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根据处罚基准的法律依据,对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长或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将被处以不超过XXXX年的罚款,直至起重机数量。
处罚应以违法情节(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为主要考虑因素。
)[异议]船员出售船员服务簿和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1。
如果在另一艘船上发现任何危险,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没有以轻微和及时的方式报告。
(二)有法定减轻情节的。
1.在另一艘船上发现的未及时报告的事故或在该船或另一艘船上发现的任何安全事件(一般未发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未及时报告影响航行安全的危险情况、事故、安全事件或情况,或未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告影响航行安全的任何危险情况、事故、安全事件或情况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8 (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行政处罚条例》(较轻)。
第三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重)未及时报告船舶发生的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
未能及时报告。
2.船舶有危险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
1.本船未能及时报告一般等级以下的事故。
重型2。
发现本船或其他船舶发生未及时报告的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或非重大财产损失)。
一般事故:3500元;重大事故:4000元;重大事故:8000元,扣除6-18个月。
特别重大事故:10000元,扣2年或吊销证书。
发现本船或其他船舶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但报告不及时。
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财产损失不足500万元的:5000元,并扣6至18个月的证件;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处2年以下拘留或者吊销证书。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并扣减该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该证书3000元至2000元3年。
内河海事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机制

依 据 以 及 进 行 自由 裁 量 时 所 考 虑 的 政 策 、
形 势 、 习惯 等 因 素 。行 政 主 体在 做 出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时 ,应 向相 对 人 说 明行 为 的合 法 性 和合 理 性 的 理 由 。 前者 包 括 说 明 行 为 合 法 理 由 的事 实 依 据 ;后 者 包 括说 明 行政 主
法 或 不 当行 政 处 罚 行 为 ,并 缩 小 其 与 行 政 机 关 法 律 地 位不 平等 所 造 成 的 巨 大反 差 。
要 求 等 方 面 的 内容 。行 政 行 为 说 明理 由制
度 要 求 行 政 主 体 在 做 出 对 相 对 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时 ,必 须 给 以 合 法 、合 理 的 解 释 , 以 达 到 以 理 服 人 的 目的 。 它 可 以迫 使 行 政 主 体 更加 公 正地 行 使行 政 自由 裁 量 权 ,避 免 恣 意行 政 ,损 害 相 对 人 的 合 法权 益 。 行 政 教 示 制 度 。行 政教 示 制度 是 指 行 政 主 体 在 进 行 某 项 行 政 行 为 之 前 、之 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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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海行 处中由 河事政 罚自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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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 政 处 罚 法 》 实 施 以 来 ,在 规 行
范 行 政 机 关 的 处 罚 行 为 、处 罚 程 序 、促 进 依 法 行 政 方 面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 该 法 详 细 规 定 了行 政 处 罚 程 序 ,即 简 易 程 序 、一 般 程 序 和 正 式 听 证 程 序 的适 用条 件 和实 施 步 骤 等 ,并 贯 彻 了 当 事 人 的 “ 告 知 的 权 被 利 ” 和 “ 卫 权 ” 我 国 的 内河 海 事 行 政 防 。 回避 制 度 的建 立 奠 定 基 础 。
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摘要:一、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背景和意义二、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三、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实施效果及未来展望正文:一、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海洋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国家安全与发展的重要战略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规范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我国海警机构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也在积极探索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旨在统一执法标准,明确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和裁量范围,保障执法公平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这一基准的出台,不仅有利于规范海警机构的执法行为,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水平,同时也对促进我国海洋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种类(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及幅度。
2.规定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明确何种违法行为应受到处罚,以及在不同情况下如何判断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
3.设定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设定不同的裁量基准,以指导执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4.强化执法监督:要求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执法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在执法过程中进行记录,以备后续监督和审查。
三、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实施效果及未来展望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执法的规范性和公平性,对违法行为产生了较强的震慑作用。
然而,随着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执法实践中仍然面临不少挑战。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种类及处罚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种类及处罚第一部分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一、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违反有关规定,使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使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
