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 诈骗罪 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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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案律师辩护词是怎样的?

电信网络诈骗案律师辩护词是怎样的?

The way to grow is to know how to shut up and work hard, to be low-key and humble, to learn to be strong, and to be the person you want to be in every cherished da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电信网络诈骗案律师辩护词是怎样的?电信网络诈骗案律师辩护词是对于本案的一个具体的犯罪和事实方面的认定问题的话,做出一定的辩护,比如说根据我们国家刑法当中266条并没有构成这样的一种诈骗罪,第2个部分自然就是关于量刑来进行,一定的从轻的建议。

一、电信网络诈骗案ls辩护词是怎样的?尊敬的法庭:福建__ls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ls作为本案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陈__的辩护人,现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并就本案客观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关于本案的定罪及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一)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__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的指控,没有异议。

(二)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具体理由如下:1、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陈__共参与诈骗成功11起,诈骗金额计人民币204750元。

可在这起诉书所认定的第二项事实即11起诈骗成功案件中,其中11个被害人,仅有4个被害人在报案时有附上被骗时的汇款凭证,其余7个被害人均没有附上汇款凭证。

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本案的重要物证之一,即被告人诈骗所用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公诉机关并没有当庭提供并举证。

由于在起诉书所认定的第二项事实有7个被害人在报案时均没有附上汇款凭证,加上本案五个被告人的供述数额及诈骗时间均不太确切和具体,也无法相互印证。

如果没有被告人诈骗所用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来作进一步的印证,那么被害人所报案的被骗数额根本无法得到核实和确定。

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院,亲爱的审判长:
我代表被告对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的指控提出辩护。

经过详细的调查和对证据的审查,我们坚信被告无罪,并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们认为控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意诈骗的行为。

在此案中,被告并没有使用任何虚假的手段或欺骗性行为来获得他人财产。

相反,被告是在诚信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并没有故意欺骗他人。

其次,控方在指控中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故意实施诈骗的动机。

被告在交易过程中没有显示出任何非法目的,他的行为并未显示出违法意图。

最后,控方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告个人情况和背景,他是一个勤劳守法的公民,从未在过去有过任何犯罪记录。

这是被告第一次面
对这样的指控,他对此感到无辜和沮丧。

法庭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并给予被告一个公正的评判。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庭认真审查本案的证据,并对被告进行
无罪判决。

我们相信正义会得到伸张,被告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

谢谢您的审议。

被告辩护人
日期。

关于诈骗罪一案的辩护词

关于诈骗罪一案的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湖南人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今天出庭参加诉讼。

在开庭前,我多次会见了我的当事人,认真听取了当事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查阅研究案件材料,并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

我并不同意公诉方对我当事人***的指控,该案中,***不但不满足诈骗罪从犯的主观要件,而且其本身也是案件的受害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现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我的当事人***不具备诈骗罪从犯的主观要件诈骗罪从犯的主观要件必须要是其余主犯的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之间的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在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对这一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而***从始至终都是处于对***的盲目信任,以至于对其言听计从。

而除了***自己,他对所有的人都是讳莫如深。

所有的人都轻信了***,包括***本人,我的当事人***对于***对她的各种安排事项,认为都是其合作的一部分。

而***并不知其行为已经欺骗了所有人,并且给村民造成了伤害。

第二、我的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只能通过行为人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来认定,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利用合同,以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但是,我的当事人樊丽确认为自己是应***的要求,帮其开展业务,同时领取自己的合理回扣,两者是合法的商业合作关系,通过一系列调查我发现,***对***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更不存在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从而谈不上诈骗罪从犯的问题。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从以上可以看出我的当事人***从始至终都是个被害人,由于对于***的过分信任造成了其经济上的损失,其家庭更是举步维艰,辩护人再次恳请法庭实事求是,查明事实、秉持正义、依法对我的当事人***做出公正的判决,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参考采信。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文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文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经典范文# 诈骗罪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上诉人[上诉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经过仔细查阅卷宗材料、会见上诉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我对本案有了更为深入的了解。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为上诉人进行辩护,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作出公正的裁决。

一、关于案件事实认定。

1. 交易的复杂性与误解。

大家想想,这个案子中的所谓“诈骗”行为,其实更像是一场由于双方对交易理解不同而产生的大乌龙。

上诉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交易往来,可不是那种简单明了的一锤子买卖。

就好比两个人在一个迷宫里找出口,都以为自己走的是对的路,结果走岔了就互相指责对方使坏。

在他们的交易中,涉及到很多复杂的商业条款、行业惯例以及口头约定。

这些东西就像一团乱麻,搅和在一起,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比如说,在[具体交易环节],上诉人以为按照他们之前在这个行业里的做法,这样做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他就像一个在熟悉的道路上开车的司机,一直都是这么开的,突然被人说开错了,他自己也是懵的。

