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刑释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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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致病致伤致残刑释人员生存权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服刑期间致病致伤致残刑释人员生存权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服刑期间致病致伤致残刑释人员生存权社会保障问题研究服刑期间致病致伤致残刑释人员的生存权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议题。

一方面,这些人员需要得到充分的医疗照顾以恢复健康,另一方面,他们还需要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得到适当的保障和支持。

本文将探讨这一议题,并通过最少三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在服刑期间致病致伤致残的人员面临许多困难。

比如,他们通常会面临医疗资源紧张、设备落后等问题,这些都会影响到他们的康复和治疗。

其次,这些人员出狱后也会面临很多困境。

比如,他们可能失去了家庭、社交网络等支持,而且由于疾病或伤残,他们可能无法从事某些工作。

这些问题会妨碍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得到适当的保障和支持。

在这个问题上,最好的解决方案是加强监狱系统的医疗照顾和康复设施,并在刑释后为这些人员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

现在来看一些具体案例:1、中国福建省福州市福清监狱服刑的一名犯人因细菌感染致病,最终导致肝脏和肾脏功能衰竭,须进行尿液透析治疗。

由于监狱医疗条件落后,治疗效果不佳,导致他的健康状况愈来愈差,甚至面临生命危险。

2、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名犯人在狱中感染上了肺结核,但由于长期得不到及时治疗,最终导致了失明。

他在出狱后无法找到工作,生活贫困,随后在家中自杀。

3、英国的一名刑释人员因服刑期间致残,无法找到正常工作。

他一度靠救济金维持生计,但由于政府削减救济金项目,他最终陷入贫困。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服务于法律正义的前提是要保证服刑人员的人权不被侵害,其中最基本的一项便是其生存权。

对于服刑期间致病致伤致残的人员,我们应该加强监狱系统的医疗和康复设施,并在刑释后给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和支持。

同时,必须充分意识到,这个问题的解决涉及到很多因素的综合考虑,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解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在监狱系统内,需要提高医疗照顾和康复设施的水平,确保服刑期间致病致伤致残的人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分析及防范

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分析及防范

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分析及防范陆旭华①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其中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会重蹈覆辙,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这部分再犯罪人员的犯罪手段往往更残忍,性质更恶劣,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更大。

因此,调查研究他们再犯罪的原因,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造手段,使他们重新做人,不再危害社会,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笔者对资溪县刑释人员再犯罪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现作如下简要分析。

一、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特点从资溪县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年龄结构看,16-25周岁的青少年4例,26-38岁的中青年5例,38岁以上的2例;从犯罪类型看,盗窃4例,抢夺2例,抢劫1例,故意伤害1例,强奸1例,其他2例;从重新犯罪的时间看,均在刑满释放后三个月内出现再犯。

列表如下:结合本市其他县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情况分析,目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主要特点有:1.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和性侵害型犯罪为主要犯罪形态。

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性侵害犯罪是几种比较原①作者单位:资溪县人民检察院始的犯罪形态。

据有关资料显示,这三类犯罪约占近年刑事发案率的67%,有近三分之一为刑满释放人员参与其中,且重大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多数有刑满释放人员参与或组织。

2.反复犯罪,复犯原罪的特点突出。

从上述11例重新犯罪案例看,有4例是原罪即复犯原判罪名,而其余案例所犯罪名为相近罪,其犯意均为获取不义之财。

3.共同犯罪居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

11例案件中参与共同犯罪的有8人,占73%,这明显表露出重新犯罪人员结伙犯罪的特点。

4.文化程度低,流窜作案多,智能型犯罪少。

11名重新犯罪人员,高中文化1人,中专文化1人,初中文化8人,小学文化1人。

由于受教育程度偏低,过早流向社会,初次犯罪时间大多在15—22岁之间,之后在社会上交往的多属社会层次偏低的人员和监狱犯人,形成了难以融入社会主流的心理障碍,不少人便以违法犯罪作为主要谋生手段。

浅析服刑人员出监前期的心理状况及心理教育

浅析服刑人员出监前期的心理状况及心理教育

浅析服刑人员出监前期的心理状况及心理教育作者:刘军龙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0期出监教育,是监狱针对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在基本消除犯罪心理及各种不良行为习惯的基础之上,为确保出监之后尽快适应社会,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而进行的收尾性改造教育工作。

