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禁止限制目录(试行)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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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鄂政发[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0〕5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09-2020年)已经省委、省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两圈一带”战略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认真组织实施。

沿江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实施工作,完善工作机制,严格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努力开创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新局面。

其他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与湖北长江经济带做好对接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2009~2020)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总体规划编制小组成员名单组长:许克振副组长:王玉祥成员:刘元成王广耀秦尊文彭智敏张清安张明兰陈建武田绍华吴淑萍张浩常贤波守同发刘海峰路洪卫吴传清张斌黄家顺姚莉赵霞陈丽媛刘陶汤鹏飞李春香李浩目录前言第一章规划背景与重要意义一、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提出二、湖北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三、湖北长江经济带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四、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的重大意义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与战略定位二、战略目标与基本原则三、重点任务第三章基础设施建设一、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第四章现代产业密集带建设一、加快发展沿江先进制造业二、突破性发展沿江高新技术产业三、积极发展沿江现代服务业四、大力发展沿江现代农业与农产品加工业第五章新型城镇连绵带建设一、“一核六点”:布局沿江城镇体系二、“三段两端”:错位发展,有序开发三、四大重点:统筹沿江城乡发展第六章生态文明示范带建设一、水资源利用与保护二、长江岸线资源开发与保护三、土地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四、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第七章体制机制创新一、探索港口资源整合机制二、建立沿江地区产业联动机制三、构建跨江联合开发机制四、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五、建立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六、充分发挥各类试验区和试点的引导作用第八章对外开放与区域合作一、提升使用外资的规模与水平二、进一步推动外贸出口三、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四、创新对内对外开放的平台和环境五、强化与“两圈”的对接六、促进与上中下游省市的更紧密合作第九章规划实施与保障机制一、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二、建立与中央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三、建立长江生态补偿机制四、设立湖北长江产业基金五、出台相应的财税金融政策六、建立集约用地激励机制七、加强能源保障体系建设八、进一步完善科教和人才支持政策九、营造开放开发良好环境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附图:湖北长江经济带范围图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我省“两圈一带”战略实施,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决定》,编制本规划。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决定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决定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字号】鄂发[2009]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决定(鄂发〔2009〕15号2009年7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国家扩大内需和发展方式转型的战略机遇,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优势,促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联动发展,全面推进“两圈一带”总体战略,不断增强湖北综合发展优势,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省委、省政府决定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

一、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一)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重大意义。

湖北省内长江段长约1060公里,占长江干线总长的1/3以上。

沿江地区包括武汉、黄石、宜昌、鄂州、黄冈、荆州、咸宁、恩施等8个市州的48个县市区。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湖北就提出并实施长江中游经济带开放开发战略,取得明显成效。

2008年,沿江经济带主要经济指标约占全省三分之二,在全省经济发展格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新形势下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内在要求,是完善全省发展空间布局、推动全省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实施开放先导战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现实途径,是发挥比较优势和潜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加快湖北长江经济带新一轮开放开发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为动力,以发挥长江黄金水道优势、加快新一轮沿江交通设施建设为基础,以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为核心,以促进沿江特色产业发展为重点,以构建湖北“两圈一带”协调发展总体格局为目标,坚持科学开发、协调开发、“两型”开发、和谐开发,努力把湖北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与上下游经济区和国内外市场相联结、与武汉城市圈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相融合、外向型经济与内生型经济相促进、开发与保护相结合,引领湖北乃至中部地区崛起的新型流域经济带,带动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人民银行副行长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银行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并回答记者提问

人民银行副行长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银行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并回答记者提问

人民银行副行长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银行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并回答记者提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9.01.16•【分类】问答正文人民银行副行长朱鹤新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2019年1月15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鹤新出席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银行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并回答记者提问。

以下是发布会文字实录。

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今天举办的新闻发布会。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19年的经济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今天我们很高兴请来了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先生,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先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鹤新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具体举措,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下面先请连主任做介绍。

连维良: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2019年经济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字方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一,务实推动宏观政策落实,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宏观政策要强化逆周期调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解决好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结构性政策要强化体制机制建设,深化国企国资、财税金融、土地、市场准入、社会管理等领域改革,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社会政策要强化兜底保障功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确保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从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能出发,切实加强经济形势监测预警,做好政策储备,健全政策出台前协调评估、执行中效果监测、发现问题后有序处置的工作机制,确保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8•【字号】苏政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1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国土空间准入第四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第五章国土空间整治修复第六章空间形态与风貌引导第七章实施保障第八章附则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和在江苏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沿线名城名镇保护修复、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运河航运转型提升,为大运河沿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创造有利条件,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这一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运河江苏段核心监控区内从事各类国土空间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核心监控区,是指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2千米的范围。

