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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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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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质量管理
• 第十一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 中间产品和成品取样;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五)应当按照质量标准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检查和 检验; (六)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 录; (七)物料和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 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 包装相同。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应使用材质和结构一样 的市售模拟包装。
• (二)主要职责:
1.确保兽药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兽药质量; 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已经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 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 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符合要求; •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管理负责
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 (九)在贮存、销售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兽药质量的适当措施; • (十)按照自检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 2020年——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 (农业农村部3号令)
• 附录——农业农村部 292号公告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条) 第二章 质量管理(4节11条)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4节20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5节35条) 第五章 设备(6节31条)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7节33条) 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11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解读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解读

-55-1 具体的含义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国际上对兽药质量要求的通用法定技术规范准则,是对兽药的生产进行了规范化的管理,严格把控了兽药的生产质量,是对兽药生产过程的监督,有利于提升兽药产品的质量。

兽药的生产过程相对比较复杂,会涉及到诸多的环节,而且兽药的管理也极其复杂,无论是哪个环节出现了纰漏,都会导致兽药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在2002年我国出台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兽药的生产,加强质量监管。

通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了兽药的生产质量管理,基本涵盖了兽药生产的整个过程,包括厂房、物料、人员、设备、生产过程、文件、自检、产品销售等环节,实现全面的监督管理,规范了兽药生产、销售行为,保障了兽药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了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了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

2 修订的意义自2002年我国实施《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之后,虽说从某种程度上保障了兽药产品的质量安全,促进了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了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等方面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在不断地发展,产业技术也不停地更新,原有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应用中也渐渐出现了问题,不再适应现阶段兽药产业的发展,也越来越不适合行业管理的实际需求,因此急需对原有的管理规范进行修订,以便适应当前社会的需求。

一是准入门槛偏低,出现低水平的繁杂建设。

鉴于原有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准入门槛低,新建兽药生产企业轻而易举,导致了兽药生产企业的数量繁多,而且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出现了不专业,效益比较低的现象。

反复建设低水平的兽药生产企业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出现剩余的产能,市场上的兽药产品种类多且杂,质量无法得到保障,甚至出现了同行恶性竞争,兽药产品同质化的局面,造成了产业无法集中。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市面上的兽药产品的质量良莠不齐,无法保障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二是兽药生产车间空气洁净度的规定不严格,控制标准偏低,未达到国际上的基本要求,影响兽药产品的质量,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2020年新版GMP及附录完整版(共12个附录)

2020年新版GMP及附录完整版(共12个附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02月12日发布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药品GMP)今天对外发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我国自1988年第一次颁布药品GMP至今已有20多年,其间经历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截至2004年6月30日,实现了所有原料药和制剂均在符合药品GMP的条件下生产的目标。

新版药品GMP共14章、313条,相对于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篇幅大量增加。

新版药品GMP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按照“软件硬件并重”的原则,贯彻质量风险管理和药品生产全过程管理的理念,更加注重科学性,强调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达到了与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的一致性。

药品GMP的修订是药监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关注民生、全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又一重大举措,它的实施将进一步有利于从源头上把好药品质量安全关。

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的实施,在提升我国药品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世界卫生组织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药品GMP的技术标准得到很大的提升,新的理念和要求不断更新和涌现,我国现行药品GMP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国际药品GMP发展趋势,也是药品安全自身的要求。

我国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在整体上呈现多、小、散、低的格局,生产集中度较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

实施新版药品GMP,是顺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

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淘汰落后生产力;有利于调整医药经济结构,以促进产业升级;有利于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加快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新版药品GMP修订的主要特点:一是加强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大幅提高对企业质量管理软件方面的要求。

2020年新生物制品GMP解析

2020年新生物制品GMP解析

2020年《生物制品》GMP附录属解析本文来自网络在本次修订之前,《生物制品》GMP附录属于在2011年3月发布的中国GMP 附录3。

在实施《疫苗管理法》和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综合局面下诞生的这部GMP 修订稿到底有哪些变化呢?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和行业认知,为各位解析如下。

