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成功辩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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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与掩饰隐瞒辩护词

诈骗与掩饰隐瞒辩护词

xxx涉嫌诈骗一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xxx被诉诈骗罪的一审辩护人。

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的分析研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予以采纳:一、xxx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本案被告人xxx等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诈骗罪定罪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即有欺诈行为),被害人基于这种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的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结合本案来看,如果将本案被告人以诈骗罪定案,就要求本案被告人实施冒充军警进行诈骗的行为且被害人基于该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将货款或者定金转账给行为人,被告人取得财产使被害人遭受了损失。

综观公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可以看出,本案被告人均未冒充军警人员实施诈骗行为,与被害人并无接触,被害人也不是因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而损失财产,其损失财产与本案被告人多大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本案是在诈骗分子实施诈骗成功后(即诈骗分子已经实际控制诈骗所得赃款,诈骗行为既遂),为了防止自己的犯罪行为暴露被抓获,为了隐匿其犯罪行为而将赃款予以转移的行为引起的下游犯罪。

本案的多名被告人都仅仅是在诈骗既遂后帮助诈骗分子将赃款进行转移,并没有参与实施诈骗的环节,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诈骗罪对本案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二)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更为适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款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摘要:一、犯罪事实确认二、犯罪动机与目的三、掩饰隐瞒手段分析四、法律条款解读五、辩护策略阐述六、总结正文:尊敬的法官、陪审团:针对本案,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此陈述以下辩护意见,以期为我的当事人争取公正、公平的审判。

一、犯罪事实确认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但我们要认识到,犯罪动机和目的是关键。

被告人在案发时,处于情绪失控的状态,其行为并非故意为之。

此外,被告人并非预谋犯罪,而是事发突然,临时起意。

二、犯罪动机与目的被告人犯罪并非出于恶意,而是出于无奈。

其初衷并非伤害他人,而是为了自我保护。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深感愧疚,对被害人及家属表示诚挚的歉意。

三、掩饰隐瞒手段分析被告人承认采取了掩饰隐瞒犯罪事实的手段,但这是出于恐惧和担忧。

被告人深知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因此试图掩盖罪行。

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或恶劣品行。

四、法律条款解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

被告人自愿认罪,具备悔罪表现。

在此基础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五、辩护策略阐述针对本案,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策略:1.强调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诚恳认错,表明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并积极改正错误。

2.提请法官、陪审团关注案件的特殊情况,如被告人犯罪动机、手段等方面,以期获得同情和理解。

3.呼吁法官、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等因素,以实现案件公正审判。

4.争取与被害人及家属沟通,达成和解协议,以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

六、总结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虽犯下罪行,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辩护人恳请法官、陪审团在全面审理案件的基础上,给予被告人公正、公平的审判,并充分考虑辩护意见,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主犯的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主犯的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主犯的辩护词一、前言在当今社会,犯罪行为屡禁不止,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更是司空见惯。

很多时候,犯罪主犯会借助各种手段来掩盖罪行,逃避法律的制裁。

究竟主犯有什么样的辩护词可以为自己开脱?接下来,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探讨这个引人注目的话题。

二、主犯的立场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犯,很多人会选择不认罪或者为自己辩护。

他们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来为自己开脱,声称自己并不知情或者不是实施犯罪的主要人物。

主犯会利用种种手段来掩盖罪行,比如转移资产、虚构交易、误导调查等,以期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

一些主犯可能会编织一系列的谎言来说服他人相信自己是清白无辜的。

三、掩饰隐瞒的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有很多种手段,比如隐匿自己的身份、隐藏资产、伪造文件或证据等。

在金融领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更是一种常见的现象,比如利用虚假的合同、账目来掩盖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还有一些主犯会洗钱、转移资产,或者通过各种管道来将犯罪所得变现。

这些手段都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最终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四、法律的制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并非长久之计,一旦被发现,主犯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在现代社会,各国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打击这种行为,比如洗钱法、反贪污法等。

