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产生的一种无形的财产形态,它具有价值、可流通和可转让等特性。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的概念逐渐被法学界所关注,并引发了一系列与其法律保护相关的问题。
本论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目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一部分: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性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产生的一种无形的财产形态。
与传统财产不同,虚拟财产主要存在于互联网、游戏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虚拟空间中,并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和流通。
虚拟财产具有以下特性:可流通性、价值稳定性、所有权安全性和可继承性。
这些特性使得虚拟财产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第二部分: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问题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由于虚拟财产的无形性和网络环境下的复杂性,其法律地位与产权归属一直存在着不确定性。
目前,各国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
一些国家将其视为一种合法的财产形态,赋予其相应的法律保护;而另一些国家则没有明确界定其法律地位。
因此,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探讨。
第三部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目前,在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框架。
各国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不一,缺乏统一和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次,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转让问题尚未明确。
因为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所有权和转让问题并不容易界定,给虚拟财产的流通和交易带来很大的不便。
此外,虚拟财产的侵权问题也比较突出,虚拟财产的盗窃、欺诈等行为频繁发生。
第四部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建议针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各国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保护虚拟财产的权益。
其次,完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转让制度。
通过明确法律规定,建立虚拟财产所有权的登记制度,以保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交易安全。
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全新的财产形式逐渐崭露头角。
虚拟财产泛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的各类虚拟物品和虚拟货币。
虚拟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书籍、音乐、视频、游戏装备和道具等;虚拟货币则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购买力。
随着虚拟财产的广泛应用,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也日益成熟。
本文将从网络交易、知识产权和网络安全三个方面论述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一、网络交易虚拟财产的交易主要以互联网作为载体进行,网络交易的规范成为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章第一百零六条,网络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侵犯网络交易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交易参与人虚拟财产的安全。
这意味着网络交易平台有责任加强技术防护手段,确保交易过程中虚拟财产的安全性。
二、知识产权在虚拟财产领域,涉及到大量的知识产权问题。
虚拟物品包括了大量的影视作品、音乐作品、游戏内容等,这些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第二百六十九条,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并依法对外许可或转让。
对于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虚拟作品或虚拟货币的行为,相关权利人有权向侵权方追究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第二百七十六条,虚拟物品中的自然人肖像、姓名权等个人权利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任何对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三、网络安全虚拟财产的保护必须与网络安全紧密结合。
首先,用户个人信息在虚拟财产交易中的安全必须得到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第一百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或者丢失用户个人信息。
各大网络平台应加强用户信息保护,对于侵犯用户权益的行为进行追责。
其次,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也有助于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虚拟财产的使用和交易需要借助电子设备和网络,因此网络安全技术在虚拟财产保护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在当今数字化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已经深深融入我们的生活。
从社交娱乐到在线工作,从网络游戏中的装备道具到虚拟货币,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应运而生。
然而,与之相伴的是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网络虚拟财产,简单来说,是指存在于网络环境中,具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
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角色、装备、虚拟货币、社交平台的账号及其积累的粉丝和影响力等。
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经济价值,甚至成为一些人的重要经济来源。
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不断凸显,其面临的风险和威胁也日益增多。
首先,技术漏洞和黑客攻击是常见的问题。
黑客可能通过非法手段入侵网络系统,窃取用户的虚拟财产,导致用户遭受巨大损失。
其次,网络诈骗也层出不穷。
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欺诈手段,骗取用户的虚拟财产或相关账号信息。
再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不当操作或服务终止,也可能导致用户的虚拟财产受损或消失。
