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及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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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8.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7年8月24日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域名纠纷及法律保护

域名纠纷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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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I N E IF R TO C E C N O MA I N
20 06年
第2 期
域名纠纷及法律保护
王金 海
( 国人 民解 放军 6 2 1 队 ) 中 12 部
摘 要 : 名是 因特 网 用 户在 互 联 网上 的 地 址 。现 阶段 在 实 践 中产 生 了许 多域 名争 议 纠 纷 , 由 此 引发 出一 系列 的 法律 问题 。文章 通 过 分 析 域 井 个典 型案倒的法理过程 。 初步分析 了纠纷的原 因、 庚途径等 问题 , 解’ 并针对 " 3前域名保护 的立法缺 陷, 出了明确域名知识产权法律属性 。 - 提 加 强域名立法, 建构域 名 特 剐 法 的建 议 。 关键词 : 名 ; 连 网; 域 五 商标 : 识 产 权 ; 知 网络 知 识 产权

应 该认 为被 告 的 行 为 侵 犯 1 告 驰 名 商 标专 用 权 。2被 告 国 网 公 硐 注 r 缘 . 册 “KE , 名主观上存 在恶 意 , 告除抢 沣“K A” 名未曾使用 I A” 域 被 IE 域 外 , 抢 注 1大 蛰 的 域 名 } 不 积 极 使 用 。 待 价 而 清 的 非 善 意 注册 行 还 广 l 1 『 其
逐步实现域名 申请机炎数据库与商标管理数据库 的对接 , 根据 不同申
请单 位 的 行政 区 划 、 业 分 类 以及 它们 所 拥 有 的企 业 名 称 、 号 和 商 行 字 标 等逐 层 细化 。 一 化 , 终使 域 名 达到 一 一 应 。 种 解 决 途径 唯 最 对 这 对 于那些通过抢 注他人域名并 以此 想获得不正 当利益的投机者将是 个非常有效 的防范[】 5 二是对域名纠纷进行事后处理。即因域名发 生争 议 后 ,{ 名 注 册 机 关 或 人 民法 院根 据 实际 情 况 通 过 行政 裁 决或 『域 = I 司 法 裁 判 的 方 式 解决 纠 纷 , 也 是 “K A” 的解 决 方 式 。 目前 来 看 , 这 IE 案 很 少有 人利 用 行 政 方 法 解 决域 名 抢 注 纠 纷 , 而多 是 通 过 司 法途 径 。实 际上 ,通过行歧途径解决域名纠纷对 当事人 而言更加 经济 和快捷 , 行 政 解 决 也 是 围际 上 十分 普 遍 的做 法 。 无 沧是 通 过 行 政 还 是 司 法 途 径 。 种 个 案认 定 的效 力 范 围 针 对具 这 体 的域名 纠纷应当说都十分有效 。 但是 单纯的事前审查和事后处理都 有 一定 的 弊端 , 域 名 预 先 审 查 的范 围很 难 确定 , 如 另外 , 名 注 册 审查 域 与判断的成本很高等等。 而事后 的个案处理方式对其他域名的认定则 不 发 生 法 律上 的 效 力 ,叉 不 能从 根本 上 解 决 域 名 的 纠纷 与 冲 突 问题 。 因此 , 要彻底解决域名纠纷的来源 , 必须 持“ 先审查” 就 预 为主 、事 “ 后 个 案 处理 ” 辅 的 方 针 , 为 把这 两 种有 效 的方 式 结 合 起 来 , 使其 扬 长避 短 , 挥各 自的优 势 , 能 形 成 一 个完 整 的域 名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发 才 三 、 蔷我 国 域 名 法 律 保 护 的对 策 完 l 确认 域 名 的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属性 对 j 名 的法 律 性 质 , 术界 、 = 域 学 还 没有 形 成 统 一 的观 点 。域 名 的 涵 义 可 以 从 两 个 层 面进 行解 读 。从技 术 偿 面 上 辨 , 名 可 以 理 解 为是 代 表 一 种 英 文 字 母 代 号 . 之 相 关得 域 与 是 域 名 系 统 ( edmannm yt D S 中 的 凶 特 网 协 定( tre t o i a esse h m, N ) I ent n Pooo, ) 码 代 号 , D S数 码 , 就 是 说域 名 是 用 于 怀 识 某 个 网 rt lI 数 c P 即 N 也 络地 址 的一 串字 母 的 缩 写 , 一个在 互 联 上 的地 址 从 社 会 层 面 上 足

