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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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并非现实世界中的实物,而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生成的数字化产品。

这些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实体形态,只存在于网络空间中。

非物质性: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以物质形式存在的,而是以信息的形式存在。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传输和使用更加便捷高效。

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复制、传播等技术手段迅速扩散,从而实现价值的快速传递和增值。

一款热门游戏的虚拟道具可以在短时间内被大量玩家购买和使用,从而带动游戏经济的发展。

稀缺性: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生产成本较低,且不受地域限制,导致其供应量往往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从而影响其价值。

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进行买卖交易,与其他现实世界的有形商品一样具有交换价值。

这种交易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

法律保护: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其法律属性和权利保护问题。

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

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分类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是由网络平台发行和管理的数字货币,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流通性。

游戏装备:包括游戏中的角色、道具、装备等,这些虚拟物品通常需要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才能获得,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和价值。

虚拟服务:如虚拟现实体验、在线教育、虚拟社交等,这些服务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给用户,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消费需求。

其他虚拟商品和服务:如虚拟艺术品、虚拟土地、虚拟股票等,这些商品和服务同样是基于网络环境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的产物。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无限次地复制、传播和分享,这使得其具有很高的可复制性。

稀缺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因此其数量有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虚拟财产的形态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账号,社交平台上的粉丝、关注度,以及数字货币等。

这些虚拟财产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承载着用户的时间投入、情感价值等。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财产权的认定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其法律属性首先体现在财产权的认定上。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财产权是指人们对有形或无形的财富所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所体现的价值与实际财物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应当认定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属性的探讨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其创作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然而,虚拟财产并非单纯的知识产权,其更具有物权的属性。

物权是指对有体物或无体物的支配权,而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被用户所支配和控制,因此具有物权的属性。

(三)合同关系的体现虚拟财产的取得、使用和处分往往需要通过合同关系来实现。

例如,用户在购买游戏装备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因此,合同关系是体现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重要方面。

三、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

虽然《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所涉及,但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尚不明确。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价值评估、纠纷解决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二)完善立法的建议1. 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属性,将其纳入民法保护体系;2.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如价值评估标准、纠纷解决机制等;3. 加强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4. 建立专门的虚拟财产保护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益属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益属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益属性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也逐渐成为了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一种在网络上创建、流通和使用的虚拟财产,包括虚拟货币、虚拟物品等。

这些虚拟财产在经济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涉及到了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益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法律属性,它们既不是有形的物品也不是有形财产,而是一种虚拟的数字信息。

因此它们的权利属性和保护方式与传统的有形财产略有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作为合法的合同标的,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可以进行交易、赠与、继承等经济活动,并具有民事法益属性。

一、财产权益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相应的财产权益,其持有人可以享有其所拥有的虚拟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和权益。

这些权利包括虚拟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持有网络虚拟物品的人可以在游戏或虚拟社区中使用它们或进行出售、租借等行为。

持有网络虚拟货币的人可以使用它们进行交易、购买虚拟物品等行为。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相应的财产属性,其持有人应享有相应的财产权益。

二、合同法律效力三、权益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在虚拟社区中的流通和使用常常会涉及到各种欺诈、盗窃等不当行为。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持有人应当享有相应的权益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同权益。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持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

四、继承权益网络虚拟财产的持有人在去世后,其所持有的虚拟财产也应当受到相应的继承权益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虚拟财产应当视为遗产财产,其继承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并处置其所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

总之,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明确的法律属性,其民事法益属性包括财产权益、合同法律效力、权益保护和继承权益。

随着网络虚拟财产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的不断发展,相应的法律保护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持有人合法权益。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益属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益属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法益属性1. 引言1.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虚拟财产,例如虚拟货币、虚拟物品、游戏币等。

这些财产并非实物形态存在,但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交易性质。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随着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相比,具有一定的数字化、虚拟化特点,其交易方式也更加便捷灵活。

