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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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虚拟财产的存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虚拟财产指的是非物质财产,如电子货币、虚拟道具、虚拟房产等,它们不是物理实体,但却具有实际的价值和功能。

因此,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有效的民法保护,已经成为当今法律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存在是信息技术的产物,应该受到现代民法和经济领域的规范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性质是数字化、网络化和虚拟化的,但它的价值和效用是实际的,它们是属于个人、企业、政府等主体的资产,也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表现形式。

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地位应该与物质财产平等,其权利应得到认可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由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因此在民法方面应该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建立健全虚拟财产流转和交易的规则,明确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以维护公平和正义。

二、虚拟财产在民法上的保护(一)认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现代民法中,虚拟财产被认为是一种非物质财产,其资产价值和权利属性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若虚拟财产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交际性质,其属于“物”而不属于“物”的属性也应该得到确认。

同时,虚拟财产的价值应该由市场价格所决定,这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二)虚拟财产的承认形式虚拟财产的产生要依靠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其承认形式也有法定、约定和推定等多种形式。

其中,最具指导性的是法定形式,即通过法律规定和确认,将虚拟财产属性和权利得到确认和保护。

同时,在虚拟财产交易中,通过一些合法的交易渠道和工具也能够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得到保障。

(三)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虚拟财产的产权归属也是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环节。

应该建立虚拟产权统一的法律规则,包括确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确定虚拟财产转移的交易模式和登记制度等。

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该依据现实情况进行规定和识别,从而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三、虚拟财产保护案例1.2017年,一名玩家使用游戏内虚拟货币向另一位玩家购买了一个虚拟房子,但后来被游戏开发商永久封号,导致其无法再次使用该账号。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产生的一种无形的财产形态,它具有价值、可流通和可转让等特性。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的概念逐渐被法学界所关注,并引发了一系列与其法律保护相关的问题。

本论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目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一部分: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性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产生的一种无形的财产形态。

与传统财产不同,虚拟财产主要存在于互联网、游戏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虚拟空间中,并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和流通。

虚拟财产具有以下特性:可流通性、价值稳定性、所有权安全性和可继承性。

这些特性使得虚拟财产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第二部分: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问题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由于虚拟财产的无形性和网络环境下的复杂性,其法律地位与产权归属一直存在着不确定性。

目前,各国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

一些国家将其视为一种合法的财产形态,赋予其相应的法律保护;而另一些国家则没有明确界定其法律地位。

因此,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探讨。

第三部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目前,在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框架。

各国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不一,缺乏统一和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次,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转让问题尚未明确。

因为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所有权和转让问题并不容易界定,给虚拟财产的流通和交易带来很大的不便。

此外,虚拟财产的侵权问题也比较突出,虚拟财产的盗窃、欺诈等行为频繁发生。

第四部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建议针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各国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保护虚拟财产的权益。

其次,完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转让制度。

通过明确法律规定,建立虚拟财产所有权的登记制度,以保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交易安全。

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全新的财产形式逐渐崭露头角。

虚拟财产泛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的各类虚拟物品和虚拟货币。

虚拟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书籍、音乐、视频、游戏装备和道具等;虚拟货币则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购买力。

随着虚拟财产的广泛应用,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也日益成熟。

本文将从网络交易、知识产权和网络安全三个方面论述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一、网络交易虚拟财产的交易主要以互联网作为载体进行,网络交易的规范成为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章第一百零六条,网络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侵犯网络交易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交易参与人虚拟财产的安全。

这意味着网络交易平台有责任加强技术防护手段,确保交易过程中虚拟财产的安全性。

二、知识产权在虚拟财产领域,涉及到大量的知识产权问题。

虚拟物品包括了大量的影视作品、音乐作品、游戏内容等,这些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第二百六十九条,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并依法对外许可或转让。

对于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虚拟作品或虚拟货币的行为,相关权利人有权向侵权方追究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第二百七十六条,虚拟物品中的自然人肖像、姓名权等个人权利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任何对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三、网络安全虚拟财产的保护必须与网络安全紧密结合。

首先,用户个人信息在虚拟财产交易中的安全必须得到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第一百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或者丢失用户个人信息。