知识产权法中的域名保护

知识产权法中的域名保护

知识产权法中的域名保护在互联网时代,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地址标识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域名的合法使用与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探讨域名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与措施。

一、域名的法律地位域名是互联网上的资源,其在法律地位上享有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域名具备了作品的创作性和独创性,因而应当被视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所有人享有对商标的专有权,而域名与商标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因此可以将域名的法律地位视为商标的一种。

二、域名侵权的形式与侵权追责1. 域名侵权的形式(1)域名冒用:当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商标完全相同或相似的域名时,构成了域名冒用,从而侵害了商标权利。

(2)域名抢注:当他人恶意注册与著名商标相关的域名,意图借此行为谋求不正当利益时,构成了域名抢注,同样也侵犯了商标权利。

(3)域名解析劫持:当域名注册者故意修改域名解析系统,使得用户在访问特定网站时被导向其他网站,从而产生混淆和误导,给受害者和商标持有人带来不利影响。

2. 侵权追责的措施(1)著作权保护:当域名构成了著作权作品时,域名注册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

(2)商标权保护:商标持有人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保护,要求撤销侵权者注册的侵权域名。

同时,商标持有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权侵权纠纷,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民事责任。

(3)网络监管和行政制裁:在我国,工信部门负责互联网领域的监管工作。

当发现域名侵权行为时,相关部门可采取暂停、关闭或注销域名等行政制裁措施。

三、域名保护的措施与方法1. 商标注册与维权商标是域名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域名注册前,建议进行商标查询,确保与商标并无冲突。

同时,商标持有人也应主动注册与自身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以增强域名的合法性和保护措施。

域名的法律保护

域名的法律保护

毛:匕。

璺。

婪一五黜域名的法律保护熊君玉(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j l;京市100876)脯耍]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昌盛铸造了一个繁荣的网络时代,在网络时代的大气象下,域名相关问题也日趋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论的焦点。

在网络经济无处不在的今天,域名更是现代企业和团体的网上商标,而由此所引发的城名权与商标权利冲突等法律问题也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

笔者拟对我国现有的域名保护制度的硬献进行分析,希望由此穰.有别度的不足,并提出可行的改良方案,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本文通过对域名概念的界定和法律.陡质的分析,各国和各地区域名保护模式的学习借鉴.以及国内目前域名保护的现状分析。

对我国域名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意见和舭【关键词】域名;法律保护一、域名的概念界定(一)域名的概念关于域名的概念,立法上没有明确的标识,学理界对此也有各种各样的理解。

有的学者认为域名是联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它们是为了便于人们发电子邮件或访问个网站而设计的:有的学者认为域名是在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与商标、商号等相类似,但又不同于商标、商号而区别域名使用人其服务的标识性知识产权客体:另一些学者认为从技术上讲,域名是了方便计算机网络用户的使用或区分而使用的—连串有义的字母或数字等组成的符号,它与计算机的I P地址是一对应的:还有的认为域名是因特网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名称、地址和有信息资料的索弓f o仲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渴l认为域名是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O蝴对应。

:认为域名是互联网计算机地址的观点,只看到了域名的用途,并没有揭示它的本质:认为是与商标类似的观点,并没有脱离传统的知识产权范围,以传统的眼光看如今网络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滞后性:从技术角度定义的观点,缺乏社会性;而认为只是索引的观点,又没有突出其技术性,而仅仅是从用途上定义。

所以,我比较赞同的是仲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渴-对域名所做的定义: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络协议(IP)地址相对应。

网站域名管理制度范本

网站域名管理制度范本

网站域名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规范公司网站域名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网站域名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拥有和使用网站域名的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网站域名的注册1. 网站域名的注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伦理。

