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辩护词(缓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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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网络诈骗20万,成功辩护判缓刑xxx市xx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松刑初字第798号公诉机关xxx市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曾用名:廖某某),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于xxx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xxx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靖安街某号。
因本案于 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xxx 市xxx看守所。
辩护人卢华昌,xxx和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市xxx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 )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于 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x 市xxx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永清、代理检察员李婷婷,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卢华昌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3月11日11时40分许至14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和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xxx聊天工具,以被害人顾某同事的名义与正在本区东华大学内上网的被害人顾某聊天并要求借款,致使被害人顾某通过“网上银行”将人民币20万元转账至户名为黄某的账户内。
嗣后,被告人廖某和刘某在异地持银行卡提取被害人顾某被骗的上述钱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的陈述,xxx 聊天记录清单,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工商银行相关帐号明细清单,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但被告人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帮助下向本院退清了赃款人民币20万元并预缴了相应的罚金,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廖某依法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诈骗罪缓刑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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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缓刑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员:⼭西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亲属的委托,特指派杨xx律师担任其⼀审诉讼的辩护⼈。
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并多次会见本⼈,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案件事实有了更为清楚的认识,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能予以充分考虑:辩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本案存在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系从犯⾸先,当向___打电话有没有可以挣钱的事情做时,___回答他能弄到假⽜黄,然后⼀起配合,由出去联系好⼈后把假⽜黄卖给对⽅挣钱,所以⽤假⽜黄骗⼈的想法是___提议的,⽽⾮;其次,作案⽤的假⽜黄和收据本都是___购买准备的(见___讯问笔录第⼆次第4页倒数第⼀⾏:“我就到宁夏___市三营镇的集市上花了150元买了30颗假⽜黄,后来⼜在路边花了30元买了六本票据”);再次,在三个被告合谋诈骗时都是___提供的经费,作案前,___先给王__3000元让其到阳泉进⾏踩点选择被骗⽬标,作案后,还是___给和王__8000元作为选择下⼀个诈骗⽬标去长治的经费(路费和平时开销),故应认定在整个诈骗中是从犯。
依据《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据此,对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具有⽴功情节本辩护⼈接受委托之后,在2015年1⽉20⽇会见他时,他积极要求提供线索,告知我___(第⼀被告、同案犯)的⼉⼦在腊⽉⼆⼗左右结婚,他肯定要参加,并且提供___住在___市和平门五层板式楼的三单元201室,还有⼀套廉租房、喜欢到⿇将室内打⿇将的信息。
诈骗案辩护词(缓刑案例)

诈骗案辩护词(缓刑案例)简介:被告夫妇伙同他人以买卖药材为名,诈骗某出租车司机现金5000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
一审法院基本上按照辩护意见,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期二年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被告人朱淑艳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庭审。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朱淑艳犯诈骗罪的定性意见无异议,依据证据事实与法律,仅对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一、本案诈骗金额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人民法院认定诈骗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诈骗金额7万元以上。
本案被告人诈骗金额5万元,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依据《刑法》第266条,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意见》,建议将本案基准刑确定为24个月。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在逃的同案犯熊家林从提议诈骗、购买蛇干、设计骗局、安排角色,到指挥实施犯罪、确定分赃方案,起到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被告人朱淑艳、曹志国二人参与犯罪,虽然不能认定为从犯,但相对熊家林而言,所起作用相对较小。
三、被告亲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案发后,被告人朱淑艳、曹志国的亲属朱宝红,代为退出了二人犯罪所得的全部赃款,连同赔偿被害的损失,共计5万元。
退还给被害人的5万元,除了二人应退的赃款,还包括了被害人的其他损失,即被熊家林非法占有部分。
依据《意见》第三部分第20条第(1)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的真诚谅解因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赃、退赔,得到了被害人高存军的真诚谅解,本案社会危害性被有效降低。
依据《意见》第三部分第22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合同诈骗罪从轻处罚的辩护词范文