出监教育的内涵广泛,本文仅从服刑人员刑释前期的心理状况及其调适方法入手,通过对服刑人员出监前期的心理分析和相应对策研究,运用正确而有效的教育手段和措施,从而使服刑人员顺利渡过这一特殊改造阶段,达到改造人的最终目标。

一、服刑人员出监前期常见的心理问题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的一季度至半年时间,是心理不安期,面临即将走向社会,很多服刑人员表现出出监前期综合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情感复杂,兴奋又伴有忧虑经过几年十几年服刑之后,刑期即满,释放在即,与家人团聚,欣喜之情溢于言表。

渴望自由,但在兴奋之余,又不得不冷静思考即将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如何适应陌生的社会环境等一系列问题萦绕在心头。

(二)对新生既有激动又有焦虑一想到即将出监,即将获得自由,服刑人员往往会万分激动,有的服刑人员甚至会出现出监前每天都睡不好觉,一天一天地盼望着出监日期的到来。

在这种心理状况下,服刑人员极易产生焦虑情绪,而这种焦虑情绪可一直延续到出监以后,直至适应社会。

通过对部分即将出监的服刑人员进行《社会适应状况测验》表明,大部分服刑人员在出监前期焦虑、烦躁、抑郁等神经质心理和身体症状表现较为强烈,这种心理症状如果带到社会,对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之后,对服刑人员适应社会是不利的。

(三)对择业、生存和社会适应的困惑大部分服刑人员尤其是年龄偏大或缺少一技之长,家里经济基础又不好的人存在这种困惑。

对一些即将出监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状况测验”结果也说明了这一问题的存在。

相当一部分人对出狱后,家人与他人是否谅解自己,生活方面是否又能力,适应社会当前发展等这些问题虽有些心理准备和自信心,但却并不十分充分。

试析刑释人员回归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试析刑释人员回归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及原因

试析刑释人员回归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刑释人员回归社会面临心理、社会保护、社会排斥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与监狱管理不到位、相关法律或制度不够健全、大众思想观念对刑释人员的禁锢以及刑释人员自身因素等有很大关系。

标签:刑释人员;刑释回归;问题及原因刑释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历来备受关注,对刑释人员给予必要的帮扶救助是世界各国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之一。

学者们也关注刑释人员的回归社会情况,尤其是社会学界的专家和学者从不同研究视角,采取不同研究方法对刑释人员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

这些研究成果对刑释人员的成功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尽管如此,我国的刑释人员仍然面临心理、社会保护、社会排斥等方面的问题,这给他们的社会回归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障碍。

一、心理问题一般来说,不同的刑释人员因其服刑时间不同而心理各异。

长久的监禁生活使得他们的环境、生活习惯、物质条件等都发生了变化,而且早已与服刑前的人际网络脱离。

刑满释放往往会打破他们服刑后期相对情绪稳定的状态,而产生了同释放联系在一起的思想负担和心理反应。

服刑人员在释放前都普遍存在对就业的向往、怕受歧视、婚姻恋爱、社会化、形势和环境、重新犯罪六个方面的心理。

他们一般都会有发挥自己在服刑期间所学到的一技之长的愿望;害怕受到家人、邻居等众人的冷落和歧视;重返社会后有逐渐学会适应形势和环境、痛改前非、“牢内损失牢外补”的愿望以及重新振作起来、融入社会的决心,力求做一个守法、知法、懂法的公民。

造成刑释人员这种心理的原因有二:其一,与其服刑期间的监狱教育有很大关系。

由于受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和注重经济效益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在监狱教育的三大手段——“教育、监管和改造”中的“教育改造”工作被其他工作削弱,变成“重监管,轻教育”;教育观念相对滞后;教育缺乏针对性,重视入监教育,轻视出监教育等。

其二,刑释人员易受传统思想的影响。

在贵州省民族地区,民族民间的传统观念或习俗对刑释人员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一)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一)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一)写作提纲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情况已逐步成为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加以分析,采取科学的、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对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人数和重新犯罪率逐年增多、升高(二)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严重,在实施重新犯罪时呈现出罪名多元化(三)在监狱内服刑改造表现较差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较多(四)财产型、暴力型犯罪居多(五)回归社会时间短(六)地区分布不平衡(七)初次判刑刑期较短的青少年比例较大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一)主观因素(二)客观因素三、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一)积极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搞好监狱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罪犯出监教育改造工作,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二)加强刑释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安置帮教工作(三)高家庭素质,改善家庭关系,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目录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4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5三、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7注释及参考文献--—11内容摘要: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已成为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因素.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对策,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健康、有序、稳定地发展,是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社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刑释人员家庭亲属应尽的社会责任。

