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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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虚拟财产的存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虚拟财产指的是非物质财产,如电子货币、虚拟道具、虚拟房产等,它们不是物理实体,但却具有实际的价值和功能。

因此,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有效的民法保护,已经成为当今法律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产生和存在是信息技术的产物,应该受到现代民法和经济领域的规范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性质是数字化、网络化和虚拟化的,但它的价值和效用是实际的,它们是属于个人、企业、政府等主体的资产,也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表现形式。

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地位应该与物质财产平等,其权利应得到认可和保护。

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由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因此在民法方面应该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建立健全虚拟财产流转和交易的规则,明确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以维护公平和正义。

二、虚拟财产在民法上的保护(一)认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现代民法中,虚拟财产被认为是一种非物质财产,其资产价值和权利属性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若虚拟财产已经超越了单纯的交际性质,其属于“物”而不属于“物”的属性也应该得到确认。

同时,虚拟财产的价值应该由市场价格所决定,这也能够更好地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二)虚拟财产的承认形式虚拟财产的产生要依靠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其承认形式也有法定、约定和推定等多种形式。

其中,最具指导性的是法定形式,即通过法律规定和确认,将虚拟财产属性和权利得到确认和保护。

同时,在虚拟财产交易中,通过一些合法的交易渠道和工具也能够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得到保障。

(三)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所有权虚拟财产的产权归属也是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环节。

应该建立虚拟产权统一的法律规则,包括确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确定虚拟财产转移的交易模式和登记制度等。

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应该依据现实情况进行规定和识别,从而保障虚拟财产的产权。

三、虚拟财产保护案例1.2017年,一名玩家使用游戏内虚拟货币向另一位玩家购买了一个虚拟房子,但后来被游戏开发商永久封号,导致其无法再次使用该账号。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产生的一种无形的财产形态,它具有价值、可流通和可转让等特性。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的概念逐渐被法学界所关注,并引发了一系列与其法律保护相关的问题。

本论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分析目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一部分: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性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产生的一种无形的财产形态。

与传统财产不同,虚拟财产主要存在于互联网、游戏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虚拟空间中,并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和流通。

虚拟财产具有以下特性:可流通性、价值稳定性、所有权安全性和可继承性。

这些特性使得虚拟财产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第二部分: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问题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由于虚拟财产的无形性和网络环境下的复杂性,其法律地位与产权归属一直存在着不确定性。

目前,各国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存在较大的分歧。

一些国家将其视为一种合法的财产形态,赋予其相应的法律保护;而另一些国家则没有明确界定其法律地位。

因此,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认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探讨。

第三部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目前,在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框架。

各国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不一,缺乏统一和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次,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转让问题尚未明确。

因为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所有权和转让问题并不容易界定,给虚拟财产的流通和交易带来很大的不便。

此外,虚拟财产的侵权问题也比较突出,虚拟财产的盗窃、欺诈等行为频繁发生。

第四部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建议针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各国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保护虚拟财产的权益。

其次,完善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转让制度。

通过明确法律规定,建立虚拟财产所有权的登记制度,以保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和交易安全。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虚拟财产的形态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账号,社交平台上的粉丝、关注度,以及数字货币等。

这些虚拟财产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承载着用户的时间投入、情感价值等。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质,其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财产权的认定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其法律属性首先体现在财产权的认定上。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财产权是指人们对有形或无形的财富所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所体现的价值与实际财物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应当认定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属性的探讨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属性主要体现在其创作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然而,虚拟财产并非单纯的知识产权,其更具有物权的属性。

物权是指对有体物或无体物的支配权,而虚拟财产虽存在于网络空间中,但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被用户所支配和控制,因此具有物权的属性。

(三)合同关系的体现虚拟财产的取得、使用和处分往往需要通过合同关系来实现。

例如,用户在购买游戏装备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因此,合同关系是体现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重要方面。

三、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

虽然《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所涉及,但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尚不明确。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认定、价值评估、纠纷解决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二)完善立法的建议1. 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属性,将其纳入民法保护体系;2. 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如价值评估标准、纠纷解决机制等;3. 加强对虚拟财产交易的监管,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4. 建立专门的虚拟财产保护机构,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财产形式,其价值巨大,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虚拟货币、虚拟商品、虚拟资产等等。

