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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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探讨与法律保护--以封禁账号问题为例

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探讨与法律保护--以封禁账号问题为例

互联网经济 Internet economy62摘 要:本文通过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分析,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财产的一般特性。

通过对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和新型财产权说的分析论证,剖析各观点的不足之处。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服务协议为基础,以协议内容为标准,来判定虚拟财产性质和归属的认定路径。

在实践中,运营商因其对数据的控制的天然优势,一般处于强势地位。

因此限制运营商权利,要求其明确惩处标准,对其所作的惩处决定规定较为举证责任,施加运营商以通知义务和赋予用户申诉权,对于平衡双方利益意义重大。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财产性质;财产法律保护一、游戏运营商封号问题的案例引入在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用户的网虚拟财产纠纷中,由于游戏运营商天然占据有利的地位,在游戏服务协议拟定、游戏账号管理、虚拟物品交易、游戏秩序维护等方面,其拥有更多的权限,因而也更加容易侵犯普通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

而这其中,封禁游戏账号,无疑会对用户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

也因此,封禁游戏账号问题需要予以重点关注。

而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游戏运营商封禁用户账号问题,判决的思路和标准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看法。

在谷瑞雪诉网易公司不正当封禁游戏账号一案中,原告认为网易公司封禁其账号缺乏正当的依据和理由,在封禁之后也未说明理由和提供申诉渠道,致使原告遭受游戏虚拟财产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失,故要求网易公司解封其游戏账号,并赔礼道歉。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网易公司在封禁原告游戏账号时,无确实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开挂”行为,故支持原告请求解除“隔离、禁言”的诉求。

但在李攀登诉腾讯公司一案中,原告认为腾讯公司封禁其“英雄杀”账号时存在明显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且其提供的证明原告违规使用外挂的数据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无法排除修改数据的可能性。

而法院最终并未支持原告的诉求,其认为腾讯公司提交的数据资料足以证明原告存在“开挂”行为,而原告质疑其数据的真实性但又无法举证,故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币、装备、道具、市场卡等,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可以购买和交易的真实财富。

由此,对于这些虚拟财产应该如何保护,成为了一个热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虚拟财产指的是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装备、道具、市场卡等虚拟物品。

这些虚拟物品是由游戏开发商通过游戏规则设定而生成的,其价值本质上是由游戏规则所赋予的。

虚拟财产的生成、管理和交易完全在游戏平台内完成,与现实世界中的货币并没有太大关系。

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或一种使用权,而不是一种物权或财产权。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目前,国内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地位进行确切的规定,甚至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提及虚拟财产的名称。

然而,虚拟财产的实质就是一种虚拟商品和服务,其交易和使用也与现实财产有异曲同工之妙。

因此,虚拟财产的交易和使用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应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1.民事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权利人有权签订法律规定的合同。

因此,玩家在游戏平台上所获得的虚拟财产,都应当视为将要签订的一种合同。

如果游戏平台缺乏监管,虚拟财产的产权争端可能会引发更多的法律纠纷。

因此,游戏平台应当明确规定虚拟财产产权制度和交易规则。

同时,游戏平台运营商应当加强监管,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游戏平台内的合同、侵权纠纷等问题予以维护和解决。

虚拟财产的产权纠纷可能会升级为刑事犯罪,如盗窃、诈骗等。

对于虚拟财产的诈骗犯罪,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虚构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盗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虚拟经济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账号,社交媒体中的虚拟礼物、点赞、粉丝数等。

然而,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法律保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辩论题旨在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正方主张加强保护,反方则认为现有法律已足够。

二、辩论题目正方: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反方:现有法律已足够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三、辩论要点(一)正方观点1.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网络虚拟财产的失窃、盗用等问题日益严重,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3.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促进虚拟经济发展。

4. 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反方观点1. 现有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已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使得法律保护存在一定难度,过分强调保护可能导致法律适用困难。

3. 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可能增加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不利于虚拟经济的发展。

4. 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无需过分依赖法律。

四、辩论过程(一)正方一辩陈述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方认为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

首先,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与现实生活中财产具有同等地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网络虚拟财产的失窃、盗用等问题日益严重,对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再次,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促进虚拟经济发展。

最后,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反方一辩陈述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方认为现有法律已足够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首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已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游戏已成为人们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作为游戏中的一种游戏物品,也日益受到玩家们的关注。

虚拟财产本身并没有实体,但在游戏中却有很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虚拟财产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引起了各界的关注,虚拟财产产权也成为了研究的热点之一。

本文将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虚拟财产及其产生的法律问题1.1 虚拟财产的定义虚拟财产指的是在网络游戏中所获得的,没有实物背景,仅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游戏物品或虚拟货币。