其中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一)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二)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三)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四)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五)所配备的船员未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六)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定安排船员值班或者实施值班;(七)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饮酒影响安全值班;(八)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服食违禁药物影响安全操作;(九)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其他情形。
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九)项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二、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执行标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三、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处罚对象: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执行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四、违法行为:(一)航运公司不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或者航运公司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但没有明确其岗位职责;或者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二)航运公司没有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三)由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没有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建立了体系但没有保持体系的有效性(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没有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处罚对象:航运公司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法行为: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违反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处罚对象:受托航运公司执行标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部分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管理秩序一、违法行为: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
裁量基准法律依据

裁量基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修订版)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0号,2017年5月23日修订版)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1号,2017年5月23日修订版)(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及程序部分)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2016年9月2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2017年7月1日起施行)7、《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0号,2016年5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订版)9、《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版)11、《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12、《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版,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版)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订版)17、《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11月5日修订版)1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20、《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2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2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版)2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24、《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2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2017年5月23日修订版)26、《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版)28、《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9、《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版)30、《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3号修订版)。
浅谈规范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

1 自由裁量权在我 国海事管理中的作用
海事行政处罚 中的 自由裁量权被普遍使用 , 其主要原 因是 : 第一 , 海事 违法行 为种类多 、 涉及范 围广泛 、 时效性 较强 . 海事法 律 、 法规不 可能对 所有情况下 的行政处 罚都规定得 十分 具体 : 第二 . 海事行为所 具有 的专业性很强 、 其影响的地域也 比较广阔 , 现行的海事法律 、 法规 不可能对海 事行政处罚的规定过 于僵化 : 第三. 目前我 国的海事法律 体系 尚不够完备 . 表现 出一定 的概括性和模糊性。因此 . 海事法律 、 法 规只能授予海事管理机构必要的 自由裁量权 . 使之能根据案情实际情 况, 在法定 范围内作出合法 、 合理 的行政处罚 , 以达到依法行 政 、 维护 国家权益 、 确保 “ 航运更安全 、 水域更清洁” 目标的实现。
4 控 制海 事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的措施
