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复习重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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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重点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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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重点复习整理一、保险学的基本概念1. 保险的起源和发展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和古希腊时期。

在古代中国,人们用船舶互助来分摊船只被海难摧毁的风险;而古希腊则有风险平均法,通过汇集资源来帮助那些受到损失的人。

保险业的现代形式起源于17世纪的伦敦,当时商人们在咖啡厅订立契约来分散来自海上贸易的风险。

保险业在19世纪迅速发展,成为了重要的金融服务行业。

2. 保险的定义和特点保险是指一种通过互助方式,将多数人的保险金建立在种种风险上,对个人及财产的财务损失进行补偿的商业行为。

保险的特点包括共同风险、互助互保、合同约束和商业行为。

保险是建立在共同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互助互保的方式来分散风险。

保险合同是双方共同约束的法律文件,而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追求经济效益。

3. 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险的主要功能包括风险分担、保障和储蓄。

风险分担是指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来承担被保险人的风险,从而将个人风险转移到集体风险上。

保障则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事件发生时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

储蓄是指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的储蓄,并通过投资运作实现财务增值。

保险的作用主要包括风险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承担风险、提供保障和储蓄等功能,保险对个人、社会和经济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保险学的发展与分类1. 保险学的发展历程保险学作为一门学科,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

最早的阶段是经验阶段,人们通过实践总结出一些经验。

随后进入理论阶段,保险学开始形成一些理论体系和模型。

今天的保险学已经进入应用阶段,通过数学、统计等方法来研究保险问题。

2. 保险学的分类保险学根据研究内容可以分为风险理论、保险市场、保险法律等不同领域。

根据应用对象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学和财产保险学。

根据保险行为可以分为保险经济学和保险管理学。

三、保险合同和保险条款1.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法律文件,具有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目的、内容、条件、义务和权利等。

保险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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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1.风险的概念、特征2.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3.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4.风险处理方式5.可保风险的要件第二章1.保险的基本功能2.保险在微观、宏观经济中的作用3.保险商品交换的特点4.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比较(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第三章1.保险合同的特性、主体2.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3.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4.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第四章全部是重点第五章1.了解相关概念2.保险业务的种类3.信用保证保险第六章1.财产损失保险业务运行程序2.火灾保险费率确定要考虑的因素3.运输保险的特征4.机动车辆保险5.农业保险的特征第七章1.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2.产品责任保险费率确定需要考虑的因素3.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第八章1.人身保险的特征2.人寿保险的特征3.普通型人寿保险4.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及三个必要条件、给付方式5.健康保险的概念、疾病的三个条件第九章1.了解相关概念2.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3.再保险的分类4.分保方式的计算(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5.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的概念第十章2.保险经营行为的特征3.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4.保险公司为投保人的服务5.选择保险公司的标准6.保险人如何控制保险责任第十一章1.保险单设计的一般原则2.寿险商品的特征第十三章1.保险基金的特征2.保险基金的构成3.保险基金运用的原则第十四章1.保险经营效益的概念2.提高保险经营效益的途径3.保险经营效益技术指标4.保险企业利润的计算第十五章1.保险市场的特征2.影响保险市场供求的主要因素第十六章2.保险市场营销管理程序3.选择目标市场的依据4.险种策略5.保险市场营销渠道的利弊分析第十七章1.保险经营风险的特征2.保险经营风险的类型3.。

保险学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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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复习重点⼀、保险学导论(⼀)保险的起源1.思想起源:古代巴⽐伦2.海上保险:最早的商业保险3.中国保险历史---------第⼀家保险机构:“谏当保安⾏”第⼀家华商保险公司: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中国⼈民保险公司:1949.10(⼆)保险的概念1.保险的定义①经济⾓度:对灾害事故的损失进⾏分摊的⼀种经济保障制度和⼿段。

②法律⾓度:合同⾏为2.保险的构成要素①特定风险(对象)②互助共济(基础)③对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补偿(⽬的)④合理的保险分担⾦。