包括游戏中的装备、武器、道具、虚拟货币等等。

1.2 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问题随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巨大经济利益的出现,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例如:(1)虚拟财产的产权问题。

游戏玩家所获得的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其产权、是否可以买卖交易、是否可以继承等问题。

(2)虚假交易问题。

因虚假交易而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3)虚拟财产侵权问题。

例如,一个玩家盗用他人账号,并窃取了该账号中拥有的虚拟财产,另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虚拟财产产权法律保护研究2.1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我国现有的法律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并未有明确规定。

不过,虚拟财产交易在我国已形成了一种规模庞大的市场,也引起了法律界的注意。

在此背景下,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文件,以保护虚拟财产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

例如,最早出台的就是《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规定了游戏虚拟物品的交易不得超过官方售价,也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游戏虚拟物品等。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对虚拟财产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做出了明确规定。

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已开始重视对虚拟财产产权的法律保护。

2.2虚拟财产产权保护的实践案例虚拟财产裁判案例在我国逐渐增多,保护虚拟财产产权的意识也在逐步增强。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伴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游戏成为年轻人娱乐休闲的首选,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问题。

其中,虚拟财产的产生、流通和保护,一直是引发争议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并分析三个相关案例。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使用、购买或获得的虚拟物品、道具、货币等等,其价值并非以实物而言,而是基于网络游戏内部规则或市场流通规则而定。

与传统实体财产相比,虚拟财产的权益、归属及交易方式并非清晰明确,因此需要法律制度有效保护。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具体的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保护法规,但通过以下途径可以得到法律保护:1.合同保障:用户在进行网游注册、购买虚拟货币、交换道具等过程中,需要同意游戏服务提供者的用户协议。

该协议中包括了虚拟财产的相关条款,双方应当遵循协议内容进行交易,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侵权救济:如果在虚拟财产的转移、使用等行为中发生了侵权行为,玩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行政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文化和旅游部门对网络游戏行业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监管其游戏内容和运营模式。

二、相关案例分析1.《传奇世界》被盗虚拟货币案件2007年,山东滨州一名玩《传奇世界》的玩家注册ID被黑客盗取并将虚拟货币5000万元专业转账到他人账户。

该玩家向游戏公司索要货币,但因游戏服务协议中规定虚拟财产不得流通或转让,游戏公司拒绝了他的请求。

后该玩家将游戏公司告上法庭,主张公司应当对虚拟财产的安全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该玩家的主张,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合同权利范畴,应当受到保护。

2.《魔兽世界》道具买卖纠纷案件2014年,广东东莞一名玩《魔兽世界》的玩家通过线上平台购买游戏中的装备,支付了1万元的款项,但卖家未能履行交易,导致该玩家遭受重大损失。

该玩家状告游戏公司以及线上平台,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该交易行为违反了游戏公司的规定,因此没有得到游戏公司的保护,卖家应当对玩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

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探讨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人们在互联网上进行的交易也越来越多。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时代所特有的一种财产形式,其地位和重要性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属于新型财产的范畴,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和民法保护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本文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进行探讨,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供参考。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点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在互联网上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并可作为一种交易媒介的虚拟财产,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虚拟货币、虚拟物品、虚拟服务等。

虚拟货币是指一种以币种为载体的虚拟财产,它可以用来支付虚拟物品及虚拟服务的价值;虚拟物品是指一种无形的商品或货物,如游戏中获得的装备、角色等;虚拟服务则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给用户的一种服务。

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游戏、虚拟社区及在线购物等交易方式进行。

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虚拟的而非实体的。

除此之外,网络虚拟财产还有以下特点:1.易化交易。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通过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2.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不存在实物形态,是一种纯粹的虚拟财产。

其主要价值在于其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

3.高度自主性。

网络虚拟财产主要由用户自己创造和获取,既面向所有人又受所有人控制。

用户可以在游戏中通过努力获取虚拟物品并出售给其他用户,也可以自己制作某款游戏并销售。

4.高度可替代性。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像实物一样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其价值可以由几乎任何人判断。

二、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虚拟财产的产生和流通主要通过网络交易进行,虽然虚拟财产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统一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明确的概念与域内理解。

然而,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上,现有法律对其保护仍有不足之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最直接的途径之一。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执行规定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执行规定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执行规定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数字经济的崛起,虚拟财产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包括各种电子货币、游戏道具、虚拟物品等,其法律地位和保护措施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执行规定。

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虚拟财产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其他电子通讯设备创造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用于购买、兑换、交易的各种虚拟或数字化的资产。