2. 网站域名的选择应当符合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品牌形象,不得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3. 申请注册网站域名须经过公司相关部门的审核,由专人负责网站域名管理。

4. 申请注册网站域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信息,确保注册信息真实有效。

5. 网站域名注册管理由专门负责的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不得私自注册域名。

6. 注册网站域名后需及时进行备案工作,确保网站的正常访问和运行。

四、网站域名的使用1. 网站域名的使用应当符合公司相关规定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网站域名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含有违背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内容。

3. 不得私自将网站域名出租、转让、抵押等,需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4. 网站域名的使用需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网站的安全稳定运行。

五、网站域名的保护1. 网站域名的保护是公司的重要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篡改、损坏公司的网站域名。

2. 网站域名的密码及管理权限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外透露或泄露给他人。

3. 在网站域名发生遭受黑客攻击或者损坏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司相关领导,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 对于公司网站域名的备案信息、注册证书等重要文件,应当妥善保管,确保文件的完整和安全。

六、网站域名的整改与注销1. 对于不再使用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网站域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或者注销处理。

2. 对于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行为,应当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整改处理。

3. 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站域名,应当立即进行注销处理,以免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4. 网站域名的整改与注销需经公司相关领导和专门负责的管理人员审核批准。

七、责任1. 网站域名的注册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域名受什么法律保护

域名受什么法律保护

域名受什么法律保护
⾼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属于侵权⾏为。

对于域名的保护,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域名注册受什么法律保护呢?如果恶意注册会怎么办?下⾯就由店铺⼩编为您提供有关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域名受什么法律保护
域名属于知识产权,受民法典保护。

如果⼈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等⾏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侵权、注销域名。

《民法典》第⼀百⼆⼗三条【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作品;
(⼆)发明、实⽤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域名侵权怎么处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等⾏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该域名;给权利⼈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域名属于知识产权,受知识产权法保护。

如果⼈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等⾏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侵权、注销域名。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提供的有关解答。

如果您有与法律有关的问题,欢迎您随时到店铺进⾏咨询。

如何合法地申请和保护域名权

如何合法地申请和保护域名权

如何合法地申请和保护域名权在数字化时代,域名成为了企业和个人在网络上建立品牌形象和开展在线业务的基础。

然而,由于域名是具有特定意义并且具有独一无二性的互联网资源,因此其申请和保护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策略。

本文将探讨如何合法地申请和保护域名权的方法和技巧。

一、域名申请的合法性以及注意事项域名的申请从根本上来说是基于先占先得的原则。

在申请域名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确定域名的合法性:域名的合法性包括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及是否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选择域名时需避免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著名名称等。

2. 选择适当的域名后缀:常见的域名后缀包括.com、.net、.org等,选择合适的后缀可以更好地与目标受众进行沟通。

3. 提交申请材料:在申请域名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

这些材料可能包括个人或企业的身份证明、商标注册证书等。

二、合法保护域名权的方法和策略一旦成功申请到合适的域名,保护域名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合法保护域名权的方法和策略:1. 注册多个域名后缀:为了防止他人冒用和抢注域名,可适当注册同一域名的多个后缀,例如同时注册.com和.net后缀。

2. 建立品牌保护策略:建立和执行品牌保护策略可以有效地保护域名权益。

这包括注册商标、在不同的社交媒体平台建立品牌形象等。

3. 关注域名到期提醒:域名在到期前需及时续费,否则可能被他人抢注。

许多注册商提供域名到期提醒服务,可以及时收到续费提醒邮件。

4. 寻求法律保护:如果他人侵犯了您的域名权益,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起诉侵权方,要求删除或转移侵权域名等。

5. 建立强大的网站安全措施:保护域名的安全也需要加强网站的安全防护措施,例如安装防火墙、使用SSL证书等。

三、常见的域名权纠纷及解决办法由于域名的独特性,域名权纠纷是常见的。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域名权纠纷及相应的解决办法:1. 域名抢注纠纷:如果发现他人抢注了自己的域名,可以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域名的法律保护