一旦主犯被法律制裁,将面临罚款、刑事责任甚至坐牢等严重后果。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仅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行为,更是对法律的践踏和挑战。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一行为,我认为应该严格依法打击,绝不容忍。

作为一名公民,我们不能坐视不管,而应该主动举报此类行为,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尽一份责任。

对于主犯来说,应该勇敢地承担自己的罪行,而不是寄希望于掩饰隐瞒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唯有如此,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法治才能得以有效执行。

六、总结回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而主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会采取各种手段来掩盖罪行。

然而,这些行为最终不会得逞,法律会严厉制裁这些行为。

我们应该牢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仅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行为,更是对法律的挑战。

掩饰隐瞒罪所得罪辩护词

掩饰隐瞒罪所得罪辩护词

***涉嫌掩饰隐瞒罪所得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我为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查阅了卷宗并会见了被告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书面意见:本律师对被告人李**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无异议,但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一直从事正当职业,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偶然认识了孙**,因欠孙**5000元,没有钱还,不得已从听从孙**安排,为他人转钱洗钱,用案涉全部获利款项5000元偿还李孙**的债务,导致其触犯法律。

李**的行为有无奈和被胁迫的成份,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端正、诚恳,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本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要考虑到被告人因欠他人钱款而被他人引诱胁迫而导致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且李**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真诚认罪悔罪。

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敬请法庭参考。

此致**市**区人民法院辩护人:******年**月**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主犯的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主犯的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主犯的辩护词【知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主犯的辩护词1. 引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直是刑事案件中备受争议的问题。

对于主犯来说,他们不可避免地会面临道德与法律的两难境地:他们希望保护自己的利益,逃避法律的制裁;另他们也希望维护自己的自由与尊严。

而作为主犯的辩护律师,我们的职责是为主犯提供合法合理的辩护,以期在司法程序中获得公正与公平的对待。

在本文中,我将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问题,代表主犯发表一份辩护词,旨在深入探讨这一充满争议的主题。

2. 主犯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主犯,我想从个人的角度出发,解释和辩护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我深知我犯下了法律所禁止的罪行,但我也希望您能理解我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在当前执法体系下,我对被刑事起诉的恐惧和对个人权益的担忧促使我采取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

然而,在这里,我并不是试图为自己开脱罪责,而是希望你们能听取我的心声,了解背后的原因。

3. 了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在正式进入论述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含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指主犯通过各种手段,将非法获取的财物、资金或其他利益隐藏起来,使其不被外界察觉和追查。

常见的手段包括将犯罪所得合法化、转移财产、操纵账目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仅仅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更是为了继续享受犯罪所带来的利益。

4. 主犯的立场和辩护理由尽管我承认我所采取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然而,在这背后,存在着一系列我所面临的困境。

现行执法体系对主犯的制裁过于严厉,一旦被抓获,将面临长期的监禁和丧失自由的惩罚。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不得不采取掩饰行为来保护自己的自由和利益。

我也担心被判决后,我的财产会被无限扣押和没收,这将对我和我的家人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可以为我提供继续享受非法利益的机会,并为我的家人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我希望您理解我作为主犯在心理上的困境和压力。

面对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厌恶,我必须不断操控自己的情绪,以保护自己的尊严和心理健康。

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以及在座的各位,大家好。

我是被控方的律师,今天我将为我的客户提出辩护词,就掩饰隐瞒犯罪这一指控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得到严肃对待和惩罚。

然而,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被告人是无罪的直到被证明有罪的。

这就要求我们对控方提出的指控持怀疑态度,并且要求控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

针对掩饰隐瞒犯罪的指控,我想提出以下几点来进行辩护。

首先,控方必须证明被告人有意地进行了掩饰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是一种主观的行为,需要证明被告人有意地希望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

如果无法证明被告人有意地进行了掩饰行为,那么控方的指控就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控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掩饰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被告人的掩饰行为并没有直接导致犯罪行为的成功,那么被告人就无法被控以掩饰隐瞒犯罪的罪名。