3.保险与储蓄相同点:⼆者都是⽤现在的资⾦节余作将来的准备,⽽且都属于社会后备基⾦的组成部分。

区别:①从全部被保险⼈总体的⾓度,保险可以看成是储蓄。

从个体的⾓度,保户所交的保费与其所获得的赔款或给付并不对等储蓄⽆论是从总体还是个体的⾓度看,提款⾦额总是等于本⾦加利息②保户获得赔款或给付以保险事故的发⽣为前提储蓄提款不以灾害事故的发⽣为前提;③保险是⼀种互助⾏为储蓄是⼀种⾃助⾏为④保险分摊⾦的计算有特殊的数理依据储蓄⽆须特殊的数理计算⑤保险资⾦的运⽤被保险⼈⼀般⽆权⼲涉储蓄者可以⾃由⽀配储蓄的提取和使⽤4.保险的职能①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职能②防灾防损职能③融资职能5.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①保障社会再⽣产的正常进⾏②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③有助于推动科技发展④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发展⑤保障社会稳定(三)风险:⼈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1.风险因素:风险条件(⾃然、道德和⼼理、社会)2.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3.损失:⾮故意、⾮计划和⾮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四)可保风险及其要件1.可保风险: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定要是纯粹风险。

2.可保风险的要件:①⼤量同质的风险存在(满⾜⼤数法则)②风险具有意外性与偶然性,⽽且不是投机性的。

③损失可以测定,⽤货币测量的。

④风险具有发⽣的可能性。

保险学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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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复习资料一、简答题部分:1.风险管理与保险旳关系(P16)风险管理与保险之间无论上在理论渊源上,还是在实践中,均有着密切旳关系。

一方面,从两者旳客观对象来看,风险是保险存在旳前提,也是风险管理存在旳前提,没有风险就无需保险,也不需要进行风险管理。

另一方面,从两者旳措施论来看,风险和风险管理都是以概率论等数学、记录学原理昨其分析基础和措施旳。

再次,在风险管理中,保险仍然是最优先旳措施之一。

2.再保险旳作用(P350)通过再保险,可以分散风险,减轻觉风险对保险人旳压力;扩大承保能力,保证业务旳稳定发展。

分散风险: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巨额风险转化为小额风险,分散给其他旳保险人,从而由多家保险人来共同承当风险。

限制责任:1、限制每一种风险单位旳责任;2、限制一次巨灾事故旳责任合计;3、限制全年旳责任合计。

扩大承保能力,增进保险业旳竞争,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3.可保风险旳抱负条件(P21)第一,经济上具有可行性。

第二,独立、同分布旳大量风险标旳。

第三,损失旳概率是可以被拟定旳。

第四,损失是可以拟定和计量旳。

第五,损失旳发生具有偶尔性。

第六,特大劫难一般不会发生。

4.保险产品旳购买原则(P114)第一,进行风险评估,拟定购买计划。

第二,注重高额损失。

第三,充足运用免赔方式。

5.再保险与原保险旳联系与区别(P352)联系:从合同旳关系上看,再保险是以原保险合同旳存在为前提旳,因此,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旳联系:1.再保险人旳责任以原保险人旳责任为限。

2.原保险合同因故失效时,再保险合同也同步失效。

3.在签订再保险合同步,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原保险人应当将原保险合同中旳投保人(被保险人)旳声明及保障旳内容如实转告再保险人。

如果原保险人因故意或过错漏掉、误报、隐瞒有关风险旳重要事实,再保险人可以以此为解除再保险合同。

区别:再保险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而独立存在旳合同,并非原保险合同旳从合同,两者之间有着明显旳区别:1.合同旳当事人不同。

保险学复习重点

保险学复习重点

保险学复习重点1.风险: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2.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3.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

4.损失: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5.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6.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7.产品责任: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有产品供给方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两者关系: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责任为保险风险,产品责任以各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

8.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9.意外伤害保险: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10.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11.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12.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13.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

14.保险经营效益:以尽可能少的保险经营成本,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保险保障服务,取得最大的有效成果。

15.市场机制: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

16.保险市场营销: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

17.已赚保费:亦称已到期保费,指非寿险业务中,某一年度中可以用于当年赔款支出的保费收入。

保险学重点归纳

保险学重点归纳

的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是否造成损失及损失程度的客观不确定性 .:客观性,普遍性,不确定性,可测性,可变性。

:风险因素(实质、道德、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损失。

的统一体,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的发生必然导致损失。

:①按风险的性质: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没有获利机会的风险;投机风险是指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机会的风险;②按风险的载体分类: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③按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

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目标)的一种管理过程。

: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①控制型风险管理方式(是损失形成前防止和减轻风险损失的技术性措施,它通过避免、消除和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以及限制已发生损失继续扩大,达到减少损失概率、降低损失程度,使风险损失达到最小之目的 ) :避免、预防、抑制、分散;②财务型风险管理方式 (通过提留风险准备金事先做好吸纳风险成本的财务安排来降低风险成本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 :自留风险、转移风险。