各大网络平台应加强用户信息保护,对于侵犯用户权益的行为进行追责。

其次,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也有助于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虚拟财产的使用和交易需要借助电子设备和网络,因此网络安全技术在虚拟财产保护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财产形式,其价值巨大,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虚拟货币、虚拟商品、虚拟资产等等。

随着虚拟财产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其法律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虚拟财产的定义、特点和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一、虚拟财产的定义虚拟财产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互联网等数字技术手段创造和流通的一种非实物性财产。

其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商品、虚拟资产等。

虚拟货币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商品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商品,如游戏道具、音乐、电影等;虚拟资产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资产,如电子合同、知识产权等。

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非实物性:虚拟财产不存在于实体的形式,其存在完全依赖于计算机网络、互联网等数字技术手段。

2. 易流通: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互联网快速、便捷地进行传播和流通,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3. 无形价值:虚拟财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所包含的信息、功能和服务上,而非实质性的物质属性。

4. 高度数字化:虚拟财产的存在方式和表现形式均为数字化,对数字技术的应用要求较高。

5. 跨界性:虚拟财产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金融、文化娱乐、科技等多个领域。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由于其非实物性和数字化的特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相对薄弱,目前尚未能够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但随着虚拟财产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各国对其法律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在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知识产权保护虚拟财产中包含大量的数字化作品和内容,包括游戏、音乐、电影等。

这些作品和内容的知识产权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防止他人非法复制、传播和使用。

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这为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2.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虚拟财产的交易主要通过互联网完成,需要依托电子商务平台进行。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措施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措施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措施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虚拟世界中的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如虚拟货币、虚拟房产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需要法律保护措施的支持。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传统的法律制度并没有为其提供完善的规范,因此,为了保护虚拟财产的权益,需要制定相关法律保护措施。

一、确立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保护其权益的基础。

目前,国际上已经开始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并在一些地区和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应当加强立法机构对虚拟财产的研究,通过相应的法律手段,明确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为其提供明确的法律保护措施。

二、建立虚拟财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机制虚拟财产交易平台是虚拟财产交易的重要场所,为了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应建立监管机制。

首先,监管机构应对虚拟财产交易平台进行审批、注册,并定期进行监管;其次,要求交易平台对用户资产进行保管和风险控制,以防止资金流失和恶意操纵市场等不法行为的发生;最后,对于违法操纵市场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三、明确虚拟财产的产权归属虚拟财产的产权归属问题是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核心问题。

应根据虚拟财产的不同性质和归属方式,明确其产权归属。

对于虚拟货币,可以将其归属于个体,并按照现实货币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对于虚拟房产等虚拟资产,可以将其归属于个体或者虚拟财产拥有者协会等集体组织,以确保其权益得到维护。

四、制定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惩罚措施为了保护虚拟财产的安全和所有权,应制定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对于恶意盗窃、侵占、篡改虚拟财产的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虚拟财产交易中的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应加强监管,并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五、加强国际合作,构建跨国虚拟财产保护体系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要求国际社会加强合作,构建跨国虚拟财产保护体系。

各国应加强信息分享和经验交流,共同应对虚拟财产产生的相关问题。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摘要网络游戏属于一个全新行业,网络虚拟财产是这种特殊网络游戏环境下的一种特定产品。

在网络游戏里,游戏玩家们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来让自己的心理需求得以男子,从而获得最大的愉悦感。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对于游戏玩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有了需求,就会有销售,所以在网络世界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也非常普遍,在网游行业创造了巨大经济价值的同时,与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7条明确指出法律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是加以保护的,该条款的增加也很好的体现出依据时事的变化对有关法律予以修改的观念,其也与当前时代发展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求具有一致性,出台阶层更高的法律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从而为以后的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奠定了基础。

当前,我们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并且对于何为网络虚拟财产没有形成共识。

对于该名词的含义以及其具有的法律特性。

以及如何完善相关制度是我们探讨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基础。

就目前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引起了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然而,网络虚拟财产在执法、判例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并对我国当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进行深入分析,最终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从而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法律保护1引言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在其第127条明确指出,法律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予以保护。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较大的改变,然而,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衍生出了许多与虚拟网络虚拟财产有关的争议,我国虽然已经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了民法典,但并没有后续的条文,也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也没有给网络虚拟财产去定性,去确定它的法律性质。

很多人在自己的虚拟财产收到不法侵害后,不知道怎样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实体财产相比,具有其独特的特点。