此外,我还想提出被告人可能存在的合法理由或辩解。

例如,被告人可能会辩称自己的掩饰行为是出于某种特殊的情况下的必要之举,以保护自己或其他人的利益。

如果被告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是遵循了合法的原则和道德准则,那么他的行为就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此外,我还想指出,掩饰隐瞒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人们在面对严重的后果和惩罚时,往往会选择掩盖自己的错误。

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是不负责任或有意逃避法律责任,而是反映了人的本能反应。

因此,我们应该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理解和宽容。

综上所述,被控方可能存在合理的辩解和证据来反驳掩饰隐瞒犯罪的指控。

我要求法庭在审判过程中保持中立,权衡控方提供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陈述,确保公正地对待我方的辩护权益。

非常感谢您的聆听。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和各位评审团成员,
我作为本案被告的辩护律师,将为您呈现的辩护词是有关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的问题。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我完全了解犯罪行为是不可接受的,并且我绝不意在为犯罪行为辩护或去除罪责。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我将为被告辩护的焦点是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而不是犯罪行为自身。

首先,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并不等同于犯罪行为本身。

被告并没有参与或参与犯罪行为,而是在被告知犯罪行为发生后的某个时间点才了解到犯罪所得的来源。

被告并没有主动追求获得这些犯罪所得,也没有参与其转移或使用。

因此,被告对于这些犯罪所得的掩饰和隐瞒并不等同于主观上的犯罪意图。

其次,我想指出的是,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的原因可能是出于个人利益、家庭和亲情等因素的考虑。

被告可能因为对他人的关怀和爱而决定掩饰犯罪所得,以避免对家人、朋友或其他亲人的不利影响。

这并不意味着被告支持犯罪行为,而只是因为关系到他人而做出的一个困难决定。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被告对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伤害或危害。

这些犯罪所得可能在某种程度上会给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带来损失,但被告并没有以任何方式进一步激励或利用这些犯罪所得。

相反,他们可能会尽力保护这些犯罪
所得不会被进一步滥用或导致更多的犯罪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被告进行了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这并不等同于对犯罪行为本身的纵容或同谋。

被告的行为是出于个人和人道主义的考虑,没有给社会造成进一步伤害。

因此,我请求您在判决中权衡这些因素,并给予被告一定的宽恕和考虑。

非常感谢您对我的演讲的聆听。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词标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辩护词:法律的边界与个人选择尊敬的法官、陪审团和在庭上的各位朋友们: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站在这里,向各位解释并为我所代理的案件提出辩护。

我的辩护重点是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合法性,并表达被告人在个体选择与道德判断之间的困境。

我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我的辩词。

首先,我要强调法律的边界。

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础,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多元的解释。

凡是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并非非法。

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未直接触犯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相关罪名,因此,我们有理由主张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然而,在强调法律边界的同时,我们也需明确区分掩饰与隐瞒的含义。

掩饰行为即通过相关方式改变、隐藏或掩盖犯罪所得的真实来源,而隐瞒行为则意味着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违反法律义务。

被告人仅仅是从他人手中接受了法律上认可的款项,并没有主观隐瞒真相或故意掩盖所得。

我们认为被告人在这一点上并没有违反法律义务或者道德底线。

其次,我要强调个人选择与道德困境。

被告人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他来自一个贫困的背景,穷困潦倒的生活曾经无情地对他施加了巨大的压力。

然而,机缘巧合之下,被告人得以获得了一笔源自他人犯罪所得的款项,这无疑让他短暂地摆脱了贫困。

是的,他没有报警,没有举报,但我们可以理解他在此刻所面临的道德困境。

在个人选择面前,我们常常置身于无法取舍的境地:是选择维护正义还是保护家庭?是出头而揭发他人的罪行,还是接受他人的帮助以改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被告人在选择接受犯罪所得时也许犯下了一时的错误判断,但我们不能因此否认他所做出来的艰难选择。