做好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工作,需要监狱、社会及刑释人员亲属的共同努力。

本文首先阐述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然后分析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这里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最后提出了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即1、积极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搞好监狱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罪犯出监教育改造工作,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

监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惑

监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惑

监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惑一、引言监狱工作是现代社会治安维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包括管理和教育罪犯,确保他们能够改过自新并顺利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监狱工作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惑。

本文将探讨监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二、监狱人员流动性大监狱人员的流动性大是影响监狱工作效率和连续性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发展带来的机会增加以及社会变革等原因,许多监狱工作人员普遍面临挑战,如压力大、低薪、缺乏晋升机会等。

这种高流动性不仅造成了监狱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下降,也对罪犯的改造产生了影响。

针对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提高监狱工作人员待遇,包括提高薪资水平、增加福利待遇和改善工作环境;其次,在选拔培养方面注重专业素质与道德修养的培养,从源头上减少监狱人员流动性。

此外,建立监狱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发展机会,有助于稳定监狱人员队伍。

三、保护罪犯人权与安全并衡平监狱中保护罪犯的人权和保障安全是一项棘手而且常被争议的问题。

虽然监狱是用来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场所,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他们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监狱管理部门往往面临如何对待罪犯人权与安全之间提供平衡的困境。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确保监狱管理行为合法合规。

其次,要加强监督机制,并给予公众更多参与其中的机会,以避免滥用职权等现象。

此外,重点推进关于罪犯改造教育和复出支持措施等方面的改革,在满足安全需求的同时尽可能有效地保护罪犯人权。

四、监狱内部治安问题严重监狱内部治安问题是监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由于罪犯群体本身具有不稳定性,且监狱中存在着强力的利益关系和组织结构,导致监狱内部常常出现斗殴、逃离以及非法交易等违纪违法事件。

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落实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加强对监狱内部的安全防范措施。

其次,建立健全罪犯关系网管理机制,限制罪犯之间的联系,并提高家属与罪犯之间的沟通渠道,增加对罪犯的心理辅导以减少冲突发生。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研究——由山东省成武县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情况引起的思考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研究——由山东省成武县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情况引起的思考
L g l y t m d S c t e a se An o 1() o9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研究
由山东省成 武县刑释人 员重新犯 罪情况 引起 的 思考
王文远
摘 要
裴俊杰
郭爱军
刑罚 的特 殊预 防 目的在 于预 防犯 罪 分子 重新犯 罪 。但是 笔者 在工作 中却发 现 ,部 分地 区刑 释人 员 的重新犯 罪呈
现上升趋势, 有必要对此问题加 以研究。因此 , 笔者选取 山东省成武县为事例, 总结出刑释人 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在此基 础上 , 对刑 释人 员重新犯 罪的原 因进 行 了分析 , 并提 出了遏 制重新 犯罪 的对策 , 以期 达到 预 防和减 少 重新犯 罪 、 维护社 会稳
定 的 目的。
满 后一 个半 月即又 重新 实施 了抢 劫 犯罪 。
二、 刑释 人 员重新犯 罪 的原 因分 析
间 向包 括 l 周岁 在 内的低 龄化发 展 。 : 某不 满 1 周 岁 时将 8 如 刘 5 他 人用 刀砍成 重伤 , 两年后又 用钢管将 他人 打成轻 伤 : 二 , 第 在职
业 方 面, 重新 犯罪 人员 多数 为农 民及无 固定职 业 人员 。 由于刑 满
又 非 08 其 刑释人 员 重新走 上 犯罪 的道 路 。这 迫使 我们 重新 审视 刑释 人 员 年 。刑满 释放 后 , 因赌博 罪 、 法拘 禁罪 在 20 年 被判 刑 ,
的重新 犯罪 问题 。

触犯 的罪 名均 是 因非 法敛 财产 生 。
( ) 四 重新犯 罪 的作案 手 法具有 更 强 的对抗 性 如: 王某 自 2 0 年 以来 曾经 因犯 盗窃 罪 被四 次判刑 。 由于 00 为 切实 了解 刑释 人员重 新犯罪 的现状 , 笔者选取 山东省成武 县 为事例 , 该 县检察 院 自 20 以来办 理的重 新犯 罪案 件进 多次受到 打击 , 对 04年 王某 对 公安机 关 的侦 查和 预审 方法进 行 了研究 ,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对策【范本模板】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对策【范本模板】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及对策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因为其特殊的经历,重新走向社会的特殊身份,以及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和过去有较大变化,并且如今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种种自身和社会原因,从而导致部分刑释人员不能正常融入社会,容易走上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直接构成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严重隐患。

