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扶持资金拟定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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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大世界配套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演艺大世界配套扶持资金实施细则

演艺大世界配套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为营造演艺大世界良好发展环境,支持具有发展前景、导向意义、自主创新的演艺文化项目以及优秀人才和团队,根据《演艺大世界配套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受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中共黄浦区委宣传部委托,接受演艺大世界配套扶持资金申报,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配套扶持资金实施拨付管理、监管和绩效评估。

第二条凡在演艺大世界范围内,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涉及项目资助工作的人员除外),均可申报。

第三条申报配套扶持资金的项目,应是申报年度内在演艺大世界已完成实施的项目。

申报时尚未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申报。

第四条已申报或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并属同类资助方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申报项目须符合演艺大世界发展方向,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追求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并已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大文化节展、节庆、展演等演出活动项目;由演艺大世界范围内的专业剧场、“演艺新空间”、专业机构等主体引进的优秀剧目的全球、亚洲、全国首演、首展、首秀项目。

二、对演艺大世界票务发展工作配合度高的票务销售主体,主动参与并实施补贴票、限时特惠票等惠民票务,在演出票面正确使用“演艺大世界”字样及标准图样,形成良好的社会效应和演出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支持多业态融合发展,重点对演艺单位及其他相关行业有关主办方综合运用商业、旅游、文化等资源,打造以演艺为主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的跨界融合品牌项目。

四、对演艺大世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有效提高演艺大世界剧目制作、演出组织水平和国际知名度的单位、个人。

第六条申报单位须填写《演艺大世界配套扶持资金申报表》,根据申报项目的不同类别,选择重大演出活动项目、票务机制实践项目、多业态融合发展项目、优秀演艺团队、个人的对应表格,如实填写。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宁文通发〔2017〕97号•【施行日期】201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宁文通发〔2017〕97号厅直属各单位、各市县文化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艺术表演团体送戏下乡演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2017年8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补助资金是自治区财政为支持和加强全区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须接受财政、文化、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抢险加固,安防、消防、防雷设施配置,长城“四有”工作,世界文化遗产申报等。

(二)文物征集,包括:自治区级博物馆征集各类珍贵文物等。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文化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化正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文艺活动补助方案

文艺活动补助方案

文艺活动补助方案1. 引言文艺活动是提升社会文化素质,丰富人民精神生活的重要手段。

为了促进文艺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多年来一直在开展文艺活动补助工作。

本文将介绍一项针对文艺活动的具体补助方案,以帮助广大文艺团体和个人开展更多的优秀文艺活动,促进社会文化繁荣。

2. 补助对象本补助方案主要面向以下文艺活动对象:•舞蹈团体:包括舞蹈学校、舞蹈培训机构、舞蹈社团等;•戏剧团体:包括话剧、音乐剧、儿童剧等;•乐团:包括交响乐团、合唱团等;•个人艺术家:包括歌手、演员、舞者等;•其他文艺团体和个人。

3. 补助内容本方案的补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经费支持根据评审结果和文艺活动的实际需求,对符合条件的文艺团体和个人进行经费补助。

经费补助的标准根据文艺活动的规模和重要性进行评定,最高金额不超过固定上限。

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文艺活动的筹备、演出和推广等方面。

3.2. 场地提供为了提高文艺活动的展示和演出效果,本方案将为符合条件的文艺团体提供合适的演出场地。

根据不同类型的文艺活动需求,可以提供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等不同类型的场地。

3.3. 宣传支持为了鼓励更多的观众参与到文艺活动中来,本方案将提供宣传支持。

宣传支持包括海报设计、宣传单页、社交媒体推广等多种形式。

通过宣传支持,能够更好地向公众传达文艺活动的信息,提高活动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4. 技术支持为了保证文艺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方案将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技术支持包括舞台音响设备、灯光设备、演出道具等方面。

通过提供完备的技术支持,能够提升文艺活动的演出效果,增加观众的观赏体验。

3.5. 培训支持为了提升文艺团体和个人的综合素质,本方案将提供相关培训支持。

培训支持包括音乐、舞蹈、戏剧等方面的专业培训课程,旨在提高参与者的艺术水平和表演技巧。

4. 申请和评审流程4.1. 申请流程文艺团体和个人可以通过指定的申请渠道申请本补助项目。

申请材料包括活动计划书、团体简介、个人简历等。

2017年国有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申报

2017年国有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申报

上海国有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一条为鼓励本市国有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郊区乡镇剧场设施功能,落实国有文艺院团“一团一策”分类改革要求,服务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由市财政出资,设立本市国有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国有文艺院团组织优秀民族戏曲、经典音乐(民乐、交响)、歌剧、芭蕾、话剧、杂技、儿童剧、评弹等精品佳作下基层演出,制作高质量的经典剧目、优秀剧目与新创剧目巡演版,拓展郊区的演出市场,让更多市民在家门口能欣赏到高水准的舞台演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下基层演出是指国有文艺院团在专项资金支持下,利用现有郊区乡镇剧场、影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资源举办的惠民专场演出。

