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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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税会实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1.总则。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三条, 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本项具体准则制定的目的, 制定的依据;债务重组的概念;债务重组的方式。

2.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在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中, 新准则设计了五个条款分别规定了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和采用混合重组方式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办法。

3.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在第三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中, 新准则同样设计了五个条款分别规定了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以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和采用混合重组方式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办法。

4.披露。

新准则的第四章规定了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的具体内容, 包括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损失)总额、将债务转为资本对股本(或者实收资本)的影响或债权转为股份对投资的影响、或有应付(应收)金额等。

二、新旧准则的比较1.准则结构模式。

新准则采用了章节、条款的形式, 语言简单明了, 便于基层财务人员理解和操作。

新准则包括四章十五条, 把旧准则中引言、定义、债务重组方式三大部分合并为第一章总则中的三个条款, 同时增加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的规定, 第二、三、四章则分别为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而旧准则的整体结构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结构类似, 按照自然顺序号排列。

2.定义。

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 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 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旧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 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经济实质。

3.债务重组方式。

新准则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两项规定合并为“以资产清偿债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2.15•【文号】财会[2006]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第三条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一)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将债务转为资本;(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第四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解读引言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企业会计报告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债务重组也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12号(以下简称“准则12号”)关于债务重组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帮助企业理解和应用该准则,以确保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一、什么是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改变债务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对债务进行再安排和再分配的行为。

债务重组可以分为两类:有偿债务重组和无偿债务重组。

有偿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一致,对债务本金、利息或其他支付条件进行调整,以达到解决债务问题的目的。

无偿债务重组是债权人将债权转为权益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债权进行减记,以达到减少债务负担的目的。

二、准则12号的背景和目的准则12号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于2015年生效。

该准则的发布旨在统一和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三、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原则根据准则12号,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原则如下:1.计量基准债务重组后的会计处理应基于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公正的市场上,买方与卖方在等价条件下交易的价格。

2.会计确认债务重组后,企业应对重组产生的债务、权益和资产进行确认。

债务的确认包括提取坏账准备和计提债务损失准备。

3.债务减记经重组后,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债权进行减记。

准则12号明确了债务减记的条件和方法。

4.健康标准检测债务重组后,企业应根据准则12号要求,对重组后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这是为了确保企业的债务重组后依然可以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资产负债表调整重组后,企业应按照准则12号的要求对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确保报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四、准则12号的适用范围准则12号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行为:1.重组行为是基于协商一致原则进行的;2.重组行为涉及到债权的简化、合并或转换;3.重组行为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2019会计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2019会计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读一、单选题1、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对比,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更符合()下资产初始价值的确定。

A、重置成本法B、历史成本法C、可变现净值法D、公允价值法A B C D【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D【答案解析】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更符合历史成本法下资产初始价值的确定。

2、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A、《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B、《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D、《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A B C D【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B[正确]【答案解析】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3、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计量。

A、账面价值B、账面余额C、公允价值D、重置成本A B C D【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C[正确]【答案解析】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

二、多选题1、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

A、《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B、《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D、《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A B C D【正确答案】BC【您的答案】BC[正确]【答案解析】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方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方案-《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关键词] 债务重组;公允价值;差异;损益[摘要]国际趋同,是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为使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准确、客观的反映各种复杂的现实经济业务,为我国参与国际经济竞争构建统一会计信息平台。

2006年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

本文对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的重点、难点、新旧准则的差异及衔接问题进行了解析,并探讨了执行新准则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

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将非现金资产抵债的计价基础由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并不再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从而避免了对公允价值的滥用,抑制了一部分利润操纵行为。

但是这种“一刀切”的规定有悖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难以协调。

在充分考虑到经济变化以及修订前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2006年财政部对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新准则重点、难点解析(一)债务重组涵义的理解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了让步的事项。

”说明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

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②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予以规定。

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

③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债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实施效果浅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实施效果浅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实施效果浅析作者:熊友存熊艳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8期一、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一)第一份债务重组准则出台 1995年,财政部决定制定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并相应成立项目组着手研究制定。

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财政部于1998年发布了债务重组准则以对债务重组进行规范。

当时的准则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由此可能产生资产转让收益,同时债务重组过程中会产生债务重组利得,两者共同构成债务重组收益。

此时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作为营业外收入可以直接记入当期利润,这对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提升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债务重组准则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

(二)债务重组准则的第一次修订2001年第一次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明确了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份额之间的差额,也确认为资本公积,不能产生当期收益。

