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文件编号:京价房[1997]第398号
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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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并将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各物业管理单位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报市物价局和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五条《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的“产权人”指小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按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和购买安居楼房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担产权人交费项目。
物业管理单位受委托收取房屋租金的,应将所收房屋租金抵减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中产权人交纳的费用,不得重复收费。
普通住宅(甲类、乙类和一般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按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一栋楼属多家产权的,产权人应每年交付中修费;属一家产权的,产权人可每年交付中修费,也可在发生时按修缮定额结算。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遍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
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议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由具备房地产估价资格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日期】1997.06.25【实施日期】1997.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结合《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现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21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普通居住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在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的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京房地评字[1996]第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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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京房地评字[1996]第784号)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主管机关。
主要职能是:1.负责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年审工作;2.制定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标准;3.规范本市评估机构的行业行为。
对本市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4.负责本市房地产评估人员的注册、培训、考核及继续教育。
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市评估所)负责本市评估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资质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健全的财务制度;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3.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4.有相应的房地产估价人员及其他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1.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申请书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批件;2.企事业法人证明材料;3.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4.组织章程;5.评估人员专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6.房地产评估实例;7.注册资金验资报告;8.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市评估所对申请资质认定的评估机构审核后,报市房地局审批,颁发《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临时证书》。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4.02•【字号】京价[房][1996]第157号•【施行日期】1996.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价(房)[1996]第157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5年市政府第21号令)的要求,现将《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一并规定如下:一、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二、居住小区委托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一)《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各执收单位均须依照《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需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后,附各项费用预算,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二)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小区的公共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预算(利润率限定在12%以内)向市物价局申报,由市物价局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中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下浮不限。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1.15•【字号】京价[房]字[2002]018号•【施行日期】200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的通知(京价(房)字〔2002〕018号)市各有关单位:现印发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与市政府2001年第73号令《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一并执行。
附件:1、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2、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表北京市物价局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一、为规范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根据《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制定本构成。
二、本构成所称商品住宅,是指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用于居住的商品房建设项目。
三、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是商品住宅开发经营者制定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审核的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构成除国家和本市有特殊规定外,执行本规定。
四、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费用、期间费用、税金、依法应当缴纳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利润构成。
(一)开发成本费用。
下列项目可列入住宅开发成本费用: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开发经营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时,所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费、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费用。
可列入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的项目有: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地价评估费,土地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坟墓迁移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统筹金),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拆迁服务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征地事务管理费,土地使用权注册登记发证费,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场地清理费。
2.前期工程费。
前期工程费,为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环境评估,临时水、电、路、场地平整费等支出。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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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各区、县物价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委托人和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协商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由北京市物价局会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一、二。
土地价格评估中的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按附表一标准执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的通知-京房管字[1994]第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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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的通知(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京房管字[1994]第411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各自管房单位:为加强本市房屋委托管理市场的管理,维护房屋委托方、受托方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该标准为指导性价格,业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委托管理房屋收费标准说明一、北京市房屋委托管理收费标准是依据本市房屋及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房屋修缮定额,以房屋及设备的基本完好状态为标准综合测算制定的。
本标准分为“房屋经营管理”、“小修服务费”、“房屋中修费”、“房屋大修费”、“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房屋及设备综合检验费”、“房屋测绘费”、“房租核定费”、“空房看管费”九部分。
二、本标准为指导价格,即在签定房屋委托管理合同时,其实际费用由双方参照本标准商定。
单位内部核算房屋及设备管修经费,可参照本标准。
三、受托方参照本标准收取委托管理费的,其应承担的“主要业务”、“修缮范围”及应达到的“服务标准”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四、受托方收取房屋租金的,所收租金应冲抵委托管理费。
中修、大修及折旧项目可采取基金形式按年计收,在委托管理期间累计使用,并按年度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结算。
五、本标准将根据“房租标准”、“修、缮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等的变化,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调整。
六、本标准执行中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一)房屋经营管理费:<font size=+1>┌─────┬────────┬───────────────────┐││万平方米定员标准│每平方米(建筑)年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托管房屋├────────┼────┬───────┬──────┤│规模│管理人员│丙级住宅│乙级住宅、行政│甲级住宅、│││(人/万平方米)││事业单位用房│工商企业用房│├─────┼────────┼────┼───────┼──────┤│5万平方米│0.92│0.81│ 1.22│ 1.82││以上│││││├─────┼────────┼────┼───────┼──────┤│5万平方米│ 1.10 │0.97 │ 1.46 │ 1.94 ││以下│││││├─────┼────────┼────┼───────┼──────┤│1万平方米│ 1.28 │ 1.13 │ 1.70 │ 2.26 ││以下│││││└─────┴────────┴────┴───────┴──────┘</font>注:甲级住宅是花园公寓、别墅、渡假村、高级住宅;乙级住宅是指设备、设施比较完善的住宅,即有热水和正规浴盆以上标准的设备的住宅;丙级住宅是指一般住宅(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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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京价(房)字[1997]第398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文件精神,结合《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第396号)一年来试行情况,现对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协商定价。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由北京市物价局会同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
具体收费标准见
附表一、二。
土地价格评估中的宗地价格评估收费按附表一标准执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按附表二标准执行。
每宗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近一般宗地评估费标准的30%计收评估费。
因征用拆迁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按补偿价款金额的1-1.5%向征用拆迁单位收取评估费。
仲裁房地产价格评估中出现的价格纠纷,需重新核定价格的,按标准的20-40%计收评估费。
企业转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标准的50%计收评估费。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书面咨询费、房屋租赁代理费和房屋买卖代理费。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房屋租赁代理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分档累进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8%。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委托人的口头咨询,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六、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双方签订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在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收费办法及服务的内容。
七、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并对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因中介服务机构主观故意服务失实、违法造成委托方经济损失或者有欺诈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未经确认,自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越权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关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1997年12月1日起执行。
1996年11月5日北
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京价(房)字[1996]396号)同时废止。
1997年11月28日附表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
注:
1、本标准执行中可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2、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收费方法举例说明:
例如:标的总额40000万元,计算评估收费额。
100万元×5%=0.5万元
(1000-100)万元×2.5%=2.25万元
(2000-1000)万元×1.5%=1.5万元
(5000-2000)万元×0.8%=2.4万元
(8000-5000)万元×0.2%=0.4万元
(10000-8000)万元×0.2%=0.4万元
(40000-10000)万元×0.1%=3万元
收费总金额为:0.5+2.25+1.5+2.4+1.2+0.4+3=11.25万元
附表二: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