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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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是指在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时,相关部门和机构按照一定的流程和规定,对事故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和救援。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预防措施:制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船舶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船舶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船舶运行安全。

2. 应急计划:制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各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和任务,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和指挥体系,提前准备好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以及应急通讯设备。

3. 报警处置:船舶发生安全事故后,船员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警,通报事故的发生和基本情况,同时采取紧急措施,如启动船舶的警报装置、灭火设备等,以减少事故损失。

4. 救援处置: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计划,组织救援人员和设备到达现场,展开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同时,要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或二次事故发生。

5.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完成救援工作后,需要对事故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究。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提高船舶事故应急处置的效率和水平,保障船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航运秩序和海洋生态环境。

船舶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船舶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船舶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黔东南关于水路运输航务管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公司船舶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

特制定制度:
一、指导思想:
船舶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环节,也是贯彻落实黔东南“创建平安镇远,构造和谐社会”确保一方平安的制度保证,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吸取事故教训,有利于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基本原则:
事故的报告应及时、准确、有序,并按事故报告内容规范进行。

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坚持依法查处,按照事故报告属地处理原则。

三、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船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时间及调查处理:
当发生船舶事故后,船长或者现场安全主管应当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域的海事部门和航务管理所报告;如果事故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续报。

应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为规范统计、处理和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以便于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船舶各船长和安全主管将按照以上要求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五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一、事故报告和调查1、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长或当班驾驶员应及时用无线电话或其它联系方法向调度或分公司报告,必要时应向就近海事主管机关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重就轻进行施救。

2、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补报。

3、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4、事故单位(分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或协助抢救,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应按规定认真载入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和交接班记录,____小时(根据船舶所在位置)由当事人向分公司安全保卫部提交事故报告。

6、发生事故接到上报后,由分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成事故调查组,如实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充分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一般事故及以上在____日内向总公司安全保卫部提交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的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责任;提出对事故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事故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包括事故现场检查纪律、旁证材料、影像资料、技术鉴定、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9、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分析,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一、事故报告1. 渔业船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船长或责任人应立刻通知船东或经营单位,并向当地渔政部门报告。

2.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以及相关人员受伤情况等认真信息。

若有目击证人,也应认真记录。

3. 事故报告应适时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以便打开事故调查和处理。

二、调查处理1. 渔业船舶事故调查应由当地渔政部门组织,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参加。

2. 调查人员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拍照,收集事故的证据材料并进行分析。

3. 排出人员伤亡后,调查人员应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明确责任人并订立相应处理措施。

4. 对责任人依照划定的处理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如责令改正,罚款并进行整改验收等。

5. 针对事故原因,加强渔业船舶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等管理方面的措施,以避开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渔业船舶应依照国家和地方订立的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筑和安装。

2. 渔业船舶必需配备必要的救生和消防设施,并且应依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3. 渔业船舶必需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并且必需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安全培训。

4. 渔业船舶必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船员进行实际操作,并必需依照规范程序进行作业操作。

5. 渔业船舶应当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和安全制度,确保船舶安全生产运营。

四、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避开措施1. 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力度,提高船员的安全保障意识和技能。

2. 推广应用现代化技术,加强船舶监测和智能预警系统建设。

3. 定期进行船舶维护和修理保养和检修,保障各种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转。

4. 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并健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机制。

五、结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关系到企业生产生命安全,渔业船舶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防备和处理必需做到相关责任、监管真正到位,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运营,同时加强船员安全培训,提高船员对安全生产的认得和技能。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海洋交通秩序,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海事管理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领海、管辖水域、港口、锚地、船舶等所发生的船舶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船舶安全事故,是指因船员行为不当、技术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威胁船舶安全、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环境安全的事件。

第四条船舶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及时、有序、高效地组织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决策、专业处置、信息公开的原则,加强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六条各级海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并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船舶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建立船舶事故情况报告和处置程序,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并保持通讯设备畅通。

第八条船员个人应当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掌握逃生技能,保障个人和他人生命安全。

第九条各级海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船舶事故信息报告与发布系统,及时了解船舶安全情况,发布安全警示和信息,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条海事救助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提供应急救助和赔偿服务,保障船舶安全和受灾人员权益。

第三章应急处置第十一条一旦发生船舶安全事故,船舶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保护人员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应急处置现场应当按照预案部署人员,明确各自职责,配合各部门合作,依法开展事故处置工作,确保处置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应急处置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尽快控制事故,防止扩大事态,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四条对于重大事故,应当及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协调相关单位进行救援和应急处理,保证现场秩序稳定,确保受灾群众安全。

船舶航行事故调查与处理

船舶航行事故调查与处理

船舶航行事故调查与处理船舶航行事故是指在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船舶损坏或环境污染等。

为保障船舶运输的安全,调查和处理船舶航行事故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船舶航行事故调查的步骤与方法,以及事故处理的相关内容。

第一节船舶航行事故调查船舶航行事故调查是为了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调查的主要步骤如下:1. 收集事故信息在开始调查之前,应先收集事故相关的信息。

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条件、船舶信息、船员名单以及目击者证词等。

通过收集信息,可以更好地了解事故发生的背景和环境。

2. 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是调查船舶航行事故的重要环节。

调查人员需要亲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拍摄。

他们会收集物证和痕迹,检查船舶设备和结构是否存在问题,并记录下相应的细节。

3. 数据分析在收集到足够的信息后,调查人员将进行数据分析。

他们会通过各种手段对数据进行整理和处理,寻找事故的潜在原因。

这可能涉及到对船舶设计、操作手册、船员培训等方面的评估。

4. 形成调查报告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和数据分析的结果,调查人员会形成一份详尽的调查报告。

