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20200426224426)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诈骗数额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诈骗数额尊敬的先生/女士,我是一名法律顾问,收到了您关于涉及诈骗罪的咨询案件。
根据您提供的事实和情况,我给出如下关于涉嫌诈骗数额的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诈骗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我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诈骗数额的划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诈骗数额从而决定了该罪的性质以及适用法律手段的严重程度。
如果涉及的诈骗数额在人民币五千元(即六百美元)以下,一般应当认定为轻微诈骗,属于轻罪,可能会面临罚款以及拘役的处罚。
然而,如本案涉及的诈骗数额达到了人民币七百元(即九十美元)以上,该数额已超过了轻微诈骗的限度。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这种情况下被视为“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普通诈骗。
普通诈骗犯罪所涉及的刑罚种类比轻微诈骗要更为严重。
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普通诈骗的犯罪行为要求返还财物、支付损失、支付罚金,甚至可以进行拘役、有期徒刑的处罚。
因此,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如果被判定为普通诈骗,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涉及的具体法律条款和法律适用的细节可能因地区而异,并且法官将根据案情,在法律上做出最终的决定。
在此情况下建议您寻找一位资深的刑事律师,了解案件的细节并就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法律建议。
最后,作为一名法律顾问,我建议您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尽快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有其他问题,请随时与我联系。
祝您好运。
此致,[您的名字]法律顾问。
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的要求,我将为您提供有关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涉及欺骗他人以获取财产或利益。
以下是我对诈骗罪相关法律的综合分析和评估:首先,我将解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关法律规定。
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欺骗行为、责任人的故意、欺骗导致他人产生错误的信念、被欺骗人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
根据不同司法体系,这些要件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
此外,对于诈骗罪的严重性和刑罚,也会有不同的规定和司法实践。
其次,我将评估诈骗罪的证据标准。
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要对某人定罪诈骗罪,通常需要清晰、具体、可信的证据来证明上述构成要件。
这可能包括证人证言、文件证据、财务记录、电子邮件和其他相关证据。
要求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有意欺骗他人以获得不正当利益,并导致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
接下来,我将讨论刑罚和惩罚措施。
诈骗罪的刑罚根据严重性和罪行造成的损失而变化。
一般来说,诈骗罪的刑期可能从罚款开始,然后可能会增加到缓刑、监禁和社区服务等刑罚。
有些司法管辖区还可能会追加没收不法所得或追诉附带民事责任等。
最后,我建议您采取的法律行动。
如果您相信自己成为了诈骗行为的受害人,您应该第一时间报案,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您还可以考虑咨询律师以获取更详尽的法律建议,并了解您在此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法律行动选择。
总结,诈骗罪是一种涉及欺骗他人以获取财产或利益的严重犯罪行为。
了解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证据标准和刑罚,对于受到这一罪行的人提供帮助。
但请注意,这仅是一份概述性的法律意见书,具体法律问题仍需要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和个性化的建议。
希望这封法律意见书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与我联系。
此致,(您的名字)。
报案不成立的法律意见书

报案不成立的法律意见书某事件报案不成立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我代表律师事务所向您提供法律意见,针对您的报案,经过仔细研究和审理,我认为该报案不成立。
现将我的意见详细陈述如下。
根据您的报案,您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下盗窃罪。
根据我所了解到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我认为报案不成立的主要原因如下:首先,关于被告人的人身特征以及盗窃行为。
根据您的报案描述,被告人李某于某日在您的家中盗窃了现金和贵重物品。
然而,您对于被告人的人身特征的描述并不明确,如年龄、身高、样貌等重要信息都未出现在您的报案中。
这使得警方难以确切锁定嫌疑人,从而对您的案件调查产生不可控的困难。
其次,关于您提供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案人提供的证据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盗窃行为。
然而,在您的报案中,您并没有提供任何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您所提供的证据及情况都是基于您的猜测和推断,而并非有力的、确凿的证据。
警方在调查中也未能找到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您的指控。
此外,关于案发现场的调查。
警方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时,并未发现被告人的任何痕迹或相关物证,这增加了您指控的不可信度。
事实上,无论是如果依法要求保存相关证据,还是监控录像等材料都未能提供到警方,这给案件的调查和定罪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最后,关于您的动机。
在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后,我们发现您和被告人之间曾存在过激烈的争执。
这表明您可能存在个人动机来诬告被告人。
法律明确规定,报案人不能滥用申述权,而必须如实陈述犯罪事实。
如果报案人在报案过程中有不当动机,报案将被视为恶意报案。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我认为您的报案不成立。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您的指控无法成为对被告人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
如有其他问题,欢迎进一步咨询。
此致顺祝商祺您忠诚的律师。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诈骗罪法律意见书⼀、《刑法》第⼆百六⼗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使⽤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本案中,涉案嫌疑⼈陈某由于曾经对被害⼈有过帮助,其利⽤了这⼀优势取得了被害⼈的信任,便以被害⼈为⽬标。