随着虚拟财产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其法律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虚拟财产的定义、特点和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一、虚拟财产的定义虚拟财产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互联网等数字技术手段创造和流通的一种非实物性财产。

其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商品、虚拟资产等。

虚拟货币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商品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商品,如游戏道具、音乐、电影等;虚拟资产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资产,如电子合同、知识产权等。

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非实物性:虚拟财产不存在于实体的形式,其存在完全依赖于计算机网络、互联网等数字技术手段。

2. 易流通:虚拟财产可以通过互联网快速、便捷地进行传播和流通,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3. 无形价值:虚拟财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所包含的信息、功能和服务上,而非实质性的物质属性。

4. 高度数字化:虚拟财产的存在方式和表现形式均为数字化,对数字技术的应用要求较高。

5. 跨界性:虚拟财产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金融、文化娱乐、科技等多个领域。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由于其非实物性和数字化的特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相对薄弱,目前尚未能够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但随着虚拟财产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各国对其法律保护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在我国,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知识产权保护虚拟财产中包含大量的数字化作品和内容,包括游戏、音乐、电影等。

这些作品和内容的知识产权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防止他人非法复制、传播和使用。

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这为虚拟财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2.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虚拟财产的交易主要通过互联网完成,需要依托电子商务平台进行。

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虚拟经济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账号,社交媒体中的虚拟礼物、点赞、粉丝数等。

然而,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法律保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辩论题旨在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正方主张加强保护,反方则认为现有法律已足够。

二、辩论题目正方: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反方:现有法律已足够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三、辩论要点(一)正方观点1.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网络虚拟财产的失窃、盗用等问题日益严重,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3.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促进虚拟经济发展。

4. 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反方观点1. 现有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已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使得法律保护存在一定难度,过分强调保护可能导致法律适用困难。

3.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可能增加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不利于虚拟经济的发展。

4. 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无需过分依赖法律。

四、辩论过程(一)正方一辩陈述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方认为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与现实生活中财产具有同等地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失窃、盗用等问题日益严重,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再次,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促进虚拟经济发展。

最后,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反方一辩陈述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方认为现有法律已足够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首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已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各种数字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商品、虚拟房产等。

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法律保护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建立完善的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体系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虚拟财产的概念、特点、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各种数字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商品、虚拟房产等。

它们不具有实物形态,完全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

虚拟财产具有不可分割性、可复制性、易传播性等特点,因此不同于传统财产。

虚拟财产的产生和交易主要通过互联网完成,降低了交易成本和提高了便利性。

1. 不可分割性:虚拟财产不具有实物形态,无法被划分和分割。

2. 可复制性:虚拟财产可以被轻易复制,使得虚拟财产的唯一性受到质疑。

3. 易传播性:虚拟财产的交易主要通过互联网完成,便于传播和流通。

4. 法律地位不清晰:由于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兴的数字化资产,其法律地位在传统财产法律体系中并不明确。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随着虚拟财产的不断发展,其法律保护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1. 法律空白:目前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尚处于空白状态,虚拟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

2. 难以管辖:虚拟财产的跨境性和匿名性使得其管辖和监管难度加大。

3. 交易风险:虚拟财产的可复制性和易传播性使得其交易风险增加,投资者的利益难以保障。

4. 安全隐患:虚拟财产存在被盗取、被篡改等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损失,很难追溯和维权。

为了更好地保护虚拟财产,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解决现有的法律问题。

2. 加强监管:加强对虚拟财产交易平台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安全性: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虚拟财产的安全性,防范虚拟财产的盗窃和篡改。

4. 促进合规发展:鼓励虚拟财产行业参与自律,推动其合规发展,规范行业秩序。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伴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成为年轻人娱乐休闲的首选,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

其中,虚拟财产的产生、流通和保护,一直是引发争议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并分析三个相关案例。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使用、购买或获得的虚拟物品、道具、货币等等,其价值并非以实物而言,而是基于网络游戏内部规则或市场流通规则而定。

