据。

3. 个人可能性最后,被告并不排除合同交易出现失误的可能性。

在商业交易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解释不一致、交易纠纷等情况,但并非一定就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范畴。

被告在此强调,其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欺骗的目的,仅仅是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误解或者纠纷。

三、量刑建议综上所述,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合同诈骗罪。

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罚。

另外,考虑到被告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良好,可以考虑对被告从轻处罚,同时要求原告和被告协商解决涉案款项的归属问题。

四、结语在今后的庭审过程中,我将继续为被告进行辩护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希望法庭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审理,公正判决。

被告保证将积极配合法庭调查,真实陈述事实,希望法庭能够给予被告公正待遇。

感谢法庭的审理,谢谢!篇2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尊敬的法庭,尊敬的审判长,各位评委,我作为被告,今天站在这里,接受法庭的审判。

在这里,我想就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向法庭说明我的辩护意见。

诈骗罪辩护意见范文

诈骗罪辩护意见范文

诈骗罪辩护意见范文诈骗罪的辩护词诈骗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刘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托付,指派我们担当被告人刘X 涉嫌诈骗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看法,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 向张XX借款8万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留意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先后诈骗张XX8万元。

然而,对于该8万元,辩护人认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首先,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虚构任何现实。

在张XX的陈述中,其讲到被告人刘X向其借款时说由于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予以处理后续事宜。

辩护人留意到,被告人刘X确因交通肇事被河西区人民X院判处刑罚且先后多次向被害人赔付款项。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前提即是虚构现实,而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实事求是的讲其由于以前的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因而才向张XX借款,故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其次,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隐瞒任何真相。

在本案卷宗中,张XX曾多次表示本人在将款项借给被告人刘X时,已经看了车辆的行驶证并已经明知了车辆并非被告人刘X全部。

此外,辩护人留意到,虽然被告人刘X在给张XX的借条中写明将车辆抵押给张XX,但该行为系因当事人对法律术语理解不当,且已经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X院生效判决认定为质押。

因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并没有隐瞒现实真相。

该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最终,被告人刘X 向张XX借款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一种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能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一事曾在河西区人民X院进行过庭外处理,最终双方商定由被告人刘X尽快将欠款还清。

至目前为止,被告人刘X已经偿还了2.5万元,其余款项也正在努力偿还之中。

起诉书中的定性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因而不能认定被告人刘X犯有诈骗罪。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5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5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5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我接受XXX 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担任辩护人之前,我详细研究了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与犯罪嫌疑人XXX进行了深入的会见,并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

同时,我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收集、整理了大量证据。

基于对以上事实和证据的全面分析,我对本案有了基本的认识和观点。

现在,我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XXX在从事商业活动中,涉嫌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较大。

然而,在对相关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后,我们发现起诉书所述的部分事实并不清晰明确。

例如,关于XXX如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细节,以及受害方对此的认知程度和反应等细节性事实需要进一步查证和明确。

同时,在案卷材料中并未充分展示XXX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影响。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点:一是XXX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二是其主观恶性程度是否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程度;三是其行为是否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目前看来,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上述几点。

因此,我们需要更为深入地对案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三、关于本案的量刑建议在考虑量刑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影响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

本案中,虽然XXX涉嫌合同诈骗罪,但在对其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后,我们发现其主观恶性程度并不深。

同时,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因此,我建议法庭在考虑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因素。

四、对本案的综合评价总体来说,我对本案持谨慎态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作者:张向锋时间:2012-02-24 查看(13) 评论(0)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宋某委托,受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宋某涉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调查、阅卷及会见被告人及今天庭审之后,现就本案发表有关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定性问题
根据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辩护人庭审前仔细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被告人宋某主观上存在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已承认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关于被告人宋某自被害人官某处取得资金的数额
(一)、关于被害人官某对资金数额陈述
1、被害人官某曾在上海美天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信笺上记录“该房是借的上海官某共捌拾万元建造”。

2、2011年2月11日,被害人官某的询问笔录,第六页第一行“有凭证的就有25万多元,此外还有35万元是没有任何凭证的”,第七页第一行“具体数字我记不住了,总数在60万元左右”
3、2011年2月18日,被害人官某的询问笔录第五页中,“宋某向你借的钱有凭证的共计多少钱,总计254080元。

