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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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的论文

谈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的论文

谈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的论文摘要: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财产特征决定了其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财产权利,但在法律地位上却至今无法与一般财产权相提并论。

如何以民法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游戏业以保护,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性财产性合法性1 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网络虚拟财产是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

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他们有虚拟性,同时也体现着其现实的物品属性,是虚拟和现实价值冲突的连接点,同时也是所有对于虚拟财产矛盾的中心所在。

2 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在法律上对网络财产加以限定,排除那些不正当的网络数据影响是必要的,以下即为笔者在借鉴民法中财产权的法律条件之后,对于构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条件所做的归纳。

①须具有合法性。

其合法性体现在:第一,主体资格合法。

第二,财产内容合法。

第三,取得程序合法。

②须依法取得,网络虚拟财产须经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取得。

这种财产须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体现为无形性和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信息权利,而不是信息化的权利。

③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须具有可评估性和确定性。

网络虚拟财产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遵循商品的价值规律—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以商品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

④须具有现实的财产性即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可以理解为:第一,与现实的金钱发生联系;第二,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第三,对主体有积极意义,能满足某种需要。

3 我国民法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保护的意见程序方面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计算①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法首先要求游戏网络的管理者在物价评估部门配合下,计算出取得虚拟财产的平均时间值,在该游戏网站专门公布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2024年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范文

《2024年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范文

《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虚拟财产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虚拟财产,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数字货币、虚拟土地等,不仅具有使用价值,也具备经济价值。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定义与保护。

本篇论文旨在探讨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二、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一)虚拟财产的法律定义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空间中存在,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资源,其形态以电子数据信息为主。

其定义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一是在网络空间中存在;二是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三是主要呈现为电子数据信息。

(二)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分析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虚拟财产应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

因为虚拟财产具有独立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被人们所拥有和控制,并且可以用于交换和交易。

因此,虚拟财产应受到刑法的保护,以防止其被非法侵占、盗窃、破坏等行为侵害。

三、虚拟财产的保护路径(一)立法保护为了保护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国家应通过立法来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归属。

立法应明确规定虚拟财产的取得、使用、交易、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侵犯虚拟财产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此外,立法还应对网络游戏等涉及虚拟财产的行业进行规范,以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二)技术保护除了立法保护外,技术保护也是保护虚拟财产的重要手段。

网络技术、密码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等的应用可以有效保护虚拟财产的安全。

例如,通过加密技术可以防止黑客窃取用户的信息和虚拟财产;通过实名制可以追踪和管理网络交易等行为,提高违法犯罪的查处率。

(三)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涉及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方面,应建立专门的审判机制和程序来处理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另一方面,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网络犯罪行为。

同时,司法机关还应加强对网络游戏等行业的监管力度,防止行业内部出现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从虚拟财产的定位到虚拟财产侵权主要形式法律保护的初步探讨

从虚拟财产的定位到虚拟财产侵权主要形式法律保护的初步探讨

从虚拟财产的定位到虚拟财产侵权主要形式法律保护的初步探讨[摘要]随着网络游戏的发展,虚拟财产的价值在逐步显现和提升,针对虚拟账号、装备、金币等等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地走进人们的视线。

然而想要对这类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首先我们要做的就是对其法律性质有一个正确的理解与归类,才能按照其特点加以保护,文章就在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界定上略述己见。

[关键词]虚拟财产;有限性;价值一、虚拟财产的法律界定(一)虚拟财产的定义谈及什么是虚拟财产,可以肯定的是虚拟财产已经是法律所保护的财产,但是对于其具体定义,学界尚无定论,主流观点主要有两类,即广义的虚拟财产和狭义的虚拟财产。

广义的虚拟财产主要是着眼于虚拟财产的虚拟性,认为其是存在于虚拟空间的、非物性的财产形式,因而其范围也非常广泛,包括虚拟金币、游戏装备,甚至于账号ID、邮箱账号等。

狭义的虚拟财产则仅指在网络空间中,游戏玩家通过支付各种形式的费用,通过自己的各种行为取得、控制、使用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具有很大的现实交易可能性的虚拟游戏资源,主要包括游戏中的货币、装备、宠物等。

