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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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权利保护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并非现实世界中的实物,而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生成的数字化产品。

这些虚拟财产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实体形态,只存在于网络空间中。

非物质性:网络虚拟财产不是以物质形式存在的,而是以信息的形式存在。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取、传输和使用更加便捷高效。

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复制、传播等技术手段迅速扩散,从而实现价值的快速传递和增值。

一款热门游戏的虚拟道具可以在短时间内被大量玩家购买和使用,从而带动游戏经济的发展。

稀缺性: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生产成本较低,且不受地域限制,导致其供应量往往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这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从而影响其价值。

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进行买卖交易,与其他现实世界的有形商品一样具有交换价值。

这种交易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经济形态。

法律保护: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关注其法律属性和权利保护问题。

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和管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

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分类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是由网络平台发行和管理的数字货币,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流通性。

游戏装备:包括游戏中的角色、道具、装备等,这些虚拟物品通常需要玩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才能获得,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和价值。

虚拟服务:如虚拟现实体验、在线教育、虚拟社交等,这些服务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给用户,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消费需求。

其他虚拟商品和服务:如虚拟艺术品、虚拟土地、虚拟股票等,这些商品和服务同样是基于网络环境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的产物。

2. 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和表现形式可复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可以被无限次地复制、传播和分享,这使得其具有很高的可复制性。

稀缺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源,因此其数量有限,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试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试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试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彭慧北京交通大学网络学院会计系【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逐渐被人们了解和喜爱。

但网络游戏带来的问题,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纠纷问题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然而,纵观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虚拟财产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拟从对虚拟财产的涵义和特点入手,详细论述了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虚拟财产的立法前瞻。

【关键词】虚拟财产民法保护立法前瞻自2003年“中国网络游戏第一案”———李宏晨诉北极冰案后,因网络游戏产生的虚拟财产纠纷不断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仍旧缺失,在虚拟财产方面,无论学术界还是立法都明显滞后。

由此,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并出台相关的法律予以保护,已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虚拟财产的涵义和特征1.虚拟财产的涵义。

虚拟财产是指存在网络虚拟空间内具备交易价值的财产,包括游戏玩家在网络空间购买的,并且在网络空间外也能通过交易获得现实利益的虚拟财产。

其典型代表有邮箱、网络游戏角色、游戏币等。

2.虚拟财产的特征。

虚拟财产虽存在虚拟网络空间中,但却具备了现实财产的价值属性。

因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虚拟性。

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网络经营者所构建的网络平台上,即只存在于一个虚拟世界中,正因为其所处的环境,也就决定了虚拟财产的属性。

(2)价值性。

一般来说,虚拟财产要么是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中,通过自己或者他人的劳动成果转化而的来的,要么是将现实财产在网络环境中虚拟化。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具备了现实财产的价值属性。

(3)可转让性。

虚拟财产可以在游戏玩家和游戏运营商之间通过交易方式进行转让,也可以在游戏玩家之间通过在线或者离线方式转让。

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很多这种交易活动。

比如:在一款名为《完美世界前传》的网络游戏中,玩家可以对自己的虚拟财产设定价格,然后放到游戏运营商设定的游戏区域内进行拍卖,当然也可以在游戏玩家间自由进行交易。

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全新的财产形式逐渐崭露头角。

虚拟财产泛指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的各类虚拟物品和虚拟货币。

虚拟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书籍、音乐、视频、游戏装备和道具等;虚拟货币则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购买力。

随着虚拟财产的广泛应用,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也日益成熟。

本文将从网络交易、知识产权和网络安全三个方面论述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一、网络交易虚拟财产的交易主要以互联网作为载体进行,网络交易的规范成为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章第一百零六条,网络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侵犯网络交易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交易参与人虚拟财产的安全。

这意味着网络交易平台有责任加强技术防护手段,确保交易过程中虚拟财产的安全性。

二、知识产权在虚拟财产领域,涉及到大量的知识产权问题。

虚拟物品包括了大量的影视作品、音乐作品、游戏内容等,这些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第二百六十九条,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并依法对外许可或转让。

对于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虚拟作品或虚拟货币的行为,相关权利人有权向侵权方追究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第二百七十六条,虚拟物品中的自然人肖像、姓名权等个人权利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任何对虚拟财产的侵权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三、网络安全虚拟财产的保护必须与网络安全紧密结合。

首先,用户个人信息在虚拟财产交易中的安全必须得到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第一百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或者丢失用户个人信息。

各大网络平台应加强用户信息保护,对于侵犯用户权益的行为进行追责。

其次,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也有助于对虚拟财产的保护。

虚拟财产的使用和交易需要借助电子设备和网络,因此网络安全技术在虚拟财产保护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财产法中的虚拟财产与数字财产