同样,以修改其它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也都将只影响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而不会为企业带来债务重组收益。

(三)债务重组准则的第二次修订2006年,新的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又进行了新的规定,再次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对于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允许产生资产转让收益,也改变了原来“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对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收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进入利润表。

对比这三份债务重组准则,我们发现第一份准则与最新准则的内容基本相同。

而三者主要是围绕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利得确认为何种要素及转让非现金资产时计量属性的选择三个问题来变化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作者:周三芳来源:《财会通讯》2008年第11期一、债务重组准则主要内容解析(一)债务重组定义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说明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而债权人作出让步是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

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不适用该准则。

(2)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予以规定。

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

故本准则中债务重组不包括企业破产清算及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等特殊情况,仅限于公司正常经营时期的债务重组。

(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债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4)债务重组不包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债务的转换。

即债务重组准则不包括企业正常情况下的债转股和借新债还旧债。

(二)债务重组损益核算与企业日常活动损益核算的区别债务重组损益应于债务重组日确认和计量。

因债务重组具有非经常性及偶发性的特点,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故应在“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账户进行核算。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分清债务重组利得和转让资产损益的界限。

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转让资产损益。

【推荐下载】《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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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下面是为大家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一、债务重组的基本特征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

“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二、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债务重组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量:
 (一)非现金资产属于企业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作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根据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的、公允的资产交易金额为基础,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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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解析
[关键词] 重组;公允价值;差异;损益
[摘要] 会计国际趋同,是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为使会计信息能够更加准确、客观的反映各种复杂的现实经济业务,为我国参与竞争构建统一会计信息平台。

2006年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

本文对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的重点、难点、新旧准则的差异及衔接问题进行了解析,并探讨了执行新准则将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

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将非现金资产抵债的计价基础由公允价值改为账面价值,并不再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从而避免了对公允价值的滥用,抑制了一部分利润操纵行为。

但是这种“一刀切”的规定有悖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难以协调。

在充分考虑到经济变化以及修订前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2006年财政部对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更名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一、新准则重点、难点解析
(一)债务重组涵义的理解
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了让步的事项。

”说明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

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
的业务实质。

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②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予以规定。

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

③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债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

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二)正确确定债务重组日
债务重组日即为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

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

对于以资产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日为资产已经到达债权人手里或已经交付债权人使用,并办理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的日期。

(三)债务重组损益与企业日常活动损益的核算。

债务重组损益应于债务重组日确认和计量。

因其与其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应在“营业外损益”账户进行核算。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分清债务重组利得和转让资产损益的界限。

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帐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
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转让资产损益。

转让非现金资产时涉及相关税费的,在计算转让资产损益时,还要区别相关税费的不同性质,考虑其是否计入转让资产损益。

债务人核算转让资产损益时一般不需要单独设置帐户进行核算。

如: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的,把转让的存货作为销售处理,转让资产损益为销售收入与其及相关减值准备之间的差额;债务人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把转让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处理,转让资产损益作为固定资产清理收入与清理支出之间的差额,如为收益,在“营业外损益”账户下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明细账户核算;如为损失,在“营业外损益”账户下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明细账户核算;债务人以无形资产清偿债务的,把转让的无形资产收入与其相关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分析
(一)新、旧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

新准则对债务重组方法进行了变革。

在债务重组涵义、计量属性和损益确认方面与原准则相比,有了实质性突破,主要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定义不同。

旧准则定义债务重组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因此,任何修改某项债务条款均是在债务重组准则范围之内。

新准则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新准则突
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2、债务重组方式的变化
新准则将旧准则中“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合并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这虽不属于实质性的变化,但新准则的表述更为简洁易懂。

3、会计处理不同
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损益;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清偿债务,按换出资产或清偿债务资本的账面金额计算;而债权人则按重组债权的账面金额作为受让资产或资本的入账价值。

旧准则仅在债权人涉及受让多项非现金资产、股权时,使用公允价值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认各项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新准则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换出或收到的资产或资本均使用公允价值计量。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将所有债务重组利得确认为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而不是反映在利润表上;债权人不会确认任何债务重组收益。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资产、资本或重组后债务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于修改其他条件的,如果涉及或有应付金额,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或有应付金额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接受的资产、资本或重组后债务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受让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对于修改其他条件的,如果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应收金额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确认重组损失,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4、披露内容不同。

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披露信息的第2条“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和第4条“或有支出”;债权人应当披露信息的第4条“或有收益”。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将旧准则第2条改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第4条改为“或有应付金额”;债权人应当披露信息的第4条改为“或有应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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