滨河生态空间,是指核心监控区内,原则上除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外,大运河江苏段主河道两岸各1千米的范围。

第四条核心监控区涉及徐州市、宿迁市、淮安市、扬州市、镇江市、常州市、无锡市和苏州市。

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历史河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有条件的重要支流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具体范围以河道岸线临水边界线为起始线,以行政区边界、自然山体、道路、建筑物及构筑物外围界线等地形地物为终止线统筹划定。

第六条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应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文化引领、永续传承,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按照滨河生态空间、建成区(城市、建制镇)和核心监控区其他区域(“三区”)予以分类管控。

打造生态长江的湖北担当——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决定出台始末

打造生态长江的湖北担当——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决定出台始末

打造生态长江的湖北担当——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决定出台始末作者:丁爱萍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7年第7期丁爱萍2017年1月21日,经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全体会议表决,《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获高票通过,会场霎时响起一片热烈的掌声,这是荆楚人民共同意志的真实体现。

决定是继2014年出台《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作出《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2016年制定《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之后,湖北省继续加强生态领域立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表决的又一部地方法规性决定。

“这次大会表决人数有666人,其中648人赞成。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滕鑫曜说,“决定对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也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保护长江就是保护我们的家园!”决定通过时,家住长江边的湖北省人大代表、黄冈市黄州区赤壁街道办事处建新社区党委书记张楚华在会场竖起大拇指。

“作为基层干部,我们拿到了保护长江生态的尚方宝剑。

”保护长江造就绿色脊梁刻不容缓6300公里的长江,奔流不息,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生命河,见证了中华五千年的文明,承载着中华儿女说不尽的情感。

千百年来,涵养着沿江生态,养育着两岸生灵,孕育了长江文明。

北宋李之仪《卜算子》借长江浪漫抒情表意:“我住长江头,君住长江尾。

日日思君不见君,共饮长江水。

”这脍炙人口的诗句足见长江的魅力。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特殊资源。

没有水就没有生命,更谈不上文明发展。

地处长江之腰的湖北,是长江干流里程最长的省份,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是三峡工程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长江生态逐年恶化,如今的母亲河已“病”得不轻,保护“母亲河”不受污染,刻不容缓。

湖北在长江经济带承东启西,连南接北,肩负使命。

建设项目与长江经济带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表

建设项目与长江经济带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表
本项目属于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等项目。
符合
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IwJ耗能局排放项目。
本项目位于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符合
五、坚守环境质量底线,推进流域水污染统防统治
加快布局分散的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有序推动工业园区水污染集中治理工作,2017年底前,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在线监控平台联网。
本项目位于四川大英经济开发区,园区已建园区污水处理厂,并安装了在线监控装置。
建设项目与长江经济带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表
长江经济带相关规划
规划要求
本项目
符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本项目距离邺江(长江三级支流)约65m,但本项目属于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不属于化工项目。
符合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本项目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不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
符合
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
本项目不涉及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
符合
或扩大排污口。
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13]2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13]2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的通告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13〕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我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我省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及长江干流河道超警戒水位期间,我省境内长江干流河道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禁采期内,所有采砂船舶一律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集中停靠,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禁采管理规定,擅自在长江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砂船舶在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所采砂石的,比照非法采砂行为给予处罚。

四、沿江各地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航务部门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运)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非法采(运)砂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各级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依法查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鄂政办发〔2021〕7•【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月21日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开放型经济体系,深度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建设新时代改革开放新高地,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发展高端产业,加快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1.聚焦自贸试验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重点产业,开展全产业链集成创新,着力补短板、锻长板,加快承接优势产业转移,进一步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加快打造长江经济带世界级产业集群。

(牵头单位:省自贸办;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卫健委、省药监局)2.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对自贸试验区内从事光电子信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经信厅)3.按照国务院《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文件精神,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动更多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自用设备等享受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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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
产业发展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文物与历史建筑修缮除外。
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产业活动。
2.在地质公园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影响的周边地区,禁止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非抚育和更新性采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
3.禁止在保护区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
产业发展
1.禁止破坏地质遗迹的工程建设和开发活动。
2.禁止建设不符合地质遗迹保护法规和规划的产业项目。
1.7其他(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禁止准入的区域等)
2.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禁止在核心景观区、生态保育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接待服务设施。
3.严格控制旅游规模,禁止对森林及其他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造成损害。
4.建设用地禁止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3%。
产业发展
1.禁止经营性畜禽养殖。
2.禁止旅游地产开发及其他各类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生产项目。
1.6地质公园
2.保护区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3.禁止新建及改扩建(除按现有等级维护外)公路、铁路和其他基础设施占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产业发展
1.禁止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1:
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禁止限制目录(试行)—湖北
(征求意见稿)
序号
市场准入类别
适用范围
管控类别
管控措施及要求
备注