4 . 1 完善 和修改现有 的海事法律法规 要处理好 海事法律法规 的弹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 的关系 . 尽量做 到明确、 具体、 减少 弹性 , 制定的海事法律法规要照顾 到各 级海事部 门 对不 同等级船舶及单位的不 同要求 , 尤其在处 罚金额 的制 定上要 更加 切 合实际。 4 . 2 提高海事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与行 政执法水平 每位海事执法人员都应该依法行政 、 秉公执法 , 即恪 守职责 、 法为 准绳 、 严守程序 、 裁量公正。 每位海事执法人员都应该牢固树立依 法行 政意识 .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避免超越 职权现象 的发生。 执法人员必须不断地提高 自己的海 事业务水平 . 熟练 掌握海 事法 规体系 , 才能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 运用得得 心 应手 . 才 能做到合法 、 合理 、 公正。 如果没有过硬 的业务水平 , 在行政处 罚上就会存在很多的漏洞 比如 . 执法人员作 出行政处罚决 定时要 把 握好行政相对人的两个违法行为是 否有 因果关系 .如有 因果关 系. 在 作 出处罚时就要考虑择重进行处罚 . 而 不是对两种行 为规定处罚 幅度 的上 限分别进行处罚 . 如未按规 定进行船舶进 出港签证 的行 为是 因未 按《 船舶最低配员规定 》 配足船员 的行政行为引起 的, 那么在作 出行政 处罚时就要选择对未 按最低配员这一 项违法行为处罚 幅度的上 限进 行行政处罚 这需要执法人 员熟悉业务和法律知识 , 如果对业务不熟 悉就不能掌握好行政处罚 的合理性 。 所以说提高执法人员 的业务水平是 当务之急 . 还需吸引更多 的优 秀人才不断充实海 事行政执法 队伍 . 使海事行政执法 队伍廉正而富有 效率 . 有过硬 的业务知识 . 是避免滥用 海事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的前 提。 4 _ 3 合议 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 两人以上对某一案 件进行探讨最后 经多数人通过 决议。结合实际情况 。 海事机构规定 : 对个人罚 1 千元及 以上 , 对经 营 人( 单位 ) 罚 2千元及 以上 以及对船舶滞 留等处罚必须进行 集体讨论 决定 . 这同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的错位 4 . 4 健全海 事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与 内部监督制度 监督体 系主体不仅要有党组织 、 上级机关 , 还应有航运企业 、 广大 船民. 不仅要有外部监督还有外面监督 对已有的监督方式还应 当根 据形势的需要 , 继续补充 、 完善; 要通过制定 内部规范性文件 、 规章制 度进行 约束 . 以保证卓有成效的监督。 同时 . 要对不遵守规章制度 、 滥 用 自由裁量权 的人采取严厉的经济惩罚措施 . 还要有 对监督有功的人 员进行必要 的奖励 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 其核 心是责任追究 , 不仅 要追 究违法行政的责任 . 也要 追究行政不 当的责任 . 切实规 范行政执 法行为 . 使每项行政权力 的行使都能做到行之有度 、 行之有序 。 可在海事机构 内部建立一定的惯例作法 . 以一定规章或规范性文 件 的形 式确定本行政机关在 行政处罚 中具体 应考虑 的一些 因素以及 这些 因素 的具体标准 。《 行政处罚法》 第四条规定 的基本 因素有“ 违法 行 为的事实 、 性质、 情节 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 , 海事 机 ( 下转 第 3 6 疑 、 不信任 , 产 生对立情绪 . 不 配合行政主 体的管理 . 行政 违法行为增多 . 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 二是助长特权 思想 . 滋生腐败 . 影 响党和政府 的形象 。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 : “ 一切有 权力 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 这是万古不易 的一条经验 ” 不 正当的 目 的; 错误 的和不相 干的原 因; 错误的法律或事实根据 ; 遗忘了其他有关 事项 ; 不作 为或迟延 : 背离 了既定的判例和习惯。
关于海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思考

所谓 海事 行政执 法 自由裁 量权 是指海 事行 政机 关和 海事行政执法 人员在海事 行政执法 活动 中, 在法律 法规所 规定 的原则和范 围内 , 对海事 行政执法活动 所拥有 的一种 可以 自由处置 的权利 。 设置这种权利 的 目的是弥补 海事立 法工 作的不足 , 保证 海事行政机 关和海事 行政执法人 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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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的海事 行政执 法活动 合理 、 公正 , 合法律 的精 神和 符 目的 , 符合科学规律 、 会公德和公共利 益。 社
2 海事行政机 关在进行海事 行政执法活动 时 , . 现行 的
法律 法规有明确 的时限规定 , 海事 行政机 关只需在这 个时
限内完成执 法活动 即可 , 这给其执 法活动 留下 了一定 的选
一
和 目前行使海事行政执法 自由裁量权存在的 问题及造成这
种 问题 的 原 因 ,提 出 了正 确 行 使 规 范海 事 行 政 执 法 自由裁 量权的建议。
关键词 : 海事行政执 法 ; 自由裁量权 ; 范; 规 建议
Ab t c: h s p p rd s r e h e i i o n a e o i so sr t T i a e e c i s t e d f t n a d c tg re f a b n i t e fe d cso i ma i me a — n o cn a t i e , t e h e e iin n l rt l w e fr i g ci t s h i vi p o lms a d h i r a o s h s p p r a s r vd s o i r b e n t er e s n .T i a e lo p o ie s n c s g e t n o tn a d zn n e u ai g t e f e d cso u g si s fr sa d r ii g a d r g l t h r e iin o n e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9.04.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
•【施行日期】2019.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1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4月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9年4月12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0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内河海事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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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使用说明:
一、本基准是规范和统一海事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内部标准,用以规范海事执法人员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列出了实际工作中各类违法行为常用的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确保实施行政处罚时法律依据准确。
二、本基准中“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 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等的表述中,总吨和主机功率是“或”的关系,实际适用时,二者取其高者。
三、基准表中“法定幅度和种类”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表述,“以上”和“以下”的含义为其在对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含义,没有明确表述的,本基准中“以上”和“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不适用裁量。
四、基准表中“案由”和“具体违法行为”直接援引法条或根据法条进行表述,没有采用通俗或习惯性表述。
五、基准表中所列的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是未能穷尽列举所有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
基准表中所列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供执法人员参考,实际执法中应认真研究并选择最为合适的违反条款和处罚依据。
六、本基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1.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法情况的;
2.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1.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法情况的;
2.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1.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违法情况的;
2.检举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他船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