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提高教育质量,规范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而制定的。
一、卫生保健管理机构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设立卫生保健管理机构,负责卫生保健工作的规划、组织、监督和评估。
2.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应当包括专职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和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卫生保健管理岗位设置1.卫生保健管理岗位应当包括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等,并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和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2.卫生保健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卫生保健管理和教育背景,能够组织、指导和监督卫生保健工作。
3.医生和护士应当具备相关的医学和护理背景,能够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
三、儿童健康体检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儿童健康体检,对幼儿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2.儿童健康体检应当包括身体发育、听力视力、口腔卫生、传染病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3.对体检结果异常的幼儿,应及时进行跟进检查和治疗,并向家长做出相应的解释和建议。
四、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加强幼儿和家长的卫生保健意识。
2.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应当包括预防传染病、个人卫生习惯养成、饮食营养健康等方面的内容。
3.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和教育活动可以通过组织讲座、培训、制定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
五、环境卫生管理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幼儿园的室内外环境清洁、整洁、卫生。
2.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包括卫生设施的定期清洁和消毒、垃圾分类和处理、污水处理等内容。
3.托儿所幼儿园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设施和器具,如洗手池、洗手液、纸巾等,供幼儿使用。
六、食品卫生管理1.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饮食营养安全。
2.食品卫生管理应当包括食品采购的选择和检查、食品加工的卫生条件和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3.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控方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食品安全。
幼儿园幼儿卫生保健制度细则

幼儿园幼儿卫生保健制度细则1. 前言卫生保健是幼儿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幼儿身心健康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确保幼儿园幼儿的健康与安全,制定和实施幼儿园幼儿卫生保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幼儿园幼儿卫生保健工作,确保幼儿健康成长。
2. 卫生保健责任2.1 幼儿园的领导层应明确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责任和分工,设立专门的卫生保健负责人;2.2 卫生保健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定期开展培训,以提高专业素养;2.3 教职工应了解和遵守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制度,积极参与卫生保健工作,并配合卫生保健人员的工作;2.4 家长也是幼儿卫生保健的重要参与者,应积极配合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共同关注幼儿的健康。
3. 幼儿卫生管理3.1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卫生管理档案,包括各幼儿的健康检查记录、疫苗接种记录等;3.2 幼儿园应定期对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幼儿的健康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定期向家长报告幼儿的健康状况;3.3 幼儿园应进行幼儿的疫苗接种管理,确保幼儿接受规定的疫苗接种;3.4 幼儿园应保持幼儿园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定期对幼儿园进行消毒和通风。
4. 幼儿饮食管理4.1 幼儿园应制定健康饮食方案,提供均衡、营养丰富的饮食,避免给幼儿提供含糖、高盐、高脂肪的食物;4.2 幼儿园应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4.3 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合理安排饮食,特殊情况下需提供个别定制的饮食方案;4.4 幼儿园应设立餐饮管理人员,负责餐食的准备、分配和食品卫生。
5. 幼儿身体健康管理5.1 幼儿园应定期开展幼儿身体素质测评,包括身高、体重等指标,根据测评结果制定幼儿个别健康管理方案;5.2 幼儿园应组织幼儿参加日常体育活动,增强幼儿体质;5.3 幼儿园应制定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幼儿发生意外伤害;5.4 幼儿园应组织幼儿定期参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幼儿的健康意识。
6. 幼儿个人卫生管理6.1 幼儿园应指导幼儿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洗手、刷牙等;6.2 幼儿园应定期检查和指导幼儿的个人卫生状况,督促幼儿及时整理衣物、清理个人用品;6.3 幼儿园应提供相应的个人卫生用品,如肥皂、牙刷等;6.4 幼儿园应定期对幼儿进行身体清洁和换洗衣物,确保幼儿的个人卫生。
托儿所与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托儿所与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1. 引言托儿所与幼儿园是孩子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环境,卫生保健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幼儿身心健康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托儿所与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政策和措施。
2. 法律政策与标准在我国,托儿所与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和规范。
根据《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托儿所与幼儿园需制定并实施卫生保健制度,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
此外,还有相关的标准和指南,如《儿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规范》等,对卫生保健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3. 卫生保健管理职责托儿所与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幼儿园整洁、干净的环境是卫生保健工作的基础。
幼儿园应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定期清洁、消毒、通风等,确保环境卫生标准的达到。
3.2 饮食卫生管理幼儿园要负责幼儿的膳食安全和营养健康。
幼儿园应配备专业的营养师,制定健康的膳食方案,并确保饮食原材料的安全和卫生。
3.3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
包括健康检查、疫苗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上报等,确保幼儿园的传染病防控工作有效进行。
3.4 幼儿个人卫生管理幼儿园要教育和指导幼儿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包括手卫生、口腔卫生、鞋袜卫生等,提高幼儿的自我保健能力。
3.5 事故伤害预防与应急处理幼儿园要制定事故伤害预防与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消除工作,同时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4. 卫生保健措施托儿所与幼儿园应采取一系列卫生保健措施,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
4.1 健康档案管理建立幼儿健康档案,记录幼儿的健康状况、疫苗接种情况、传染病患病情况等信息,方便健康监护和跟踪。
4.2 定期体检定期对幼儿进行健康体检,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口腔健康等方面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作出干预。
4.3 疫苗接种严格按照国家疫苗接种规划,组织幼儿的疫苗接种工作,保障幼儿免受传染病的侵害。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一、卫生保健管理基本原则1.维护幼儿园、托儿所内的整洁卫生环境,保障幼儿的健康和安全;2.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积极预防传染病和意外伤害;3.鼓励家长、教师和保健人员的合作,共同关心幼儿的健康状况;4.依法管理幼儿园、托儿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加强幼儿园、托儿所的全面管理。
二、环境卫生管理1.定期进行卫生保洁,保持幼儿园、托儿所的整洁;2.注重室内空气的流通和净化,定期消毒和通风;3.定期清洗和消毒卫生设施,如厕所、洗手池等;4.做好垃圾和废弃物的分类处理和妥善处理。