而致使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因素是十分复杂,那么如何化解社会中的这一矛盾,减少和预防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让社会更趋于和谐稳定,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课题.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现状及特点刑释人员是指,依据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刑期,通过执行刑罚和改造,服刑期满,由刑罚执行机关依法解除其监禁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和其他相关权利的人员。

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因违反国家法律而犯罪,称为重新犯罪,一般来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称为累犯,量刑时会从严、从重处罚。

国家对累犯的处罚在逐年加强,但根据近几年我国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现状,情况却不是那么乐观,分析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逐年上升近几年,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呈现稳中有升的趋势,从2005年至2010年,某监狱对新入监的服刑人员进行统计,刑释后又重新犯罪的占押犯的7.53%、8。

16%、8.57%、9.22%和9.7%,这部分人中,重新犯罪的间隔时间相对较短,以刑满释放后1至2年内重新犯罪的居多。

(二)暴力侵害程度较大、侵财性犯罪突出在重新犯罪中涉嫌抢劫、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的较多,这些人刚刚刑满释放,对当前社会不是很熟悉,明辨是非能力不足,自制力差,往往又带有江湖义气,只要社会上一些不法人员稍加引诱,就会不顾一切,重蹈覆辙。

还有部分刑释人员,劣根性深,又加之难以适应社会,便产生走“捷径"的方法,想方设法弄钱,于是再一次铤而走险,盗窃财物、绑架、敲诈勒索等。

并且,从这两年的犯罪情况来看,刑释人员毒品重新犯罪总体仍呈上升趋势,从他们来看,涉毒犯罪更容易得到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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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5日,江苏某监狱邳州籍罪犯张某某刑满释放,张某某借口有病没有得到有效治疗,不愿离开监狱。

本来其外甥是到监狱接他回家,孰料两人竟串通一气,迅速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纠缠监狱。

2014年5月30日,苏州监狱徐州籍罪犯赵某某刑满释放,赵某某借口判刑时轻罪重判纠缠监狱,并扬言到南京上访、青奥会期间闹事,不愿离开监狱。

两个案例中,罪犯本着多闹事多得益的目的,按照以往上访缠访等方式方法,能让监狱机关迫于压力而息事宁人给予赔偿的思维模式进行无理纠缠,影响着监狱正常工作秩序。

若是有部分媒体歪曲事实大肆渲染加以报道,更是严重影响了监狱的形象。

所以,在法制未健全、地方安置不得力的情况下,解决罪犯释放难问题已摆到监狱重要议程上来。

释放难问题虽是个别现象,但牵涉到监狱的物力财力人力较大,监狱机关有必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到未雨绸缪。

一、罪犯“释放难”问题分类搞清“释放难”问题的类别,是为了根据现象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有的放矢做好工作。

笔者挂职一年来耳闻目睹一些释放难案例,深感“释放难”工作的难处。

从多年发生“释放难”问题来看大体有以下几种类型:1、刑释罪犯无家可归。

这类问题多出现于老年罪犯,特别在重刑犯监狱,问题尤为突出。

此类罪犯入监前没有组建家庭,或虽组建家庭,但入狱后家庭破裂,妻子离婚,子女失去联系,服刑期间住房拆迁或破损。

经过十年以上或者近二十年服刑生涯,年龄由中年进入老年,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没有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是导致刑满释放时无家可归。

如:边城监狱邳州籍罪犯刘某某,56岁,住邳州市邢楼镇思田村思田庄594号,因犯介绍卖淫罪,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期至2014年3月27日。

刘某某入监前一直单身,无直系亲属,且有轻度精神障碍,并患有白内障。

释放时无人接收、无家可归。

挂职民警与地方司法局多处协调,村委会勉强接收下来。

2、刑释罪犯有家难归。

这类罪犯有家庭和直系亲属,之所以刑满释放时有家难回,一是犯罪行为针对家庭成员,或入狱前存在重大个人过错,犯罪行为发生后即被家庭和亲属抛弃。

龙潭监狱邳州籍罪犯张某某,70岁,家住邳州市运河镇,因杀害第二任妻子,经邳州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至2014年2月24日。

