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全文,江西省计划生育全面二胎新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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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四次修订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四章管理责任第五章保障与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江西省计划⽣育条例全⽂江西省计划⽣育条例全⽂ 为实⾏计划⽣育,控制⼈⼝数量,提⾼⼈⼝素质,制定了江西省计划⽣育条例,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

江西省计划⽣育条例全⽂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实⾏计划⽣育,控制⼈⼝数量,提⾼⼈⼝素质,使⼈⼝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 实⾏计划⽣育是我国的⼀项基本国策。

实⾏计划⽣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三条 提倡晚婚晚育,推⾏优⽣优育,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育、⾮婚⽣育和计划外⽣育。

提倡⼀对夫妻只⽣育1个⼦⼥,严格控制⽣育第2个⼦⼥,禁⽌⽣育第3个⼦⼥。

⼀胎⽣多⼦⼥的除外。

第四条 计划⽣育⼯作应当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明家庭相结合。

实⾏计划⽣育,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必要的⾏政、经济、法律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必须确保计划⽣育事业经费的投⼊。

乡镇⼈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乡镇统筹费中划出⼀定的⽐例⽤于计划⽣育事业,具体⽐例由省⼈民政府另⾏规定。

第六条 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政区域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章 节育与优⽣ 第七条 计划⽣育实⾏计划⽣育证制度。

符合计划⽣育条件并欲⽣育⼦⼥的夫妻,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计划⽣育证后,⽅可⽣育: (⼀)⽣育第⼀胎的,凭结婚证、⾝份证或者户⼝簿,以及夫妻双⽅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发给《⼀胎计划⽣育证》。

(⼆)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要求再⽣育⼀胎⼦⼥的,必须凭夫妻双⽅所在单位证明,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民政府审核,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府计划⽣育⾏政部门批准发给《再⽣⼀胎计划⽣育证》;其中夫妻双⽅是农民的,可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解读新《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解读新《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系统工程导论》
第6页
(一)《条例》修订是落实科学发展 观的需要
新《条例》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确立 了人民群众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 ,突出了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把人口发 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按照经 济、社会发展的规律,规范人们的生育行为,维 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系统工程导论》
第8页
(三)《条例》修订是进一步稳定低 生育水平的需要
生育政策如何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如何促进 已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自觉地履行计划生 育义务,自觉地选择安全有效的以长效避孕节 育为主的措施;如何更好地加强流动人口等特 殊人群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如何强化相关 部门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和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何进一 步完善违法生育、和违法实施“两非”行为等 法律责任;如何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等 等。
方面有较大突破 (六)强化职责分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
管理规定更加明确 (七)实行规范一致,统一了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及管理机构名称等
《系统工程导论》
第12页
新《条例》在维持原《条例》立法体例和章 节的基础上,保留了原《条例》的绝大部分内容, 共修改了22条,删除了2条,新增加了10条,使现行 《条例》内容由原来的64条,增加到现在的72条, 修改的内容涉及到原《条例》除第一章之外的所 有章节和相当一部分条文。
《系统工程导论》
第9页
(四)《条例》修订是全面推进 人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需要
1、从依法行政看 2、从维护公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权力和利益)
看 3、从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看 4、从树立计划生育良好国际形象看
《系统工程导论》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法规类别】人口与计划生育【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1.20【实施日期】2016.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江西省出台2019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江西省出台2019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江西省出台2019年最新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江西省出台最新计划生育条例全文1月20日上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明确鼓励“一对夫妻生两个孩子”,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假的规定,同时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达到158天,并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

在已修改计生条例的7个省(市、自治区)中,我省与安徽一样,增加60天,目前最长。

你看,假期这么长,大家搞不搞?小编来为你解析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作出了哪些调整?假期—产假在国家基础上延长60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

我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建立对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并明确相关福利待遇。

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

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也就是说,加上国家基本的98天生育假,我省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58天产假。

准生证—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二孩要不要审批?需要走哪些程序?……我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根据国家卫计委要求,进一步简化生育证办理程序,明确按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原来均须领证改为办理登记即可。

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口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应该说,生育登记服务是一项简捷便民的改革举措,顺利的话几分钟就可搞定。