除此之外,宋某还向你借过多少钱?没有借条、汇款凭证的借款,我算下来应该有20万人民币左右。

……这20万元你是如何算出来的?我也是估算下来,具体多少,我自己的说不清楚。


被害人官某对资金数额陈述存在矛盾,明确表示没有凭证的款项数额只是估算。

考虑到年龄因素,被害人官某对资金数额陈述不应成为量刑依据。

(二)关于被告人宋某对资金数额供述
1、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宋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七页第八行,“具体的数目我自己都不记的,现在回想起来大概有三十万左右”。

2、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宋某第二次讯问笔录第二页,“先后三、四十万元”。

3、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宋某第三次讯问笔录第二页,“先后骗了三、四十万元”。

4、2011年3月24日,被告人宋某第四次讯问笔录第一页,“到目前为止我自己估计借了30万元左右的金额”。

5、2011年4月11日,被告人宋某的讯问笔录第一页,“至2010年7月,共骗得官某人民币20多万元,不会超过25万元”。

6、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宋某讯问笔录第二页,“至2010年7月,共骗得官某人民币20多万元”。

7、2011年5月31日,被告人宋某讯问笔录第一页,“从2005年至2010年这几年里,共骗得官某人民币20多万元”。

8、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宋某讯问笔录第二页,“你诈骗官某总共到底多少钱?人民币20多万元”。

以上被告人宋某对资金数额供述,一直较为稳定,能够与借条、收条和汇款凭证等等证据相互印证,故被
告人宋某从被害人官某处取得资金数额应当认定为254080元。

三、关于被告人宋某自被害人官某处取得款项的性质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宋某对所取得的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是认定其是借款还是诈骗的重要依据。

自2005年到2010年,被告人宋某有据可查的投资行为有:开公司、买林场、开手机店、开装潢公司、买房屋、开羊绒店、开咖啡店等。

根据被告人宋某供述和被害人官某陈述,宋某以上述的投资行为向被害人官某借过款,并且被害人还到过宋某开的羊绒店中去过。

这说明被告人宋某自被害人官某处取得资金中,应有真实的借款行为。

四、关于诈骗金额
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宋某诈骗被害人官某40余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起诉意见书第二页第三行,“共计骗取被害人官某人民币454080元。

其中,有犯罪嫌疑人宋某签名的借条、收条共计人民币215380元,被害人官某通过银行转账、存款共计人民币38700元,无凭证的诈骗金额人民币20万元”。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宋某诈骗金额认定,完全采纳了被害人官某2011年2月18日陈述。

但在2011年2月18日,被害人官某陈述中,明确表示自己也记不清,是估算。

2011年7月28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辩解借钱理由、赃款动向和涉案金额三个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

2011年8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公诉机关。

2011年10月13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仅仅对被告人宋某进行讯问,宋某的供述与以前相同。

本案补充侦查完毕前后,事实认定和证据没有发生变化。

现公诉机关仅依据一段录音,指控被告人宋某诈骗被害人官某40余万元,实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对被告人宋某从被害人官某处取得资金,应当逐笔认定。

(1)、以下几笔属于民事纠纷,不应当认定为诈骗。

①、双方在2005年11月26日签订了雇佣协议,约定2005年5月30日50000元借款充抵雇佣费用,该协议双方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005年5月30日50000元借款应当属于被告人宋某的劳动所得。

②、被害人官某购买3980元生物黄金,属于合同关系。

没有取走,委托被告人宋某保管,宋某没有返还,属于民事纠纷。

③、2006年7月14日10000元,2006年9月1日10000元、2007年11月14日50000元、2008年3月1日15000元,明确约定利息及归还时间和归还对象,属于民间借贷。

(2)、以下几笔有证据证明属于诈骗
2010年7月11日和2010年10月12日各骗取5000元(其中已经返还5000元),及2011年1月通过电话诈骗未遂一次。

(3)、其他有借条、收条和汇款存款凭证的款项,尚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宋某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不应做为定案证据。

五、被告人宋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在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宋某从厦门市来到上海市派出所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供述了部分犯罪行为。

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宋某在此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

被害人官某没有追讨借款的宽容下,被告人宋某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转而编造虚假事实进行借款,因而是偶犯。

被告人宋某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采纳。

辩护人: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向锋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