变化一:生物制品分类范围进行了调整解析:新版文件对于生物制品分类中的疫苗内容进行了修订,使用疫苗来统一描述,而不是再采用细菌类疫苗和病毒类疫苗分开介绍。

2010版文件2020版文件具体要求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第六条应当加强对关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至少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防护、技术标准等,并应当每年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考核。

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七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疫苗生产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5 年以上从事相关领域生产质量管理经验,以保证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培训教材20200515版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培训教材20200515版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9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92 号 (6)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解读“新版兽药GMP” (7)《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与2002年实施的区别 (9)《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与《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区别 (11)抢占先机还是停业转产?解析、探讨新版兽药GMP实施将产生的影响 (13)●权威声音● (13)全方位加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促进兽药产业转型升级 (13)●专家观点● (15)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总兽医师蒋桃珍:新规更加全面具体强化兽药全过程监管 (15)中国兽药协会副秘书长耿玉亭:优化细节提质量,加快适应新形势 (15)●企业呼声● (16)天津瑞普生物集团董事长李守军:高标准激发企业管理潜能,促进中国兽药全面接轨世界先进水平 (16)北京康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程海鹏:满足上下游要求,提升全行业质量水平 (17)内蒙古金宇保灵生物药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李荣:新版兽药GMP充分考虑国情,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17)●地方实践● (18)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白庚辛:让企业及时改造严格考核 (18)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整合小散企业资源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河南坚决落实兽药GMP要求 (18)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 (19)条款目录 (19)第一章总则 (21)第二章质量管理 (21)第一节原则 (21)第二节质量保证 (21)第三节质量控制 (22)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 (22)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23)第一节原则 (23)第二节关键人员 (23)第三节培训 (24)第四节人员卫生 (24)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25)第一节原则 (25)第二节生产区 (25)第三节仓储区 (27)第四节质量控制区 (27)第五节辅助区 (28)第五章设备 (28)第三节使用、维护和维修 (28)第四节清洁和卫生 (29)第五节检定或校准 (29)第六节制药用水 (29)第六章物料与产品 (30)第一节原则 (30)第二节原辅料 (31)第三节中间产品 (31)第四节包装材料 (31)第五节成品 (32)第六节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32)第七节其他 (32)第七章确认与验证 (32)第八章文件管理 (33)第一节原则 (33)第二节质量标准 (34)第三节工艺规程 (35)第四节批生产与批包装记录 (36)第五节操作规程和记录 (37)第九章生产管理 (37)第一节原则 (37)第二节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38)第三节生产操作 (39)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40)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40)第二节物料和产品放行 (43)第三节持续稳定性考察 (43)第四节变更控制 (44)第五节偏差处理 (45)第六节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45)第七节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 (45)第八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46)第九节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47)第十一章产品销售与召回 (47)第一节原则 (47)第二节销售 (47)第十二章自检 (48)第一节原则 (48)第二节自检 (48)第十三章附则 (48)附件 1无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 (51)第一章范围 (51)第二章原则 (51)第三章洁净度级别与监测 (51)第六章人员 (54)第七章厂房 (55)第八章设备 (56)第九章消毒 (56)第十章生产管理 (56)第十一章灭菌工艺 (58)第十二章灭菌方法 (58)第十三章无菌兽药的最终处理 (60)第十四章质量控制 (60)第十五章术语 (60)附件2非无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 (62)第一章范围 (62)第二章原则 (62)第三章非无菌兽药的通用要求 (62)第四章粉剂、预混剂、散剂的生产要求 (63)第五章全发酵制剂的生产要求 (63)第六章杀虫剂、消毒剂的生产要求 (65)附件3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 (66)第一章范围 (66)第二章原则 (66)第三章人员 (66)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66)第五章动物房及相关事项 (68)第六章物料 (68)第七章生产管理 (69)第八章质量管理 (70)附件4原料药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 (71)第一章范围 (71)第二章厂房与设施 (71)第三章设备 (71)第四章物料 (72)第五章验证 (72)第六章文件 (73)第七章生产管理 (74)第八章不合格中间品或原料药的处理 (75)第九章质量管理 (76)第十章采用传统发酵工艺生产原料药的特殊要求 (77)第十一章术语 (78)附件5中药制剂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 (79)第一章范围 (79)第二章原则 (79)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79)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79)第五章物料 (80)第八章质量管理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已经农业农村部2020年4月2日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新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解读