此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在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用户往往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有效的救济。
那么,为什么要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呢?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从个人角度看,网络虚拟财产是用户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所获得的成果,具有个人情感和经济价值。
失去这些财产,可能对个人的心理和经济状况造成双重打击。
对于社会而言,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能够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个稳定、安全的网络环境,能够鼓励更多的创新和投资,推动网络产业的繁荣。
同时,有效的保护机制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保障每个人在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
要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有效保护,首先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相对滞后,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归属和保护方式等缺乏明确的界定。
应当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规范其获取、使用、交易和保护等方面的行为。
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虚拟经济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账号,社交媒体中的虚拟礼物、点赞、粉丝数等。
然而,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法律保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辩论题旨在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正方主张加强保护,反方则认为现有法律已足够。
二、辩论题目正方: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反方:现有法律已足够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三、辩论要点(一)正方观点1.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网络虚拟财产的失窃、盗用等问题日益严重,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3.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促进虚拟经济发展。
4. 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反方观点1. 现有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已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使得法律保护存在一定难度,过分强调保护可能导致法律适用困难。
3.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可能增加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不利于虚拟经济的发展。
4. 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无需过分依赖法律。
四、辩论过程(一)正方一辩陈述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方认为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与现实生活中财产具有同等地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失窃、盗用等问题日益严重,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再次,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促进虚拟经济发展。
最后,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反方一辩陈述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方认为现有法律已足够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首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已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人们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也越来越多。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时代所特有的一种财产形式,其地位和重要性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属于新型财产的范畴,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和民法保护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进行探讨,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供参考。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点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互联网上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并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的虚拟财产,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物品、虚拟服务等。
虚拟货币是指一种以币种为载体的虚拟财产,它可以用来支付虚拟物品及虚拟服务的价值;虚拟物品是指一种无形的商品或货物,如游戏中获得的装备、角色等;虚拟服务则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给用户的一种服务。
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游戏、虚拟社区及在线购物等交易方式进行。
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虚拟的而非实体的。
除此之外,网络虚拟财产还有以下特点:1.易化交易。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通过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2.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不存在实物形态,是一种纯粹的虚拟财产。
其主要价值在于其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
3.高度自主性。
网络虚拟财产主要由用户自己创造和获取,既面向所有人又受所有人控制。
用户可以在游戏中通过努力获取虚拟物品并出售给其他用户,也可以自己制作某款游戏并销售。
4.高度可替代性。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像实物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其价值可以由几乎任何人判断。