禁止准入类
1.1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
(一)涉及长江干流河段、岸线的自然保护区:
湖北长江天鹅洲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新螺段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监利何王庙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
2.禁止高尔夫球场建设、索道建设、会所建设、社会资金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重大战略资源的勘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展览基地建设等项目建设。
3.禁止建设各类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盈利性生产项目。
1.2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
(一)涉及长江干流河段、岸线的风景名胜区:
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湖北)
岸线开发
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产业项目;禁止改建增加排污量的产业项目。
4.太湖流域水源地准保护区,禁止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1.4世界遗产
湖北省武当山古建筑群等7个世界遗产
区域活动
1.禁止在保护范围(遗产区)进行与遗产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以及爆破、钻探、挖掘等破坏地表、地貌的活动。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河段利用
禁止新建入河排污口。
区域活动
1.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2.除经批准确需引进以外,禁止向风景名胜区引进外来生物物种和转基因物种。
3.禁止进行影响和破坏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4.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1.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涉及长江干流河段、岸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湖北省秭归县凤凰山长江段水源地等37个水源保护区
岸线开发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岸线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岸线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岸线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禁止增加排污量。
1.7.1 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内的湿地公园:
湖北省神农架大九湖国家湿地公园等57个湿地公园
区域活动
1.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禁止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除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外,禁止其他无关活动。宣教展示区除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外,禁止其他无关活动。合理利用区除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禁止其他无关活动。管理服务区除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外,禁止其他无关活动。
2.禁止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禁止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行为;禁止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禁止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禁止乱扔垃圾;禁止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禁止擅自猎捕野生动物,禁止违规捡拾鸟粪;禁止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二)不涉及长江干流河段、岸线的水源保护区:
湖北省武汉市汉江水源地等26个水源保护区
区域活动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禁止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禁止输油管道通过保护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设墓地;禁止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
区域活动
1.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定的特别保护期内以及主要保护对象的繁殖期、幼体生长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禁止进行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
2.禁止从事围湖造田、造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工程。
产业发展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水产种质资源的生产设施。
5.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产业发展
1.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非抚育和更新性的采伐、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允许开展的游览项目建设,禁止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
3.禁止建设各类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盈利性生产项目。
产业发展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文物与历史建筑修缮除外。
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产业活动。
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产业项目;禁止改建增加排污量的产业项目。
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未采取水体污染防控措施从事网箱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旅游等活动;禁止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滥用化肥,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抚育和更新性的采伐;禁止网箱养殖;禁止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禁止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人口定居。
4.严格限制滩涂养殖区域和养殖密度,严格限制滩涂水域捕捞区域和作业网具。
产业发展
1.禁止开展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禁止商品性采伐林木。
2.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
1.7.2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湖北省梁子湖武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70个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湖北省中国神农架国家地质公园等18个地质公园
区域活动
1.特级保护区(点),除经批准进入人员外,禁止游客进入;禁止设立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一级保护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除必要的游赏步道和相关设施,禁止机动交通工具进入。二级保护区,除设立少量地质旅游服务设施,禁止设置影响地质遗迹景观的建筑。三级保护区,除设立与景观环境协调的地质旅游服务设施外,禁止建设楼堂馆所、游乐设施等建筑。
2.禁止引进外来有害生物。
3.禁止商业性采伐。
产业发展
1.禁止建设可能影响世界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产业项目。
2.禁止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项目。
1.5森林公园
湖北省大老岭国家森林公园等96个森林公园
区域活动
1.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开矿、放牧、非抚育和更新性采伐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河段利用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已建成的入河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改建入河排污口,禁止增加排污量。
区域活动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从事网箱养殖、建设畜禽养殖场、种植以及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禁止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建设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禁止输油管道通过保护区;禁止建设油库;禁止建设墓地;禁止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机动船舶。
2.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未采取水体污染防控措施从事网箱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旅游等活动;禁止堆放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滥用化肥,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抚育和更新性的采伐;禁止网箱养殖;禁止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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