该报告将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的分析、责任的划定以及对防范类似事故的建议等内容。

调查报告应该清晰明了,便于相关方了解事故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节船舶航行事故处理船舶航行事故处理是针对调查结果对相关方采取行动的过程,旨在弥补损失、修复船舶、防范风险等。

处理船舶航行事故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人员伤亡和救援船舶航行事故往往伴随着人员伤亡,因此在事故处理中,必须优先考虑对人员的救援和抢救。

及时的救援措施能够减少伤亡人数,并保护船员的生命安全。

2. 船舶修复和检验如果船舶在事故中受损,需要对其进行修复和检验。

修复过程应遵循船舶修复相关的标准和程序,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性能。

3. 环境保护某些船舶航行事故可能导致环境的污染,例如石油泄漏等。

在处理事故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限制污染的扩散,并进行环境修复工作。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2篇)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2篇)

渔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的统计报告。

二、按照“属地管辖、逐级上报”的原则,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计,填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与抢险救助报表,以邮递、传真与中国渔政指挥中心网站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报表应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抢险救助按月份、年度进行统计。

月度统计期为上月____日至本月____日;年度统计期为上年____月____日至本年____月____日。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____日,当年的____月____日。

如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的截止日期为当月的____日,当年的____月____日。

如截止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截止日期提前至统计日期的前两天。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统计报告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

五、对未经渔政渔港机构注册登记的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的,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其事故统计由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统计,填写《未经船舶登记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附表7)(并注明事故发生的水域是渔港水域或非渔港水域),并逐级上报至省海洋与渔业厅,但不计入当地渔业船舶生产事故统计总数。

六、统计时难以确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可按估计财产损失填写,确定后再予以更正、补报,并在《月报表Ⅰ》备注栏内注明。

漏报或错报的,应及时逐级补报或更正,并附书面说明。

七、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同一等级的,分项统计时以死亡事故等级进行统计;一起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符合____个以上事故等级的,统计时以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

八、不同属地的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碰撞事故,由各地属地事故统计机构分别按一起事故统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按渔业船舶实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数分别统计。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

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一)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或其他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船舶负责人或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并根据事故情况启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

第七条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三)制定并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四)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五)对事故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组成。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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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21612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Rules for Reporting, Investigation and Handling of Ship's Aquatic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碰撞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二)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查清事故经过与损失,分析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或机构举报。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后,船舶、设施当事人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立即向第一到达港和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

报告内容:(一)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水域情况;(三)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四)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五)碰撞事故还应包括当事各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第九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

其中,沿海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通过相关海区渔政局上报农业部。

农业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要求报告国务院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抄报农业部,沿海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还应同时抄报相关海区渔政局;(三)一般事故上报至地(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地(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抄报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应在首次接报后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逐级上报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事故应通报该船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由其逐级上报。

必要时,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越级或跨区上报。

第十条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船舶所属、代理或租赁企业向其所属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并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向农业部报告。

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中央企业直接报农业部。

第十一条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事故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接报事故时间;(二)当事船舶概况及救生、通讯设备配备情况;(三)事发时间、地点;(四)事故原因及简要经过;(五)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六)已采取的措施;(七)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故详细情况时,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首先报告事故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

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全面情况。

第十三条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后,船舶、设施当事人除应按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立即提交简要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向第一到达港和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以供相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到达第一到达港后48小时内提交;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船长及驾驶值班人员、轮机长及轮机值班人员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水域情况;(五)事故发生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六)受损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在规定时间内难以查清的,经检验后应补报;(七)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八)船舶、设施沉没的,应说明沉没位置;(九)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报告事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六条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

第十七条因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坏的,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或相关机构申请检验或鉴定,并将检验和鉴定报告副本送交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备案。

检验、鉴定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事故属共同责任的,检验、鉴定费用由事故各方按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执行。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八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以下类型调查:(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或船舶与排筏、水上浮动装置发生碰撞造成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他船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二)风损,指船舶因风力造成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和沉船、木桩、渔栅、潜堤等水下障碍物,以及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浅滩上,造成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四)自沉,指船舶因超载、装载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及人员伤亡;(五)火灾,指船舶因非自然因素失火或爆炸,造成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六)机械损伤,指影响适航性能的船舶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灭失,以及操作和使用机械或网具等生产设备时造成的人员伤亡;(七)触电,指船上人员不慎接触电流导致伤亡;(八)急性工业中毒,指船上人员身体因接触生产中所使用或产生的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九)溺水,指船上人员不慎落入水中导致伤亡;(十)网具损毁,指因人为外力造成的网具损坏或灭失;(十一)其他,以上类型以外的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相关职责参与调查,并按以下规定组织行业调查:(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农业部调查,相关海区渔政局协助;(二)重大事故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三)较大事故由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四)一般事故由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下级调查权限内的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第一到达港与船籍港不一致的,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委托第一到达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不同船籍港渔业船舶间发生的事故由其共同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也可由其共同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指定的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当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第二十一条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除特别重大事故外,其他等级事故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按相关规定组织调查,调查报告应及时通报农业部。

在入渔国注册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远洋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入渔国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由远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或代理、租赁该船的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上报农业部。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与外籍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农业部或由其指定相关海区渔政局调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根据调查需要,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权开展以下工作:(一)调查、询问有关人员;(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三)要求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报务日志、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书资料;(四)检查船舶、船员等有关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况;(五)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六)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七)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手段开展调查。

第二十四条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参与,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随时接受事故调查人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因调查需要,可责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

除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外,当事船舶未经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同意不得驶离指定地点。

第二十六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自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做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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