二、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交易进行,虽然虚拟财产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统一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明确的概念与域内理解。
然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上,现有法律对其保护仍有不足之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最直接的途径之一。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摘要】本文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展开讨论。
引言部分阐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重要性,正文部分探讨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保护方式、责任、规范和问题。
结论部分总结了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提出了建议,并探讨了网络虚拟财产与网络安全的关系。
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维护网络虚拟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虚拟财产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定义、重要性、法律属性、法律保护方式、法律责任、法律规范、法律问题、现状、建议、网络安全。
1. 引言1.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世界中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物品或虚拟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游戏道具、虚拟房产等。
这些虚拟财产虽然不存在于现实世界中,但却在网络环境下具有一定的交易和流通功能,可以被转移、交换、购买和出售。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文化交流、满足消费需求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不仅仅是用于娱乐和消费,还涉及到金融、教育、医疗等重要领域。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需要更加明确和准确,以便在法律层面能够做出规范和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不仅仅是对其形式和属性的描述,更重要的是要理解其在网络环境下的价值和作用,从而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
1.2 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可以从多个方面来看。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电子卡券等不仅丰富了人们的娱乐生活,也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日常消费。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不断增加,可以成为一种重要的资产形式。
在一些虚拟世界中,玩家通过努力获得的道具和财产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并获得真实的经济收益。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研究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也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财富形式。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虚拟世界中产生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它具有可交易、可流通等特点。
然而,由于其无法触及、量化和物化的特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一直面临着很大的困境和挑战。
首先,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在法律界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困惑。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全新的财产形态,与传统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相比,其性质和定义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法律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位和认识尚未统一,这给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其次,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中,产权纠纷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且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分离的特点,导致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产权难以确定和保护。
除此之外,虚拟财产的盗窃、抢夺和侵权行为也较为常见,这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此外,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中,存在着法律规范的不完备性。
虚拟财产的流通和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各种网络平台上,而这些平台对虚拟财产的约定和规定往往占据主导地位。
然而,网络平台的法律规范通常是自行制定和执行的,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值得商榷。
这导致了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保护中存在着规范的缺失和灰色地带。
针对以上问题,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研究势在必行。
首先,应加强立法工作,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相关法律应明确虚拟财产的定义、交易行为的约束和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次,应强化网络虚拟财产产权的保护机制。
应建立与网络虚拟财产相适应的产权保护体系,明确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加大对虚拟财产盗窃、抢夺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虚拟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研究中,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涉及到全球范围内的网络平台和用户,在法律保护上具有较大的跨国性和复杂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网络空间中进行虚拟财产的交易与投资。
虚拟财产相对于实物财产具有易存储、易转移、易分割等特点,具有广泛的使用价值。
而虚拟财产的价值来源于其所代表的服务、权益等。
虚拟财产的交易模式多样,有些经营者还针对虚拟财产开展投机活动,如虚拟币等。