张某刑满时,其与前妻所生儿子王某拒绝接收,造成刑满释放难。

二是身体有病,或生活不能自理,刑满后需要后续治疗费用而遭家庭及直系亲属抛弃。

2014年1月29日,徐州监狱新沂籍精神病犯石某某(病情处于康复期)刑满释放,其妻子儿女为逃避责任远走他乡,下落不明。

石某某至今滞留在新沂市精神病院。

3、刑释罪犯纠缠监狱有家不归。

刑释罪犯及其亲属过度维权,寻找借口纠缠监狱不愿回家。

此类罪犯入狱前大多为地方政府定为不安定因素中的重点人,经常处于特殊“关注”对象。

他们大多有上访、缠访的经历,对抗过政府以及执法部门,有着丰富的“撒泼耍赖”经验,并且因此得到过“好处”。

如上文中提到的江宁监狱邳州籍罪犯张某某、苏州监狱徐州籍罪犯赵某某即属此类型。

假若出现更为极端的方式比如:静坐、拉横幅等,即使报警当地公安也不好处理,甚至不愿处理。

容易造成民众误解,损坏监狱形象。

4、刑释罪犯遭社区或地方政府拒绝回归。

由于罪犯入监前户籍及住址不详,或户籍与居住地不符,或者户口系空挂户,刑满释放后地方政府拒绝接收。

徐州监狱罪犯刘某某, 56岁,1998年1月因强奸、抢劫、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死缓,2014年4月23日刑满。

其原籍是山东省安丘市安口乡,18岁时(约1977年)到江苏省新沂市打工,从此与山东亲属断绝联系。

后在新沂市某乡组建家庭。

但入监后妻、女与其断绝关系,从未接见过更不知去向。

且原住地某乡已经多次调整区划,当时的乡村现在已经完全城市化。

根据当前刑满释放“必接必送”制度,山东安丘、江苏新沂都有理由不接收刘某某,不给办理户口落户及身份证,造成刘某某刑满释放难。

二、刑释难问题产生的原因1、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是罪犯释放难问题的主要原因。

通过分析狱地互帮共建过程中挂职民警协调处理的刑释难案例,可以得知:犯属或者罪犯旁系亲属拒绝接收刑释罪犯,多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负担罪犯刑释后继续治疗费用或者生活难以自理的赡养费用;地方政府、社会养老机构或社区拒绝接收刑释罪犯,也多因无法解决其生活、治病费用;刑释罪犯纠缠监狱不愿返乡,也多因回归社会后生活及治病费用无着。

因此,罪犯释放难便由此产生。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简称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社会养老制度是当前我国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但这些制度均不适用于监狱押犯。

根据监狱法规定,监狱押犯的社会保障由国家(即监狱)承担。

罪犯刑满释放后,监狱将无法继续承担其社会保障,刑释人员的社会保障应该转交地方政府。

但在当前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医保或新农合每年年底办理一次,错过时间不予办理;低保也不是符合条件就给予办理,每个社区有相应名额,名额满了,即便居民符合条件,一般也不予办理。

再加上当前普遍存在的对刑释人员的歧视以及社区群众对犯罪分子的“社会报复”心理,刑释人员、特别是身体有病、生活难以自理刑释人员医保或新农合、低保等社会保障很难落实,社会养老机构更是将无家可归的刑释人员拒之门外。

尤其是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苏北地区,失去劳动能力的刑释人员很难享受到低保、社会养老等社会保障。

因此,这便真实地造成了罪犯刑满释放难。

与罪犯刑满释放工作有关的单位是监狱机关和司法局安置帮教机构。

以上两个单位在协调处理刑释人员社会保障方面非常弱势。

医保、人保及负责社会养老审批的民政部门是社会管理机构中的强力部门,监狱及司法局安置帮教机构很难协调这两个部门的工作,而协调解决这些问题,又给司法局增添了许多工作量,并且即便投入大量精力,也未必能解决刑释人员医保、低保等问题,在此问题上,部分安置帮教部门便产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

因此,这便进一步加重了释放难问题。

2、无法可依、无责任追究机制是罪犯刑释难问题的根源。

刑法、刑诉法对罪犯侦查、起诉、量刑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可谓有法可循;罪犯收监、教育、管理、生活、减刑、假释等均有监狱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作了严格规范,可谓有法可依。

违反了以上规定,轻则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在罪犯刑释安置方面监狱法第三十七条也作了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但监狱法对当地人民政府的约束力几乎可以忽略。

