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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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会计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一直良好,但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压力增大。

为了逃避税收,公司负责人李某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虚构业务,非法逃税。

二、案件经过2019年,某税务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疑点,随即对该公司进行深入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虚开发票: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开具大量虚开发票,用于抵扣实际业务中应纳税额。

2. 逃税:通过虚开发票,公司减少了实际应纳税额,逃避了相应的税款。

3. 漏税: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税款,存在漏税行为。

在调查过程中,公司负责人李某承认了上述违法行为,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某公司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了相应的税款,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某公司逃税数额较大,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虚开发票行为的危害虚开发票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同时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某公司通过虚开发票逃避税款,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还可能对公司的长远发展造成影响。

2. 会计人员在防范虚开发票中的作用会计人员在企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防范虚开发票行为的重要力量。

会计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会计法律典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商业活动日益频繁,会计信息失真、虚开发票等问题逐渐凸显。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会计违法行为。

本文将以某企业虚开发票案为例,对会计法律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建筑材料的生产与销售。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一直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经查,该公司在2018年至2020年间,通过虚构业务、伪造合同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余份,涉及金额达5000余万元。

在税务机关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均表示认罪悔罪。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

本案中,某企业通过虚构业务、伪造合同等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上述规定。

(2)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行为。

本案中,某企业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属于偷税行为。

(3)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本案中,税务机关对某企业作出了以下处罚:①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税款;②处所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③对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和拘役。

2. 案例启示(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发票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监督,防止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企业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

(3)加强税收征管。

税务机关应加大对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会计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某国有企业A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相关规定,被当地财政部门查处的事件。

A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逐渐显现。

在2019年的一次审计检查中,A公司被发现存在严重的会计违法行为。

二、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 虚列支出:A公司在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中,通过虚列工程款、设备采购费用等手段,将部分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计入工程项目成本,导致当期利润虚增。

2. 隐瞒收入:A公司在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中,隐瞒了部分销售收入,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不实。

3. 账外设账:A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账外设账的现象,部分业务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失真。

4. 违规提供财务报表:A公司在向股东、债权人等提供财务报表时,未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和审核,导致报表信息失真。

(二)法律依据1. 《会计法》第二十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

2. 《会计法》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

3.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法律责任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罚款:A公司因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违法行为,将被处以罚款。

2. 行政处分: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刑事责任:若A公司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A公司因违反《会计法》相关规定,被当地财政部门查处,体现了国家对会计工作的重视和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会计工作的重要性:会计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案例以某公司财务造假事件为背景,通过对该事件的深入分析,揭示会计法律制度在防范和打击财务造假方面的作用与不足。

二、案例概述某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里,该公司凭借其强大的销售业绩和良好的口碑,迅速发展成为当地知名的房地产企业。

然而,在2013年,某公司被曝出涉嫌财务造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经调查,某公司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通过虚构交易、虚增收入、隐瞒费用等手段,虚报利润总额达数亿元。

该公司财务造假事件涉及面广,涉及多家银行、供应商和客户,给我国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危害。

三、案例分析1. 会计法律制度在防范财务造假方面的作用(1)会计准则的规范作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防范财务造假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本案例中,某公司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虚构交易、虚增收入,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2)会计监督机制的保障作用我国《会计法》规定了会计监督机制,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对财务造假行为进行预防和发现。

在本案例中,某公司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未能有效发现和制止财务造假行为。

(3)法律责任追究的震慑作用我国《会计法》对财务造假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在本案例中,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财务造假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2. 会计法律制度在防范财务造假方面的不足(1)会计准则的滞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不断变化,会计准则的滞后性日益凸显。

在本案例中,某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滞后性,虚构交易、虚增收入,逃避了法律制裁。

(2)会计监督机制的缺失我国部分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财务造假行为难以发现和制止。

在本案例中,某公司内部会计监督机制形同虚设,为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

会计人员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会计人员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发票管理日益严格,要求企业必须依法开具、使用和管理发票。

然而,A公司在2018年因涉嫌虚开发票被当地税务局稽查局查处。

经过调查,A公司虚开发票金额高达500万元,涉及100多份发票。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案件分析(一)A公司虚开发票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开发票;(二)伪造、变造发票;(三)非法携带、邮寄、运输发票;(四)擅自销毁发票;(五)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A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二)A公司虚开发票的原因分析1. 企业利益驱动。

A公司虚开发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获取不正当利益。

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违法手段,损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2. 内部管理不善。

A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对发票的管理和使用缺乏严格规定,导致发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此外,公司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违法行为得以滋生。

3. 会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A公司会计人员在开具发票的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对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导致违法行为发生。

(三)A公司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1. 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二)虚开发票的;(三)伪造、变造发票的;(四)非法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五)擅自销毁发票的。

”A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依法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2. 刑事责任。

若A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际会计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国际会计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安然公司(Enron Corporation)成立于1985年,总部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市,是一家全球领先的综合性能源公司。

然而,在2001年,安然公司因为涉嫌财务造假和操纵市场而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调查,最终导致公司破产。

这一事件震惊了全球金融市场,成为国际会计法律领域的典型案例。

二、案例概述1. 财务造假安然公司在2000年至2001年间,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财务操作,虚报了公司的盈利和资产。