虚拟财产与传统实物财产相比,其货币属性不明显,但在数字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

二、虚拟财产的权益保护2.1 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保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其创造者或购得者,应根据创造或购买的证据确定所有权。

如虚拟货币属于网站或平台发布和控制,则用户对其享有使用权和交易权,但不拥有所有权。

在虚拟财产交易中,相关平台有责任确保所有权的合法性,防止欺诈行为。

2.2 虚拟财产的继承与转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虚拟财产可以通过继承或转让进行交接。

继承人在法定继承范围内享有被继承人虚拟财产的权益。

在虚拟财产交易中,双方应签署合同或使用平台提供的交易工具,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并避免纠纷。

2.3 虚拟财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消费品,其交易应由相关平台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

例如,在游戏道具交易中,平台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购买保障和纠纷解决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追索和维权3.1 虚拟财产的追索权在虚拟财产交易中,如果发生违法、欺诈等行为,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寻求法律追索。

平台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提供相关交易信息,追回被盗、被骗的虚拟财产。

3.2 虚拟财产的维权途径对于虚拟财产权益的侵害,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a) 提起诉讼: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虚拟财产权益纠纷。

b) 寻求仲裁:有些平台设有独立的仲裁机构,受害人可以向该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争议,节省时间和成本。

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形态,其特殊性在于其只存在于互联网空间之中,没有实体形态。

如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物权法保护,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虚拟财产在物权法中并不被视为财产。

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不具有物权的保护性质。

但是,在我国的网络虚拟经济中,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价值不可轻视。

因此,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需要以特殊法律为支撑。

最近几年,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并为其提供了保护。

例如,《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文件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者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正在逐渐为网络虚拟财产提供物权法保护。

以下是三个案例:案例一:玄武湖畔117.2万账户遗失事件该事件最早发生于2017年。

广东某名玩家通过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花费117.2万元购买游戏账号,结果账号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意外丢失。

该玩家起诉第三方游戏交易平台无法提供账号安全保障,并索赔117.2万元,获得了法院支持。

此案的判决表明,即使虚拟财产在物权法中没有得到保护,但在网络交易中,其与实体财产的交易具有同等的交易法律效力。

案例二:《地下城与勇士》虚拟物品被盗案2009年,具有市场管理身份的被告人监控并盗窃了游戏玩家小对等拍卖获取的一批《地下城与勇士》虚拟物品。

该案被定性为犯罪行为,并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案例三:淘宝8888元虚拟财产被盗案2018年,江苏一名女性在淘宝上购买了一份8888元的虚拟货币礼包,但礼包要求绑定她的实名账户,同时,她的淘宝账户又被盗用,导致其8000多元的虚拟货币消失。

该女性经过多方奔波终于获得了退款。

这件事情也引起了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不足的担忧,同时也提醒人们要注意账户安全问题。

综上,虚拟财产在法律界的地位和保护力度是逐步加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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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Abstract (2)引言 (1)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概述 (1)(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1)(二)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相关学说 (1)(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的特点 (2)二、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法律问题及其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4)(一)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的产生 (4)(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现实必要性 (5)三、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现状概述 (6)(一)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适用 (7)(二)我国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存在的法律问题 (8)(三)世界其他地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保护 (9)四、完善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10)(一)建立健全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系 (10)(二)实行网络实名制—保障诉讼主体的确认 (10)(三)确立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11)(四)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判断标准......... (11)(五)建立专门的网络财产纠纷解决机构——网络仲裁委员会 (11)结束语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4)摘要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网络成为大众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

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日趋频繁,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纠纷和侵害也日趋增多,逐渐成为互联网时代关注的热点。

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已经成为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

但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穿越传统形态的新生事物,其法律性质存在争论,我国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方面上立法与司法都相对落后。

本文通过了解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特征,分析虚拟财产在我国现实中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参考国外其他地区的法律保护经验,对我国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保护措施提出好的建议,从而减少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和侵害,促进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网络实名制;网络仲裁委员会AbstractAfter entering the 21st century, internet is developing rapidly in our country .The network become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public life.The t rading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frequent .The number of disputes and violations generated for the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is also increasing,protect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has become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But as a result of n etwork virtual property is a kind of new things through traditional forms ,the legal nature is controversial. In our country ,legislation and the judicial are relatively backward on the protection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This paper through understanding the attribute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characteristics ,and a nalysis of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virtual property generated in our reality a nd reference to the protection of legal experience in other areas overseas ,and put forward good advice to our country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measures ,Thus reducing the disputes and violation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legal protection.Keywords:network virtual property; network real name; network Arbitration Commission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引言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的日趋普遍,网络虚拟财产渐渐进入公众视野,与更多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