在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中,重点在于其虚拟性和网络属性。

虚拟性表明其并非实物实体,而是一种数字化表示;网络属性意味着其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受网络规则和法律约束。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是一种数字化、虚拟化的财产形态。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网络空间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拓展财富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1.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主要包括数字化、虚拟化、流动性强、跨界性、非标准化等方面。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数字化的财产,存在于网络世界中,具有虚拟性和数字化的特点。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化的属性,不同于传统实物财产,其存在形式是虚拟的,无法触及或实际占有。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可以在不同网络环境中自由流通,实现价值的转移与交换。

网络虚拟财产的跨界性较强,不受国界或地域限制,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交易和流通。

网络虚拟财产通常是非标准化的,其价值和规则往往由网络平台或参与者共同约定,不同于传统财产的标准化规范。

这些特点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在现代网络经济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也给其民事法益属性带来了独特的挑战和机遇。

1.3 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在于它在当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人们在网络中产生和交易的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形式。

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虚拟财产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发展。

网络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网络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网络游戏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网络游戏的流行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的一部分。

在这些网络游戏中,玩家常常会通过努力获得虚拟财产,如游戏中的金币、装备、房屋等。

然而,这些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究竟如何呢?本文将探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虚拟财产的定义。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由玩家通过游戏机制获得的,在游戏内具有一定价值或者代表一定权益的虚拟物品。

虚拟财产不同于实体财产,它们不存在于现实世界,只存在于游戏的虚拟环境中。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可以从多个视角进行分析。

首先,从游戏运营商的角度来看,他们对虚拟财产具有所有权。

游戏运营商通常拥有对游戏及其中的虚拟财产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权利。

他们不仅可以对游戏环境进行调整,还可以对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进行监管。

因此,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属于游戏运营商的财产。

然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并不仅仅限于游戏运营商的所有权。

从玩家的角度来看,他们在游戏中所拥有的虚拟财产也具有一定的权益。

虽然这些权益在法律上并不享有与实体财产相同的保护,但是游戏运营商也通过用户协议等形式对玩家的财产权进行承认和保护。

在某些情况下,虚拟财产甚至可以用作交易或转让。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还涉及到游戏经济的运作和监管。

由于大量玩家参与游戏,并且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值,虚拟财产的交易和流通已经衍生出一种独特的经济模式。

在有些情况下,玩家可以通过购买虚拟财产获得游戏中的优势,而在其他情况下,玩家可以通过销售虚拟财产获得经济回报。

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难题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

近年来,一些国家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探讨和规范。

例如,中国在2017年通过的《游戏虚拟财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虚拟财产的性质和运作规则。

根据该办法,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受到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需要双方自愿,并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网络游戏、虚拟社区、电子商务等领域,虚拟财产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特殊,优劣并存,面临着很多法律和社会问题。

因此,如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民法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特点1、法律属性网络虚拟财产是一个新兴的法律概念,其法律属性及性质存在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讲,虚拟财产在法律上是一种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合同权利、财产权利等。

但是,由于虚拟财产是由游戏服务商或网络公司发行的,其所有权及使用权存在争议。

2、特点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无形性、不确定性、易变性、交易性等特点。

网络虚拟财产的无形性使其不能被触摸、感知,只能通过计算机等设备进行使用。

不确定性是指虚拟财产的价值很难确定,其价值可能随着游戏人数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而易变性则是指虚拟财产的价值可能因为游戏发布商或者网络公司的制定规则而改变,或者因为玩家使用量逐渐减少而减值。

交易性是指虚拟财产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而这种交易与传统的商品交易不同,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权益保护目前尚存在很多争议。

法律界普遍认为,一旦网络虚拟财产被认定为一种财产,那么其权利自然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法律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因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并不像传统的商品或者货币那样具有明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法律保护措施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制定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保护虚拟财产、加强对虚拟财产的监管、设立虚拟财产交易市场、完善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制度、鼓励玩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等措施。

