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1](同名2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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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立案标准)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立案标准)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立案标准)【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据要点】(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

包括:(1)聚众斗殴起意的时间;(2)为聚众斗殴所做的准备;(3)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

包括:(1)聚众的起因、时间、地点、经过;(2)斗殴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手段及经过;(4)斗殴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物品损失及社会影响等;(5)聚众、组织者、积极参与者的体貌特征,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所起的作用;(6)被害人基本情况、伤害情况;(7)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和过程;(8)斗殴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

4、犯罪主观方面。

包括:(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扩大影响、伤害他人、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情仇、图财、报复、滋事、激情、义愤等)。

5、共同犯罪情况。

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

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 二 )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对被侵害过程的陈述。

包括:(1)被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方式手段及人身伤害和物品损失等情况;(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体貌特征等。

( 三 ) 证人证言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其他知情人员,调查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情节、后果等。

聚众斗殴罪量刑规范及构成与处罚

聚众斗殴罪量刑规范及构成与处罚

聚众斗殴罪量刑规范及构成与处罚编辑: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律师(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刑辩专家)聚众斗殴罪概念: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量刑: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罪犯罪构成要件:1、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

3、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4、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聚众斗殴罪量刑规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对首要分子及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聚众斗殴一方参与人数达20人以上的,对首要分子及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2)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

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7月8日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的目录(第十三批)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和文号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问题的批复1957年9月13日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198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已取消,实际已失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1992年6月20日法发〔1992〕18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4月21日法办发〔1993〕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聚众斗殴的立案标准

聚众斗殴的立案标准

聚众斗殴的立案标准聚众斗殴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聚众斗殴?又应该如何确定立案标准呢?首先,聚众斗殴是指三人以上的人员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所、单位等地方,因琐事纠纷或者其他原因,集体实施殴打、斗殴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员数量较多,斗殴行为较为激烈,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害,就应该认定为聚众斗殴的行为。

其次,对于聚众斗殴的立案标准,需要考虑到斗殴的性质和后果。

在确定聚众斗殴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综合考虑斗殴的动机、手段、对象、方式以及对他人的伤害程度等因素。

如果斗殴行为是有预谋的,手段残忍,造成了他人严重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就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对于聚众斗殴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法进行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斗殴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严肃的法律惩处。

同时,对于斗殴行为中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处理聚众斗殴案件时,要充分尊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赔偿和调解工作,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

最后,对于聚众斗殴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刑事诉讼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在处理聚众斗殴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总之,聚众斗殴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

只有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刑事诉讼程序,才能有效打击聚众斗殴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聚众斗殴如何定罪

聚众斗殴如何定罪

聚众斗殴如何定罪聚众斗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对聚众斗殴行为进行了法律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定罪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聚众斗殴罪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参与人数标准。

聚众斗殴的参与人数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聚众斗殴指的是三人以上共同实施暴力行为,同时该暴力行为又具备社会危险性。

因此,斗殴的参与人数必须达到三人以上,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二、暴力行为标准。

聚众斗殴的罪名取决于斗殴的方式和手段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斗殴必须是采取暴力行为,即使用肢体对他人进行攻击或使用实物器械等具有威胁性的工具进行攻击。

此外,斗殴的方式和手段应具备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即有引发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性。

三、明显变本加厉标准。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还必须满足明显变本加厉的要求。

明显变本加厉是指斗殴行为在进行过程中,参与者采取进一步加剧对方伤害的措施,如组织策划、采用凶器等。

这种行为不仅明显加重了斗殴行为的危害程度,还表明了参与者的恶劣动机和危险心理,因此在定罪时要加以考虑。

四、社会危害性标准。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还需要斗殴行为具备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指斗殴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这种危害可以体现在对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侵犯,对社会安定的影响等方面。

因此,在定罪时,需要综合考虑聚众斗殴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总体来说,聚众斗殴罪的定罪标准是比较严格的,需要综合考虑参与人数、暴力行为、明显变本加厉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以上各个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从而进行相应的定罪和处罚。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一、引言在社会生活中,聚众斗殴行为往往会给社会安定和个人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司法机关对聚众斗殴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聚众斗殴罪的定义聚众斗殴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其他场所,由三人以上参与的、使用暴力手段进行群体斗殴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社会秩序,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三、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主体聚众斗殴罪的主体为多人参与斗殴的各方人员,包括施暴者和被害人。

客体聚众斗殴罪的客体指的是斗殴过程中受到攻击的人身权益或财物。

这包括被打者的人身健康、自由、尊严及其财物安全。

行为聚众斗殴罪的行为是指参与斗殴的人员使用暴力手段对他人进行攻击,包括推搡、打击、踢踹等。

结果聚众斗殴罪的结果通常是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造成财物的损失。

四、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在聚众斗殴罪中,构成要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主体和客体是相对明确的,行为和结果是相互关联的。