但是考虑到虚拟财产一词产生于网络游戏中,并且在广大公众眼中,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有更大的代表性和认可度,因而本文讨论的虚拟财产仅仅只狭义的虚拟财产。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1.虚拟财产的虚拟性。

虚拟财产之所以得名就是由于其虚拟性,这主要体现在其存在上无法脱离其赖以存在的存储介质——电磁存储设备。

然而虚拟财产本身与其存储介质的价值又存在很大差异,存储介质的价值可以忽略不计,但是虚拟财产有的却价值不菲,一旦失去了其存储介质,虚拟财产的价值也就会不复存在。

而且虚拟财产的价值往往要通过玩家之间一种虚拟的,现实中并不存在的社会关系来实现,这是在运营商虚构的场景中存在的,这些财产都严重依赖这个虚拟的网络环境,这都证明了虚拟财产在脱离这个特定的环境就没有了其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2.虚拟财产的有价值性。

首先,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它能够满足某些人的精神需求。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保护
拟财 产 作 一 番 评 析 。2 0 0 3年北 京 市 朝 阳区 人 民 法 院 审理 了李 宏 晨
家 对 虚 拟 财 产 的 权 利 便 无 法 保 障 。 可 见 权 利 人 行 使 权 利 还 需 他
人 的积 极 配合 , 当 然 不 符 合 物 权 的 特 征 。 并 且 , 玩 家 需 通 过 这 从 服 务 商 的积 极 作 为 才 可 行 使 权 利 这 一 点 上 , 们 也 可 以 看 出 服 我 务 商 承 担 的是 一 种 积 极 的 作 为 义 务 , 与 物 权 的 义 务 人 承 担 的 这 不 作 为 的义 务 是 相 矛 盾 的 。从 本 质 上 来 说 , 家 是 在 请 求 服 务 商 玩 履 行 其 义 务 而 不 是 在 直 接 支 配 虚 拟 财 产 。通 过 以上 的分 析 , 者 笔
以弥补这一 领域的 空 白, 以避 免 无 法 可 依 的 局 面 。
利 人 无 须 借 助 他 人 的行 为 就 能 行 使 自 己 的 权 利 。 玩 家 在 进 行 网 络 游 戏 的 时 候 。似 乎 可 以支 配 虚 拟 财 产 以调 整 人 物 的 属 性 , 这 但 种“ 配” 不 符合 其本来 的含义 。因为 玩 家对 虚拟 财产 的“ 支 并 支
护 , 么 这样 一个 权 利 是 属 于 开 发 商 还 是 玩 家 的 呢 ? 开 发 商 是 开 那
发 了 网络 游 戏 , 一 游 戏 当 然 是 开 发 商 的 “ 力 成 果 ” 也 就 是 说 , 这 智 , 某 个 游 戏 的整 体 可 以 成 为 著作 权 的客 体 , 由 开发 商 享 有 著 作 权 。 而 但 对 于 这 个 游 戏 中的 某个 道具 , 本 质 上是 电磁 数 据 , 其 开发 商 在 对 游 戏 享 有 著 作 权 的 同时 , 可 能 再 对 其 中 的 一 组 数 据 再 享 有 著 作 不 权 。其 次 , 于 玩 家 来 说 , 然 其 在 游 戏 的过 程 中投 入 了大 量 的 时 对 虽 间和 精 力 而 取 得 了 虚 拟财 产 , 这 些 虚 拟财 产 并 不 是 玩 家 创 造 的 , 但 不 是 其 智 力 成 果 的体 现 。知 识 产 权 说 混 淆 了 智力 产 品 中 的数 据 与 玩 家 通 过 自 己的 劳动 而 获 得 这 些 虚 拟 财 产 的 区 别 。此 外 , 们 也 我 应 该 注 意 到 知识 产 权 是 具 有 期 限 的 , 且 这 一 期 限 是 由法 律 规 定 并 的 。而 对 于 虚拟 财 产 存 在 的 期 限 来 说 , 取 决 于 某 一 游 戏 的 运 营 其 时 间 , 这 一 时 间 是 不 能 被预 先 确 定 的 。所 以 , 者 认 为 这 一 学 说 而 笔