”专家说。

再生育—4种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这些年来,小孩发生意外事件时有发生。

对此,新修改的计生条例对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几种情形做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对象为再婚夫妻和生育病残儿童的夫妻以及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制定了江西省计划生育,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第三条提倡晚婚晚育,推行优生优育,禁止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生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1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2个子女,禁止生育第3个子女。

一胎生多子女的除外。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家庭相结合。

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法律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确保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乡镇统筹费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

第六条凡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的中国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节育与优生第七条计划生育实行计划生育证。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并欲生育子女的夫妻,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一)生育第一胎的,凭结婚证、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发给《一胎计划生育证》。

(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必须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证明,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再生一胎计划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

(三)婚后满5年不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鉴定,夫妻一方为不孕症,依法收养1个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领取《一胎计划生育证》。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民意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民意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民意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南昌市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民意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昨日,省法制办公布《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

《条例》提出,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公民生育子女,应当自分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报出生人口。

1、11种情形可领证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例》提出,符合下列11种情形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一胎,包括: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经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的;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五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六年以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双方均为农村村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二人以上的,只能准许一人;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2、晚育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男方护理假十日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生育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后可以通过生育服务网上系统办理生育登记,或者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含电子证照),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根据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等额再生育。

“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者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六、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但是,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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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保我省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和《决定》,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江西发展升级、小康提速、实干兴赣、绿色崛起创造有利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平稳有序。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要科学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政策稳步实施。

2、统筹兼顾。

既要稳步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又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运用法律、经济、教育、服务等手段推进政策落实。

坚持依法行政,做好政策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风险可控。

科学预测评估,做好人口信息动态监测,加强风险防范,完善配套政策,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4、公开透明。

坚持依法实施,严格规范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妇,经批准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二)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也认定为独生子女:
1、由收养人收养,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该子女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
4、依法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一个弃婴或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婴或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

5、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关政策衔接
(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前,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因生育第二个孩子被处理的问题1、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

2、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3、对未经批准已经再生育,但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二)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的问题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再生育一胎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和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领导,统筹协调,明确责任,为全省顺利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提供组织保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依法规范生育秩序,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对违
法生育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到位。

(二)抓好宣传教育。

高度重视宣传引导工作,统一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

坚持正面引导,加强政策解读。

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肯定广大人民群众和计划生育工作者的重大贡献。

同时,做好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群众的说明解释工作。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把握主导权、话语权,防止负面炒作,为政策的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夯实工作基础。

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稳定队伍、优化结构、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尤其是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保证基层任务和职责明确,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

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农村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四)提高服务水平。

要根据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群众需求的变化,加快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普及计划生育、优先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助产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对高龄人群的再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

(五)方便群众办证。

为单独两孩夫妇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卫生计生部门形象。

各级办证人员要切实转变作风,增加宗旨意识、效能意识和便民意识,认真落实一次性告之、限时办结、首接责任制,全面公开办证程序,严格按照《江西省单独两孩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程序》(见附件)办理。

严禁搭车收费、严禁增设附加条件、严禁违规办证,对推
诿、拖延、刁难群众办证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附件:江西省单独两孩夫妇办理《再生一胎生育证》程序
1、领取表格。

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或居委会领取《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女方为外省户籍的,可在男方户籍所在地领取表格。

2、填表、公示、盖章。

申请人如实填写表格并张贴照片后,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地村或居委会)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无举报意见之后加盖公章。

3、出具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由其父母各自单位(没有单位的由村或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计生办两级)出具独生子女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户籍为外省或父母离异的,证明材料办理与上述相同。

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证明材料由原单位或其生前户籍地出具。

4、提交材料。

将以下材料提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或居委会审核(女方为外省户籍的,提交至男方户籍所在地)。

①《申请表》,含单位(没有单位的含村或居委会)的意见和公章;
②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女方一寸照片2张;
④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办理或遗失的可不提供)。

5、审批发证。

村或居委会核实以上材料后,经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女方为外省户籍的,报男方户
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人口计生委,县(市、区)级人口计生委于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完毕,发放《再生育一胎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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