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主体和客体的要求,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行为,而行为的实施又会导致一定的结果。

五、聚众斗殴罪的法律后果被判定为犯有聚众斗殴罪的参与者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按照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的罪责相对较重,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罚,并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聚众斗殴还可能引发其他的法律问题,比如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等。

六、司法解释的作用司法解释在聚众斗殴罪的定罪与量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解释具体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司法解释的制定也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保证了判决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七、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在适用聚众斗殴罪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法官应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参与人数、斗殴手段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来进行定罪与量刑的决策。

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的

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的

聚众⽃殴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的
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你是否也对聚众⽃殴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的有疑问呢?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帮助到有需要的⼈,下⾯就和⼩编⼀起来看看吧!
聚众⽃殴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的
根据《刑法》第⼆百九⼗⼆条,聚众⽃殴罪的量刑标准如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聚众⽃殴⼀次,参与⼈数少、⽆⼈员轻伤、社会影响较⼩的,⾸要分⼦为有期徒刑⼀年,积极参加者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众⽃殴次数每增加⼀次,刑期增加六个⽉;轻伤每增加⼀⼈,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年;轻微伤每增加⼀⼈,刑期增加⼆个⽉。

有较⼤社会影响的,刑期增加六个⽉或者刑种升格。

【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具有《刑法》第⼆百九⼗⼆条第⼀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年;轻伤每增加⼀⼈,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年;轻微伤每增加⼀⼈,刑期增加三个⽉。

【个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依第⼀百四⼗条量刑,可⾏使六个⽉以内⾃由裁量权;依第⼀百四⼗⼀条量刑,可⾏使⼀年以内的⾃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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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的认定标准

聚众斗殴的认定标准

聚众斗殴的认定标准
聚众斗殴是指三人以上的人为争夺财物、吵架等原因,相互使用暴力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聚众斗殴的认定标准如下。

1.人数要求:聚众斗殴至少涉及三人以上。

两人之间的争斗不构成聚众斗殴。

2.斗殴性质:斗殴双方均参与使用暴力,具有相互性和对抗性。

单方面实施暴力的行为,即使有多人参与,也不构成聚众斗殴。

3.目的和要求:聚众斗殴的目的和要求可以是争夺财物、吵架、报复等原因,但必须涉及使用暴力。

单纯的聚集在一起,没有使用暴力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

4.场所和时间:聚众斗殴可以发生在公共场所,如街道、广场、公园等,也可以发生在私人场所,如家庭、单位等。

时间和地点不影响聚众斗殴的认定。

5.组织者、积极分子和参与者: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积极分子和参与者均属于违法行为的主体。

对于组织者,按照斗殴的具体情况,可以认定为犯罪分子或者从犯;对于积极分子和参与者,根据其在斗殴中的作用和地位,可以认定为从犯或者违法行为人。

根据以上认定标准,下列情况不属于聚众斗殴。

1.两人之间的争斗,即使有多人围观或参与,但没有使用暴力,不属于聚众斗殴。

2.多人聚集在一起,但没有使用暴力,不属于聚众斗殴。

3.多人参加的体育比赛、竞技活动等,不属于聚众斗殴,但涉及暴力行为的除外。

聚众斗殴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影响社会治安,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对于参与聚众斗殴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处罚。

情节较轻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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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一、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
第三十六条[聚众斗殴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二、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2001年3月9号司法部令第64号
第二条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二十二) 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聚众斗殴案)。

第三条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十)十人以上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致三名以上罪犯重伤的。

第四条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二)案件中一次杀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伤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杀害监狱警察、武装警察、工人及其家属的。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三、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
2004-11-11 法研【2004】17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04]296号《关于对聚众斗殴案件中受伤或死亡的当事人及其
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

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四、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1999〕217号
(三)关于农村恶势力犯罪案件
修订后的刑法将原“流氓罪”分解为若干罪名,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刑罚,更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也便于实践中操作。

对实施多种原刑法规定的“流氓”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照修订后刑法的罪名分别定罪量刑,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对于团伙成员相对固定,以暴力、威胁手段称霸一方,欺压百姓,采取收取“保护费”、代人强行收债、违规强行承包等手段,公然与政府对抗的,应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理;其中,又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关于村民群体械斗案件
处理此类案件要十分注意政策界限。

案件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后,要征求当地党委和有关部门的意见。

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把处理案件与根治械斗发生的原因结合起来,防止发生意外和出现新的矛盾冲突。

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刑罚。

处理的重点应是械斗的组织者、策划者和实施犯罪的骨干分子。

一般来说,械斗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应对组织、策划的犯罪承担全部责任;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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