并且人民政府是个大概念,没有具体部门分管此事。

近几年来,中央政法委、省政法委在罪犯刑释安置上也做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均缺乏强制性,违反这些规定,也无需追究任何责任。

以政法委规定的罪犯刑释“必接必送”制度为例,要求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刑释的重点罪犯做到“必接”,如果出现不“必接”情况,监狱要落实“必送”,由此看来,刑释安置工作的规定只对监狱有约束力,对其他任何机关均无约束力。

因此,无法可依、无责任追究机制是罪犯刑释工作存在问题的根源。

3、缺少成熟、规范的刑释安置工作机制,是解决刑释难问题的主要障碍。

尽管各级司法局建立了许多安置基地、采取了许多安置措施,但无家可归、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生活难以自理刑释人员安置问题却一直无法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目前,解决刑释难问题,主要还是靠监狱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民警的协调、说服工作,且一案一议,没有一套完整的方案,没有固定模式的运作流程,即便遇到政府部门或者犯属的无理推诿或不作为,也没有依法解决的平台。

因此,建立一个成熟、规范的刑释安置工作机制,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解决罪犯刑释难问题的建议1、从顶层设计层面上:一是积极呼吁立法。

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罪犯刑释安置责任主体,解决安置费用,明确安置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有效解决罪犯刑释难题。

二是探索建立与社会对接的刑释后保障机制。

在罪犯医疗暂时无法纳入社会医保范畴的前提下,上级监狱机关应积极探讨,适当提取部分罪犯狱内劳动报酬,监狱适当追加资金,联合社会保险机构,给符合条件的罪犯建立刑释后商业健康保险、(养老、失业等)生活保险机制或生活保障机制,解决病犯及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罪犯刑释生活、医疗保障。

2、从机制建设层面上:一是通过开展狱地互帮共建,在一定层面上构建解决刑释难题工作机制。

有效解决“刑释难”问题,需要监狱机关与司法局、司法所的密切配合。

长期以来,由于监狱的封闭管理,监狱内部划块管理,监狱机关与司法局的沟通不是十分畅通,双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看待“刑释难”问题,一个急于将犯人推向社会,一个怕承担责任,不想与罪犯家属产生纠纷,不想让刑释罪犯流向社会。

狱地互帮共建工作给监狱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搭建了平台,挂职民警的双重身份,强化了双方的直接沟通,为解决“三难”问题提供了便利。

目前,徐州地区基本形成了刑释难问题解决流程。

即:监狱筛选释放难对象——及时信息传递——挂职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查找三难症结——信息反馈给监狱——狱地共同寻找突破点——从突破点入手解决实际问题——解决刑释难问题。

建议省厅、省局在积累案例、总结经验基础上,从省厅层面上建立一整套规范运作的工作机制。

当然,只是监狱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与机制建设远远不够,也不可能完成这项工程,还必须征得公安、民政、医保等部门支持。

二是建议监狱机关长期在各地市级司法局设立业务站。

当狱地互帮共建工作结束后,在狱地互帮共建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基础上,建议省监狱管理局在各市司法局设立联系点,每点长期派驻一到两名业务协调能力较强的民警,利用地方司法局资源,专职处理与监狱有关的工作,同时长期致力于解决刑释难问题。

三是积极探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刑释难问题。

刑释难问题,很大部分来自于刑释罪犯亲属不愿意履行家庭责任,不愿意赡养、或扶助本应由其赡养、扶助的刑释人员。

监狱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如果该做的工作都做完后仍不奏效,可以考虑协调政法委、司法局、法援中心及居(村)委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罪犯回归社会后的赡养、扶助问题。

徐州狱地互帮共建民警一直积极推动利用诉讼解决新沂籍刑释人员石启彦刑释难问题。

3、从协调层面上:(1)监狱机关要打造一支业务精通的工作人员队伍。

当前,“刑释难”问题层出不穷,对一个监狱而言,解决“刑释难”问题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化工作。

艰巨的战斗任务需要有一支强有力的战斗队伍,监狱也急需培养一支6—10人规模、精通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善于沟通、善于谈判、善于做思想工作,原则性强,应变能力强的民警队伍专门应对“刑释难”问题。

一是以狱地互帮共建民警为主力,形成队伍基本力量;二是选择执法经验经验丰富的刑罚执行部门民警,主持队伍领导工作;三是选派医疗卫生、心理咨询专业人才,充实队伍力量;四是有针对性地进行风土人情、风俗民俗、谈判技巧、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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