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商法学》期末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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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之欧阳文创编

《商法学》期末考试重点之欧阳文创编

《商法学》考试须知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五、六或论述)一、商法,是指调整因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特征: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发展性和易变性;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法律准则。

(一)企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企业类型法定、企业内容法定和企业公示法定。

(二)企业维持原则,通过各种法律制度确保企业组织得以稳定、协调、健康发展,尤其是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尽力维持其存续。

(三)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事交易追求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这就对商事交易的简便性和快捷性提出客观要求。

主要体现为交易便捷性和短期时效主义。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主要表现在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和无因性制度。

四、商法的渊源: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五、(一)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是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者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如民事所有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一般规定,商事物权制度是商事交易财产的特别规定。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

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关系。

3、民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商人所从事的商行为。

故两者内容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

期末考试商法复习重点

期末考试商法复习重点

一、商的含义(P1)经济学上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2、 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3、 商法的特征(1) 商法的兼容性:1、作为私法的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 2、既具有任意性又兼有强制性。

(2) 技术性:商事立法在组织法中、行为法中、内容上、不同系统的协调上运用了大量的技术。

(3) 营利性:(4) 国际性。

4、 商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者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4、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2、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原则: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公司资本确定、 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三原则 公司对自己的自有资本不得贷款给其他股东或组织3、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4、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5、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2) 维持交易安全原则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旨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指从事上市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

包括普通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1、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给与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4、责任豁免手段上简便性规则(4) 实现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3、商事交易和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1、 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黑大商法总论期末考试范围

黑大商法总论期末考试范围

1单选、2多选 20分3简答9个*5=45分4判断分析(类似简答、概念演化)3个*5=15分5案例分析2个*10=20分Chapter 1【简答①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商主体身份之确立、商行为只界定、商活动之目的和立法和司法之原则,无不以营利有关。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调整的对象仅适用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如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之文义性、要式性、背书行为等的行使;保险法中关于保险费用、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损害赔偿的评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机关、公司股份、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海商法中关于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等等都涉及技术性问题。

如证券法中商事交易活动的内容和形式都是发展变化的,因而商法与一般法律相比,其修改更为频繁。

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但含有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

5、商法的国际性。

【简答②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1、商主体类型法定。

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设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

2、商主体内容法定。

是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3、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人及时知晓。

【简答③交易简便、迅捷原则】1、交易简便。

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和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

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如票据请求权、货物买卖中瑕疵责任等,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迅捷。

3、定型化交易规则。

如广泛采用票据、提单、保险单等,通过这些要式文件,使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简答④鼓励交易原则充分体现在商法其他一系列原则和制度中的主要表现】1、通过确立商法的其他基本原则2、最大可能维护交易的有效性3、对于有过错或失误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地为交易行为人提供补救机会【简答⑤交易明确、安全原则中,通过对商事交易条件采取what法律规制,通过法律积极干预确保交易安全】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等【论述①商法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①商主体类型法定。

商法大学期末重点考点汇总

商法大学期末重点考点汇总

1.商法主要分为三大类:(1)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德国是其典型代表。

(2)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法国是其典型代表。

(3)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中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

2.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3.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特征:(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必须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记(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的主体。

商主体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营业活动密切相连(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4.商主体分类(主要是3 4点):(3)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4)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又可分为大商人或者完全商人和小商人5.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6.商辅助人概念及分类:概念: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分类(商主体与商使用人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1)委任关系。

它是指由商主体授予商使用人代理权,委托其代商主体为法律行为。

基于这种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商使用人主要为经理人、代办人。

(2)雇佣关系。

它是指商主体与商使用人之间不存在代理权之授予和法律行为之委任,而仅仅为劳务之雇佣,商使用人仅仅为劳务人。

7.商行为的概念: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同时也是与商主体密切联系的概念。

电大考试商法期末复习资料附答案

电大考试商法期末复习资料附答案

《商法》基础问题辅导(一)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见教材P1)。

调整商事关系,实际上就是调整基于商事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理解商法的概念。

首先要掌握商事关系的概念,与此相关的是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

商事关系包括组织关系和交易关系。

其中商事组织关系与商人的概念相关联,商事交易关系与商行为相关联。

所谓商事关系,大体上说,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

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

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

商事主体在教材里也叫商人。

商人在这里是指主体,不是指具体的个人。

更多的是指公司和合伙。

公司法在商法中是重要的一部分,后面有时间我们还要多讲几句。

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人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

其他书中认为,还有(4)以营利为目的。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商事行为类似民事行为,是商事主体进行的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活动。

商行为可以如下分类:(1)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双方商行为是指双方都是商人。

单方商行为是指其中一方不是商人,如是消费者。

(2)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绝对商行是指,无论是由商人,还是由非商人实施,无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都认为是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是指商人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是商行为。