⾸先,在客观⽅⾯陈某采取了欺骗的⼿段,虚构了借钱买房的事实,隐瞒了⾃⼰真实⾝份(因为前后两次借款其出⽰了两份不同的⾝份证复印件,⽽且被害⼈按⾝份证上的地址到其户籍地时,该地村民反映村⾥并⽆此⼈)。
被害⼈由于陷于陈某的欺骗,信以为真,两次将钱通过现⾦交付和银⾏转账的⽅式交付给陈某,⾦额达20万之巨。
陈某得款后,并没有⽤于买房或者办理抵押,⽽是⽴即采取搬家、停机的⽅式断绝了与受害⼈的联系,携款潜逃并将该款⽤于挥霍享乐的腐朽⽣活⽅式,⾄今毫⽆⾳讯。
由此可见,陈某苦⼼专营,在“借款”之初就具有⾮法占有该笔钱财的主观意图,毫⽆归还本意,诈骗性质暴露⽆遗。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该法律问题的若⼲问题的解释》规定:陈某诈骗既遂,⾦额达20万之巨,属于数额特别巨⼤,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追诉。
⼆、本案不是普通借贷纠纷。
正当、合法的借贷关系,借⽤⼈多是以真实⾝份提出,注明正当⽤途,在借贷双⽅相互了解、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建⽴起来的合法关系。
⽽以借贷形式的诈骗,⾏为⼈多编造虚假情况,隐瞒真实姓名和⾝份,虚构借贷⽤项,使对⽅受蒙骗,是⼀种⾮正常交往。
正当的民事借贷关系,使⽤⼈即便事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法归还,失去偿还能⼒,但是其仍然具有偿还的诚意,积极履⾏偿还义务,即便暂时外出躲债,⼀旦情况好转便会归还,这说明借⽤⼈主观上没有⾮法占有的故意。
⽽那些采取捏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借款后⼤肆挥霍或⽤于⾮法活动致使不能按期还债,甚⾄携款潜逃、断绝联系的,⾏为⼈既⽆偿还诚意,也⽆归还能⼒和⾏为,应按诈骗罪论处。
三、本案不是民事欺诈。
所谓民事欺诈⾏为,是指⼀⽅当事⼈为了使对⽅陷于错误,故意向对⽅⽰以不真实的事实,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给对⽅造成损失的⾏为。
谢均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正文:一、案件背景谢均,男,汉族,1980年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
2010年,谢均因涉嫌诈骗罪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过长达一年的侦查,谢均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件。
二、案件经过1. 侦查阶段2010年,谢均因涉嫌诈骗罪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谢均涉嫌诈骗的金额巨大,涉及受害人众多。
经过侦查,警方掌握了谢均诈骗的证据,对其进行了逮捕。
2. 审查起诉阶段2011年,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谢均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谢均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认为谢均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3. 审判阶段2012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谢均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谢均的辩护律师提出,谢均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4. 判决阶段2013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谢均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谢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谢均的辩护律师继续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经过审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1. 谢均法律案件的争议焦点谢均法律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其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谢均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争议的焦点。
2. 谢均法律案件的启示谢均法律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有以下几点:(1)法治观念的重要性。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石,树立法治观念,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谢均法律案件的发生,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谢某某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前往XXX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谢某某,充分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后,认为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贵院认真考虑我们的意见,驳回XXX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卓刀泉派出所的逮捕申请并要求其立即释放谢某某。
首先,主观方面谢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诈骗罪的认定,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即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
本案中,谢某某之所以帮助余某某投资是在余某某多次的哀求之下才答应的,且余某某是通过第三人了解有关投资情况之后,经第三人介绍认识谢某某的。
对于余某某的投资款,谢某某是被动接受,而不是以占有为目的的主动索取,且事后谢某某确实为余某某开立了投资账户,故谢某某并没有占有余某某财物的故意。
其次,客观方面谢某某没有实施欺诈的犯罪行为,余某某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得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本案中,谢某某从始至终都没有任何虚假的言论,包括在答应帮助余某某开立投资账户时,曾明确告知过余某某该投资行为存在风险,不能保证投资款百分之百的盈利,若投资亏损与谢某某无关,余某某也表示知晓。
此后,谢某某也确实帮助余某某开立投资账户,该账户信息可在谢某某本人投资账户内查看。
由此可见,针对余某某的投资行为,谢某某没有任何的欺瞒行为。
余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正确的认识。
而余某某在将钱款交给谢某某之前,明确的知道该笔钱的用途、风险以及操作模式,且在自己的投资款取得收益的情况下,还介绍自己的姐姐进行了投资。
故,余某某处分自己的财产并非基于错误的认识。
最后,谢某某与余某某之间并不是骗与被骗的关系。
余某某因为其他投资亏损故而要求谢某某按原价购买其账户的行为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谢某某同样作为投资者没有承担余某某投资风险的义务。
诈骗罪无罪辩护意见书范文

诈骗罪无罪辩护意见书范文尊敬的法庭:我担任被告某某的辩护律师,代表被告提交以下的辩护意见书。
首先,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指控被告犯有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犯罪构成之一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在本案中,被告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也未使用任何欺骗手段。