新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解读

新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解读《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已经农业农村部2020年4月2日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必要性:2002年发布实施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规范兽药生产企业行为,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发展和行业进步,其在执行过程中逐渐显现出一些与当前工作形势不适应的问题。

1.兽药生产准入门槛偏低,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问题较为突出。

2.兽药生产厂房洁净度监测标准偏低,不能满足生产实际需要。

3.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疫苗生产企业的生物安全要求不够全面和具体,生产过程存在生物安全隐患。

4.缺乏企业质量风险管理理念,需要建立。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与2002年实施的区别在于:(一)体例主要变化此次修订,以2002年发布实施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为依据,同时参考了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及欧盟和美国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关于兽药的相关规定。

经研讨,最终决定参照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表述格式进行修订,因此《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与2002年发布实施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比变化较大。

(二)内容主要变化一是提高了无菌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标准。

按照生产暴露风险,将无菌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设置为A、B、C、D 4个级别,增加了生产环境在线监测要求,注重动静态控制相结合,提高产品质量保证水平。

二是提高了特殊兽药品种生产设施要求。

性激素类兽药生产应使用独立的生产车间、生产设施及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他兽药生产区严格分开。

外用杀虫剂、环境用消毒剂的生产应使用独立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和设备,与其他类型兽药生产严格分开。

粉剂、预混剂可共用生产线,但应与散剂生产线分开。

兽用生物制品应按微生物类别、性质的不同分开生产,制品的生产用动物房、检验用动物房和制品生产车间应当分开设置,且各为独立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

64 中国饲料添加剂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0年第4期(总第216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
(2020版兽药GMP发布)
㊀㊀«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已经农业农村部2020年4月2日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ꎬ现予公布ꎬ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ꎮ(附件见农业农村部网站)
部长㊀韩长赋
2020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92号
(2020版兽药GMP配套文件发布)
㊀㊀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ꎬ现发布无菌兽药㊁非无菌兽药㊁兽用生物制品㊁原料药㊁中药制剂等5类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ꎬ作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配套文件ꎬ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ꎮ
特此公告ꎮ
附件:1.无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
2.非无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
3.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
4.原料药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
5.中药制剂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
(附件见农业农村部网站ꎮ)
农业农村部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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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 (1)第一章范围 (1)第二章原则 (1)第三章人员 (2)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2)第五章动物房及相关事项 (7)第六章物料 (7)第七章生产管理 (9)第八章质量管理........................................ 1 0附件 3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 第一章 范 围 第一条 兽用生物制品 ( 以下简称制品 ) 系指以天然或人工改造 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 , 采用 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 , 用于预 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改变动物生产性能的制品。

本要求适用于除动物疫病体外诊断或免疫监测制品外的 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要求和国家相关规 第二章 原 则 兽药生产应有专用的厂房。

制品生产的人员、 设备和物 第二条 其他制品。

第三条 定。

第四条 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 ,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 , 应当用正压 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五条 制品生产中物料准备、 产品配制和灌装 ( 灌封) 或分装等 操作应在洁净区内分区域 (室) 进行。

第六条制品生产中应对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等进行控制。

生产中涉及活的微生物时, 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生物安全。

第三章人员第七条从事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相关岗位的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 , 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应当根据生产和检验所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对从事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和管理等相关人员采取有效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 并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必要时, 接种相应的疫苗。

第九条生产期间, 未采用规定的去污染措施, 生产人员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动物的区域进入到操作其他制品或微生物的区域。

第十条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与动物饲养人员不得兼任。

第四章厂房与设备第十一条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产品和生产操作相适应, 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因子的操作, 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当符合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制品的生产操作应当在符合下表中规定的相应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 未列出的操作可参照下表在适当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注:(1)A 、B、C、D 4 个级别相关标准见附件1。