财产法中的虚拟财产与数字财产

财产法中的虚拟财产与数字财产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和数字财产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财产法领域,对于虚拟财产和数字财产的法律地位和保护方式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困惑。

本文将分析财产法中的虚拟财产与数字财产,并通过案例来探讨其具体应用。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与法律地位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产生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虚拟物品或虚拟货币。

虚拟财产的出现使得人们可以在虚拟世界中进行各种经济交易和财产积累。

然而,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法律地位一直备受争议。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来界定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财产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形式,可以被视为财产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从而受到财产法的保护。

案例一:某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在某网络游戏中,玩家可以通过购买虚拟货币来获得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这些道具在游戏内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然而,由于游戏公司的政策调整,某玩家的账号被封禁,导致其所拥有的虚拟道具无法再被使用。

玩家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游戏公司赔偿其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虚拟道具作为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虽然虚拟道具并非实物,但其对应的财产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游戏公司无故封禁账号,导致玩家无法使用虚拟道具,可以认定为侵犯了玩家的财产权,游戏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数字财产的概念与法律保护数字财产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账户余额、电子商务交易记录、电子合同等。

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发展,数字财产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然而,数字财产的法律保护面临着一些挑战。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数字财产的法律地位相对较为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数字财产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定和保护。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数字财产的转让、交易、保护等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浅析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制度完善

浅析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制度完善

P-流水-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制度研究浅析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制度完善文/蓝希龙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摘要:网络虚拟财产发展兴起,鉴于其巨大经济价值,业界与之产生的矛盾纠纷与日俱增,对于从法律上给予保护的愿望较为迫切。

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律条文较为原则,未做深入阐述和解释,相关保护规则不完善,由此引起业界对网络虚拟财产在界定、属性、性质、侵权保护等方面的讨论。

本文旨在通过对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保护方面的分析,提出相应的法律保护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对策建议1. 网络虚拟财产概述1.1 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目前,网络虚拟财产概念有广义说与狭义说之分。

广义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人们在网络空间所拥有的、具有支配地位的、具有经济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如电子邮箱、网络账号等。

狭义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单纯是指在网络游戏中产生的诸如游戏账号、游戏货币等具有交易价值、财产属性的财物[1]。

以上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不足,如狭义说过于狭隘,仅限于网络游戏空间,而网络空间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此,其外延范围还很广。

而广义说,虽说把握住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网络性,但在内涵定义上还不够精准,没有对信息空间和虚拟网络本身是否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作出回应。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依赖并基于网络空间产生的、具有传统财产特性的即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可由特定人即网络用户按照一定的规制进行使用收益的各种网络数字信息,包括各种网络账号、虚拟物以及由运营商提供的各类网络服务的电子账号。

1.2 网络虚拟财产特点1.2.1 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所处空间不同、产生的媒介不同等。

网络虚拟财产是伴随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虚拟物,带有与生俱来的虚拟性,只能在网络空间、特定群体中才能发挥出其应有价值,离开网络空间将失去价值。

1.2.2 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用户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或资金,才能在网络空间获得的相应虚拟物,能让网络用户在此过程中,在物质需求上获得满足,或者在精神心理上获得安慰,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人的一般需求,具备一定的使用价值。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人们日常娱乐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币、装备、道具、市场卡等,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可以购买和交易的真实财富。

由此,对于这些虚拟财产应该如何保护,成为了一个热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虚拟财产的性质虚拟财产指的是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装备、道具、市场卡等虚拟物品。

这些虚拟物品是由游戏开发商通过游戏规则设定而生成的,其价值本质上是由游戏规则所赋予的。

虚拟财产的生成、管理和交易完全在游戏平台内完成,与现实世界中的货币并没有太大关系。

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权利或一种使用权,而不是一种物权或财产权。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目前,国内法律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地位进行确切的规定,甚至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提及虚拟财产的名称。

然而,虚拟财产的实质就是一种虚拟商品和服务,其交易和使用也与现实财产有异曲同工之妙。

因此,虚拟财产的交易和使用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应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1.民事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权利人有权签订法律规定的合同。

因此,玩家在游戏平台上所获得的虚拟财产,都应当视为将要签订的一种合同。

如果游戏平台缺乏监管,虚拟财产的产权争端可能会引发更多的法律纠纷。

因此,游戏平台应当明确规定虚拟财产产权制度和交易规则。

同时,游戏平台运营商应当加强监管,依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游戏平台内的合同、侵权纠纷等问题予以维护和解决。

虚拟财产的产权纠纷可能会升级为刑事犯罪,如盗窃、诈骗等。

对于虚拟财产的诈骗犯罪,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虚构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盗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民法典》下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可继承性辨识