据了解,被告某某在被指控案件中的行为是向他人借款,并在规定期限内还清,但因借款人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据,导致案件的发展转为诈骗罪的指控。
然而,被告并没有使用任何虚假伪装的手段,只是单纯的通过口头约定向借款人借款,并按期还款。
这种行为无法构成欺骗,更谈不上诈骗罪。
其次,被告某某的借款行为并无任何不当之处。
借款是社会交往中常见的行为,也是一种正常的财务往来。
被告没有采取强制手段或者以违法手段胁迫他人借款,而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的。
被告向借款人借款,并且按期还款,充分体现了他对待财务问题的负责态度和良好的信用。
第三,在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有故意欺骗的意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享受证据推定的原则,即证据不足时,应推定有利于被告的事实。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虽然指控被告犯有欺骗意图,但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推定被告无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某某并未犯下诈骗罪的事实和证据。
被告只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了合法的借款行为,无任何欺骗故意。
因此,在此呼吁法庭能够依法判决被告无罪,并根据法律应当享受的权益。
谢谢法庭的审理。
辩护人:某某日期:2022年1月1日。
承认诈骗罪法律意见书

承认诈骗罪法律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XXX的法律代理人XXX律师,我在此提交我对被告人XXX被指控的诈骗罪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被告人XXX因涉嫌实施诈骗罪而受到指控。
根据我对法律的理解和分析,我不得不承认被告人XXX在涉嫌诈骗罪方面有一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藏真相,欺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与原告人进行交易过程中,故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以欺骗对方财物的方式进行了行为,这符合了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我认为在此案中应该考虑被告人XXX的情节和动机。
被告人之前并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他的行为也是出于一时的困难和不得已。
他的诈骗金额在刑法中并不属于巨大数额范围内,而且他也没有使用暴力或其他威胁手段。
此外,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对自己的错误表示悔过之心,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考虑到以上情节,我建议法庭在判决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可以考虑对被告人XXX降低量刑,以减少其刑事责任。
其次,可以要求被告人XXX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并恢复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在判决时可以酌情考虑给予被告人XXX改造的机会,帮助他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综上所述,尽管我承认被告人XXX涉嫌实施了诈骗罪的行为,但我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可以考虑被告人的情节和动机,并采取适当的判决措施,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谢谢您对我的阐述的关注,我期待法庭的决定。
此致X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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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谢某某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前往XXX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谢某某,充分了解案件相关事实后,认为谢某某不构成
诈骗罪,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贵院认真考虑我们的
意见,驳回XXX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卓刀泉派出所的逮捕
申请并要求其立即释放谢某某。
首先,主观方面谢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诈骗罪的认定,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即诈
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
意。
本案中,谢某某之所以帮助余某某投资是在余某某多次
的哀求之下才答应的,且余某某是通过第三人了解有关投资
情况之后,经第三人介绍认识谢某某的。
对于余某某的投资款,谢某某是被动接受,而不是以占有为目的的主动索取,
且事后谢某某确实为余某某开立了投资账户,故谢某某并没
有占有余某某财物的故意。
其次,客观方面谢某某没有实施欺诈的犯罪行为,余某
某也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
相的行为,使得受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财产。
本案中,谢某某从始至终都没有任何虚假的言论,包括在答
应帮助余某某开立投资账户时,曾明确告知过余某某该投资
行为存在风险,不能保证投资款百分之百的盈利,若投资亏
损与谢某某无关,余某某也表示知晓。
此后,谢某某也确实
帮助余某某开立投资账户,该账户信息可在谢某某本人投资
账户内查看。
由此可见,针对余某某的投资行为,谢某某没
有任何的欺瞒行为。
余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正确的认识。
而余某某在将钱款交给谢某
某之前,明确的知道该笔钱的用途、风险以及操作模式,且
在自己的投资款取得收益的情况下,还介绍自己的姐姐进行
了投资。
故,余某某处分自己的财产并非基于错误的认识。
最后,谢某某与余某某之间并不是骗与被骗的关系。
余某某因为其他投资亏损故而要求谢某某按原价购买
其账户的行为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谢某某同样作为投资者
没有承担余某某投资风险的义务。
谢某某出于同情才答应购
买其账户,但余某某却以此为由多次要求谢某某出具收条,
事后余某某又以收条为由控告谢某某诈骗。
余某某的此种行
为我们暂且不论,但谢某某被认定为诈骗罪无任何事实和法
律依据。
另从程序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
料。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中,谢某某曾多次告诉公安机关关于余某某资金流向的事实,但因无银行流水
等实体证据而未被采信。
公安机关仅依据余某某的供述就认
定谢某某涉嫌诈骗罪实属不妥,没有对余某某供述的真实性
进行侦查也没有其他证据与余某某的供述相印证。
单凭一个
主要证据系报案人自身陈述就认定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
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的批捕应格外慎重。
XXX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合以上分析,无论从实体法还是从程序法层面,我们
都认为谢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贵院应
当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并立即释放谢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