网络虚拟财产的形成和使用都是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其产生、流通和使用具有极大的便捷性和即时性。

网络虚拟财产多为数字化形式存在,在物理上并不存在实体,因此易于被复制、模仿和窃取。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主要来自于网络环境中的特定活动和需求,其价值相对较为主观和不稳定。

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和流转方式也与传统财产有所不同,需要针对其特殊性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民法保护的必要性面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点,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虚拟财产的使用和流通往往涉及到合同关系,包括网络游戏用户协议、虚拟商品购买合同等,而民法作为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对这些虚拟财产合同进行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需要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侵害虚拟财产所有者的权益。

在虚拟财产的交易中,民法也需对网络诈骗、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规制,保护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问题也需要得到民法的规范与保护。

民法保护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三、现行法律的不足虽然民法的保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来说至关重要,但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分类并不清晰明确,导致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很多争议。

在虚拟财产产生纠纷时,司法机构对于鉴定虚拟财产价值及其赔偿方式并无统一的标准,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和合同形式,并未得到充分的规范和约束,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

在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赔偿上,法律也尚未有统一的规定。

四、加强虚拟财产保护的对策为了有效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及其相关权益,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措施。

应当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明确其种类和性质,并基于此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应当健全虚拟财产交易的合同约束机制,明确虚拟商品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各种数字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商品、虚拟房产等。

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法律保护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建立完善的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虚拟财产的概念、特点、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各种数字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商品、虚拟房产等。

它们不具有实物形态,完全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

虚拟财产具有不可分割性、可复制性、易传播性等特点,因此不同于传统财产。

虚拟财产的产生和交易主要通过互联网完成,降低了交易成本和提高了便利性。

1. 不可分割性:虚拟财产不具有实物形态,无法被划分和分割。

2. 可复制性:虚拟财产可以被轻易复制,使得虚拟财产的唯一性受到质疑。

3. 易传播性:虚拟财产的交易主要通过互联网完成,便于传播和流通。

4. 法律地位不清晰:由于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兴的数字化资产,其法律地位在传统财产法律体系中并不明确。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随着虚拟财产的不断发展,其法律保护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1. 法律空白:目前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尚处于空白状态,虚拟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

2. 难以管辖:虚拟财产的跨境性和匿名性使得其管辖和监管难度加大。

3. 交易风险:虚拟财产的可复制性和易传播性使得其交易风险增加,投资者的利益难以保障。

4. 安全隐患:虚拟财产存在被盗取、被篡改等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损失,很难追溯和维权。

为了更好地保护虚拟财产,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解决现有的法律问题。

2. 加强监管:加强对虚拟财产交易平台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安全性: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虚拟财产的安全性,防范虚拟财产的盗窃和篡改。

4. 促进合规发展:鼓励虚拟财产行业参与自律,推动其合规发展,规范行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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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顾晓雯2008年3月7日,《魔兽世界》的玩家周徐军突然发现自己经营多年的魔兽世界账号突然无法进入,随即他得知自己的游戏账号已被运营商九成公司公开宣布封停,这意味着他在该账号内的多个游戏角色和虚拟财产已全部化为乌有。

九成解释说,周徐军被封号的原因是因非法利用游戏BUG牟利。

其对此多次示警禁止但效果不佳。

但玩家对此却存在异议。

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周徐军将九城告上法庭。

浦东法院最后认为,玩家和游戏公司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对双方皆有约束力。

法院判决要求上海九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恢复玩家账号下的游戏角色和全部装备,并负担诉讼费用。

①在此之前,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这类纠纷就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而之后发生的2009年6月7日凌晨0时魔兽世界由于更换运营商而终止服务的事件,导致广大玩家面临被删号的危险。

这意味着此前他们在游戏中所购置的所有虚拟装备将化为虚有。

自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虚拟财产”这一概念的激烈讨论。

事实上,自2004年全国第一例“虚拟财产”失窃案以来,全国由于“虚拟财产”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

而我国法律对此的保护是欠缺的。

这就有必要对“虚拟财产”加以法律上的保护。

一、“虚拟财产”的界定(一)“虚拟财产”的字面理解及范围我国的“虚拟财产”财产这一概念是从英文“virtual property”翻译过来的,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非实际存在的财产。