域名的法律保护

1 域名的含义 . 众所周知 ,互联 网是 由分 布在 世界 上很多地方 的大大 小小 的 计算机 网络 互相连接而成 的国际网 。每 台计 算机在互联 网上 的 地址 ,都属于 自己 、区别于 他人 , 是唯 一的 、永 久性 的 , 也 作 用类似电话号码 , 在互联 网上打入对方地址而访问对方主页或 与时方 电子信箱 交流信息 , 与拨通对方 电话号码同对方通话非常 类似 。真正的 络地址是个纯数 字,一个瓦联 网用户在他的计算 机 上输入这 串地址 , 他的计算 机就 可以通过互联网同这个地址的 计算机连接起来 。但这 串数字对人来讲不易记忆和理解 ,因此 , 人们将数字地址 对应成一种 比较容 易理解和记忆的、 主要采用字 母 和数 字表示的一 串字符 ,这就是域 名 , 称网址…。 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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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C &T }OOYIOMT: C NE E #L0 FRAI E CN N O N
域名 的法律保护
吴秀 云 ’ 王晓冬 ( 安徽 大学 法学 院 安徽合肥 2 0 3 ) 3 速发展 ,域名 纠纷 日益增 多 ,域名 作为一种权利 应当得到法 律的保护 ,但 我 国现 有法 律缺乏相 应规定 。 j 本 文从域名的法 律性质 入手 ,分析 了域 名法 律保护 的现状 ,最后 提 出我国域名 法律保护 的对 策 。 关键词 :域名 现状 分析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
网络触 角所涉及到的 世界 任何一 个地方也 不能重复 。 在这一 方 面 ,较之 以往的知 识产权 客体有 更大的专 有性 ,从而使 其没有 了地域性 的限制 。只要互联 网一 日存在 ,上 网单位一 日不主动 放弃或 申请撤销域名 ,该域 名就将长期 存在下去 ,这 一方面也 超 出了以往知 识产权时 间性的特征 。 从这两方 面看是 否说明域 名不符合知识产权的特 征呢 ?我们认为恰恰因为域名不甚符合以 往人们对 知识产权的特征 的这两 点定义 , 反而 说明 了它符合知 识产权发 展的潮流 ,代表着未 来知识产 权的特征 。 反映 了域名 的新 技术特征 与传统 知识 产权制 度的相 应滞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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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及其法律保护任自力随着因特在世界范围内的迅猛发展,域名问题日趋成为人们关注与争论的焦点。

域名最初的设计目的为了方便络用户之间的信息传递,其基本功能是确定址、实现计算机的络化。

尽管随着页、络搜索引擎等技术的出现,域名作为一种络身份识别符号的重要地位已经有所下降,但作为一种络资源定位方法,其重大的社会意义与价值却是任何人都不能忽视的,尤其是在一些域名衍生出“上商标”的标识性功能之后。

一、域名的含义、性质与法律特征(一)域名的概念关于域名(Domain Name)的概念,立法上并未有统一的规定,学理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诸如,“域名是指与因特上数码相应的字母数字混合语符列”;“域名,又称址,是一个通过计算机登上因特的人在因特上的”;“域名是联接到国际互联上的计算机的,它们是为了便于人们发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站而设计的”;“域名,其实是因特协议(IP)的一种容易记忆的字符串,它对应的是纯数字的”;“域名就是指Internet用户用以确定其在上的位置,并与其IP相对应的名称” 等。

根据中国互联络信息中心(CNNIC)的解释,“从技术上讲,域名只是因特中用于解决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

可以说只是一个技术名词……,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的上商标”。

上述对域名的理解或者偏重于进行技术性阐释,或者未能揭示出域名的独特功能,故均有失准确。

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域名是指域名所有人拥有的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络。

(二)域名的结构及其主要类型根据现行域名规则,一个完整的域名通常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左边是由TCP/IP 协议种类(例如超文本络协议)和万维代码所构成的无识别性的通用前缀部分,右边是由英文中的句点“.”依次隔开的顶级(一级)、二级、三级甚至四级域名代码所构成的域名代码部分,如HYPERLINK “:s://” :s:// (北京大学域名),HYPERLINK “:s://” :s:// (微软公司域名)。