(2) 指轧盖前产品处于较好密封状态下。

如处于非完全密封状态, 则轧盖活动需设置在与分装或灌装活动相同的洁净度级别下。

第十四条操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牛分支杆菌以及特定微生物( 如高致病性禽流感灭活疫苗生产用毒株) 应在专用的厂房内进行其生产设备须专用, 并有符合相应规定的防护措施和消毒灭菌、防散毒设施。

生产操作结束后的污染物品应在原位消毒、灭菌后, 方可移出生产区。

第十五条布氏菌病活疫苗生产操作区( 含细菌培养、疫苗配制、分装、冻干、轧盖) 应使用专用设备和功能区, 生产操作区应设为负压,空气排放应经高效过滤, 回风不得循环使用, 培养应使用密闭系统通气培养、冻干、高压灭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经除菌过滤或经验证确认有效的方式处理后排放。

疫苗瓶在进入贴签间前, 应有对疫苗瓶外表面进行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芽孢菌类微生态制剂、干粉制品应当使用专用的车间, 产尘量大的工序应经捕尘处理。

第十七条生产炭疽芽孢疫苗应当使用专用设施设备。

致病性芽孢菌(如肉毒梭状芽孢杆菌、破伤风梭状芽孢杆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前应当使用专用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涉及芽孢菌生产操作结束后的污染物品应在原位消毒、灭菌后, 方可移出生产区。

第十九条除有其他规定外, 灭活疫苗(包括重组DNA 产品)、类毒素及细胞提取物的半成品的生产可以交替使用同一生产区, 在其灭活或消毒后可以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冻干设施设备, 但应当在一种制品生产、分装或冻干后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 清洁消毒效果应定期验证。

第二十条除有其他规定外, 活疫苗可以交替使用同一生产区、同一灌装间或灌装、冻干设施设备, 但应当在一种制品生产、分装或冻干完成后进行有效的清洁和消毒, 清洁和消毒的效果应定期验证。

第二十一条以动物血、血清或脏器、组织为原料生产的制品的特有生产阶段应当使用专用区域和设施设备, 与其他制品的生产严格分开。

第二十二条如设备专用于生产孢子形成体, 当加工处理一种制品时应集中生产。

在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 在规定时间内只能生产一种制品。

第二十三条使用密闭系统生物反应器生产同一类别的制品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

第二十四条操作一、二、三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应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并保持绝对负压, 空气应通过高效过滤后排放,滤器的性能应定期检查。

生产操作结束后的污染物品应在原位消毒、灭菌后, 方可移出生产区。

第二十五条有菌(毒)操作区与无菌(毒)操作区应有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且人流、物流应分开设置。

来自一、二、三类动物病原微生物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再循环或仅在同一区内再循环。

第二十六条用于加工处理活生物体的生产操作区和设备应当便于清洁和去污染, 清洁和去污染的有效性应当经过验证。

第二十七条应具有对制品生产、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

产生的含活微生物的废水应收集在密闭的罐体内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密闭容器(如发酵罐)、管道系统、阀门和呼吸过滤器应便于清洁和灭菌, 宜采用在线清洁、在线灭菌系统。

第二十九条生产过程中被污染的物品和设备应当与未使用过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 并有明显标志。

第三十条洁净区内设置的冷库和温室, 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和防止污染的措施, 避免对生产区造成污染。

第三十一条制品生产的A/ B 级洁净区内禁止设置水池和地漏。

在其他洁净区内设置的水池或地漏, 应当有适当的设计、布局和维护, 安装易于清洁且带有空气阻断功能的装置以防倒灌。

同外部排水系统的连接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微生物的侵入。

第三十二条生产设备跨越两个洁净级别不同的区域时应采取密封的隔离装置。

除传送带本身能连续灭菌(如隧道式灭菌设备)外, 传送带不得在A/ B 级洁净区与低级别洁净区之间穿越。

第三十三条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置检验、留样观察以及其他各类实验室, 能根据需要对实验室洁净度、温湿度进行控制。