远郊和海岛等地因场地条件限制也可选择大型会场举办演出。

整场演出最高票价不超过180元,50元以下低价票应占可售票张数的30%。

国有文艺院团进学校演出纳入高雅艺术进校园专项资金归口管理,进社区演出纳入公共文化配送扶持归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包括:(一)市属国有文艺表演团体;(二)区属国有文艺表演团体。

民营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纳入上海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归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将综合演出规模、演出成本、演出地点、演员阵容、作品影响度、观众上座率等情况给予补贴。

已获其它市级财政同类支持的,不适用本办法。

补贴标准为:大型剧目与精品剧目单场演出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普通规模整台戏剧、戏曲、歌剧、舞剧、音乐会等单场演出最高补贴不超过4万元;小型剧目(含折子戏)演出单场最高不超过3万元;儿童剧、木偶剧演出单场最高不超过2万元;评弹演出每场补贴2000元,综合性专场演出可参照小型剧目(含折子戏)补贴标准。

赴远郊(指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演出可获双倍补贴额度。

演唱会 奖补 资金 政策

演唱会 奖补 资金 政策

演唱会奖补资金政策
1. 奖励制度:政府或相关机构可以设立奖励制度,对表现优秀的演唱会进行奖励。

这可以包括对演唱会的组织、演出质量、观众反馈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一定的奖金或其他奖励。

2. 补助资金:政府或相关机构可以提供补助资金,以帮助演唱会组织者承担部分成本。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场地租赁、设备租赁、宣传推广、艺术家费用等方面,以降低组织者的经济压力。

3. 税收优惠:为了鼓励演唱会活动的举办,政府可以提供税收优惠政策。

这可以包括减免演唱会相关的税费,如营业税、增值税等,以降低组织者的成本。

4. 文化发展支持:演唱会奖补资金政策也可以与文化发展目标相结合。

政府或相关机构可以将资金用于支持具有文化意义、创新性或社会影响的演唱会,以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化多样性。

5. 地区平衡:为了促进地区文化发展的平衡,政府可以制定政策,将奖补资金向较为落后或需要发展文化活动的地区倾斜,以鼓励在这些地区举办演唱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演唱会奖补资金政策会因国家、地区和政策制定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此外,政策的实施也可能受到预算限制、申请条件和评估标准的影响。

如果你对特定地区或国家的演唱会奖补资金政策感兴趣,建议你查阅相关政府部门、文化机构或专业协会的官方网站,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申报2016年度和2017年度河南省扶持地方戏曲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申报2016年度和2017年度河南省扶持地方戏曲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申报2016年度和2017年度河南省扶持地方戏曲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6.05.16•【字号】•【施行日期】201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文化厅关于申报2016年度和2017年度河南省扶持地方戏曲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文广新(文化)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精神,支持和促进我省戏曲繁荣发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从今年起设立河南省扶持地方戏曲传承发展专项资金,每年1000万元。

为做好2016年度和2017年度河南省扶持地方戏曲传承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原则按照“面向基层、择优扶持、注重绩效、公平公正”原则,对省辖市、县(市、区)所属国有戏曲表演艺术团体传承发展地方戏曲采取资金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

二、扶持标准全省省辖市地方戏曲艺术团体每年 5 个,每个单位扶持额度为50万元,县级地方戏曲艺术团体每年25 个,每个单位扶持额度为30万元。

四年内不予重复扶持。

三、资金用途扶持地方戏曲传承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辖市、县(市、区)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艺术创作、演出设备购置、优秀剧目移植复排、人员演出补贴和地方戏曲优秀青年人才培养等,以推动我省地方优秀戏曲作品的普及推广。

四、申报主体从事舞台艺术创作生产的省辖市、县(市、区)所属国有艺术表演团体。

五、申报条件1.坚持正确的文艺方向,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截止申报时间近三年内省辖市级艺术团体有1台以上新创剧目、2台以上复排或移植经典剧目;县级艺术团体有1台新创剧目或复排移植1台以上经典剧目。

2.以地方戏曲舞台艺术演出为主营业务的国有企事业法人,经营业绩良好,具有鲜明的地方戏曲经营特色和较强的发展潜力。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京财科文[2013]2847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3〕2847号)各舞台艺术生产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动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推出更多舞台艺术类文化精品,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特制定《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和加强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对首都优秀舞台艺术剧目的创作生产、演出进行奖励,积极发挥政府在繁荣演出市场方面的引导作用。

第三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剧目要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注重题材内容和表现手法的多样化,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在创新舞台艺术作品的内容形式、探索舞台艺术创作生产管理新模式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扶优扶强、注重绩效”的原则,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并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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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山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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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徐州》
2017年度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扶持资金拟定分配方案
地市
企业名称
剧目名称
演出场次(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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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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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色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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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娘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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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西调豫剧演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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