最后,我要呼吁对被告人的宽容与理解。

被告人并非一个冷血无情的罪犯,而是一个希望过上更好生活的普通人。

他并未侵犯任何他人的权益,相反,他从未想过将这笔钱用于不正当目的。

为了保护自己、保护家庭,被告人做出了一个错误的选择。

我们应该将其视为一个教训,而不是对其进行过度的惩罚。

在结束我的辩护词之前,我要再次强调,法律的边界需要我们不断审视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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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曾永红、李松琴律师担任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

经过刑事诉讼程序,辩护人对本案的案情已经有了清晰的认识,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构成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量刑。

1、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无论是否明知其实施转账分流的资金来源于诈骗所得,均不成立诈骗罪。

其一,李某某等人对于有关资金可能属于犯罪所得,是属于违法性认识。

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基本前提,如果不明知有关资金属于犯罪所得那是没有违法性认识是不成立犯罪的。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此条规定已经明确在事前无通谋的情况下,明知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条件。

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是客观行为要件。

因此,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明知是诈骗所得而予以协助转账、取现的属于诈
骗罪的共犯是存在逻辑错误的。

明知不是犯罪行为,通谋才是。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各被告人与犯罪团伙存在通谋行为。

2、无论王某某是否与诈骗团伙是否存在事先通谋,对于李某某均只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理由如下:其一、王某某实际存在两个行为一是组织谢某、李某某等进行转账,取现等洗钱活动,二是向诈骗团伙发送银行卡。

因此,李某某等人与王某某的犯罪故意存在重合,但不完全相同。

也许诈骗团伙归案以后能够查证王某某与其有通谋行为,甚至追究王某某的诈骗罪刑事责任。

但并不影响本案各被告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其二、目前与王某某联系接单的上家身份不明,虽然从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损失的资金部分流入各被告管理的银行卡,但仍然不能确定与王某某联系人员属于诈骗团伙成员以及存在共谋的客观事实。

3、李某某等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诈骗等上游犯罪既遂以后独立实施的下游犯罪。

即便没有李某某等人的参与,也不会显著提升诈骗的成功率。

电信诈骗成功率的高低取决于诈骗团伙对于被害人的识别、诈骗媒介的利用、诈骗情景的设计等因素。

而不再于资金被骗后的多手转移、隐瞒。

因此,即便没有本案被告人的参与,电信诈骗的危害和风险依然没有消除。

因此,各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增加了公安机关查缉诈骗的难度,而非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本案各被告的行为,与电信诈骗行为从社会危害性来讲明显不具有相当性。

二、对李某某的量刑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节
1、在本案中,李某某应认定为从犯。


(1)关于李某某入股10万元不应明显影响他在本案中的从犯地位的认定:其一、该款确系由王某某借用,且因其无法偿还后由其提出让李某某作为股东,但实际上10万元已经用尽,只是王某某的还
款方式,10万元对案件发生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并且王某某只是口头承诺分红,事后并未兑现,实际上该团伙运作的开支都由王某某负责,李某某也并没有按照20%分取利益,李某某也没有从事团伙的管理工作。

(2)李某某系受王某某的安排、管理。

从所有人的供述都能够明确证实,王某某是该团伙的实际组织者和最大获益者和犯罪资金引入者,李某某等人只是听从安排工作,作用较小。

其他的都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2、李某某系坦白并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从李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笔录来看是第一时间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属于各被告人中认罪态度最好的被告人之一,又当庭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

受王某某裹挟教唆才加入犯罪团伙,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低。

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为体现罪责行相适应,和避免量刑畸轻畸重,本案应当为本案的上游诈骗犯罪团伙归案后的量刑理由余地和空间,因此不宜对本案被告人判处过重刑罚。

4、李某某家庭条件困难,系家庭顶梁柱。

李某某的母亲患有脑梗、糖尿病,父亲患有慢性肺炎,跟随他们家居住的叔叔属精神残疾,三人均需要定期治疗和检查,李某某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全家的依赖,请求法院考虑其特殊的家庭情况,酌情考虑。

5、综合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涉嫌犯罪的金额以及获利、参与度的情况。

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建议人民法院在4年以内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予采纳!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曾永红、李松琴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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