《民法典》下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可继承性辨识

*继承专论〈〈民法典〉〉下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可继承性辨识李珊珊黄忠摘要:《民法典》对虚拟财产规定的变迁史表明立法者并未就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形成单一化的确定结 论。

事实上,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不宜笼统判断,作非此印彼的单一结论,而应视具体虚拟财产的不同特点、构造作个别确定。

虚拟财产具有多元属性。

虚拟财产的具体法律属性与其可继承性之间没有必然关联。

在《民法典》下,虚拟财产是“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被纳入遗产范围进行继承。

虚拟财产的多元属性说明其对法律保护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未来应在《民法典》的指引下继续推动虚拟财产的专门立法。

关键词:虚拟财产;物权;债权;遗产;《民法典》第127条中图分类号:DF5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502 (2021 ) 01-108-010作者:李珊珊,西南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黄忠,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五批国家“万人 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人选,重庆英才计划(名家名师)首批人选。

现代MMO(大型多人在线)游戏之父巴特勒(Richard A.Battle)教授在《虚拟财产的陷阱》一文的结尾曾意味深长地写道:虚拟财产的最大陷阱就是其法律属性的不确定。

^在我国,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也一直存在争议,甚至有学者还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作为判断其可继承性的前提性问题。

®因此,在《民法典》背景下如何妥当认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实践问题。

一、既有学说的见解伴随着虚拟财产的增加,有关虚拟财产的理论研究不断展开,其中围绕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讨论尤为丰富,已经形成了诸多的学说见解。

1.物权说。

美国的费尔菲尔德和威斯布鲁克主张,财产是人身权利以外的对物性权利,“虚拟财产”因具有对世性和可转让性而属于财产。

®2001年我国台湾地区“法务部”作出的(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释也曾将虚拟财产作为“物”进行保护。

®在大陆,虚拟财产物权说的内部则存在着两种证立的路径:一是以杨立新、林旭霞教授等为代表的本质论思路,即认为虚拟财产具有特定本文系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法上的中国元素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8AFX015.,©Richard A.Bartle, Pitfalls of virtual property. The Themis Group, 2004,p.23./external/pdf/reports/ PitfallsofVirtualProperty.pdf, 2020 年 7 月15 日访问。

中国都有哪些关于虚拟财产的法令法规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

中国都有哪些关于虚拟财产的法令法规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

中国都有哪些关于虚拟财产的法令法规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中国都有哪些关于虚拟财产的法令法规?作为虚拟财产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具有价值;第二,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的存在;第三,必须具有合法性。

虚拟财产交易的社会影响:1、现实大量的虚拟物品交易现状。

游戏币等网络财产经初步具备了和人民币兑换的功效,一些网络游戏运营商甚至以出售虚拟财产为赢利模式(因此有了今年文化部等14家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表示“要加强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虚拟货币冲击现实经济金融秩序,同时要限制虚拟币的发行总量”)。

2、针对虚拟财产的网络盗窃事件也在大量发生。

网络盗窃的现状是以集团化、产业化的盗窃模式危害互联网的生存。

因此无论从虚拟物品交易现状还是网络盗窃都说明虚拟财产保护的紧迫性。

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么网络虚拟财产在中国大陆地区还属于新生事物,对其进行保护的相关法律较为落后,民事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尚无确切立法。

但是在理论上来说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虚拟财产已经具备商品的一般属性,寻求法律的保护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发生虚拟财产纠纷的话,虽说在司法上的解释是属于难定性的,但是可以从《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

”这个共鸣“其他合法财产”上的意义或者从《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及第6条的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里面已经包含了关于针对互联网犯罪(没有否定网络财产方面)的刑事责任。

上述的条款虽说不是主要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正式的法律,但是可以为判决做一些侧面的、可供参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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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财产保护法(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
第三章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第四章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
第五章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运行时的责任与义务
第六章虚拟财产丧失中的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规范服务商与玩家的权利与义务,解决由于虚拟财产而出现的纠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虚拟财产,又称“网财”,是指网民、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帐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

第三条“虚拟”不是指这种财产的价值是虚幻的,更不是指此种财产的法律性质是虚幻的,而是为了与传统的财产形态形成适当的区分,表明虚拟财产因网络虚拟空间而存在。

第四条虚拟财产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受法律保护。

运营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无权对其肆意删改。

第五条虚拟财产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六条虚拟财产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法。