三、饮食卫生管理1.严格落实饮食卫生,确保幼儿的饮食安全;2.做好食品的选择、加工、储存和保鲜;3.严禁使用过期食品和腐败食品;4.加强对食品供应商的管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四、个人卫生管理1.要求幼儿经常洗手,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2.定期检查幼儿的头发、口腔和皮肤等,做好相关的护理工作;3.建立个人护理用品的统一配备制度,确保其安全卫生;4.加强对幼儿的着装卫生管理,避免交叉感染。
五、疫病防控管理1.严格落实幼儿接种疫苗的规定,确保幼儿的免疫安全;2.高度重视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传染病病例;3.加强传染病的隔离和治疗,防止疾病的扩散;4.定期进行幼儿健康体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六、意外伤害防控管理1.建立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幼儿如何预防意外伤害;2.对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走廊、活动场所等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3.配备急救设备和人员,及时对幼儿的意外伤害进行处理;4.加强家长与教师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关注幼儿的安全问题。
七、卫生保健档案管理1.建立健全幼儿园、托儿所的卫生保健档案,记录幼儿的健康状况;2.定期进行幼儿健康体检,记录相关数据,并根据需要提出健康指导;3.定期进行卫生保健的督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4.保护幼儿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确保卫生保健档案的安全。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是指经幼儿园幼儿园长指导,由保健医师、保健员等专职人员负责,全面保护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预防传染病传播,确保幼儿安全的工作。
第二条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保健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科学、合理使用药物,杜绝滥用抗生素等行为。
(四)高效管理,健全制度。
第二章幼儿园环境卫生第三条幼儿园应当建立良好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定期进行环境清洁和消毒、废弃物垃圾的分类处理、空气质量监测等。
第四条幼儿园应设置干净、安全的洗手间和饮水设施。
洗手间应定期清洁,保障幼儿使用的卫生条件。
第五条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对幼儿园教室、活动室、食堂、卫生间等场所进行清洁和消毒。
每日打扫环境、定期进行大扫除,确保幼儿活动的卫生环境。
第三章幼儿园饮食卫生第六条幼儿园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食品供应管理制度。
第七条幼儿园食堂应配备专业厨师和食堂服务人员,做到食材新鲜、加工卫生,确保食品安全。
第八条幼儿园餐具、餐桌、饭菜等应定期消毒清洁。
第四章幼儿园医疗卫生第九条幼儿园应聘请专业保健医师和保健员,进行幼儿健康检查和健康教育。
第十条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幼儿医疗卫生档案,记录幼儿的健康信息和接种疫苗情况。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疫情监控制度,对疫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安全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急救制度,配备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培训专人进行急救操作和常见病常见伤处理。
第六章幼儿园家长卫生教育第十四条幼儿园应积极开展家长卫生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家长卫生素养和健康意识。
第十五条幼儿园家长应配合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及时汇报幼儿健康问题,接种疫苗等工作。
第七章问责与监督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卫生保健工作责任人,对工作不到位或存在问题的人员进行问责。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和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质量,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而制定的一项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份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卫生保健的目标、管理原则与指导思想、具体实施措施等。
一、卫生保健的目标本细则的目标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减少疾病的发生,提高幼儿园的卫生环境和食品安全水平,建立健全的卫生保健管理体制,提高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质量。
二、管理原则与指导思想1.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应以保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核心任务,以健康促进和疾病预防为基本工作方向。
2.卫生保健工作要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加强家庭、学校和社区的合作,形成共同努力的工作合力。
3.卫生保健工作要遵循科学原则,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操作流程,确保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三、具体实施措施1.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并进行定期的工作总结和评估。
2.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意识,确保幼儿园的卫生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3.加强对幼儿园卫生设施和环境的管理,保障教室、卫生间、操场等场所的清洁卫生,并进行定期维修和消毒。
4.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购进、储存、加工和食品残留检测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5.推行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幼儿和家长对健康的重视和认识。
6.定期组织对幼儿进行常规的健康体检,及时了解幼儿的身体和发育状况,为幼儿提供及时、科学的保健指导。
7.加强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做好疫情监测与报告,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遏制疫情的传播。
8.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幼儿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以上就是《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卫生保健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将为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幼儿园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维护幼儿园的卫生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托儿所、幼儿园等提供幼儿照顾和教育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卫生保健管理的目标是通过规范管理,提供良好的卫生条件,预防幼儿园传染病的发生,保障幼儿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卫生保健管理应与幼儿园整体管理相结合,实行卫生保健专职人员与其他教职工的协同工作。
第二章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每个幼儿园应设有卫生保健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六条:卫生保健专职人员应拥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包括但不限于儿科医生、保健医生、保健师等。
第七条:卫生保健专职人员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卫生保健专职人员应与教职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章幼儿园卫生保健措施第九条:幼儿园应制定相应的卫生保健制度和标准,确保幼儿园的环境卫生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条:幼儿园应定期组织卫生保健检查,对环境卫生、幼儿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配备充足的卫生设施和保健器材,确保幼儿的基本健康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进行常规的清洁消毒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教室、餐厅、卫生间等区域的清洁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组织幼儿进行常规的健康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身高测量、体重测量、视力检查等。
第四章传染病的防控措施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传染病防控制度,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传染病疫情。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做好幼儿的健康监测工作,发现可疑病例及时隔离治疗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加强幼儿的个人卫生教育,培养幼儿的卫生习惯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对幼儿园进行定期的卫生保健监督和管理,确保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配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人员,确保卫生保健工作的有效实施。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一、托幼机构(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