公司利用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ies,简称SPEs)来掩盖其真实的财务状况,将这些亏损项目转移到SPEs中,从而在财务报表上呈现出虚假的盈利。

2. 操纵市场安然公司利用其在能源市场中的地位,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通过虚假交易、内部交易等手段,人为地推高了能源价格,然后通过出售能源产品获利。

3. 会计准则违规安然公司在财务报表中违反了美国会计准则,特别是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

公司故意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以达到操纵财务报表的目的。

三、案例分析1. 会计法律问题(1)虚假财务报告:安然公司通过虚构交易、隐瞒亏损等手段,编造了虚假的财务报告。

这违反了《美国证券法》第13(a)和第15(d)条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向SEC提交真实、准确的财务报告。

(2)操纵市场:安然公司通过操纵市场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

这违反了《美国证券法》第10(b)条和规则10b-5的规定,禁止在证券交易中从事欺诈行为。

(3)会计准则违规:安然公司违反了美国会计准则,特别是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

这违反了《美国会计准则》和相关法规,要求公司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2. 法律责任(1)安然公司:在安然事件中,安然公司被SEC处以5亿美元的罚款,并被迫进行资产清算。

此外,公司的高管和会计师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安然公司的审计师安达信(Arthur Andersen)因未能发现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被SEC吊销了审计资格,并最终破产。

会计法律制度分析案例(3篇)

会计法律制度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该企业已成为国内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

然而,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内部管理不善、会计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企业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为提高企业合规性,降低法律风险,本文将从会计法律制度角度对该企业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1. 会计核算不规范(1)收入确认不及时。

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未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在销售发生时确认收入,而是延后至收到货款时确认。

这种做法导致企业收入虚增,虚减利润,从而影响企业业绩评价。

(2)成本核算不准确。

该企业在成本核算过程中,未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成本归集和分配,导致成本核算不准确,影响企业成本控制和利润管理。

(3)会计凭证管理混乱。

该企业在会计凭证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凭证遗失、篡改、伪造等,严重影响了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财务报告不规范(1)财务报表披露不完整。

该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未按照会计准则要求披露所有相关信息,如关联方交易、或有事项等,导致财务报表披露不完整。

(2)财务报表编制不规范。

该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未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导致财务报表编制不规范。

(3)财务报告不及时。

该企业在财务报告方面存在不及时的问题,如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未能按时提交,影响了企业的合规性。

3. 会计法律意识淡薄(1)缺乏会计法律知识。

该企业员工,尤其是财务人员,缺乏会计法律知识,导致企业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2)不重视会计法律制度。

该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重视会计法律制度,导致企业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三、改进措施1. 加强会计核算管理(1)规范收入确认。

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在销售发生时确认收入,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加强成本核算。

企业应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成本归集和分配,确保成本核算的准确性。

会计法律制度分析案例(3篇)

会计法律制度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物业管理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

然而,在2018年,XX公司因涉嫌财务舞弊被证监会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XX公司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本文将对该案例进行会计法律制度分析。

二、案例概述1. 舞弊行为(1)虚构收入:XX公司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增销售收入等方式,虚报营业收入,虚增公司业绩。

(2)虚增资产:XX公司通过虚构投资项目、虚增资产等方式,虚增公司资产,误导投资者。

(3)隐瞒费用:XX公司通过隐瞒真实费用、虚增费用等方式,降低公司净利润,误导投资者。

2. 舞弊原因(1)公司内部管理不善:XX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舞弊行为发生。

(2)利益驱动:公司管理层为了追求业绩,通过财务舞弊手段虚增业绩,满足投资者期望。

(3)监管缺失: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部分上市公司敢于铤而走险。

三、会计法律制度分析1. 违反了《公司法》(1)虚假记载:XX公司虚构销售合同、虚增销售收入,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关于公司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行为的规定。

(2)误导性陈述:XX公司通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手段,误导投资者,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2. 违反了《证券法》(1)虚假记载:XX公司虚构销售合同、虚增销售收入,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

(2)误导性陈述:XX公司通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手段,误导投资者,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3. 违反了《会计法》(1)违反了会计真实、完整原则:XX公司虚构收入、虚增资产、隐瞒费用等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第八条关于会计核算真实、完整的规定。

(2)违反了会计监督原则:XX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违反了《会计法》第十七条关于会计监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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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裁判案例班级:法学101姓名:刘志臻学号:102204案件来源:/zhuanti/huijipingzheng/panli/制作时间:2012年10月10日晚八点一、事实描述(一)主体介绍:1、河南省雪龙冷冻食品销售有限公司2、江山造纸厂及其劳动服务公司3、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4、人民检察院(二)性质解析:这三个案例均涉及到企业管理者为一己私利与会计、出纳等合谋未经法律许可销毁本应当保存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情节严重的会计犯罪案件。