但是虚拟财产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了牟取暴利,有时候会故意炒作、造假、隐瞒信息,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引发争议不断。
因此国家应该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
虚拟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范畴,受到民法保护。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虚拟财产凭借其存在的实体或数字化、印刷或其他方式的表现形式,具有财产的特征。
虚拟财产应不受到法律的不予保护,应该同实物财产一样受到保护。
虚拟财产的交易风险较实物财产大,也意味着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保护需要更加严格和精细,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虚拟财产的保护主要采取的是契约自由原则。
虚拟财产交易双方可以自由协商交易内容、价格、交货和付款方式等条件。
虚拟财产交易涉及到的一些关键信息和事项,发布者和交易人要真实、准确地提供,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全面、准确。
交易人在交易时应当仔细阅读交易内容,理解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自己的决策。
如果交易人在交易时发现了虚拟财产交易平台发布的涉及价格、质量、性能、规格、说明书等内容有虚假情况的,可以以欺诈、违反广告法等为由要求平台退还货款、赔偿损失。
如果虚拟财产交易平台故意愚弄消费者,不提供真实信息导致消费者经济损失,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诉讼取得赔偿。
除了契约自由原则之外,虚拟财产交易付款和货币转移也面临着一些法律问题。
随着虚拟支付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使用虚拟货币进行在线支付。
然而,虚拟货币尚未被认为是法定货币,其流通性、资金性、存储性以及交易规则与传统货币有差异,缺乏充足的法律保护。
因此,加强虚拟货币的规范管理,建立有效的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平台,促进社会对虚拟货币的合法认同,将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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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保护姓名:学号:学校:指导老师:定稿日期: 2012年9月18日目录摘要 (2)一、网络虚拟财产 (3)(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概念 (3)(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 (3)1.虚拟性。
(3)2.空间依附性。
(3)3.时间有限性。
(4)4.交易性。
(4)5.唯一性。
(4)(三)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计算 (4)1.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 (4)2.通过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具体虚拟财产的价值 (4)3.通过游戏运营公司来对具体的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定价 (5)二、虚拟财产交易中是否受法律保护 (5)(一)虚拟财产交易中的市场纠纷 (5)(二)虚拟财产为财产的理论基础 (6)(三)虚拟财产所涉及的法律保护规定 (6)三、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保护必要性 (7)(一)虚拟财产及财产交易法律保护不足 (7)(二)虚拟财产交易法律保护利于社会稳定 (8)四结束语 (8)参考文献 (9)论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保护摘要:本文章以我国步入网络高速发展时代引出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法律保护问题来进行探讨研究。
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财产特征决定了其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财产权利,但在法律地位上却至今无法与一般财产权相提并论。
在分析了虚拟财产的含义和特征,提出虚拟财产具有法律价值应受法律保护问题,说明对其加快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如何以法律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虚拟财产加以保护,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性必要性法律保护论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保护自1999年游戏在我国登陆以来,整个网络产业快速发展,被越来越多的商家看好。
网络市场良好的发展势头和巨大的市场空间使其正成为IT业新增长点,备受投资者青睐。
众多商家受到网络游戏、网络交易、电子邮件的吸引,投资发展网络产业,网络发展迅猛,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新兴产业,其规模和利润都相当可观。
网络最大的特点是它构建了一个现实社会外的虚拟社会。
而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有很大的不同,有其相对的封闭性和独立性。
在虚拟社会中,网络运营商与网民之间,网民与网民之间会发生许多的虚拟行为。
有些虚拟行为,直接涉及到法律上权益争执,需要法律进行有效的调整,如虚拟财产和虚拟财产交易。
目前在我国家对虚拟财产交易法律保护管制及对虚拟财产定义的不明确,导致该行业的玩家出现经济损失,无法去维权,实现自我保护,导致不利于社会不稳定。
下面笔者对有关虚拟财产及虚拟财产交易的民法保护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做一分析论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概念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
而网络虚拟财产是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武器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财产的。
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同时也体现着其现实的物品属性,是虚拟和现实价值冲突的连接点,同时也是所有对于虚拟财产矛盾的中心所在。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1.虚拟性。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又称为无形性。
虽然在游戏中虚拟财产表现为色彩鲜艳的服饰、威力无穷的武器、活泼可爱的宠物和数以万计的钱币,但是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有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以一系列电磁或光信号等物理形式存在。
2.空间依附性。
虚拟财产存储时依赖于电脉冲和磁性材料,基于特定的虚拟社区空间和网络游戏而存在。
当离开特定的网络游戏和虚拟架构的环境,不管价值多么高的超级武器也无法存在和发挥作用。
3.时间有限性。
服务商对网络游戏的经营是有期限的,一款网络游戏不可能无限运营下去。
由于虚拟财产依附于网络游戏而存在,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将随之消失。
4.交易性。
正是由于网络游戏的帐号的相关参数是变化的,因此可以交易、转让、过户,就像现实生活中房屋一样,通过过户使得一个ID的指数添加到另一个ID。
5.唯一性。