一个域名中最后一个“.”右边的部分称为顶级(一级)域名代码,最后一个“.”左边的部分称为二级域名代码,二级域名代码左边的部分依次分别为三级、四级等域名代码。

一个域名从整体上看,从右向左、由循序降级的多级别域名代码所组成,域名的区别性或识别性主要来于注册人的自用域名代码,如HYPERLINK “:s://” :s:// 中的三级域名代码pku和HYPERLINK “:s://” :s:// 中的二级域名代码microsoft等。

根据现行域名管理规则,顶级域名代码主要有二类:一类为国别域名代码,分别对应各个国家或地区,如中国为,美国为us,日本为jp,中国香港为hk等;一类为类别顶级域名代码,具体分为(工商业实体)、net(络服务实体)、org(非营利组织)、mil(军事机构)、edu(教育机构)、gov(政府机构)等。

在类别顶级域名代码下注册的域名通常为两级域名代码结构,而在国别顶级域名代码下注册的域名通常三级或四级域名代码结构。

根据《中国互联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在中国的国别顶级域名代码下,对应有6个二级类别域名代码和34个二级行政区域域名代码,前者分别为ac(科研机构)、(工商、金融)、edu(教育机构)、gov(政府部门)、net(互联、接入络的信息中心和运营中心)及org(非营利组织),后者则分别对应着34个省级行政区域单位,如bj(北京)、sh(上海)、mo(澳门)等。

(三)域名的性质关于域名的性质,即域名是否为一种独立的权利?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论。

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与立法上的不确定状态相适应,理论界就此问题也未达成过一致意见,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域名是一种商务活动标识,它与商标、商号有又有区别,不能概括地说它是或不是一项单独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但目前将之独立作为一种权利的依据还不充分。

理由为:与商标等相比,域名的价值仅在于作为一种计算机容易记忆的字符串,其本身自始即缺乏显著的区别性,其构造至今仍是一种纯技术领域的问题,其标识作用主要来自于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商标性使用与广告宣传,而非其本身单纯地在络环境下使用的结果。

第三种观点主张,域名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可称之为域名权,应对之予以独立的法律保护。

其理由为: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或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其构成并非都是像通讯或号码一样具有机械唯一性,即使是那些创作高度很低的仅翻印公司或个人名称的缩写字母也有其特别的含义,与著作权、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域名构成知识产权的条件以区别性要求并不违反现有知识产权原理,故可将之归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

第四种观点认为,域名不享有权利,因为法律尚未对其作出专门性规定。

按照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权利的核心是利益,是一种法律可以并应当保护的利益,特定利益的存在是相应权利产生的前提与必然结果。

就域名而言,由于络空间本身是一种资源,故域名不论是仅作为一种络还是同时作为一种上商标,其持有人均因其而享有一定的独立利益。

所以,域名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应当是毋庸置疑的,关键在于它是否属于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上述诸种理解中,观点一一概地否认了域名所蕴涵的独立利益,观点二否认了域名本身所具有的区别性与标识性,观点三忽略了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在地域性等基本特征上的明显不同,观点四则过分圄于现行法律的规定,故均有失偏颇。

笔者认为,域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并非全部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域名可分为二类:一类是不具有普通络用户而非计算机所理解的识别性的域名,此类域名与传统经济活动中民商事主体的通讯住址或号码在本质上并无二致,缺乏作为标识性知识产权受保护所需要的最基本条件——区别性(大部分域名均属于此类),故不应归为知识产权,而应比照住所权等进行保护;一类是具有普通络用户所理解的识别性的域名(只有少数域名属于此类),此类域名应当归为知识产权范畴并应予以独立的法律保护。