2、问题及解决虚拟财产的民事权益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权利的确认和维护。

在虚拟财产交易中,涉及到很多合同问题,这需要在合同中进行规定和界定,以减少因交易纠纷而引起的损失。

另外,在管理方面,游戏服务商或网络公司也应该加强对虚拟财产的管理,对于涉及到虚拟财产的纠纷进行仲裁和调解,以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虚拟财产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虚拟财产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社交平台上、虚拟世界中等所拥有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物品或资产。

近年来,虚拟财产侵权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虚拟财产侵权纠纷案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游戏玩家,其在游戏中拥有一套珍贵装备。

某日,原告发现其装备被盗,且被盗装备已被出售给被告乙。

被告乙在购买该装备时并未知悉其来源非法。

原告认为被告乙侵犯其虚拟财产所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虚拟财产是否具有法律属性?2. 虚拟财产所有权如何认定?3. 被告乙是否构成侵权?四、法律分析(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1. 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

虚拟财产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交换价值,玩家可以通过购买、出售、赠与等方式实现虚拟财产的流通。

2. 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

虚拟财产的获取往往需要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3. 虚拟财产具有可复制性。

虚拟财产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复制,但复制后的虚拟财产与原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可能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和可复制性,应具有法律属性。

(二)虚拟财产所有权的认定1.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取得通常基于以下几种方式:购买、赠与、继承等。

2.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取决于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

若虚拟财产是通过购买取得的,则所有权归购买者;若虚拟财产是通过赠与取得的,则所有权归赠与人。

本案中,原告甲通过购买获得了该套珍贵装备,因此其对该装备享有所有权。

(三)被告乙是否构成侵权1. 被告乙在购买虚拟财产时并未知悉其来源非法,属于善意第三人。

2. 被告乙在购买虚拟财产后,未侵犯原告甲的虚拟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被告乙不构成侵权。

五、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虚拟财产具有法律属性,原告甲对该套珍贵装备享有所有权。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它们可以是虚拟货币、虚拟道具、虚拟商业以及其他具有交易属性和使用功能的网上资源。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却一直备受争议。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首先体现在所有权的问题上。

虽然虚拟财产并不存在于物质空间中,但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和交易属性的资产,它们应当享有所有权的保护。

因此,在虚拟财产的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还表现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

很多虚拟财产是通过创作和劳动获得的,因此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创作者应当享有著作权的保护,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被他人使用、复制和传播。

同时,对于其他人非法复制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还体现在合同关系的约束上。

虚拟财产的交易往往需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买卖双方通过网络协商并达成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买卖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网络平台作为交易的中介方,也应当履行其合同责任,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此外,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还体现在犯罪行为的打击上。

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它们同样面临着各种犯罪行为的威胁,如网络窃取、盗版、诈骗等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打击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且,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特点,应当进一步完善网络犯罪的立法和打击手段。

然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也面临着一些困扰。

首先是确定法律责任的难题。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很多时候很难界定其权利的发生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其次是跨国交易和争议解决的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往往跨越国际边界,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争议解决的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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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越来越多。

但对网络虚拟财产如何进行定性及保护,学术界和司法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立法空白,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发生后,网络用户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现在需要迫切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目前,学界普遍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定义网络虚拟财产。

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那些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能够与现实发生联系,为人所支配和控制,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主要包括电子邮箱,网络游戏id号、网络实名等一些可由网络用户支配的私有网络资源。

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由玩家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虚拟装备、级别、宠物等保存在服务器上,由游戏玩家在一定条件下创建、调用或加入游戏中的资料数据或参数。

而本文所称的网络虚拟财产只是狭义概念的网络虚拟财产。

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有虚拟性、客观实在性、价值性、限制性、合法性的特征。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学说及评判
学界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物权说、债权
说、知识产权说,以下就这三种观点进行概括和评析。