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毕业论文

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毕业论文

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毕业论文浅谈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摘要] 不断增多的网络盗窃案件已经表明,“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成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这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接近于知识产权,因而这种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应该属于私人财产的范围,这些财产被盗窃,应当受到刑法保护,以盗窃罪追究盗窃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 虚拟财产网络盗窃刑法保护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最新统计,目前我国上网用户人数达到6800万,网上游戏在上网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里占18%。

据估计,内地网络游戏爱好者达到数百万人,每天约有100万玩家同时在线玩网络游戏。

越来越多的人把网络游戏当成了他们的最爱,游戏装备、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实名……这些在某些人眼里也许只是一堆数据,一钱不值,可是在游戏玩家和网民眼里,它们却是有着特殊价值的“财产”。

尽管网络“虚拟财产”价值问题尚无定论,但不断增多的网络盗窃案件已经表明,“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成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那么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该财产是否受到刑法的保护呢?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过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而且完全是无形的,这种虚拟的所谓财产,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既然不是个人的合法财产,那当然不构成犯罪。

因为作为游戏玩的过程当中积累的这些装备和武器本身来讲,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它就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电脑游戏这个软件里面运行的时候,可能是起到了某种作用,本身独立出来,没有任何意义。

这里面的智力劳动是相对于整个游戏来看的,显然是属于游戏公司的网络制作者。

另一种认为,虚拟财产存在着其固有价值,因为网络游戏玩家积累的“头盔”、“战甲”等的武器装备,是游戏玩家花了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在某种程度上,它应该算是一种劳动所得。

虚拟财产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虚拟财产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

虚拟财产的界定及其民法保护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民法保护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虚拟财产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为此,《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专门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对虚拟财产的概念、性质及其保护措施并未作出确定的解答。

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核心在于界定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对此学界进行了长期而激烈的争论。

本文将主要围绕虚拟财产的界定这一关键问题展开论述。

一、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观点之争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物權客体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属于物的范畴,是一种虚拟物,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因为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虚拟财产因具有被人进行排他性支配的可能性,并具有可区分性以及可确定性,故其在根本属性上是与民法上的物相一致的。

大部分学者都赞同这一观点,在《民法总则(草案)》的修改稿中,还一度将虚拟财产视为物权客体加以规定。

但也有一部分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虚拟财产不能脱离物质载体而存在,不具有独立性;且网民并不能对虚拟财产进行有体物意义上的支配与占有,认为虚拟财产并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在如此激烈的观念冲突下,《民法总则》采用了一种模糊的态度,仅将其规定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而未明确其究竟属于何种权利的客体。

(二)债权客体说债权客体说认为,网络运营商与虚拟财产权利人之间存在着一种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是网络运营商与权利人之间债权债务的体现。

权利人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取得虚拟财产,都必须依靠网络运营商的技术配合,而此种技术配合便是网络运营商履行债务的表现。

虽然这种说法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仍存在着一些缺陷。

首先,债权客体说只能对网络运营商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对于其他情形造成的损害则很难发挥作用。

如他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账号密码从而窃取其虚拟财产,此时通过合同关系就很难获得救济。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保 护 的是 公 民合法 的权 利 , 网络 虚拟 财产 要 得到 民法 的保 护 , 必
( ) 三 网络虚 拟 财产侵 权 责任 承担 方 式 网络虚拟 财产 的侵 权责任 承担 方 式主 要是停 止侵 害、 返还 财 产 恢 复原状 和 赔偿 损失 。 当某项 虚拟 财 产被 侵害 了 , 利主 体 即 权 可 以要 求侵 权者停 止侵 害 , 以要 求对 方返 还控 制虚拟 财产 的密 可
财产 网络 网络 虚 拟财产 民法保 护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 90.0 .1 10 —5 220 )7130 ( ) 二 网络虚 拟财产 侵 权责 任 的构 成要 件 1 .侵 害网络 虚拟 财产 的行 为 。一般 侵害 财产 的行 为包括 非
件也 逐渐 增 多 , 本文 的研 究 围绕 网络虚 拟 财产 的 民法保 护 而展 开 。 关键 词 中图分 类 号: 9 31 D 2. 网络 虚拟 财 产 的法律 定位
网络 游戏 玩 家在游 戏 中 的帐 号 、 累 的“ 币” “ 物 ” “ 积 货 、宝 、 武器 装 复制 和修 改 , 因此 , 犯这 种财 产的 行为 一般包 括 盗取 、 露控制 侵 泄 备” “ 、建筑 设 施 ”“ 物 ” “ 、宠 等 财产 ” 。 不 同于有 形财 产 , 。它 它属 于 虚拟 财产 密码 的行 为、 故删 除虚 、 无 非法 出卖 虚拟 财产 等行 为。 无形 财产 ; 同于有 形财 产 的所有 权 , 本质 上是 一种信 息权 利 : 不 它 不 同于 一般 的信 息 , 具有 经济 价值 。 它 2 网络虚 拟财 产被损 害 的事 实 。指 由于侵 权 人的行 为 , 利 . 权 人 失去对 虚拟 财产 的控制 即不能 正常 支配 该财产 。例如 , 权利 人 虚拟财 产 的密 码被盗 , 利人虚 拟财产 的减 少或者被 替换等事 实。 权 3 侵害 网络 虚拟 财产 的 主观 过错 。 害一般 民事 权利 , 于 . 侵 对