与传统实体财产相比,虚拟财产的权益、归属及交易方式并非清晰明确,因此需要法律制度有效保护。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具体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法规,但通过以下途径可以得到法律保护:1.合同保障:用户在进行网游注册、购买虚拟货币、交换道具等过程中,需要同意游戏服务提供者的用户协议。

该协议中包括了虚拟财产的相关条款,双方应当遵循协议内容进行交易,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侵权救济:如果在虚拟财产的转移、使用等行为中发生了侵权行为,玩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行政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文化和旅游部门对网络游戏行业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监管其游戏内容和运营模式。

二、相关案例分析1.《传奇世界》被盗虚拟货币案件2007年,山东滨州一名玩《传奇世界》的玩家注册ID被黑客盗取并将虚拟货币5000万元专业转账到他人账户。

该玩家向游戏公司索要货币,但因游戏服务协议中规定虚拟财产不得流通或转让,游戏公司拒绝了他的请求。

后该玩家将游戏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公司应当对虚拟财产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该玩家的主张,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合同权利范畴,应当受到保护。

2.《魔兽世界》道具买卖纠纷案件2014年,广东东莞一名玩《魔兽世界》的玩家通过线上平台购买游戏中的装备,支付了1万元的款项,但卖家未能履行交易,导致该玩家遭受重大损失。

该玩家状告游戏公司以及线上平台,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该交易行为违反了游戏公司的规定,因此没有得到游戏公司的保护,卖家应当对玩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摘要】本文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展开讨论。

引言部分阐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和重要性,正文部分探讨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保护方式、责任、规范和问题。

结论部分总结了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状,提出了建议,并探讨了网络虚拟财产与网络安全的关系。

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维护网络虚拟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虚拟财产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定义、重要性、法律属性、法律保护方式、法律责任、法律规范、法律问题、现状、建议、网络安全。

1. 引言1.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世界中产生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物品或虚拟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游戏道具、虚拟房产等。

这些虚拟财产虽然不存在于现实世界中,但却在网络环境下具有一定的交易和流通功能,可以被转移、交换、购买和出售。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文化交流、满足消费需求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不仅仅是用于娱乐和消费,还涉及到金融、教育、医疗等重要领域。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需要更加明确和准确,以便在法律层面能够做出规范和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不仅仅是对其形式和属性的描述,更重要的是要理解其在网络环境下的价值和作用,从而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

1.2 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性可以从多个方面来看。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电子卡券等不仅丰富了人们的娱乐生活,也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日常消费。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不断增加,可以成为一种重要的资产形式。

在一些虚拟世界中,玩家通过努力获得的道具和财产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并获得真实的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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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2007级法学专业研究生班雷志军2009年5月12日,《魔兽世界》大陆服务器例行更新之后,玩家在登陆时发现其用户条款出现变化,其中第七条声明第九城市有权终止和删除用户账号。

此条款引发玩家不满,纷纷将矛头对准九城。

但很快,九城发布声明称该补丁并非自己所为,自己对此毫不知情。

而游戏开发商暴雪则表示,该条款去年10月份就已修改成现有内容,不过是这次更新才出现而已。

5月20日中午,CCTV2的《全球资讯榜》栏目中出现了《魔兽世界》的报道,持续时间长达5分钟多,且被冠以“今日特稿”,节目对魔兽“补丁门”事件做了大致回顾,虽然有“买装备花数十万人民币”这种语句出现,但一改以往“战网魔”的立场,完全视作是对日常民众生活的正常报道,态度上客观正面。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CCTV第一次旗帜鲜明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进行了关注。

一、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意义虚拟财法律保护问题首先是一个认识问题。

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国家,大众对这一财产形式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同,因此,明确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意义是在立法、司法等环节保护虚拟财产的前提条件。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什么是虚拟财产?一般认为,虚拟的财产,非现实的财产,又称网财,实际上是存贮在游戏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是一组数据,一个程序。

因此,虚拟财产一般定义为:数字化的、非现实的、观念上的财产。

虚拟财产不仅指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还应包括ID号、QQ号、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等。