合同诈骗罪从轻处罚的辩护词范文# 合同诈骗罪从轻处罚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经过详细查阅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认为,虽然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存在诸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从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到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任何隐瞒或者推诿。
这种坦白的态度,一方面体现了他对自己错误行为的深刻认识,另一方面也为司法机关顺利查明案件事实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就像一个犯错的孩子,没有狡辩,而是勇敢地承认自己的错误,这种诚实的品质在犯罪后的表现中是难能可贵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这是法律对被告人积极认罪态度的一种肯定和鼓励,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这一情节,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机会。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1. 犯罪动机单纯。
被告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并非是出于穷凶极恶的恶意,而是在面临经济困境时,一时糊涂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他原本是一个努力想要在商业世界中打拼出一片天地的人,但是由于缺乏经验、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一些突发的经济压力,使得他陷入了财务危机。
在这种情况下,他错误地认为通过虚构事实、签订合同的方式能够暂时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然后再想办法弥补。
他并没有想要将诈骗所得据为己有后大肆挥霍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想法。
这就好比一个在沙漠中迷路的人,看到了一个看似可以解渴的海市蜃楼,虽然知道那可能是虚幻的,但还是忍不住去追逐,他的错误更多的是源于一种无奈和对法律的无知。
2. 对被害人表示愧疚并积极弥补。
在案发后,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深感愧疚。
他多次向被害人表达了自己的歉意,并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虽然目前可能还无法完全弥补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但他的这种积极态度是值得肯定的。
赵某诈骗罪辩护词

赵某诈骗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新蔡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据被告人赵某的申请,指派我担任赵某诈骗案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
结合法庭调查情况,辩护人对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
但辩护人认为赵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该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可以判处缓刑。
具体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判决量刑时予以考虑:一、被告人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急需而诈骗,主观恶性小,可以减轻量刑。
被告人在其未满一岁时便痛失慈父,之后便和收入低微的母亲一同艰难度日。
虽通过刻苦努力考上新蔡一高,但却发现自己的理想和现实有着很大的差距。
学习自己喜欢的音乐,需要巨大的花费,可是家中的情况又使其望而却步。
无奈之下,才走上了通过诈骗亲戚获取上学学费的犯罪道路。
二、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刚才的庭审中也积极配合法庭调查,主动认罪,有很深的悔罪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且被告人的坦白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也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请法庭在对被告人的量刑处罚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愿意将诈骗所得还给受害人,已经尽全力退回部分赃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积极退赃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亲属关系,且其诈骗行为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酌情从宽。
被告人是被害人表弟,被害人对此次诈骗事件虽然表示很愤怒,但是考虑到被告人的前程也表示可以谅解,并愿意签订谅解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四条的规定应当酌定从宽处罚。
五、被告人赵某是第一次犯罪,以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前科劣迹,应当认定为初犯。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关于XXX诈骗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接受XXX的指派,指定我作为XXX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
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XXX有以下几点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情节不严重。
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
根据被告人XXX、XXX 《讯问笔录》:被告人XXX首先提议,后又叫的XXX,在2012年7月份的一天,XXX纠集另外四名被告人到登封进行诈骗。
XXX是在XXX的唆使下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1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
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
2、被告人XXX是初犯、偶犯;XXX是第一次犯罪,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
同时是受第一被告的影响而介入该案实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
根据:《最高群众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况,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XXX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
XXX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同时,XXX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写有《认罪保证书》,保证不再犯罪,也多次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表示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诈骗罪罪轻辩护词范文有立功表现

刘某骗罪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刘某、史某骗罪一案刘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根据庭前对案卷的查阅及法庭审理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公诉机关也认定了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辩护人没有异议。