简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简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三 、网络虚拟 财产 的民 法保 护 பைடு நூலகம்
首先 ,要通过 司法解 释扩大 《 民法通则》 中 “ 财产 ”的外延。将 虚 拟财 产纳入 《 民法通 则》 第 7 条规定 的 “ 5 其他合法财 产”的范畴 ,
使 虚拟 财产能够得到与传统 财产相等 的保护。虚拟财产 类似于物 ,所
( )知 识 产 权 说 一
并 不 意 味 进 行 游 戏 玩 家 对 游 戏 中 的 虚 拟 的 “ ” 也 享 有 知 识 产 权 ,这 物
是 两 个范 畴 。
有人对其享有 所有权 ,即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的权 利 ,所有人 以
外 的任何 人都有义务不妨 碍所有人对虚 拟财产 的占有 和使用 ,赋予虚 拟 财产 的所有人 以物权请求 权和损害赔偿 请求权 。一 般而言 ,物权请
【 关键浏】虚拟财产 定位 保护
网络给人们的生 活带来 了巨大 的影响 ,其 中之一是网络游戏。在 今天 ,网络游 戏已不再是一 个简单 的个人游戏概 念 ,其不断增 长的普
及率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事实上造就了一种新 的经 济链接 — — 网络游 戏产业。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发 展和网络虚拟财产 有关的纠纷 日益增
( )债 权 说 二
虚拟财产本质本非是存在于服务器上 的数据 ,而是与 网络服 务的 提供 者形成的合同关系 ,即债权 关系。所谓债 权是指 ,特定 当时人请
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权利 :一方面 虚拟财产的前 提都是基于 网站 的服务
提供 者和玩家之间的服务合 同,通 过合 同来约 定用户与服 务提供 者的
多。
只是存储这些数据 ,因此这些虚拟财产 的所有权归属 于玩家。
笔者认 为 ,网络虚拟 财产虽然 产生于特 定游戏运 营商 的服务 器 , 并且通 常只能存 储在该特定 的服务器上 ,但是虚拟财产 的产生和变化 并 不南运 营商 控制 ,而是玩 家在 接受运 营商服 务时特定行 为的结 果。 虚拟角色 和财物的种类 、数 量完全取决于 玩家 自身 的活 动 ,运营商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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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与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相关网络产业也纷纷建立。网络游戏的出现为虚拟财产的出现提供了契机。而网络游戏必须的虚拟物品则成为虚拟财产的物质基础,近几年来,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日益增多,而现有的法律又无法直接适用于网络空间,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社会的发展变化是法律演进的永恒动力。许多新的社会形式就有可能游离于传统法律框架之外。本文首先通过对虚拟财产的认识理解了解其相关属性、特征,进而正确全面的认识其存在的现实性,合理提出法律保护对策。 [关键词]虚拟财产;属性;特征;法律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和发展为虚拟财产的形成提供了依托平台,网络游戏的出现为虚拟财产的形成提供了生成契机,而参与网络游戏所必须的虚拟物品,则成为虚拟财产的物质基础。 一、虚拟财产的产生及概念 在网络游戏中,出于游戏的需要,网络关系的成立必须有虚拟物品的介入。这些物品只能以数字符号形式存储于网络中,最初的虚拟财产仅限于网络虚拟游戏的账号和密码。但随着网络游戏的不断发展,虚拟物品的表现形式也呈现多样化。在竞技类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主要以“财富值”和各种形式的货币,如“游戏币”等。在角色扮演类游戏中,因游戏的款式不同,虚拟物品的种类和表现形式也相当繁多,其中主要有各种武器、防护用具、辅助工具、特殊装备、宠物、宝物、金钱等。随之网络虚拟财产的不同等级逐步出现。又由于 2