可以称之为“虚拟财产”的事物,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现实性的结合虚拟财产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

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它以数字化的形态存在于虚拟的“赛博空间”。

正如学者指出的,“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特征使得按照现行的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

”但是,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由此,就排除了纯粹游戏行为产生并仅存在于虚拟空间的财产,比如大富翁游戏里的楼房、股票等,对玩家而言在虚拟世界里是有‘定的意义的,但这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

但如何判断这种联系,这种联系达到何种程度才能称其具有了现实性这一特征呢?笔者以为,一个可的衡量标准就靠是,这种所谓的虚拟财产能在现实中找到相应的对价,而且能实现在虚拟世界和现实社会间的自由转换。

2、可再现性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形财产,一旦被毁损、灭失或者消耗,就会出现财产的绝对减少(排除使用价值转移的情形),不可重新出现。

但是,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虚拟财产,由于它以数字化的电子数据形态存在,如果遇到数据丢失(如电脑死机)的情况,在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重新获得该份数据,达到虚拟财产再现的目的。

所以,较之于有形财产,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可再现性。

3、合法性这一特征之所以区别于传统(形态)财产主要在于强调虚拟财产获得方式的合法性,而非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因为我国目前法律尚未明确对虚拟财产能否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作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

所以,那些通过非法方式获得虚拟财产,比如通过使用“私服”、“外挂”。

、通过玩非法游戏积累以及通过非法途径入侵游戏程序修改虚拟财产属性等手段而得到的虚拟财产,它们对于特定范围内的玩家而言或许有一定价值,也可能发生了真实的交易关系,但这种虚拟财产不能被界定为合法的财产,这也体现了打击私服、外挂等网络游戏顽症以维护虚拟世界之公平秩序的法律价值。

此外,单就娱乐本身而言,我们认为也完全可以成为获得财产的一个合法方式。

比如购实彩票应成为市民的娱乐活动,一旦中奖,奖金便是其合法所得。

因此,笔者认为,上述借“游戏不是劳动,而是娱乐”的论调以否定虚拟财产的获得,显然是缺乏填密逻辑的。

4、期限性期限性这一特点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界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然,这也是理论和实务中都最易引起争议之处。

我们认为,虚拟财产是具体网络游戏的组成部分,并依托其而存在,否则便荡然无存。

作为自主经营的SIP 向市场推销的一种依托于网络的娱乐服务,网络游戏必定随着ISP的经营状况、经营成本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的变化而存在服务期限,该期限也就决定了虚拟财产的期限性。

否则,会给ISP带来难以估量的影响:游戏中虚拟财产往往数额巨大,勉强维继经营某些衰落的游戏,ISP将无利可图甚至不堪重负,尤其是当ISP经营不景气而被申请破产时,面临对玩家巨大的损失赔偿,无疑会给新兴的网络游戏产业成长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5、易变性虚拟财产主要存在于游戏玩家所控制的帐号(DI)项下,该DI所记载的虚拟财产等是一系列可变的动态参数。

功相关的参数(正面)提高后所产出的虚拟财产能给玩家带来更多的乐趣和刺激,这也是虚拟财产交易活跃的重要原因。

(二)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地位为什么要对虚拟财产予以法律保护?从根本上说是因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这一财产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己经占据重要地位,实际上己成为公民乃至国家、单位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1、虚拟财产虽然是虚拟的,但产生的利益却是实际的。

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物究竟有没有真实价值?对普通群众而言,这依然有点陌生。

虚拟财产虽然虚拟的其本身并不具有价值,但我们也应该看到虚拟财产的获得主要是通过个人劳动和财产投入而取得的。

在游戏过程中,游戏参与者获得的虚拟财产,往往是通过数百小时乃至数千小时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以及个人智力投入来获取的。

虚拟财产获得时所投入的劳动量,丝毫不比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所投入的劳动量小。

同时,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所消耗的数千小时的上网费也是不可忽视的。

因此,虚拟财产的价值及其重要性,绝对不亚于实体世界里的真实财产。

我们还应该看到,网络现在已经完全融入生活,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消费、创作等各种活动,产生的数据普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志刚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则认为,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和快乐。