它并不像软件等知识产权可以独立存在,而是依附于电脑及网络并可以和网络上的其他人相互影响的,例如网络游戏中虚拟装备的交易、电子邮件的收发等。

而对于其具体的释义,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

对此,大多数人将之理解为数字化,非物质化的财产形式。

这就将“虚拟财产”的范围无限拉伸,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这样的理解将会使这一概念①魔兽玩家状告九城获胜/i/2008-08-14/***********.shtml。

更加难以界定。

笔者认为,“虚拟”只是泛网络化时代所开创的一种新的形式,其重点还是应当放在“财产”二字之上。

既然是财产,那么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权属问题。

因此,作为财产的“虚拟财产”它应当是由某些人专属享有的。

这就对“property”有了一个比较充分的诠释。

由此我们可以将用户的免费与收费的邮箱帐号、QQ号码、QQ服装、虚拟货币、网络宠物、网络游戏帐号、虚拟ID账号等划入“虚拟财产”的范围。

综上所述,笔者把虚拟财产定义为:虚拟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权属性的依附于一定载体的,具有一定期限的财产权。

其所指向的权利保护的是用户对虚拟财产主张的精神及经济上的价值利益,体现为身心的娱乐以及某些特定情况下交换价值的实现,而非单纯地对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

用户的虚拟财产权也是排他的,运营商只能依照服务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及相应的管理工作,对数据不能随意删除或修改。

(二)“虚拟财产”的属性“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既具有一般财产的性质又有着其独特的特性。

首先,其必然归属于特定的人。

即经过申请注册,或是用现实货币交换而来的归属于某些人专用的财产。

这种专属权依据惯例被称为“虚拟财产所有权”。

我国学界对于这种所有权的归属大致有如下两种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其用户在经申请注册或在游戏中取得的,其取得方式与状态由运行程序的规则所确定,属于其本身的一部分,因此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开发商,而用户所拥有的仅仅是根据网络程序服务合同本身所代表的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因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运营商,而其用户只享有使用权。

②另一种观点则与此相反,认为虚拟财产的主体应该属于其用户。

这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个人的注册或游戏升级行为取得。

这个过程中的邮箱、账号、虚拟财物、经验值等是用户通过自身努力所取得。

而经营商只是存储这些数据:另一种就是用户直接从运营商手中购买。

或者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商场以及私下交易中获得。

因此这些虚拟财物的所有权是属于用户的。

③笔者②赵占领:《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信息网络安全》2004年5月。

③饶传平:《网络法律制度——前沿与热点专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245页。

赞成第二种观点,这种“虚拟财产所有权”是属于用户的。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虚拟财产所有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应当得到物权法的保护,用户对其虚拟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非法侵害。

第一,占有是指人对物事实上的管理,重在实质上的控制的权能,因此,开发商对虚拟财产也只是保管、维护,实质的控制权还在于用户。

第二,虚拟财产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用户可以通过交易,升级,邮件的收发等方式来满足其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这是其使用价值,而广大的“虚拟财产”的用户是其使用主体。

第三,用户按照与开发商约定的规则在虚拟建构的世界中无论取得自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收益权统统都归于用户。

第四,在虚拟社会中,用户有权处分其财产,或卖或赠;而用户也可以在现实社会中或卖或赠其在虚拟世界中的财产,如网络游戏中所获得的装备、QQ号码等。

所以说,虚拟财产的处分权归用户。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虚拟财产权由用户所有这个结论。

其次,“虚拟财产”并不像现实中的财产可以独立存在。

从物理角度来看,虚拟财产以电磁数据的形式存在,而数据的存在又根据自然规律的电磁原理,主要以硬盘的磁道面凹凸来表示其二进制“0”与“1”的,所有的数据都是以符合二进制规则形式存在的。

④要将其物质化必须要有一定的载体作为其承载物。

根据不同的硬件设计只要能实现存储和读取数据功能的硬件就能作为载体。

但是数据价值的实现并非有了载体就能实现,它还需要通过其他电子设备对载体上的数据进行读取、显示才能实现数据的价值。

无法脱离载体进行独立现实的交易。

因此,“虚拟财产”并非独立的财产。

再次,“虚拟财产”有其特有的期限性。

由于虚拟财产依赖于网络的各种软件及程序,因此一旦网络运营商停止该程序的运营,那么虚拟财产将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同时其交换价值也将不存在。