(3)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

附属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不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如就买卖而言,销售是基本商行为,发运货物是附属商行为。

(4)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纯然商行为是指直接法律认定的行为。

推定商行为是指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可以确认的行为。

《商法学》期末考试试卷附答案

《商法学》期末考试试卷附答案

《商法学》期末考试试卷附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1、下列几项中对公司法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 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兼容的法律B 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兼容的法律C 公司法是强制法与任意法兼容的法律D 公司法是国际法2、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A 某从事生产经营的大形合伙企业B 某中吴合资经营企业C 某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的股份公司 D某企业集团3、股票发行不得采用下列那种方式?()A 溢价发行B 中间价发行C 平价发行D 折价发行4、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社会公众股东的出资形式是()A 房屋所有权B 土地使用权C 人民币D 专利权5、资产负债表反映的财务状况具体是指哪些方面的内容?()A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损益B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资金变动C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收益分配D 公司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6、根据公司法,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列入()A资本公积金 B 公司资本 C 法定公益金 D 法定公积金7、某国有公司准备募集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就该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按时间先后作出的以下四种排列,哪一个是正确的?()A ①制作招股说明书②发起人认购股份③召开创立大会④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⑤申请批准募股⑥公开募股⑦申请设立登记B ①制作招股说明书②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③申请批准募股④发起人认购股份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C ①发起人认购股份②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③申请批准募股④制作招股说明书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D ①发起人认购股份②制作招股说明书③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④申请批准募股⑤公开募股⑥召开创立大会⑦申请设立登记8、根据新《公司法》,公司成立的日期为()A 签订发起人协议之日B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C 董事会产生之日D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成立日期为创立大会完毕之日9、根据新《公司法》,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说法中哪一个是错误的?()A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B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C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D全体股东的无形资产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10、根据新《公司法》,下列有关创立大会的说法哪一个是错误的?()A 选举董事会城时和监事会城时B 起草并通过公司章程C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D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商法期末重点

第一章商法概述1、法学意义上的商事是对商事的广义理解,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之中。

2、按照商法学者通说,现代商法所调整的商事范围分为四种:第一种商:固有商、买卖商(经济学意义上),主要指交易所交易、买卖商交易、票据交易、证券交易、海商活动。

3、形式商法(1)概念:一般指民商分立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命名为“商法”或者“商法典”的成文法。

(2)内容:商法一般规则及公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具体制度。

(3)区域:主要是大陆法系民商分立国家。

(4)立法编制体例(四种代表)1)法国商法典2)德国商法典3)日本商法典(德国商法典的继承与发展)4)美国统一商法典(英美法系)——例外。

4、世纪的商法——商人习惯法欧洲中世纪商法(11-14世纪)是近代商法的起源。

5、主要代表性商法:《法国陆上商事条例》、《法国海事条例》、《普鲁士海商法》、《普鲁士票据法》、《普鲁士保险法》等。

6、世界三大商法法系:1、法国商法法系(1807年法国商法典)2、德国商法法系(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旧法典,1897年重新修订)3、英美商法法系(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二战后,国际商事惯例逐渐形成——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

7、商法的特征1、营利性营利是商的本质,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性活动的法律。

(1)商法整个制度的设计(包括确立和更新)都是为了满足商事主体的营利性要求。

(2)商法基本原则也是商法营利性特征的反映。

技术性2技术性3、复合性(兼容性)(1)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有公法的性质——“商法公法化”;德国法学家:德国商法典中包含有大量公法上的内容,但这些公法条款始终处于为私法交往服务的地位,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商法的私法属性。

(2)商法兼具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双重性质。

4、进步性(发展性、适应性)5、国际性8、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强化商事组织原则为强化商事组织,各国商事立法主要采取以下几项制度: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商主体法定)2、商事主体财产维护的强制性规则3、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4、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原则5、风险承担上的分散规则二、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具体体现: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三、效益原则即“促进交易迅捷原则”,是商法首要原则。

期末考试商法重点

一、商的含义(P1)经济学上商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

三、商法的特征(一)商法的兼容性:1、作为私法的商法具有公法的性质;2、既具有任意性又兼有强制性。

(二)技术性:商事立法在组织法中、行为法中、内容上、不同系统的协调上运用了大量的技术。

(三)营利性:(四)国际性。

四、商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

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者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四、强化商事组织原则:1、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2、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原则: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公司资本确定、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三原则公司对自己的自有资本不得贷款给其他股东或组织3、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4、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5、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二)维持交易安全原则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指商事活动的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一种法律要求,旨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和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从而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指从事上市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