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虚拟财产是虚拟的,但是产生的利益却是实际的。

2、立法保护虚拟财产也是打击网络犯罪的一个有效方法。

在我国仅2009年1月到10月,仅仅去公安机关报案的案件中与网络有关的犯罪达到4.5万件,其中与网络游戏有关的虚拟犯罪占到36%,达到16200件。

这仅仅是报案的,如果加上因为各种原因未报案的那网络犯罪的数字就远远不是这个。

电脑犯罪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全体犯罪中网络游戏的黑客攻击及欺诈占47.9%,一般欺诈占 10.7%,黑客及病毒传播占7.4%,个人信息侵害占6.1%。

近年来因为好奇心、冲动而引起犯罪的少年明显减少,反而在网络游戏现金交易等财产取得上的欺诈行为增加,而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则以青年、中年为主。

在台湾地区,网络游戏犯罪案件属于高发性案件,数量占整个网络犯罪案件的第二位。

根据资料显示,以2008年为例,总数五千多件的网络犯罪里就有三千余件属于网络游戏犯罪案件,犯罪型态包括:盗取玩家的虚拟宝物、虚拟货币、游戏账号,用社交或是木马工具,入侵或骗取诈欺虚拟物品、账号。

另外还有强盗、恐吓以取得游戏相关物品等事件。

众所周知,网络犯罪的一大目标就是通过各种欺诈或者盗窃甚至是攻占的方法,实现侵占用户私密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的目的。

打击网络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整顿混乱的网络秩序,培养良性网络使用习惯。

3、权利需要法律来保护,虚拟产权作为新生的权利更需要法律的保护。

在国外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在网络游戏发达的韩国,在立法和司法上均明确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独立与运营商而具有财产价值。

运营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无权对其肆意删改。

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

尤其是台湾地区有关部门作出规定,确定虚拟财产属于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网易、盛大、九城、金山、腾讯五家互联网企业曾联合发表《关于联合打击网络盗窃、维护游戏产业健康发展的声明》,强烈要求加快立法保护虚拟财产。

但在我国始终没有从法律的角度给予虚拟财产一个合法的名义,在这种尴尬的背景下,关于虚拟财产保护问题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4、加快立法保护虚拟财产可以更有效地保护玩家的权益,完善国家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不管游戏厂商允不允许买卖虚拟宝物,虚拟宝物都有行情表,玩家之间的买卖及交易非常普遍,而且数量相当庞大。

由于网上游戏的武器有价,“网上武器失窃”层出不穷。

2008年11月中旬。

由于香港葵涌16岁的游戏参与者梁某不能忍受被人偷去辛苦“练功”换来的网上“武器”而跳楼自杀。

从法理角度说,受到侵害必然需要赔偿。

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

法律缺失导致网络游戏玩家“网财”失窃以后只能“独自受伤”,即使索要也无门。

近年来网游投诉居高不下,玩家游戏账户和网游装备被运营商肆意封杀或者修改,或者出现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被盗事件,都充分说明当前虚拟财产保护的缺位。

如果这些矛盾不能很好地解决,我们的游戏产业将很难得到发展,社会稳定也将受到很大的影响。

加快立法保护虚拟财产,也是当前我国虚拟财产保护现状的内在要求。

二、我国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现状面对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纠纷,我国的立法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

《宪法》和《民法通则》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而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所有、交易、保护还处于空白状态。

当前,在我国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有利的保护。

2009年,中国的网民数量已经超过3.8亿,网络物品正成为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靓号、网游装备、虚拟货币等等越来越具备现实货币价值规律聊天记录、通讯录、博客文章往往还具有超越金钱的纪念意义。

网游公司“数字巧克力”总裁崔普。

霍金斯称,“中国的虚拟物品市场达到了70亿美元”。

网络游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成为我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这种“注意力经济”的出现不仅对传统的经济模式提出了挑战,更是对我们的法律,司法机关提出挑战,面对越来越多的因虚拟游戏而引发的纠纷,因虚拟财产被盗,遗失而产生的诉讼,我们的理论和时间如何应对?对这些纠纷如何处理和解决?这些无疑都是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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