(一)物权说
一些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动产”,权利人对虚拟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是看不见,也不能为人的直接感官所感受,但是可以被人们所控制且有价值的,属于物的范畴,自然就属于物权的客体。

物权说在法理上是行不通的:首先,用户是根据游戏服务商预先设定好的程序,在游戏服务商的积极配合下才能完成对虚拟财产的控制,这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不符。

其次,虚拟财产不能脱离服务器单独存在,用户不能直接占有虚拟财产。

用户间虚拟财产的交易也只能是在游戏服务商设定的环境和条件下交易,这与物权的排他性不符。

再次,当网络游戏由于运营商的原因而终止时,此时用户又没有明确要放弃网络虚拟财产,运营商此时就需要承担赔偿该虚拟财产的责任,这在法理和现实中都是行不通的。

(二)债权说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一些学者认为,在网络虚拟财产所反映的法律关系中正好符合债权的特征:第一,主体是特定的,只限于网络游戏运营商和持此虚拟财产的用户;第二,游戏用户要想实现虚拟财产装备的服务和功能,需要游戏运营商的配合,这即是一种请求权;第三,网络虚拟财产是有期限性的,与所有权的无期限性相区别。

这一观点将网络虚拟财产完全置于合同中,忽略了网络虚拟财产自身的特征。

游戏用户进行游戏,网络游戏运营商就要根据服务合同为用户提供一定的服务,交付虚拟装备,网络游戏运营商与用户之间为合同关系,但网络虚拟财产交付后,游戏用户根据游戏规则自己支配该游戏装备,并可与其他用户进行交易,此种交易勿需通知游戏运营商即可有效,这更多地体现为支配权,故将网络虚拟财产定性于债权是片面的。

(三)知识产权说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是通过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取得的,其特点也是可复制的、可创造的,处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该学说就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游戏开发商因开发了该款游戏而享有游戏的著作权,它是开发商的知识创造,是开发商的知识产权;二是用户在游戏过程中消耗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来获取虚拟财产,投入了智力性的劳动,因此虚拟财产应该是用户的智力成果,属于游戏用户所有。

尽管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把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作为知识产权是值得商讨和研究的。

游戏开发商对于整个网络游戏享有著作权,并将设计好的游戏交给运营商运行,游戏运营商就享有了游戏著作权的使用权,而非游戏用户享有使用权。

游戏软件的著作权是由开发商享有的,游戏中的装备、物品等虚拟财产是游戏软件中事先设定好的,用户只是按照游戏规则而取得虚拟财产,虚拟财
产并不是用户的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和专属性,在网络游戏中,玩家拥有了某个虚拟物品,也不能影响他人享有和使用该类物品,也就否定了虚拟财产的排他性,所以,将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定性为知识产权是不科学的。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真实法律属性
作者认为,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认定应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不能只看到它的一个方面,更不能以偏概全。

自然属性上,网络虚拟财产仅仅是一组电磁记录数据,但这并不否认它是法律上财产的理由。

法律属性上,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固化了的权利凭证,它的性质和有价证券及票据、仓单、提单等法律凭证相似,虚拟财产的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运营商提供相应服务,即虚拟财产权,这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融合。

一般来说,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用户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缔结的为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受此种合同的约束。

就网络虚拟财产而言,由于虚拟财产存储于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中,游戏用户获得更高级别装备的权利依赖于游戏运营商提供特定的服务才能完成,运营商提供服务的行为即为一种给付,游戏用户只能向该款游戏的运营商请求,不能向其他人或其他游戏的运营商请求。

并且虚拟财产是有期限性的,一旦运营商的服务器关闭,虚拟财产就不存在了。

虚拟财产以上几个方面的特性均反映出了它的债权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主要体现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流转交易中。

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完全由游戏用户决定,而不需要通知运营商,运营商无权干涉用户的上述权利。

虚拟财产拥有了某种物权属性,该种物权属性是基于债权属性而产生的,是一种附属性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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