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规定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压力等。
02
检定方法
根据计量器具的类型和用途,采用相应的检定方法和操作规程进行检
定。
03
误差分析
对计量器具的误差进行分析和评估,确保其准确度和精度满足使用要
求。
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有效期
检定周期
根据计量器具的类型和使用要求,确定相应的检定周期,确保其在规定时间 内完成检定。
有效期
设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有效期,确保其在有效期内使用,超过有效期需重新进 行检定。
采用定期检查、抽查、用户反馈等方式,对管理制度的 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管理效果的持续改进
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制度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提高 制度的执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确保计量准确性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可以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证各种测量活动 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
计量器具的检定项目
外观检查
检查计量器具的外观是否完好,无明显损伤和锈 蚀等。
性能测试
测试计量器具的各项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如准确度、稳定性、灵敏度等。
校准证明
对于需要校准的计量器具,需提供校准证明,以 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计量器具的检定条件和方法
01
环境条件
确保计量器具在检定过程中的环境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如温度、湿度
登记
所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应进行详细登记,包括器具名称、规格型号、准确度 等级、数量、生产厂家、使用部门等。
备案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采购合同、说明书、合格证明等资料应进行备案管理。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周期检定计划
根据器具的使用频率和重要程度,制定周期检定计划,确保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在 使用过程中保持准确。
2024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2024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计量器具是指用于测量、计量物体或现象的工具、仪器或设备。
在现代社会中,计量器具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商业交易、科学研究等领域。
准确可靠的计量结果对于保障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由于计量器具的制造、使用和维护等环节存在差异,导致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存在一定风险。
为了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有效管理计量器具,2024年,我们将推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下文将从立法基础、管理范围、检定流程和监督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立法基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实施,基于以下立法基础: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对计量器具实行管理。
2.《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推进计量器具检定工作,加强对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完善计量器具检定制度,制定本办法。
以上两部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计量器具检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管理范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计量器具:1. 执行固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的计量器具;2. 与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关系重大的计量器具;3. 具有法定计量检定项目的计量器具。
四、检定流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检定流程如下:1. 申请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向当地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费用。
2. 检定准备:计量检定机构确认申请,并安排检定时间和地点。
3. 检定过程: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检定方法和程序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定结果:计量检定机构以检定证书或合格标志方式出具检定结果,并将结果存档备案。
5. 后续管理: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定期检定和维护,并不允许使用已过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 19910806【实施日期】 19910806【章名】全文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是指国家对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性的检定和认证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计量器具的精确度和可靠性,保障国家的计量准确度和公平贸易。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强制检定对象:法律、法规规定了哪些计量器具是强制检定的对象,包括各类仪器、仪表、测量工具等。
2. 强制检定周期:法律、法规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周期,即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检定和认证。
3. 检定机构: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检定机构,负责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
检定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以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 检定标准:对于每种计量器具,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检定标准,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基本要求和精确度等指标。
5. 检定程序: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样品检定、实验室测试、数据分析等环节。
6. 认证标志:通过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可以获得国家认证标志,证明其具备一定的精确度和可靠性。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
的准确度和可靠性,防止计量误差对贸易和社会活动的影响,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同时,该制度也有助于提升国家的计量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一、背景计量器具是在国民经济中广泛应用的技术手段之一,准确的计量是保证贸易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的基础。
因此,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国家权利和义务。
为了保障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国家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该制度对计量器具的监管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制度内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范围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国家规定,对于保障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至关重要的计量器具,对其进行检定具有法定性的计量器具。
强制检定的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计量器具。
2.2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是指国家规定的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的时间限制。
不同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不同,具体检定周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周期执行。
2.3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机构的管理国家建立了一系列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机构,这些机构负责计量器具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些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得到国家计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认定。
同时,这些机构要有专业化的检定仪器、检定人员和检定场地,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
2.4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机构的资质认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机构必须通过资质认证,考核包括机构环境、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等方面。
只有符合国家认定标准的机构,才有资格参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2.5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条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包括计量器具准确、完整、未经改动等方面。
如果计量器具有损坏或调整等情况,需要进行维修和恢复,然后再进行检定。
2.6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处理如果计量器具在检定过程中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维修、调整或报废处理。
对于有问题的计量器具,需要进行加强管理,如采取标签标注等方式。
同时,需要把检出不合格计量器具的情况及时上报计量监督管理机构。
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作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遏制不法商家及生产者不正当竞争具有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计量检定机构,为实施国家强制检定所需要的计量标准和检定设施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配备。
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六条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第七条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第八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
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了规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保证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社会公平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管理工作。
三、检定机构的选择。
1. 检定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计量检定资质,经过国家认监委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才有资格进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2. 检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检定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定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检定设备和条件,确保能够完成各类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任务。
四、检定人员的要求。
1. 参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经验,经过国家认监委认定的计量检定员资格认定。
2. 检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定规程,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检定工作,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参与与检定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与检定工作相关的利益。
五、检定程序。
1. 接受委托,检定机构应当接受委托方的委托,确保能够按时完成检定任务。
2. 检定准备,检定机构应当对待检工作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检定设备的校准、环境条件的调节等。
3. 检定操作,检定人员应当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检定操作,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定记录,检定机构应当对检定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定设备的使用情况、环境条件、检定结果等。
六、检定报告。
1. 检定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检定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确保委托方能够了解检定结果。
2. 检定报告应当包括检定结果、检定依据、检定过程等内容,确保委托方能够对检定结果进行评估。
七、检定结果的处理。
1. 对于符合检定要求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应当出具检定合格证书,确保其合法合规使用。
2. 对于不符合检定要求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机构应当向委托方说明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日期】 19910806【实施日期】 19910806【章名】全文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1)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2)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厂实施首次强制检定。
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
使用中的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使用单位要严格加强管理,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
五、第三项中规定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制造厂所在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其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应注明使用期限。
六、除本规定第三项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均实施周期检定。
其中对非固定摊位流动商贩间断使用的杆秤,使用时必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未经检定合格的杆秤,不准使用。
七、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
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作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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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说明:1、申请单位请对照《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强检形式及强检适用范围表》如实填写本表的各项内容;
2、此表一式二份,一份交计量技术机构,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
3、安装/使用地点:指具体的科室、部门或使用场所;
4、计量器具用途:指①贸易结算、②安全防护、③医疗卫生、④环境监测、⑤社会公用计量标准、⑥部门或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
5、上次检定日期:指上次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日期。
6、“受理单位审核意见”和“审批人签字及日期”栏由受理单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