所以,这并不是上诉人故意设下陷阱去欺骗被害人,而是双方在这个复杂的交易迷宫里迷失了方向,产生了误会。

2. 主观故意的证据薄弱。

要认定诈骗罪,主观故意可是个关键因素。

可在这个案子里,检察官说上诉人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证据却像是在沙滩上建高楼,根基不稳啊。

我们看整个案件过程,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表明上诉人从一开始就计划好了要骗被害人的钱。

他在交易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如果单独拿出来看,都是在正常的商业操作范围之内的。

没有那种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迹象,不是像那些真正的诈骗分子,眼睛里冒着骗钱的光,设计好了一整套骗局就等着人上钩。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去菜市场买菜,和菜贩因为价格、分量有点小争执,你不能就说这个人是诈骗犯吧?他可能只是对这个菜的价值有自己的看法,想争取更合理的交易。

在这个案子里也是一样的道理,上诉人只是在交易过程中,和被害人在一些交易细节上有分歧,不能因为最后结果不好,就硬给他扣上诈骗的帽子。

程某某涉嫌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一审辩护词~数十万犯罪数额终获轻判

程某某涉嫌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一审辩护词~数十万犯罪数额终获轻判

程某某涉嫌诈骗罪(电信⽹络诈骗)⼀审辩护词~数⼗万犯罪数额终获轻判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民陪审员:浙江泽⼤(绍兴)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程某某母亲的委托并征得被告⼈本⼈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审辩护⼈。

接受委托后,本⼈仔细查阅了本案全部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程某某,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本⼈对于本案已经有了全⾯地了解。

现在,本⼈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恳请采纳:⼀、公诉机关就被告⼈程某某的涉案⾦额认定错误辩护⼈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程某某诈骗⾦额为⼈民币291756元,没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因为直到今天开庭之⽇为⽌,并⽆相应证据证明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期间之外的诈骗⾏为以及相应的⾦额,⽽且起诉书也仅指控了6⽉14号到6⽉22号期间的诈骗⾏为,⽽有证据证明的全部受害⼈在该期间被骗总⾦额为8万多元,因此我认为应当据此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及⾦额。

⽽被告⼈程某某的诈骗⾦额应当根据其⽀付宝交易记录、IS聊天记录以及被害⼈的陈述综合认定,同时要结合其以⽀付宝收取房租的实际情况,对相应⾦额予以扣除。

结合上述情况以及法庭调查期间查明的事实,被告⼈程某某在“天龙团”期间,通过实施诈骗⾏为获利1205元⼈民币,受害⼈在其⼿上总共受骗⾦额为7000元左右。

辩护⼈认为,被告⼈程某某⼯作仅三天,⽽且这三天中也仅有下午有具体实施犯罪⾏为,获利不⾜2000元,但被认定涉案⾦额为30万元左右,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情理,违反了慎刑和宽⼤处理的刑事政策导向,⽽且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纵观所有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除刚才公诉机关提到的法发[2016]32号以外,没有任何规范性⽂件认定各被告⼈的犯罪⾦额是按照其参与天数来定的,起诉书这样指控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

⽽针对公诉机关所提到的,根据法发[2016]32号(即两⾼⼀部《关于办理电信⽹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络诈骗司法解释》))第四部分第(⼆)条 “多⼈共同实施电信⽹络诈骗,犯罪嫌疑⼈、被告⼈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为承担责任。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关于XXX诈骗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接受XXX的指派,指定我作为XXX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

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XXX有以下几点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情节不严重。

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

根据被告人XXX、XXX 《讯问笔录》:被告人XXX首先提议,后又叫的XXX,在2012年7月份的一天,XXX纠集另外四名被告人到登封进行诈骗。

XXX是在XXX的唆使下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1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

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

2、被告人XXX是初犯、偶犯;XXX是第一次犯罪,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

同时是受第一被告的影响而介入该案实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

根据:《最高群众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况,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XXX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

XXX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同时,XXX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写有《认罪保证书》,保证不再犯罪,也多次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表示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诈骗罪罪轻辩护词范文有立功表现

诈骗罪罪轻辩护词范文有立功表现

刘某骗罪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刘某、史某骗罪一案刘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根据庭前对案卷的查阅及法庭审理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公诉机关也认定了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辩护人没有异议。

并且,刘某在案件侦查阶段就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从侦查阶段到今天庭审,始终如实供述,坦白、悔罪,请合议庭在量刑时本着“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的刑罚评价原则,对其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除此之外,根据被告人刘某自述,在案件侦查阶段,刘某曾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张某。

在案件侦查阶段,刘某按照办案机关的安排,给张某打电话,将张某约至办案机关指定地点后,由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将张某抓获。

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立功的规定。

此外,虽然张某被另案处理,但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并不能认定张某不构成犯罪,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刘某确实协助抓捕了同案犯罪嫌疑人,对刘某仍应认定为立功。

因此,请求合议庭对张某被抓捕的具体情况以及案件的处理情况予以查证,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依法认定刘某的立功表现并据此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罚,但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刘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年月日。

辩护词 诈骗罪(认罪认罚)

辩护词  诈骗罪(认罪认罚)