第七条虚拟财产的保护,要坚持明确界定其范围、合理断定其价值、妥善处理各方关系、保护玩家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虚拟财产的范围及特征
第八条网络虚拟空间里的虚拟财产范围,主要包括:
(一)游戏账号等级;
(二)虚拟金币;
(三)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
(四)虚拟动植物;
(五)虚拟ID账号及角色属性;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虚拟物。

第九条虚拟财产的特征:
(一)客观非物质性。

虚拟财产是看不见、摸不到的,具有虚拟性,即客观非物质性。

(二)可交易性。

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

(三)有价值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它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四)时空的有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特定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即运营商利用其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

(五)有限的数量性。

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等虚拟财产都是开发商编写的程序,它们的数量有限。

(六)唯一性。

网络游戏中的每一个ID、装备都是唯一的。

第三章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
第十条虚拟财产的认定和评估体系由信息主管部门、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等共同协商制定。

第十一条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要由独立于服务商与用户自发市场之外的专业机构来进行。

第十二条虚拟财产的价值由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它必须是玩家经过一定的劳动而取得的。

第十三条虚拟财产的价值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出来,玩家必须出示合法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明。

第四章虚拟财产主体的划分与确认(虚拟财产的归属)
第十四条虚拟财产的主体为游戏玩家。

网络虚拟财产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可以通过个人的劳动,虚拟财物、经验值等获得。

玩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还伴随着大量购买游戏装备的费用;另一种就是玩家直接从游戏运营商手中购买,或者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商场以及私下交易中获得。

(一)虚拟财产的占有权是玩家与运营商的合意
虚拟财产在服务器上的数据显示在存储空间,是运营商的合法占有,但运营商也只是代玩家保管这些数据,
并没有对其任意修改的权利。

运营商“保管不慎”则为违约;运营商自主处分,则为侵权。

违约或侵权要处200--8000元赔偿金,情节严重者,可酌情增加,但最多不超过10000元。

(二)虚拟财产的使用权掌握在玩家手中。

在虚拟架构的世界中,玩家有权使用虚拟财产继续练级或交易买卖,使用权掌握在玩家手中。

(三)虚拟财产的收益权归玩家所有。

(四)虚拟财产的处分权归玩家所有。

在虚拟社会中,玩家处分其财产,有权以卖或赠的方式处分其在虚拟世界中的财产,虚拟财产的处分权人为玩家。

第十五条玩家在游戏练级或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人的权利。

第五章游戏运行商终止游戏运行时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网络游戏是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在合同未约定期限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运营商一旦决定终止游戏的运营,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对用户尽提前的告知义务,否则运营商要对用户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在上述情况下,运营商应当赔偿玩家因合同终止而导致的直接债权利益的丧失,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衡量以用户利益被侵害时的虚拟财产数量为标准进行计算,以此来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网络运行商必须对游戏终止的原因做出合理合法的解释,信息产业部门也应根据具体情况介入调查。

第十九条游戏运行商可以开发其它游戏,对其即将终止之游戏的玩家的所有资料,在自愿、公平的原则下进行平移。

第六章虚拟财产丧失中的责任
第二十条虚拟财产的丧失,是由于玩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受害者只能向侵害者追偿。

玩家不慎泄露密码、使用外挂等非法软件导致安全漏洞,或者单纯因为侵害者的原因(敲诈、抢劫等),服务商没有义务恢复受害者的数据记录从而恢复服务关系,受害者只能向侵害者追偿。

第二十一条虚拟财产的丧失,是运营商的原因造成的,运营商应承担此法律后果。

运营商只是在服务器上保存玩家的相关数据,运营商任意修改玩家的数据,导致玩家虚拟财产等的丢失,侵犯了玩家的合法权利,可处200---8000元赔偿,情节严重者,可酌情增加,但最多不超过10000元。

运营商存在错误操作,或因软件存在安全漏洞而产生的被黑客攻击,此时,运营商应承担法律后果,然后再向侵害者追偿。

这里的软件安全能够达到平均水平就可以了,而不是要达到能完全防范任何攻击的程度。

第二十二条玩家的虚拟财产丧失,而又无从判断是因为运营商外的第三人侵权还是因为运营商的过失操作所造成的,可向运营商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十三条出现上述情况,运营商应当对其自身不存在游戏维护、管理上的过错而承担举证责任。

若运营商无法对自己的无过错进行举证,应当推定运营商存在过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第二十四条若运营商可以证明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证明用户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该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玩家也要就自身虚拟财产权的合法性,以及其受到侵害的事实,尽一般的举证责任。

这些责任包括:第一,网络中的ID与现实中的你为同一个人;第二,你的虚拟财产确实发生了某种程度的损害。

对此,运营商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二十六条在网络游戏中窃取他人的虚拟财物被视为犯罪,应判处200---3000元不等,情节严重者,要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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