(三)案例经过:案例一:现年48岁的朱建州是河南省临颖县人。

1996年3月,朱建州在向河南省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成立河南省雪龙冷冻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时,为了取得公司登记,通过他人找到原河南省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的王某,开具了一张300万元的假银行资金证明,虚报注册资本300万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成立了河南省雪龙冷冻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朱建州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2000年6月15日,郑州市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在对雪龙食品公司1997年至1999年期间的税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对该公司存放会计资料的房间进行了查封。

为了躲避稽查,朱建州授意该公司出纳管杰霞、办公室主任陈良建带领公司其他员工,将已被查封房间的窗户防盗网拆掉,把反映该公司1999年以前经营情况的财务会计资料盗出,藏匿在朱建州家中。

其间,朱建州授意管杰霞将部分会计凭证撕毁。

2000年8月,朱建州、管杰霞感觉这些会计资料继续藏在家中不安全,便将会计资料转移到陈良建在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的房子内继续藏匿,并对国税局谎称说,会计资料在公司搬迁时已丢失,致使郑州市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的稽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2001年4月4日,朱建州被抓获。

9月11日,陈良建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9月18日,管杰霞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例二:2000年 3- 4月间的一天,时任被告单位江山造纸厂厂长的被告人杨云法,召集该厂经营副厂长、财务科长、副科长、出纳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出纳到其办公室,指使上述人员共同对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1999年 3- 4月至当日止)的财务支出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后,将余额结转到新账簿上,由在场人签名。

之后,杨云法决定延用该厂以往的做法,将审核过的会计资料让人拿到锅炉房予以烧毁。

2001年 4月 5日,被告人杨云法仍延用前次做法,将审核过的该厂财务和该厂劳动服务公司上年度的财务流水账、凭证等会计资料,指使他人拿到锅炉房予以烧毁。

被告单位江山造纸厂的劳动服务公司两次被烧毁的会计资料,涉及收入金额共计 567952.52元。

案例三:1999年9月至2000年7月期间,被告人程泽江指使川粮集团广汉种鸡场财务主管张静(另案处理) 以支付金山、金鱼、南兴、德阳天元鸡场及本场养殖部种蛋款的名义,安排本单位职员杨序贤、李志祥、肖先金等人出具领条,从广汉种鸡场财务上套取公款1963042.40元,以程泽江的名字开户存入广汉市正通城市信用合作社。

2000年8月29日,被告人程泽江指使张静从该款中取出50万元,以张静之母肖德修名字存入华西证券公司广汉营业部开户炒股,并先后由张静和被告人程泽江之弟程泽友具体操作;2001年4月22日,被告人程泽江再次指使张静从该款中取出现金20万元,在侦查初查期间,被告人程泽江将该20万元交本单位职工周大薇隐藏,被查获。

另外,在1997年8月14日,被告人程泽江伙同蒋宜林(另案处理) 、张静指使本单位驾驶员王伟从单位财务上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并以蒋宜林岳父李国均的名字入籍上户。

被告人程泽江为掩盖该车来源和套取公款,又指使蒋宜林叫李国均以金山种鸡场的名义开具13万元、7万元的收条各一份,将王伟的20万元借条换出。

并指使蒋宜林冒李国均之名,与广汉种鸡场签订了租车协议。

此后,蒋宜林、张静按照被告人程泽江的安排,以支付租金的名义,以假收据、假运输发票先后于1998年10月5日从本单位财务套出公款54750元,并由张静根据被告人程泽江的指使以扬序贤的名义投入到金龙禽业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10月6日,套出公款43800元,并由张静以程泽江的名字存入广汉市正通城市信用社;2000年9月21日套出公款32400元,由张静保管。

案发后,己追缴全部赃款。

二、法理分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下统称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既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可以为国家或者单位提供比较详细、完整的经济、技术资料,对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具体经济部门的经济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正是基于会计档案的作用,我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管理作了相应规定。

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有关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刑事处罚源于附属刑法的规定。

1993年《会计法》第二十六条就涉及了此类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1999年《会计法》加大了对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还特别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是会计信息的载体,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也是国家有关机关实施会计监督、查处会计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和证据。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方式妥善保管,需要销毁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由规定的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销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予以隐匿或者故意销毁。

所谓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所谓销毁,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的行为。

对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对于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我国《刑法》未将其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而是作为犯罪的情节、手段,按照不同的罪名予以处罚的。

如《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对多次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如果行为人为贪污、挪用公款、侵占企业财产及其他非法目的,实施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定罪、处罚。

三、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1.通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

通报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送达被通报人,并通过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

通报对单位和个人都适用。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对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所设置的会计机构及其他机构中,或者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总会计师也属于会计人员。

三、案例感悟以上三个典型案例表明,现今有些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为了一己私利,用法律明确禁止的手段蒙蔽执法机关的探查,且此类犯罪行为屡见不鲜并逐渐演变成为行业风气,严重影响了经济政治秩序,必须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做为公司的主管和责任人员,根据《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税务机关对有关票证存根的管理要求,必须管好自己的帐目,这属于义务性规定,在遇到调查和侦查时,要拿出本公司应当保管的帐目,或要说明帐目的去向。

鉴于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极大,因而,对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严重违法行为本身,不论出于什么目的、动机,都需要作为单独犯罪而予以刑事处罚,为防范和惩处日益增多的涉及会计资料的严重违法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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