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
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
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
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
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六)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
(七)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
(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配备食堂从业、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
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
(九)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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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以下简称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和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托幼园所是儿童的保教机构,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应按照本细则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托幼园所和看护婴幼儿的保姆。
第二章卫生保健要求
第四条托幼园所的房屋及设施应当符合《托幼机构房屋建筑及设施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五条托幼园所应当设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
第六条托幼园所应当设立隔离室,隔离室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
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园所,可设立隔离床。
第七条托幼园所应当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卫生保健人员分为儿童保健医(护)师(士)和保健员。
(一)整日制托幼园所儿童数在50名以下的设保健员1名,儿童数在50-100名、寄宿制托幼园所儿童数在50名以内,设专(兼)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整日制园所儿童在100-150名、寄宿制园所儿童在50-100名的,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每增加50名儿童,增设儿童保健员1名,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保健医(护)师(士)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学历或人事部门承认的同等学历,保健员应具有高中学历,并接受过专业培训,持有黑龙江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八条托幼园所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并做好如下卫生保健工作:
(一)掌握全园、所儿童的生长发育动态和健康状况。
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制度,培养婴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独立生活的能力。
(二)加强膳食管理,制定适合婴幼儿生理需要的营养膳食食谱,为婴幼儿提供合理的营养。
托儿所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
(三)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有计划地进行早期教育和体格锻炼,增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抗病能力。
(四)做好安全防护,为儿童准备的玩具、教具及用具、必须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五)按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程序,对儿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三岁以下儿童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并建立健康档案。
(六)做好儿童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对体弱儿、肥胖儿的专案管理;开展儿童口腔、眼、听力保健,对查出的疾病及时进行矫治,并注意对行为异常儿童的特殊护理和个别教育。
(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和卫生消毒工作。
(八)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加强饮食卫生管理,避免发生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
(九)搞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园所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和优美的生活环境。
(十)做好卫生保健宣传与咨询,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一)建立各项登记、统计制度,做好有关资料的积累、分析及上报工作。
第九条儿童入托幼园所的要求:
(一)儿童入托幼园所前,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进行健康检查,填写“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
(二)托幼园所招收儿童,应当查验“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和“儿童保健手册(或卡)”。
(三)儿童入园体检时若发现“肝功能”异常者,暂不予以入园。
经治疗后,一个月做一次肝功能检查,连续三次检查正常方可入园。
有结核感染的儿童经预防性治疗后方可入园。
(四)儿童离开托幼园所连续时间超过两个月以上,要求重新入托幼园所的,需重新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
(五)儿童转园所需要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
(一)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和看护婴幼儿的保姆,每年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卫生部、国家教委统一制定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卫生部统一监制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证明书》后,方能上岗工作。
(二)患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和饮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和炊事员工作。
第十二条托幼园所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
第三章卫生保健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卫生监督。
第十四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监测、评估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实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
凡开办托幼园所,应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填写“黑龙江省托幼园所执业卫生保健申请表”,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考核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颁发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有效期三年,每年由签发单位校验一次。
第十六条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实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技术合格证制度。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颁发由省卫生厅印制的“托
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
合格证有效期三年,每年由签发单位校验一次。
第十七条“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的颁发和校验,均应同时报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年度“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和“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的颁发和校验情况报省卫生监督所。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及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已开办的托幼园所,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应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和“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仍按黑卫妇(1997)号文件执行,式样附后。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黑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