因此,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非常重视,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还出现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权的刑事判决。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保护我国公民合法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不受侵犯迫在眉睫。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理论概述(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之中的以网络服务器为载体,可以用货币去购买度量的一种新型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从广义上讲,通常是指一切具有专属性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在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一般包括网络账号、网络游戏、电子邮箱等一系列的信息类产品。

现实中一般狭义理解为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由网络玩家拥有,并保存在网络游戏运营商服务器中的数据,包括游戏账号,虚拟货币、虚拟人物、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等。

本文主要是通过讨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分析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的相关学说随着网络高速发展,网络虚拟物品大量增加,其蕴含的价值越来越受人们重视,如何公正有效保护好虚拟财产成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网络世界中的虚拟财产刚一出现其属性就引起了法律学者们的争议,如何认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关系,到底采用怎样的法律规范保护虚拟财产,这些问题都没有定论。

虚拟财产产生于虚拟的网络世界,其产生、使用、交易等与真实物品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对虚拟财产的认识也存在各种说。

1、物权说有的人认为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应当参照物权法的规定来规范虚拟财产。

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属于特殊的物,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的范围早已不限制在有形有体的范围内,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性和管理的可能性都可以认定为物。

我国的物权法已经将一些特殊的无体无物视为物权的客体。

另外在韩国的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了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事物独立于服务商具有财产价值,这就是在实际上确认虚拟财产的物权性质。

2、债权说此学说是基于合同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债权。

虚拟财产是债权存在的一种凭证,玩家和服务商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即虚拟财产是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给网络用户的一种服务,因此虚拟财产只是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合同的产物。

这一观点较好解释了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们之间的关系,较多数学者认同此观点。

3、知识产权说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无形财产的一种,即虚拟财产可以归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新形式。

其内容是指虚拟财产是智力成果,因为虚拟财产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可复制性以及需要载体,所以应该把虚拟财产权视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来保护,网络玩家们只是拥有使用权,而所有权和处分权属于网络运营商。

4、新型财产说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既不属于传统民法中的物权和债权,也不属于知识产权,而是一种类似与传统民法中物权的新型权利。

这种观点考虑到了虚拟财产与其他产权的区别,试图在理论框架内再重新设定一种财产权。

以上各种观点都是站在不同角度对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分析,都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但也都有一定的片面性,都无法全面阐释虚拟财产权所拥有的全部权利义务内容,由于虚拟财产本事的复杂性使其具有多种属性,并且网络虚拟财产随着互联网络服务的发展在不断丰富,对其定性也存在更大难度。

不过由于这些学说的争论促使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理论基础变得更加丰富。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的特点1、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虚拟世界具有虚拟性虚拟财产是虚拟的,是非物化的,仅存在于通过网络才能感知的虚拟世界中,依赖于网络虚拟环境存在。

网络虚拟环境为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了媒介,也是网络虚拟财产不同于现实意义财产的最主要因素。

离开网络虚拟环境,虚拟财产将不能够单独存在和使用。

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一组数字信息以电子记录的形式存储并保存在某种游戏的服务器上,台湾的地区相关立法称为“电磁记录”。

2、网络虚拟财产财产具有价值性和财产性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没有价值的物品不可能成为财产。

财产的核心属性就是能满足所有者或者持有者的需求。

网络游戏用户花费现实货币购买网币,获得游戏所需要的基本条件,通过大量时间精力练功升级或购买取得各种游戏设备,又可以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买卖将账号装备等虚拟财产转换为现实货币,因而,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不言而喻。

有用性是虚拟财产的财产性的标志,即网络用户可以利用虚拟财产通过各种网络终端,以满足自己的需要。

对于游戏玩家来说,这些虚拟财产不仅仅代表着金钱的付出和时间的消耗,也凝聚着游戏过程中的满足感和成就感。

虚拟财产对其影响不亚于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物品。

用户使用了这些网络虚拟财产就可以得到更大的精神上的满足,从这个层面上的交换价值而言,很多用户,尤其是那些网络游戏玩家会通过出售这些虚拟财物而获取利益,实现它的有用价值。

3、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性网络玩家能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其虚拟财产进行支配。

主要是通过登陆账户对其网络虚拟物品进行支配,以玩家的身份占有、使用,甚至买卖网络虚拟商品。

虚拟装备等虚拟财产都依附于玩家的游戏账户中,只要玩家保护好账户安全其他人就无法控制玩家的虚拟财产。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是可被支配的。

4、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交换价值,具有可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是由人支配的可以流动的,虽然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支配方式不同,但互联网用户可以控制和使用自己的虚拟财产,并可以在一个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

随着玩家需求的增长和网络游戏的发达,就使得虚拟财产有了交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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