包括普通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

5、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1、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特别给与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4、责任豁免手段上简便性规则(四)实现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2、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3、商事交易和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1、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期末知识总结

1、商法内涵和外延内涵:现代商法理论中所称的商指的是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外延:(1)固有商,即买卖商,指直接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媒介性财货交易经营活动;(2)辅助商,又称第二种商,指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营业活动。

如货物运送、仓储、代理、行纪、居间、包装等。

(3)第三种商: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行为目的,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出版、印刷、摄影等;(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友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

如广告宣传、保险、旅馆、饭店、旅游、娱乐等2、商法基本原则含义指直接反映商法的本质、体现商法的基本精神和根本价值、对商事立法和司法起指导作用的原理和总则内容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商事主体程序法定)2、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当事人按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交易活动) 3\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1、交易简便2、短期时效主义3、交易的定型化)4\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1、强制主义2、公示主义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主义)3、美国对商法主体的认定标准美国采取四标准制,特别强调知识标准,这是美国认定商人的核心标准,也是美国商法的特点之一。

所谓专门知识和技能,就是对交易对象和交易规则有丰富的知识,即使在事实上没有,在法律上也应推定有丰富的知识。

美国在德卡特合作协会诉厄本案中确立了认定商人的基本原则。

4、我国对商业名称的限制原则上采用自由主义,但有诸多限制规定1 .商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 .商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它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禁止的3 .商事主体只准使用一个名称4、商业名称权的性质公司的名称应根据其种类,使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字样5 .商事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商业名称中表明其性质5、商业名称权的性质概念商业名称权是商事主体对其商业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又称商号权性质人格权说认为,商业名称权是公民姓名权在商人领域的延伸,其权利属性是人格权的一种财产权说商业名称权不仅可以给使用人直接带来经济上的利益,而且该权利还可以转让、继承,因此商业名称权应属于无体财产权的一种折衷说认为,商业名称权一方面具有姓名权的人格权特征,另一方面又具有财产权的可转让性我国采用折衷说理由首先,商业名称权是商事主体在营业过程表彰自己而产生的权利,是商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必须的权利:,没有商业名称权,商事主体将不能从事营业活动。

福师 《商法》期末考试学习资料(一)02

福师《商法》(一)第一编总论(一)一、简述商法的概念及特征?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具有以下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2、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三、论述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的区别1.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互为依存,商主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同时产生;而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异时产生的,民事权利能力可独立于民事行为能力而存在。

2.商事能力的范围比民事能力小。

商事能力为从事营利性商行为的能力,仅限于有偿的财产关系领域;民事能力除此之外,还包括无偿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方面。

3.商事能力实质上是在民事能力的基础上,由商法所附加给商主体的能力。

具备商事能力以具备民事能力为前提。

4. 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

5. 就内容而言,商事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四、简述商法人能力的限制1、商法人不能擅自以其财产从事非经营性活动。

2、商法人原则上不得在授权的经营范围之外从事财产行为。

3、商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不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4、商法人不得违反资金专用条件或其他禁止性义务从事经营行为。

五、商合伙的概念及特征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商合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同。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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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6 《商法学》期末复习提纲 刑事司法学院2018 - 1 - 2018年《商法学》期末复习提纲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三节 商法的体系及渊源 1、在我国,商法的主要渊源有 1)制定法:宪法、法律(《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国际条约 3)商事习惯 4)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5)商事自治规则(a.公司章程;b.交易所业务规则;c.格式合同条款) 2、商事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 a. 契约自由。契约自由,是指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的形式、内容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当然合同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无效。 b. 企业自治。经济自由主义反映到商事组织法中则体现为企业自治,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其高度的自治性,具体体现为企业设立自由、企业经营自由、企业管理自由。 c. 市场自律。市场自律,是指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己组织起来并对自己进行管理。商法中涉及对市场进行监管的体制有三种模式:①政府监管模式;②自律型监管模式;③在政府监督主导下的自律模式(我国),或者在自律监管主导下的政府监管模式。 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商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事交易行为,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体体现在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和交易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3)交易便捷,提高经济效益原则 a. 交易便捷。各国商法一般采用要式行为方式和文义行为方式,简化交易手续,保证商事交易的简便、迅速和快捷。 2018.6 《商法学》期末复习提纲 刑事司法学院2018 - 2 - b. 短期时效。通过定型的交易和缩短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时效期间。 c. 格式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重要特征。通过简化权利转让和认定的程序,最终提高经济效益。 4)鼓励交易,确保交易安全原则。是指商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鼓励商事主体积极从事商事交易活动,并确保其交易活动的安全。 a. 交易明确。各方负有义务充分揭示交易所涉及的所有内容,并将交易活动的进展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使相对人或第三人能够及时全面知晓交易的实际情况。 b. 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c. 对商事交易实施积极、适当干预。体现在:①公示主义。商事主体在依照商法规定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时,应当公开交易中公众应当知晓的重要事项,以增强市场的透明度。②强制主义。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制性影响和控制。③外观主义。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去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英美法上称其为禁止反言。④严格责任。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与责任。