辩护词| 诈骗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依法指派本所xxx、xxx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庭审活动,辩护人经与被告人确认案情、翻阅案件材料,现根据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x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及认定的诈骗金额不持异议。

二、从本案的量刑来看,被告人xxx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xxx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希望法庭能够给予被告人xxx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系初犯、偶犯,此前并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

根据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出具的《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通过一系列公安网络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比对,并未在上述系统中查询到被告人的违法犯罪经历。

被告人xxx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一直是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

本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刑律铸成大错,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xxx在本案中仅是作为“业务组长”主要负责业务小组日常管理,并未负责公司总体运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核心业务,也没有对各点位开展综合管理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xxx从轻、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xxx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愿意认罪认罚。

被告人xxx于2022年xx 月xx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自身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

不论是公安侦查阶段还是检察机关公诉阶段,xxx均主动、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侦查、讯问,毫无保留的陈述案件的来龙去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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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

现辩护人就本案事实,结合庭审的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及犯罪事实的认定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在犯罪事实方面,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中5起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扣除相应的数额,以221850元认定本案的犯罪数额。

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包XX、张XX、黄XX被诈骗案与本案被告人无关。

1、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上述被害人遭遇类似的诈骗手法从而将款项汇入李XX、樊XX的银行账户,但无法证明该三起诈骗发生时上述户名为李XX和樊XX的银行卡系由本案被告人持有、钱款由本案被告人提取;另,侦查机关亦未从被告人处扣押到与上述三名被害人所接的诈骗电话号码相关的电话卡,同样没有证据证明三名被害人接到的诈骗电话系由本案被告人拨打的。

2、本案三名被告人均未供述对包XX、张XX、黄XX实施了诈骗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首先,公诉机关在没有其他证据与三名被害
人的陈述形成证据链,从而证明上述三起诈骗行为系由被告人王某某实施,仅以本案被告人使用过李XX的银行卡诈骗了被害人陈余,以及被告人使用过樊XX的银行卡,就推定包XX、张XX转款至李XX的银行账户、黄XX转款至樊XX的银行账户也是由本案被告人诈骗行为所致,明显具有主观臆断性。

其次,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上述三起诈骗犯罪,即共同犯罪。

但在上述三起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各自的分工、具体的行为以及分赃的情况等影响量刑的情节均未查明。

因此,无法达到上述法律规定中第(一)项“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的要求。

最后,本案尚且不能排除上述三起诈骗行为仅由被告人朱光照与戚双喜二人共同实施、或二人当中的一人单独实施、又或是其中一人与案外人员共同实施的合理怀疑。

加上案涉诈骗手法在当地是人尽皆知并被广泛使用以及用以诈骗使用的银行卡具有极快的流转性。

所以,本案同样无法排除上述三起犯罪行为均由他人利用同样的手法使用李XX和樊XX的银行卡实施的可能性。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三起诈骗犯罪的证据不符合确实、充分的条件,依法不能认定。

(二)颜XX被诈骗案亦与本案被告人无关。

首先,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犯罪同样没有供述,且存在证据不符合确实、充分的条件的问题。

此外,本案用以证明该起被诈骗款项支付的证据仅为被害人颜XX提供的支付宝手机截图,该截图作为证据本身并不具备合法性与真实性,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同时,侦查机关亦未调取户名为张煊龙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导致本案无法查明颜XX是否实际向张煊龙的银行账户转账15000元。

因此,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该起诈骗犯罪事实的发生。

综上,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对包XX、张XX、黄XX、颜XX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恳请法庭对上述四起犯罪事实及金额予以扣减。

(三)上海地区某被害人被诈骗案依法不能认定。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骗人产生错误认识,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

其中,“被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属于诈骗罪中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本案中,虽有被告人的供述和银行交易明细,但没有明确的“被害人”,无法证明汇款人系因本案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向樊XX的账户汇款,因此,本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能认定该起犯罪事实成立。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诸多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一)被告人王某某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具体理由如下:
1、从犯意提起的角度上看,被告人朱光照、戚双喜均供述是对方提议。

因此,被告人王某某显然不是犯意的提起者。

2、从参与共同犯罪的主动性上看,被告人王某某系受邀参与犯罪,相关的犯罪工具亦并非由其提供,其对人员的分工以及所得的款项均没有支配权,其自身完全处于听从安排和指挥的状态。

3、从是否为主要获利者上看,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对于所得的款项并没有支配权,分赃较少,也可以看出其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

综合全案考量,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首先不是犯意的发起人,也不是诈骗剧本及犯罪工具的提供者,没有参与共谋,是在受邀的情况下参加的,对整个犯罪活动没有处于组织和指挥的地位,更不是主要获利者。

因此,应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积极退赃,向被害人陈余退还全部赃款并获得谅解,应酌情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某因一念之差参与实施诈骗犯罪,系初犯、偶犯。

到案后,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其参与实施的主要犯罪事实进行了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案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有诸多的疑点,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不能认定系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实施。

因此,恳请法庭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公正的判决。

福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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