并且,刘某在案件侦查阶段就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从侦查阶段到今天庭审,始终如实供述,坦白、悔罪,请合议庭在量刑时本着“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的刑罚评价原则,对其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除此之外,根据被告人刘某自述,在案件侦查阶段,刘某曾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张某。
在案件侦查阶段,刘某按照办案机关的安排,给张某打电话,将张某约至办案机关指定地点后,由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将张某抓获。
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立功的规定。
此外,虽然张某被另案处理,但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并不能认定张某不构成犯罪,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刘某确实协助抓捕了同案犯罪嫌疑人,对刘某仍应认定为立功。
因此,请求合议庭对张某被抓捕的具体情况以及案件的处理情况予以查证,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依法认定刘某的立功表现并据此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罚,但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刘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年月日。
诈骗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诈骗罪辩护词(成功案例)案情简介:本案是⽹络诈骗案件,涉及⼈员较多,范围较⼴,性质较恶劣,被告⼈⼤部分都是⼆⼗多岁的年轻⼈,思想⾮常活跃。
王某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
本律师接受王某⽗亲委托后,及时会见王某、阅卷,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
会见期间,给王某讲解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也对王某进⾏了⼼理开导和教育,给他重新做⼈的希望。
法院开庭时,法官也当庭对王某及其他被告⼈进⾏了批评和教育,王某深深认识到了⾃⼰⾏为的违法性,并⾮常诚恳的表⽰,今后定多学法律知识,决不会再做任何违法的事情。
本案代理的⾮常成功,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王某认定从犯,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年⼆个⽉。
附: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亲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为涉嫌诈骗案件中王某的辩护⼈,我通过查阅本案卷宗材料、询问被告⼈和今天的庭审调查,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先,辩护⼈对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王某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王某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本案起诉书中指控被告⼈王某的个⼈业绩涉案数额是17887元,审计的涉案总⾦额是175876元,但辩护⼈认为,构成诈骗罪的要件之⼀就是以⾮法占有为⽬的,那么,对于不以⾮法占有为⽬的的,不能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王某对其他被告⼈的犯罪⾏为及诈骗的数额不知情、也没有参与,王某的⼯资是按照个⼈业绩的提成发放的,王某对其他被告⼈的犯罪⾦额没有⾮法占有的主观⽬的,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王某应对其个⼈参与的犯罪⾏为涉案数额17887元承担刑事责任,⽽不应按涉案总⾦额175876元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应当认定为从犯。
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帮助作⽤,只是以⼥⼈⾝份通过QQ与客户聊天,然后把客户介绍给杨某某,具体杨某某怎么诈骗客户?诈骗多少?王某并没有参与,也不知详情,因此,王某在本案中只是起的帮助作⽤、辅助作⽤。
根据《刑法》第⼆⼗五条第⼀款、第⼆⼗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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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辩护词(缓刑案例)
简介:被告夫妇伙同他人以买卖药材为名,诈骗某出租车司机现金5000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
一审法院基本上按照辩护意见,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期二年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朱淑艳亲属委托,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庭审。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朱淑艳犯诈骗罪的定性意见无异议,依据证据事实与法律,仅对量刑部分发表辩护意见:
一、本案诈骗金额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
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认定诈骗犯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诈骗金额7万元以上。
本案被告人诈骗金额5万元,尚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依据《刑法》第266条,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意见》,建议将本案基准刑确定为24个月。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在逃的同案犯熊家林从提议诈骗、购买蛇干、设计骗局、安排角色,到指挥实施犯罪、确定分赃方案,起到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被告人朱淑艳、曹志国二人参与犯罪,虽然不能认定为从犯,但相对熊家林而言,所起作用相对较小。
三、被告亲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朱淑艳、曹志国的亲属朱宝红,代为退出了二人犯罪所得的全部赃款,连同赔偿被害的损失,共计5万元。
退还给被害人的5万元,除了二人应退的赃款,还包括了被害人的其他损失,即被熊家林非法占有部分。
依据《意见》第三部分第20条第项,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四、被告人获得了被害人的真诚谅解
因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赃、退赔,得到了被害人高存军的真诚谅解,本案社会危害性被有效降低。
依据《意见》第三部分第22条,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
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五、被告人有认罪悔罪表现
被告人归案后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为初犯。
依据《意见》第三部分第18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0%以下。
另外,本案被扣押的圣达菲汽车是朱淑艳与丈夫曹世国的共同财产,不是朱淑艳夫妻二人的犯罪所得,也不是专门为实施诈骗犯罪准备的工具,而且在诈骗犯罪过程也没有使用该车辆。
建议法庭在本案审结后及时返还被告人。
此外,法院在确定罚金时,还应考虑本案被害人购买蛇干的价值是2450元,被告人违法所得金额是47550元,而非50000元。
希望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采纳辩护人的上述意见。
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田希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