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动火作业许可第四条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施工、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明火、电弧、高温、易燃易爆物质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
第六条办理动火作业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火作业申请表;(二)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方案;(三)动火作业现场安全评估报告;(四)动火作业人员资质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动火作业许可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三章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第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立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动火作业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防火手套、防火服、防火眼镜等。
第四章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动火作业方案;(二)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三)不得在动火作业现场吸烟、饮酒;(四)不得在动火作业现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七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动火作业人员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报警;(二)迅速疏散人员;(三)使用消防器材进行初期灭火;(四)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灭火救援。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5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管理,保障人员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产生高温、火花、火焰、烟雾等可能引发火灾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包括公司员工、承包商、访问人员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设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负责制定和实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申请和审批第一条动火作业申请应提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确定。
第二条动火作业申请内容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方法、安全措施等。
第三条动火作业申请应由作业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审批。
第四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审查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和能力,确保其具备进行动火作业的条件。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第一条动火作业应按照预先制定的动火作业方案进行。
第二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包括:作业准备、作业程序、作业环境控制、作业人员保护等内容。
第三条作业准备包括:动火作业前的检查、准备、清理等工作,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条作业程序包括:动火作业的具体步骤、注意事项、协调配合要求等。
第五条作业环境控制包括:防火、防爆、通风、照明等措施,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六条作业人员保护包括:佩戴安全防护装备、进行必要的培训、控制火源等,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第四章动火作业的管理和监督第一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进行作业现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作业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安全的认识和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三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组织应定期进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讲座,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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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作业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责任
1. 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动火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
2. 动火作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专业的动火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动火作业。
3. 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装备,并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四、安全措施
1. 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作业内容、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和作业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2. 在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设备,确保一旦发生意外能够及时应对。
3.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对作业场所进行全面检
查和清理,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排除。
五、安全检查
1. 定期对动火作业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处理。
2. 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3. 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严重违反本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 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将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七、附则
本安全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调整或者变动,将另
行通知。
希望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能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动火作业的安全。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1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现,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规程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3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场所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规范动火作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维修、检修等过程中,为了完成某项任务,需要使用明火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严格控制作业过程中的火源,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准备第四条执行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编制作业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批,作业计划包括动火的具体时间、地点、作业人员名单、作业的方式和方法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评估火灾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现场勘察包括检查场地、环境和周边设施等是否具备安全条件。
第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
作业人员应穿戴好适当的防护装备,确保作业安全。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所有作业人员都必须了解动火作业的相关风险和安全措施。
第三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在风力、气候和温度等条件适宜的情况下进行。
如遇恶劣天气或其他不适宜作业的情况,必须暂停作业。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作业区域内易燃物、可燃气体等火灾隐患,确保作业区域安全。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作业工艺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
禁止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明火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进行有效的火源监控。
如发现火源失控或其他安全风险,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控制和处理。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必须明确火源的位置和供应方式,并设置专人监控供应情况,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火灾事故。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易燃物,确保周围环境无明火。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牌,提醒周围人员注意作业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动火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工作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动火工作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动火事故的发生,提高动火作业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进行动火工作时的安全管理。
所有从事动火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或其他方法引发的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小型动火和大型动火。
第四条小型动火是指使用明火进行的作业,如焊接、切割、钎焊等。
大型动火是指影响较大,火势较大的作业,如火炉、锅炉的点火、烧结炉的点火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必须经过审批和备案。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条件第六条作业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通风良好,消防设施完善。
第七条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八条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具,保护好自身安全。
第九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切勿酗酒、抽烟、嬉戏,保持专注。
第十条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准备好逃生和救援。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的动火管理制度,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动火作业的安全意识。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管理第十三条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隐患。
第十四条作业时必须由专人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检查,清除火源,关闭相关设备。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报告作业情况和事故,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必须对火源进行有效控制,避免扩散。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沟通,保障安全。
第四章动火事故处理第二十条发生动火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处理动火事故时,必须迅速、果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的动火事故必须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高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火作业安全制度(5篇)

动火作业安全制度一、适用范围动火作业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本规程规定了我厂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适用于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作业安全要求㈠、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相应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在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6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____%。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____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____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4.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4.1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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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 术语和定义3.1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侧场所。
包括煤气、氧气、乙炔、丙烷、煤粉尘、油库等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
4动火作业三原则4.1凡能够移动或拆卸的设备装置,应该移动或拆卸到非禁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4.2能够用其它方式方法代替动火作业时,应该尽量不动用明火;4.3必须动用明火作业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
5.1 一级动火作业5.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2高炉顶部及高炉本体、煤气除尘箱体、重力除尘本体、热风炉本体、煤气柜本体、煤气发电锅炉本体、煤气管道、氧气球罐、氧气管道、油库油罐、任何情况都属于一级动火。
5.2 二级动火作业:5.2.1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2.2凡易燃易爆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确定无火灾、爆炸危险性,可按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2.3凡易燃易爆生产装置或系统正常生产情况下,在10米范围周边区域有泄漏可燃、易燃气体或液体、爆炸性粉尘等,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3三级动火作业5.3.1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5.3.2凡易燃易爆生产装置或系统正常生产或停产情况下,在10米范围周边区域无泄漏可燃、易燃气体或液体、爆炸性粉尘等,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5.3.3凡易燃易爆生产装置或系统正常生产或停产情况下,在有泄漏可燃、易燃气体或液体、爆炸性粉尘等40米范围以外周边区域,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5.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7.1 动火作业负责人7.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 动火人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 监火人7.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部位负责人7.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 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8.1 《作业证》的区分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8.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8.2.1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作业证》一式一式两份,第一联由动火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由安全(煤防)留存备查。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作业证》的审批8.3.1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8.3.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煤防)部门审批。
8.3.3 三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8.4.1 一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