熟悉网络游戏技术的人应该知道,网络游戏中的每一个ID、装备都是唯一的,即便看是完全相同的装备,其源代码也是不同的。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计算1.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商品的价值是体现在商品中的人类无差别的劳动,而此劳动价值的大小决定于所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长短。
玩家虚拟财产的获得是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情感、经验、金钱的,这些都是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要考虑的因素。
在具体的操作是首先通过公正的方法确定出取得某虚拟物品所必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然后通过举证查明游戏者单位时间必须支付的最低费用为单价计算出该装备的具体价值。
对于计算获得某虚拟财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借鉴别的国家制度。
如:韩国的虚拟环境管理者强制协助现实秩序管理制度。
首先要求游戏网络的管理者即游戏服务器管理营运商和游戏程序设计方,必须在物价评估部门配合下,共同从游戏者中选取足够多个中等水平的游戏者,让他们各自游戏并计算出取得游戏装备所消耗的时间数据,计算出平均时间值,在该游戏网站专门公布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然后用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该时间为取得该游戏装备的必要劳动时间,再根据该时间用最低上网费和游戏费的单价计算出必须支付的费用,将该费用认定为该游戏装备的价值。
但此种计算模式必须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助,并保证游戏运营商保持游戏相关政策的稳定,因为虚拟财物的价值除了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外,在具体的交易中可能随着运营商的政策的改变而改变。
2.通过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具体虚拟财产的价值该方法可以说是最常用到的计算方法,任何玩家参与网络游戏必须付出相应的网络游戏费(从营运方获取游戏虚拟人物的许可使用的费用,入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上网费用(从游戏开户至获取该装备所必须的上网时间所需的网络费用),购买游戏装备费用以及大量的时间,精力。
但是由于玩家相对于游戏运营商来言属于弱势群体,靠自身的力量所能收集的证明自身游戏投入成本的证据仅仅局限于游戏点卡,上网费用,而对于大量的时间,精力投入,私下装备购买投入无法提供证据,必然导致在具体保护玩家虚拟财产问题上的不公平。
例如,当游戏运营公司因过错将玩家的虚拟装备删除,那么最后仅仅只能赔偿玩家游戏点卡费用、上网费用,对玩家来说肯定是不公平的。
但是此种方法却为具体的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提供了一种思路。
3.通过游戏运营公司来对具体的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定价很多运营商为了提高利润而推出出售虚拟道具和财物的活动。
如新浪为推广其代理的网络游戏《天堂》而打包出售虚拟道具和虚拟财产;优比斯富闼公司在北美地区代理《魔剑》时也曾推出优惠方案使部分玩家可以获得游戏中某些隐藏种族的密码。
这些虚拟财物的价格多为数元到数百元不等。
加上代表虚拟装备的数据都保存在游戏运营商的服务器上,甚至一些网站还专门针对游戏者开辟了游戏者交换、购买游戏装备的服务平台,让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得以用人民币明码标价。
因此有人提出可以由游戏运营公司来对具体的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定价,从而确定其价值。
虽然游戏运营商是游戏虚拟世界的缔造者和维持者,但是任何运营公司都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这就必然无法排除运营商在制定虚拟财物的价格时不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考虑,使得某虚拟财产的价值的高低完全取决于特定游戏的运营和利润状况,以及运营商的营销发展策略,使得此种价格时游戏运营商的主观价格,并且具有易变性,不具备客观性。
因此由运营商来对具体的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定价时不妥当的。
但是游戏运营商网站上对虚拟财产的明码标价,可以作为确定虚拟财产价值的考虑因素。
二、虚拟财产交易中是否受法律保护(一)虚拟财产交易中的市场纠纷在这个庞大的产业中,游戏中的装备、游戏币等虚拟物品成了核心内容,追求升级和高级装备本身就已成为了网络游戏玩家参与游戏的一个主要目的。
网络游戏市场的繁荣催生了网上虚拟财产的交易市场,在中国,一亿多网络游戏玩家参与的百余款网络游戏中,需求惊人的虚拟物品在游戏玩家间、游戏玩家和运营商之间进行着交易,其价格从数十元到上万元不等,这一新兴的交易市场规模至少超过十多个亿元。
据了解,仅在重庆一地,每年通过网吧进行交易流通的虚拟物品价值就高达上千万元人民币。
虚拟财物虽然是观念上的,但价值却是实际的,其一般商品的属性不言而喻。
因此引发的法律纠纷亦日渐增多,主要有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服务合同纠纷、运营商与玩家的虚拟财产权属纠纷、玩家之间虚拟物品的交易纠纷以及因虚拟物品被盗而引起的纠纷等。
在百度上输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一词找到相关网页,在限于网页篇幅,部分结果未予显示的情况下,竟然达到8679篇。
据统计在网络游戏领域,有76.3%的网络游戏爱好者曾丢失过装备,有的人还不止丢失过一次。
案例:2010年,河南一个游戏玩家刘全在过去的两年多的时间里,在下班的闲暇时间里花费了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某款网络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在虚拟世界里所向披靡,但2010年8月的一天,当他下班之后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武器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
于是他想到了报警,但警方却以技术力量不足拒绝立案。
后经查证,这些装备是于今年8月12号被一个玩家盗走了,刘全找游戏运营商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交出那名玩家的真实资料。
10月20号,该公司又删除了他另一个账号里的所有装备,而这些装备中有一部分是刘全花1200元人民币买来的。
在多次游戏运营商交涉未果后,刘全以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把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刘全丢失和被没收的这些虚拟物品到底算不算私人财产,应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二)虚拟财产为财产的理论基础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是因为:第一,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
虚拟装备、金币、银两等满足的是虚拟人物的在虚拟社区空间活动和发展的需要。
并且,虚拟财产的获得是需要耗费劳动的。
以在虚拟社区空间使用的“金币”为例,在大型网络游戏中,这些“金币”的获得需要完成任务或者战斗;在棋牌游戏网络,这些“金币”大多以“对局费”的方式挣得或通过对局赢得。
这一切都需要网络游戏玩家进行体力、脑力的劳动。
第二,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
实际上,虚拟财产买卖一直大量地存在着,并且已经形成了有一定规模的市场。
网上存在着许多专门提供虚拟财产交易的网站,易趣网上也有许多的专门的虚拟财产交易商店。
(三)虚拟财产所涉及的法律保护规定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