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动物防疫条件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五)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备;(四)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卫生防疫基础知识课件(共20张PPT)《动物疫病防治》

动物饲养场建筑布局的防疫要求
3.动物饲养厂生产区入口处要建宽于门口、长于汽车轮一周半的 水泥结构的消毒池(车辆消毒通道)和值班室(严格管理出入人 员),以及更衣、淋浴、消毒室(人员消毒通道,该室应单一流向, 出、入口分开)。 4.畜(禽)舍入口要建宽于门 口、长1.5米的消毒池。 5.动物饲养场四周要建筑围墙或 其屏障,防止人和动物进入场内。 6.有条件的饲养场要自建深水井 或车辆消毒
生产区内、外车辆、用具必须严格分开 ,生产区内车辆、用具只限在生产区内 使用,不准出生产区; 生产区外车辆、用具不准进入生产区, 必须进入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经认 真消毒后方准进入。
六、环境卫生
环境卫生
搞好环境卫生,对保障动物健康是非常重要的。 饲养场的环境卫生包括畜(禽)舍卫生和生产区卫生。
(一)畜(禽)舍卫生
为了杀灭畜(禽)舍内的病原微生物,保证动物健康,必须建立畜 (禽)舍卫生、消毒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每天清扫畜(禽)舍走道、工作间、用具、设备、地面,及时清除粪便; 每天清扫、洗刷、消毒料槽、水槽; 经常进行带畜(禽)消毒; 饲养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串栋; 畜(禽)舍内用具要有标记,固定 本舍使用,不得串用; 饲养人员在接触动物、动物产品、 饲料、饮水等前必须用消毒水洗手;
二、动物饲养场建筑布局的防疫要求
动物饲养场建筑布局的防疫要求
动物饲养场的建筑应当按照保护人畜健康,人员、动物、物资运转单 一流向,利于防疫,便于饲养,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当地自然条件 ,按人、畜、污的顺序,因地制宜地进行建筑。
动物饲养场建筑布局的防疫要求
1.要分区规划。职工生活区、行政管理区、辅助生产区、生产区、 病死动物和粪便污水处理区应当分开,相距一定距离并有隔离带或 墙,特别是生活区和生产区要严格分开。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新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那么。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 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以下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效劳;〔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准备的材料一、前置条件1、动物饲养场: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与污染道分设;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消毒设施、设备;4)场内设有专职的畜牧兽医人员1名以上,并定期接受培训,有关从业人员需定期作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5)场内应建有各项制度:重大动物疫情上报制度、免疫防疫制度、检疫报检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卫生制度、人员进出制度等,并张贴上墙;6)有粪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冲洗消毒设备。
2、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1)选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农业部门的定点屠宰资格。
2)布局要求:A、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必须分开,门口有消毒池;B、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C、应设置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清洁区,原料、产品各行其道,以防交叉感染;D、有畜粪处理设施,达到环保要求。
3)屠宰设施要求:A、屠宰设施必须符合动物检疫流程的要求;B、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C、屠宰间墙壁瓷砖应贴至2米以上,屠宰间必须是流水线生产,有吊宰设施;D、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E、应设有检疫室;F、应设有检验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化验人员1名以上,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G、屠宰加工作业场所的采光、通风设备齐全;H、屠宰场内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设备;I、有疑似病畜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和需无害化处理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J、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4)屠宰管理要求:A、有健全的收购、屠宰加工、检验、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B、必须配备充足的屠宰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并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3、动物产品经营、加工、仓贮场所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3)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发酵池、沉淀池、焚化炉等);4)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动物饲养场条件动物饲养场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场址、布局、设施设备和防疫制度。
饲养场应当设立明显的防疫隔离带,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饲养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报告、隔离、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
三、动物隔离场所条件动物隔离场所应当设置专用通道和独立区域,与其他区域隔离。
隔离场所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满足动物隔离观察、检疫、诊断和治疗等需要。
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报告、隔离、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
四、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条件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屠宰加工场所设置规划。
屠宰加工场所应当设立独立的检疫室和化验室,配备相应的设备和人员。
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报告、隔离、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
五、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条件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设置专用通道和独立区域,与其他区域隔离。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满足无害化处理需要。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记录、报告和监管等制度。
六、集贸市场防疫条件集贸市场应当设立动物产品交易区和非动物产品交易区,实行分区管理。
集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产品检疫、索证索票和追溯等制度。
集贸市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市场进行消毒。
七、防疫制度建立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集贸市场等应当建立健全防疫制度,明确防疫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和无害化处理场所等应当制定疫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八、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动物饲养场、隔离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和集贸市场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解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专业知识

包括书面审查、现场勘查、询问相关 人员等。
审查结果与处理
合格情况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发放《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不合格情况
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责令限 期改正,重新审查。拒不改正或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向社
会公布。
其他处理
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依法处
建立完善的防疫制度,包括消 毒制度、免疫制度、疫情报告 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人员要求
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兽医人员 ,负责动物防疫工作,并定期
参加培训和考核。
审查结果的实践处理
对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单位,颁发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加强监督检查 。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审查结果应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单位 进行公告,并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审查标准的实践应用
选址要求
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 、运输等场所应远离居民区、 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并符合相
关规定。
设施设备要求
场所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如消毒设备、通风设备、排污 设备等,以满足动物防疫需要 。
防疫制度要求
审查范围
包括上述场所的防疫条件,以及 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贮 藏、运输过程中涉及的动物防疫 条件。
审查原则与标准
审查原则
依法审查,科学审查,公正审查。
审查标准
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 全,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
审查程序与方法
审查程序
申请、受理、现场勘查、审查决定、 发证。
理。
03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实践 应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样式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样式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4.04.16
•【文号】农牧发〔2024〕13号
•【施行日期】202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样式的通知
农牧发〔202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有关规定,我部调整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相关申请、审查表格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说明
2.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3. 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
4.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
5.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
6.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表
农业农村部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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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场、养殖小区必须具备的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