: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

:风险必须是①纯粹的;②偶然的;③意外的;④大量的;⑤风险发生必须是应有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①风险分散与转嫁功能;②经济补偿与给付功能;③资金融通功能;④社会管理功能。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但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①按保险性质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②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又称保险契约,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经济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①双务合同;②补偿性合同;③射幸性合同;④附和合同;⑤个人性合同;⑥条件性合同;⑦最大诚信合同;⑧要式合同。

保险学重点知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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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概念
保险是一种基于风险的金融保障,它是一种以费用代价向保险人换取给付保险金的合同,以补偿因意外或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损失。

二、保险的历史
保险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像中国古代、古埃及等都已经有了保险体系,但直到18世纪末才出现了现代保险制度。

林肯总统于1868年签署了《国家保险法》,实行了正式的联邦保险制度,这正式定义了美国联邦保险制度的开始。

三、保险的分类
1、根据保险的保障范围分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1)人身保险:主要针对投保人的身体健康及生命,通常有寿险、健康险、意外险、旅行险等;
(2)财产保险:主要针对投保人的财产、责任及不可抗力风险,通常有财产险、责任险、工程险、火险等。

2、按保险期限分可以分为两大类:
(1)一次性保险:按单次事件,一次缴纳保费,只限一次保险期限的保险。

(2)续期保险:按循环事件,每一次保险期限后缴纳保费续约,实施多次保险的保险。

四、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共同签订的根据保险法规的书面合同,由于双方同意的一般性保险条款以及特别保险条款所组成的规范合同。

保险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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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esarSet.1.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某一特定风险发生,或者增加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者扩大损失程度的原因及条件。

2.保险:广义的是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事故发生而受到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行为;侠义的仅指商业保险。

3.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4.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5.财产保险:广义的是指以各种财产及相关利益、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侠义的仅指各种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6.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7.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部分风险或责任向另一个保险人进行转嫁的行为。

8.保险市场:是市场的一种形式,是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

9.保险监管: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人、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和保险人的稳健经营,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整体过程。

Yourself1.保险作用:(一)微观: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主要是指保险作为经济单位或个人风险管理的财务手段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①.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地恢复生产。

②.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③.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④.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⑤.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是保险职能的发挥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

①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②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③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④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⑤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⑥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2.保险利益的确立的三个条件:①.保险利益须为适法性利益,只有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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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考试要点第一章风险与保险一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1、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指对企业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鉴定风险性质的过程,主要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方面的内容。

风险源识别风险对象识别2、风险衡量(估测):风险估测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

3、风险评价:定性评价、定量评价、综合评价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两大类5、风险管理效果评价第二章保险的性质与功能一保险的概念: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隔热,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尘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二保险的基本功能1、分散危险功能2、补偿损失功能三保险的派生功能1、积蓄基金功能2、监督危险功能四商业保险与类似制度比较P42—45第三章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特性双务性射幸性补偿性条件性附和性个人性二主要保险合同的比较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合同主体不同理论依据不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

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与综合保险合同。

单个保险合同单个保险合同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又称单独保险合同。

团体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是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综合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即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状况不同指定险保险合同指定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合同。

一切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一切险保险合同以“除外责任”条款来确定不承保的风险,以此界定其承保风险的范围。

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

保险标的如有损失,由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

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三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

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行保障的人。

保单所有人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

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四保险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的义务:缴纳保费的义务;通知义务(一是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二是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避免损失增加的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基本责任;附加责任;除外责任);履行赔偿给付责任(赔偿金的内容;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五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的变更: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及其效力有所改变。

2、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一般是投保人、被保险人)。

3、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六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1、合同的无效: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2、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

3、合同的复效: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4、合同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七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原则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

2、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价值。

2、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康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

伤害而受损。

3、保险利益的要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4、保险利益的意义: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区别保险和赌博的标准。

5、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1)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人身保险的保险价值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人身关系、亲属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2)对保险利益的时效不同(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前者是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后者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量的。

二最大诚信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知和保证三近因原则1、近因原则: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1、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

2、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1)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价值;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

(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价值为限。

(3)损失赔偿方式: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比例计算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3、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1)定值保险(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视为保险足额)计算公式为: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五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1、代位追偿原则: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受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2、权利代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衣服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1)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3)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3、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

物上代位权的取得是通过委付。

4、委付: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在海上保险时经常使用。

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3)委付不得附加条件(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1、定义: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具备的条件:(1)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保险利益(2)同一保险期间(3)同一保险危险(4)与数个保险人签订数个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额的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第五章保险形态的分类一保险业务的种类1、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2、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导致财产的损失,以金钱或实物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汽车保险、航空保险、工程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农业保险3、人身保险: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4、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包括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5、信用保证保险:以一种以经济合同所制定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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