(四)域名的法律特征域名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三:(1)标识性。

域名的设计与使用初衷是为了用识别性标记来区分络上的计算机,以方便络寻址和信息传输,故标识性应为其基本特征之一。

但域名的标识性与与商标等传统标记的标识性又有不同,后者存在有较高的显著性要求,域名的识别则为计算机识别,只需存在细微的差别即可,体现了较强的技术性特征。

(2)唯一性。

域名的唯一性是绝对的、全球性的,这是由络覆盖的全球性和络IP分配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的。

商标、商号等传统标识可因行业、商品等的不同而存在不同主体拥有相同标识的情形,域名的唯一性则不因行业、商品等的不同而有任何不同。

根据世界上达成的TCP/IP通信协议的规定,因特上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全球唯一的统一格式的,即IP,每个IP对应的域名也是全球唯一的。

(3)排他性。

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延伸与保证。

在任一个注册机构注册的域名均具有全球的通用效力,同时,“先申请先注册”的域名注册原则保证了一个域名只能被成功注册一次,这些使得域名必然产生全球范围内的排他性。

二、域名与商标、商号、名称的关系(一)域名与商标的关系域名之所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肇始于它与商标的潜在冲突。

尽管二者在标识性、排他性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点,但二者的不同仍是主要的,后者决定了二者冲突存在的必然性。

二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二者适用对象不同。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

如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域名是用于解决IP对应的一种方法,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因特而创设的,它并不直接与商品或服务相,且不能离开因特而独立存在。

2、二者具有的标识性与排他性的基础不同。

商标的相互区别性与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为基础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通常不会产生这种要求(驰名商标除外);因此,同一国家或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相互独立的权利是常见的现象。

而域名则具有全球范围内的绝对唯一性,不因法律主体、商品或服务种类、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任何区别,不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域名分别主张权利的可能性。

此种唯一性是其绝对的排他性的基础,并由因特上域名系统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

3、二者取得的原则不同。

商标取得的原则主要有三种:(1)注册在先原则,(2)使用在先原则,(3)前二者的折衷。

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原则。

而域名的注册则采注册在先原则,先申请、先注册,不注册就不能在因特上使用,此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遵循。

同时,商标的注册机构在注册时通常负有检索责任,而域名的注册机构则不负检索责任。

4、二者的显著性要求不同。

商标的构成以具有普通人主观上能够判断的显著性为前提,否则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域名构成的显著性要求明显低于商标,任何形式的不完全相同或任何程度的相似、只要计算机能够识别即均可注册为独立的域名。

域名的全球唯一性等特征决定了其商业影响的全球性,域名一经有效注册并投入使用,世界上的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或时间都可能在上点击到该域名,并由此进入注册该域名的厂商站,从而可能给其注册人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

也正因如此,实践中,一方面,通常将自己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使域名成为商标或商号在互联上的延伸;另一方面,域名注册人又往往会将其知名度较高的域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或商号。

前者可称为商标、商号的域名化现象,后者则可称为域名的商标、商号化现象。

对于前者,只要不存在注册在先的相同域名,申请人的目的很容易实现;而对于后者,情况却要复杂得多。

以域名的商标化为例,域名注册人若想使其域名发展成为商标,必须在域名设计阶段及域名注册后实施适当的步骤,如域名构成本身必须符合法律并具备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性,域名的注册与使用须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域名所有人须有依法将域名用作商标的使用行为等。

(二)域名与商号、名称等的关系域名客观上具有的商业标识功能,决定了人们可将之用于广告宣传、产品包装、服务标记等各种场合,并可以之表明域名所有人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及其他域名使用人之间的特定关系。

这一功能与商号、名称、原产地标记等现有知识产权的标识性功能并无本质不同,但与域名和商标之间的关系类似,由于域名与商号等其他标识性权利所遵循的授予、维持、管理及保护规则存在较大差异,该等差异造成不同的规则体系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的可能,导致一方面域名申请人可能将他人的商号、名称或原产地标记等传统知识产权抢注为自己的域名,另一方面商号等传统知识产权人也可能反向劫持(reverse hijacking)他人依法注册的知名域名,故立法上对这些情形有必要予以及时地调整和规范,否则,势必影响到既有法律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阻碍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不利于对相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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