检验中涉及病原微生物操作的, 应在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内进行。

第三十四条分子生物学的检验操作应在单独的区域内进行, 其设计和功能间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并有防止气溶胶等造成交叉污染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布氏菌病活疫苗涉及活菌的实验室检验操作应在检验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柜中进行; 不能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的, 应对检验实验室采取防扩散措施。

第五章动物房及相关事项第三十六条制品的检验用动物实验室和生产车间应当分开设置且不在同一建筑物内。

检验用动物实验室应根据检验需要设置安全检验、免疫接种和强毒攻击区。

动物房的设计、建造等,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实验动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布氏菌病活疫苗安全检验应在带有负压独立通风笼具(IVC)的负压动物实验室内进行。

第三十八条应当对生产及检验用动物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控并有相应详细记录, 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动物健康情况等。

动物饲养管理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生产和检验用动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要求。

第六章物料第四十条物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制品规程标准、包装材料标准和其他有关标准, 不对制品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十一条生产用菌(毒、虫)种应当建立完善的种子批系统(基础种子批和生产种子批)。

菌(毒、虫)种种子批系统的建立、维护、保存和检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生产用细胞需建立完善的细胞库系统(基础细胞库和生产细胞库)。

细胞库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检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应当通过连续批次产品的一致性确认种子批、细胞库的适用性。

种子批和细胞库建立、保存和使用的方式, 应当能够避免污染或变异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种子批或细胞库和成品之间的传代数目(倍增次数、传代次数)应当与已批准注册资料中的规定一致, 不得随生产规模变化而改变。

第四十五条应当在适当受控环境下建立种子批和细胞库, 以保护种子批、细胞库以及操作人员。

在建立种子批和细胞库的过程中, 操作人员不得在同一区域同时处理不同活性或具有传染性的物料(如病毒、细菌、细胞)。

第四十六条种子批与细胞库的来源、制备、贮存、领用及其稳定性和复苏情况应当有记录。

储藏容器应当在适当温度下保存, 并有明确的标签。

冷藏库的温度应当有连续记录, 液氮贮存条件应当有适当的监测。

任何偏离贮存条件的情况及纠正措施都应记录。

库存台账应当长期保存。

第四十七条不同种子批或细胞库的贮存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差错、混淆或交叉污染。

第四十八条在贮存期间, 基础种子批贮存条件应不低于生产种子批贮存条件; 基础细胞库贮存条件应不低于生产细胞库贮存条件。

一旦取出使用, 不得再返回库内贮存。

第四十九条应按规定对菌(毒、虫)种、种细胞、标准物质进行使用和销毁。

第五十条生产用动物源性原材料的来源应有详细记录。

第五十一条用于禽类活疫苗生产的鸡和鸡胚应符合SPF 级标准。

第七章生产管理第五十二条应按照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制品生产工艺制定企业的生产工艺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 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

生产工艺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 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三条应有防止物料及制品所产生的气体、蒸汽、喷雾物或生物体等引起交叉污染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当中间产品的检验周期较长时, 除灭活检验外, 允许其他检验完成前投入使用,但只有全部检验结果均符合要求时, 成品才能放行。

第五十五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的“兽用生物制品的组批与分装规定”进行分批并编制批号。

第五十六条向生物反应器或其他容器中加料或从中取样时, 应当检查并确保管路连接正确, 并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进行, 确保不发生污染和差错。

第五十七条应当对制品生产中的离心或混合操作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悬浮微粒导致的活性微生物扩散。

第五十八条向发酵罐或反应罐中通气以及添加培养基、酸、碱、消泡剂等成分所使用的过滤器宜在线灭菌。

第五十九条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工艺进行病毒去除或灭活处理操作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已处理的产品被污染。

第六十条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洁净区进行清洁和消毒。

所用消毒剂品种应定期更换, 防止产生耐药菌株。

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 及时发现耐受菌株及污染情况。

第八章质量管理第六十一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用生物制品规程》或农业农村部批准的质量标准对制品原辅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检验, 并对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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