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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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火灾等事

故。

第一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除积极采取有效抢救措施外,还要按照有关程序报告有关领导。

一、报告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二条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发现事故的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将事故情况报告到公司。

第三条接到人身伤亡、火灾等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依照程序报告公司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程

序,必须1小时内向大石安全办报告。

第四条报告安全事故时,应讲明发生事故的地点和事故的类别。

第五条夜晚发生安全事故,应首先通知当晚值班的安全管理人员或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报告办法

第七条火灾事故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任何人发现火情均有报警与参与抢救的义务。当发现火情时,应积极进行扑

灭,并按规定频道、电话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工伤事故的报告: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在场人员应立即进行抢救(如包扎伤口、人工呼吸等),同时尽快通知厂医务人

员到达现场进行抢救,晚上可拨打“120”急救中心请求救援。

第九条突发事故的报告:当发生房屋倒塌、打架斗殴、抢劫等其它突发性事故时,参照火警性质报告有关部门或厂领导。

第十条安全事故不分巨细,均应及时如实按程序进行报告,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得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满不报、谎报、故意制造假

象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三、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工伤事故(包括中毒、中暑),要进行调查、登记、报告和处理。

第十二条一旦发生重症中毒、中暑、多人(三人及以上)事故、重伤、死亡事故,所属部门应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同时报厂

主要领导。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

者姓名、年龄、工种和伤害程度)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未经上

级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或破坏现场情况。

第十三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厂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找事故原因,拟定防范措施,并对事故责

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员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而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触犯刑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州市番禺建业实业有限公司

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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