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建设局文件

合集下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苏建法〔2021〕160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公积金中心,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市园林(市政)局,南京、徐州、苏州市水务局: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2日附件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江苏省贯彻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奋力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法治江苏建设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着力完善系统制度规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和支撑。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连政办发[2010]165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连政办发〔2010〕1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69号)和《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0〕2号),设立市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园林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切实提高商品房质量,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

(五)加强村镇建设管理,统筹城乡建设事业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规范全市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城乡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工作。

(二)承担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责任。

拟订全市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镇供水、节水、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燃气和热力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

负责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和参评工作。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节能保温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四县一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中标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在职职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单位法人授权委托。

第七条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主体工程施工。

每一个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并持证上岗。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工程监理工作。

对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需申请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同时应设立总监代表。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

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应符合一下要求: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2名(3000m2以下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名);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计;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1名,不足40000m2时按40000m2计;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第三项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标段不少于1名安装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连云港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30)的批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连云港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30)的批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连云港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30)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1.10
•【字号】连政复〔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连云港市城市排水
(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30)的批复
连政复〔2017〕1号
市城乡建设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请求批准<连云港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30)>的请示》(连建发〔2016〕499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连云港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30)》(以下简称《规划》)。

二、该规划确定的范围为连云港市中心城区,包括海州城区、连云城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徐圩新区的商务配套功能区。

主要内容包括规划范围内涝水风险点划分以及排水、防涝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规划。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连云港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2014-2030)》是我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规划范围内各项排水防涝建设活动必须依据规划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违反、更改规划。

四、你局要会同海州区、连云区、市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市发改、国土、规划、交通、水利、环保等单位和部门,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规划控制和管理,确保规划要求得到落实。

此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

连建综【2009】274号文

连建综【2009】274号文

连云港市建设局文件连建综[2009]274号--------------------------------------------------------------------------------关于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依据江苏省建设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苏建价(2009)107号)精神,现将我市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以下简称:“09费用定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为不可竞争费用,由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奖励费三部分组成,列入措施项目清单,费率标准执行“09费用定额”。

其他管理办法仍按我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连建质(2006)300号)执行。

二、工程排污费: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暂按不含规费及税金造价的0.1%标准计取,工程结算价按有权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暂按不含规费及税金造价的0.06%计取,有权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四、措施费用: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措施费用时,按“09费用定额”中“措施项目费费率标准”的费率上限计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措施项目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提醒投标人。

五、规费的计取:规费是有权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建筑安全监督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按本通知和“09费用定额”计取,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须持有权部门的规定文件和缴纳证明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费用。

五、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09费用定额”,原颁发的建设工程各专业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可按原办法执行。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现场综合考评执行方法介绍根据《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连建管〔2006〕300号)规定,安全文明措施费是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二、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并且专款专用。

发包人(招标人)、承包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等有关单位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时应按规定、测定、核定的费率标准足额计取。

三、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为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

具体费率标准(从2009年7月1日以后的工程执行)见下表: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标准四、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使用要求:应按照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组成明细;分为安全生产方面、文明施工方面;即:(一)、安全生产方面:1、安全资料的编制、安全警示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费用元;2、“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的费用元;3、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电箱标准化、电气保护装置、外电防护措施) 元,;4、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元;5、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元;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元;7、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元;8、工人的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元;9、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元;10、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元;11、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元。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12连云港市建设局文件连建管〔〕300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资金的有效投入和使用,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价( )349号)等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连云港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32020年5月29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切实改进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部建办( )89号)、<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工健康生活等所发生的费用,内容详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用组成>(附件一)。

总监理工程师考核办法2008.

总监理工程师考核办法2008.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行为考核办法》的通知连建质[2007]573号各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监理行业管理,提高监理工作质量,结合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工[2007]16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我局制定了《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行为考核办法》现予印发。

原连建质[2006]637号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行为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予以废止,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主题词:监理考核办法通知抄报:省建设厅连云港市建设局办公室2007年9 月14 日印发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行为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管理,规范监理人员执业行为,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工[2007]1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行为考核,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总监理工程师在从事工程监理过程中的监理行为综合考评打分,作为总监理工程师评优、资质复查以及参加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项目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连云港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

连云港市建设局负责对总监理工程师行为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拟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名单(直接委托监理的工程在监理大纲中明确)。

工程中标后(直接委托监理的工程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前)企业应以任职文件形式对新承接工程确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

建设单位在办理质监、安监手续时应提供监理企业的任职文件,任职文件要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签名(任职文件格式见附件1),任职文件名单应与资格预审、投标文件、委托监理合同中载明的人员一致(由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符合有关规定,而被责令更换的除外),在后期进行质量、安全等检查时以任职文件名单为准核实。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连云港市建设局文件
连建综〔2009〕165号
关于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中有关内容明确和调整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区局,市开发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已于2008年7月9日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发布,为了正确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对“08规范” 中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并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本通知和“08规范”配套使用,与“08规范”不同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
1、措施项目清单
(1)对“08规范”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的序号。

(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分为按“费率”和按“项”计价的两张表式(具体表格见附件,以下简称为“措施项目表一”和“措施项目表二”),招标人列出措施项目的序号与项目名称,投标人报价并给出“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措施项目表二”中招标人列出的措施项目不用时,在金额一栏中填0。

(3)将“08规范”“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第1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合并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列为“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的第1项,“临时设施”单列为“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的第10项。

(4)在“08规范”中“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的基础上增加“11.材料与设备检验试验”、“12.赶工措施”、“13.工程按质论价”和“14.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等项目。

(5)建筑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1.4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项目。

(6)安装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3.15脚手架”项目和“3.16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项目。

(7)市政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4.11模板”项目。

(8)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增加措施项目,在措施项目中列入“5.1脚手架”、“5.2模板”、“5.3支撑与绕杆”、“5.4垂直运输机械”等项目。

2、其他项目清单
(1)通常情况下,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2)暂估价材料的单价由招标人提供,材料单价组成中应注明场外运输与采购保管费。

投标人根据该单价计算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在材料暂估价格表中列出暂估材料的数量、单价、合价和汇总价格,该汇总价格不计入其他项目工程费合计中。

招标人自行采购供应的材料,其暂估价中应包含1%的施工现场保管费。

(3)“专业工程暂估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

(4)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是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工程。

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5)招标人将专业工程单独分包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须包含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分别估算和自主确定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

招标人也可以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非招标工程,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由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3、规费项目清单
(1)“工程排污费”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及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排污费等内容。

(2)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增加“安全生产监督费”为规费项目清单第2项。

(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五项。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列入管理费中。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1、招标控制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材料价格应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取定,指导价没有的品种可参照市场信息价或市场价。

2、投标价
除投标人自行补充的措施项目外,投标报价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清单一致。

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不得出现任意一项单价重大让利,低于成本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不计成本为由进行投标报价。

3、工程价款调整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2)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的,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现行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现行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4)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5)当施工期内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连建管﹝2008﹞124号﹚执行。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调整部分
1、“材料暂估单价表”改为“材料暂估价格表”。

2、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使用表格均增加“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表-11-1)、“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表-15-1)和“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一览表”(表-15-2)。

3、其他表格具体调整见附件。

四、本通知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发出时间,非招标工程按施工合同签订时间)。

五、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映给连云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附件一:通用措施、其他项目、规费列项内容
附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调整部分(共8张表格)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