各种网络账号、邮箱、游戏是自主经营的网络服务商向市场推销的一种依托于网络的娱乐服务项目,作为一种服务性商品,它必定随着网络游戏服务商的经营状况、经营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情况的变化而存在服务期限,这种服务期限也就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而期限的长短则完全取决于服务商的经营状况。

因此,用户的“虚拟财产权”也并非像一④黄宏生:《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保护》,《东南学术》2009年第6期。

般的物权一样可以持续存在。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一)美国美国是最早研究计算机技术的国家,不仅在技术水平上强于我国,他们面临虚拟财产纠纷问题的时间也早于我国。

在网络游戏相对成熟的在美国,盗窃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的虚拟财产的行为同样十分猖撅,且犯罪主体以青少年为主。

美国对虚拟财产犯罪的保护并没有独立性规定,而是包含在网络犯罪的立法中。

例如,美国的《电子盗窃禁止法》明确把网络游戏中玩家的账号列入保护范围之内。

从其立法宗旨来看,美国首先是从保护私人财产的角度来保护虚拟财产的,同时也关注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并且注重在国际上的协作。

从这些方面来看,美国在保护虚拟财产方面的立法是较为科学和完善的,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1998年11月24日,美国加州法院审理Intel离职员工案中,法官审理认为,Intel的电子邮件地址没有对外公开,并且邮件系统也不属于公共论坛,因此该职工不具有宪法赋予的接触权利。

虽然邮件内容属于劳动争端,但是寄送方式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动产的侵权行为。

法官是把Intel的员工电子信箱和Intel电子邮件系统当作动产加以保护的,可见网络系统本身也构成财产。

⑤在另一个案例中,美国洛杉矶法院则认定非法发送垃圾邮件属于侵人他人私人领地。

无论是动产或是领地,均为传统的“物”,这是在现有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法官通过解释相关法律、扩展现有法律的适用范围的方法来解决问题的。

⑥(二)韩国韩国的网络游戏发展水平居世界前列,该产业的快速发展也是依赖于该国法律对网络虚拟物明确的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

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可见,韩国把虚拟财产等同于一种“电子货币”,具有财产的属性。

对于严⑤张平:《网络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法律透析》,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

⑥宗煜:《国际互联网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初探》,/detail.asp/Id=1939。

重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将按照侵犯传统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惩治。

(三)台湾在台湾地区,网络游戏犯罪案件属于高发性案件,数量占整个网络犯罪案件的第二位。

根据资料显示,以2002年为例,总数三千多件的网络犯罪里就有一千余件属于网络游戏犯罪案件,犯罪型态包括:盗取玩家的虚拟宝物、虚拟货币、游戏账号,用社交或是木马工具,入侵或骗取诈欺虚拟物品、账号。

另外还有强盗、恐吓以取得游戏相关物品等事件。

台湾将虚拟财产归为电磁记录,指以电子、磁性或其他无法以人之知觉直接认识方式所制成之记录,而供电脑处理之用者。

根据台湾刑法修正案增订的第359条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记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2O万元以下罚金。

”台湾地区普遍认为,这一条规定的“电磁记录”,包括所有虚拟世界的帐号、点数等网络虚拟财产。

(四)香港我国香港地区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权益,对网络游戏中的武器及金钱利益的适用可视为一种权益;另一种则认为网络财产是电子数据,根据香港的法律规定不算是财产,因此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⑦为有效治理愈来愈多的计算机和互联网方面的信息科技违法犯罪,香港政府已陆续修改了各项条例。

例如,根据《电讯条例》第27A条,任何人藉电讯,明知而致使计算机执行任何功能,从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该计算机所保有的任何程序或数据,即属违法,最高刑罚罚款20000元。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61条规定,有犯罪或以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而使其本人获益或引致他人蒙受损失,最高刑罚可判监禁5年。

如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的,根据该《条例》第201章第17条的规定,最高刑罚可判监禁10年。

⑧三、我国“虚拟财产”的国内法律现状⑦《国际刑警严查网上盗宝》,香港《星岛日报》2003年2月4日。

⑧《国外对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2009-3-17 。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的规范管理方面的立法不断趋于完善,但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并未作出正面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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