第五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商法的发展及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1、《法国商法典》及其意义 《法国商法典》是在拿破仑主持下制定的,它是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商法典。 《法国商法典》是一部划时代的法典,它建立了完整的商事制度,改变 了中世纪依赖商法只适用于商人阶层的传统,确立了商行为为商法的规制对象,扩大了商法的适用范围,树立了“经商自由”的原则。 2、德国商法法系及其商法典 1)德国商法法系以德国商法为核心,以属人主义,即主观主义原则为主要特征和立法基础。(按照主观主义原则,商人是商法的核心,同一行为,若系商人所为,则适用商法;若非商人所为,则适用民法或其他法律,而不适用商法。) 2)在德国商法法系中,瑞士首开民商合一立法之先河,将上市法规纳入民法典2018.6 《商法学》期末复习提纲 刑事司法学院2018 - 3 - 之中,归类于债编。 3、英美商法法系及其商法典 英美商法法系以英美国家为代表,其特点是商事习惯法、判例法与商事成文法并存。 第二章 商法基本制度 第一节 商事主体 1、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即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2、商个人 在我国,商个人主 要表现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这三种形式。 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商法人 概念: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商法人是现代商事活动中最重要、最普遍的商事主体。 我国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及社会团体法人四种。 4、商合伙 1)商合伙的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实现共同的营利目的,依法或以合同的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经营实体。我国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商合伙的特征 a. 合伙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且通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18.6 《商法学》期末复习提纲 刑事司法学院2018 - 4 - b. 商合伙的设立基础是合伙合同。 c. 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财产。 d. 合伙人对商事合伙事务享有平等的执业权,但有限合伙人除外。合伙人可以共同执业,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执业。 e.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组成 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5、商中间人 概念: 是指从事中介活动、辅助其他商人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事主体。 种类: 商中间人通常有代理商、居间商和行纪商三类。 6、商辅助人 又称商使用人,是指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受商事主体委托或支配,辅助商事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商辅助人本身不是商人,通常以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其行为后果由商人承担。

第二节 商行为 1、商行为的概念:商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理论中特有的概念,是指商事主体所实施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2、商事居间:是指居间人为获取一定的酬金而从事的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撮合,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3、商事行纪:是指商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获取报酬,并以此为职业性经营的新闻给。商事行纪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规2018.6 《商法学》期末复习提纲 刑事司法学院2018 - 5 - 定的一种典型的商事行为。 4、商事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移转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

第三节 商事登记 1、商事登记的立法原则: 1)放任主义。指国家对商事主体不加任何限制和干涉,当事人享有绝对自由。 2)特许原则。商事主体获得资格和身份并从事商事经营活动,除符合专门法律规定外,还必须有君主或国外特许。(早期英国) 3)准则原则。行为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到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成立,无需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 4)核准原则。指行为人要获得商事主体资格,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 5)严格准则原则。指法律不仅规定了商事主体设立的条件,同时规定了商事主体的严格责任。 *我国采用的是核准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2、商事登记的种类: 1)开业登记(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3、商事登记的效力与监督管理 已登记事项对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对抗效力,是指已经登记的事项,对第三人均产生对抗效力,无论其出于善意还是恶意,也无论其知情还是不知情。 第四节 商号 1、商号的概念:是指商事主体在其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名称 2、商号的构成:①地区名称,通常是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州或者县、是小区等行政区划名称;②字号;③经营对象、所处行业或经营特点;④企业的性质或组织形式。(四段论) 2018.6 《商法学》期末复习提纲 刑事司法学院2018 - 6 - 3、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其商号的专有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1)商号专有权是指商事主体排除他人以任何目的而使用相同或相近似商号的权利;2)商事使用权是指商事主体不受他人妨碍地使用其商号的权利。 特征:1)公开性(通过登记注册公开)2)地域性(受地域限制)3)可转让性(财产权)

4、商号权的转让:商号权不得与商事营业分离而转让,商号权应当与商事营业一同转让。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以及商事第三人的利益。 5、商号登记的效力: 1)排他效力。即一经登记,他人就不能登记或使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号。 2)救济效力。即商号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即取得该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并可据此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号用于同一营业。

第二编 商法分论 第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1、公司的定义:公司是指依法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的定义: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的特征: a. 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b.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c. 公司是企业法人 d. 公司有独立的财产权 4、公司的分类及概念 1)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所有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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