任何一款游戏都具有成瘾性,游戏本身也不可能在短期内让玩家通关。而此时,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才真正显现出来。网络游戏运营商便抓住虚拟财产这一特征,推出了通过现实中货币购买相应点卡和点数来使游戏玩家获得相应等级的装备,最终发展出了以转让网络虚拟财产为目的的专职网络游戏玩家,从而使网络虚拟财产发展到了顶峰。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典型案例研究: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第一案,2003年河北承德市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发现自己游戏账号中一个ID内的所有虚拟装备不翼而飞。后经查证,这些装备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李宏晨向北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系,要求给出盗号者资料。而北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拒绝提供玩家资料。李宏晨感到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先是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立案。最终,他以侵犯私有财产为由将运营商告上法庭,法院受理此案最终作出原告胜诉判决。此案在国内引起了巨大轰动,被媒体称为“中国虚拟财产第一案”。[1] 虚拟财产的概念:是指以网络游戏为基础,能为玩家所支配的游戏资源。主要包括:游戏账号、游戏金币、虚拟装备等,换言之,虚拟财产中存在的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实质上是网络游戏开发商编制的适用于特定网络游戏中的数据,是特定游戏中的内容信息。 二、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及特征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3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有以下两种学说: 1、否定说 虚拟财产等于虚无,他们认为,这种虚拟财产不能算作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主要理由有:第一,网络世界中所获得的财物是完全虚拟的,只是特定环境中的内容信息。第二,虚拟物品的价值是虚拟的,它没有普遍的价值,对非玩家一文不值。而且虚拟财产必须在特定的环境中存在,离开了这一环境,它同样毫无价值而言。第三,虚拟财产本身的性质属于数据、资料而不是财产。并不具有现实财产的属性。第四,虚拟财产无法回收,当网络服务关闭时,用户无法将虚拟物品回收。第五,虚拟世界的规则与现实世界的规则是不一样,无法现实化。 2、肯定说 虚拟财产就是财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认为,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钱明星认为,虚拟财产既然可以交易,那就说明它既有市场价值,也有交换价值。赞同虚拟财产是财产者的观点大致又可以分为三类:(1)智力成果论,虚拟财产并非虚无财产,亦非想象中的财产,它具有客观性,在形态上属于无形财产,类别上应属于智力成果。(2)权益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的内容已经发生膨胀,享有财产的手段更加丰富。要从行为的角度理解财产,即你有权利做什么,有权利获得什么。而且这种行为最终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从这个角度上讲,财产已经扩大为一种权益。(3)无形财产论,网络游戏 4

玩家通过练级或者购买获得武器装备,这是玩家花时间、金钱、精力获得的,应该算劳动所得,属于私有财产的范围。“这种财产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我国《民法通则》有无形财产的规定,因此‘虚拟财产’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财产形式。”[2] 那么虚拟财产到底是不是财产?笔者认为,应从财产的含义与其属性着手。财产的属性,即财产的本质特征,无论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无论是智力成果或是利益,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都必须满足一定意义上的属性要求。“第一,合法性。各国法律均规定,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必须为合法财产,虚拟财产也不例外,虚拟财产的取得必须具备合法的方式和程序,其内容必须合法。第二,价值性。即它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具有价值和使用(交换)价值。第三,稀缺性。即它不能无限量的存在,而法律的保护设定则成为这种稀缺性的保护根源。第四,可支配性、排他性。即它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能够流转交易,通过交换在市场上流通。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完全符合财产的基本属性,因而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3]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1、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 虚拟财产的主要特征就是虚拟性,但仅仅存在于虚拟空间中的物品是不能够称之为虚拟财产的,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可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由此排除了纯粹行为产生并仅仅存在于虚拟空间的财产,如游戏中的街道、公共设施等,对玩家而言是 5

