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2014年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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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所得税扣除及相关政策依据

2014年企业所得税扣除及相关政策依据

2014年企业所得税扣除及相关政策依据主讲人:徐珺婷2014年企业所得税扣除及相关政策依据主讲人:徐珺婷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标准、限额比例的计算基数等)政策依据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职工工资据实扣除任职或受雇,实际发生、合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职工福利费14%工资薪金总额,比例内据实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职工教育经费2.5%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8%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职工工会经费2%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据实扣除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
Part1
小微企业判断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2011年联合发布的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分为15个行业。以 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微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Part1
流转税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 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 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 股本总额。
Part1 会计未加速折旧,税务能否加速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购入新固定资产 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
限的60%
缩短折旧 年限
购入已使用过的 固定资产
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 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
60%
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为了便于征管,会要求 按照注册资本金额一次性缴纳全部印花税。
Part1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影响
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 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 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 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 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 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5日解读:不得不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是蛮拼的。

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重大的税务改革,发布了诸多税务新规。

企业所得税扣除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扣除的规定

问题一、关联企业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问题二、食品企业为营业员报销健康证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该项费用可以凭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三、企业收到社保部门拨付的稳岗费补贴企业所得税需要确认收入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收到社保部门拨付的稳岗费补贴如果同时符合上述文件三项条件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问题四、股东向企业捐赠资金,企业接受这部分资金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么?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财税2014 116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财税2014  116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
发〔2014〕14 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
定,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
下: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2-31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等文件规定
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
行。
七、本通知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
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
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
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
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率表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 第1页2014企业所得税税率表2014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与2013年基本一致,不同的是2014年国家加大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
税优惠,具体2014企业所得税税率表如下:

次税率适用企业备注
125%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非居民企业
220%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
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
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
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
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
企业条例9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税率10%
31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标 签】河北省,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发文日期】2014-04-09【实施时间】2014-04-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便于全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统一执行,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对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在该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

其中:第2行至第19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9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

其中:第21行至第26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1行至第26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1.第1行至第28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

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

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2.第29行至第35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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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补充养老保险
5%
工资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补充医疗保险
5%
工资总额
(同上)
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不得扣除
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税收滞纳金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赞助支出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据实
规定范围内(“五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企业所得税款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
固定资产折旧
规定范围内可扣
不超过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60条
小额固定资产可在当期一次性扣除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其他商业保险
不得扣除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
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
按租赁期均匀扣除
经营租赁租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分期扣除
融资租入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可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
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
据实扣除
可选择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
不得扣除
包括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财产,不得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
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等专项资金
据实
按规定提取;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条
企业财产保险
据实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6条
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险
可以扣除
利息支出(向企业借款)
据实(非关联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
同期同类范围内可扣(非关联企业间借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
3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签订分摊协议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其他公益性捐赠一律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职工工资
据实扣除
任职或受雇,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加计100%扣除
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职工福利费
14%
工资薪金总额,比例内据实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据实扣除(有关联关系自然人)
能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
(同上)
利息支出(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
部分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
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利息
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住房公积金
据实
规定范围内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
据实
合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
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如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租金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9条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据实扣除(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
提供资料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下栏条件的以外,不超过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利息支出(向自然人借款)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无关联关系)
借贷真实、合法、有效,签订借款合同,不具有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关联企业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特定企业特定固定资产、所有企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可在当期一次性扣除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
业务招待费
(60%,5‰)
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费
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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