具有一定意义和用处的,但却不能与现实社会结合在一起。它们在现实中找不到对家,不能实现虚拟与现实之间可以货币为纽带的转换,因而不能作为法律意义的财产。虚拟财产的虚拟性与现实性是结合在一起的。 2、技术限制性 网络虚拟财产在技术概念上是存在于网络游戏服务器上通过游戏编程程序呈现出的电子数据,它必然会受到计算机及互联网的技术限制性。各种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的价值高低、攻击防御能力都是在网络游戏开发时设计还并固定成具体的电子数据,网络用户不可能通过计算机任意改变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的价值或功能。 3、独立性 虚拟财产的外部表现形式为虚拟武器装备、ID账号、游戏货币等形式而其实质是电子数据,它必然受到计算机及互联网的技术限制。各种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的价值高低,攻击防御能力都是在网络游戏开发时设计好并固定成具体的电子数据,网络用户不可能通过计算机任意改变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的价值或功能。 4、支配性和控制性。 网络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管理就是指对网络上的行为进行管理,通过构建服务器提供网络平台,同时,对于存在于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可以凭借现有的计算机技术通过各种方式对其增加、修改、删除等行为。各类用户通过独有的账户和密码进入确定的网络资源,并据此在网络空间占有、使用、受益、处分自己的虚拟财产;同时可以对 6

虚拟装备、武器、QQ号码等进行买卖、消费等行为。 5、非人身性 虚拟财产自被开发商开发出来之后,就独立于开发商,不能承载开发商的人身权。虚拟财产与现实发生联系只体现在其金钱价值上,体现在物质权利上,而不是表现在开发商、运营商甚至用户的人身性权利上。只要其被开发商开发出来,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空间中,开发商、运营商就无权擅自修改,用户更是没有权利和技术修改。特定的虚拟财产交易就是特定物的交易,只关注其所有权的转移。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一)我国现有的虚拟财产法律保护框架 1、现有的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2004年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这一规定侧重于国家保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通过这一概括性规定替代原有的列举式规定,但因《宪法》在我国不具有直接适用的习惯,而其他法律中又未详加规定,虚拟财产保护依旧是空白。《民法通则》对个人财产中的其他合法财产也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虚拟财产出现纠纷时难以适用。《物权法》第二条对物做了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但虚拟财产的性质在学界还存有很大争议。法律、司法解释对此也无规定,因此,《物权法》在解决因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方面也无能为力。“《合同法》第39-41条对格式合同做了详细规定,而游戏玩家和运营商之间的格式合同由于往往是运营商单方面对双 7

方权利义务的设定,往往是家中玩家的责任而减轻运营商自己的责任,显失公平。”[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网民或者游戏玩家对特定信息享有的权利;对该法中的商品和服务是否包括虚拟财产也存在争议,在解决虚拟财产法律问题方面适用该法显然也存在很多问题。网络虚拟财产侵权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我国《刑法》第92条对其他财产并无明确解释,另外刑法罪名并未涉及虚拟财产。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对该类纠纷无法可依,导致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同。我国刑法之所以将某一行为规定为犯罪,其内在的驱动力就在于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常发生的侵犯虚拟财产权利的案件往往数额较大,甚至达到侵犯财产罪中的‘数额巨大’。”[5]事实上,许多玩家被窃的虚拟财产,不单单是简单的财产,而是凝聚了许多玩家的时间、精力和心血的。如果权利被侵犯,其对玩家所造成的伤害,是远超过普通的现实财产被侵害所造成的伤害,所以对此类案件具有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2、虚拟财产与知识产权 法学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的各种观点中,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智力成果,应将其视为知识产权保护。但是我们认为虚拟财产不宜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主要理由是:(1)知识产权主要体现为一种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而虚拟财产多是玩家花费时伺、金钱而取得的,其中的创造性智力成分不占主要地位,充其量只能认为在取得方法上有新颖的地方。其对玩家而言,谈不上创造性,当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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