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3•【字号】桂政办发[2001]35号•【施行日期】200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35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经济的不断繁荣,机动车辆和行人过往铁路道口逐年增多,铁路列车不断提速,我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已跟不上形势的需要,事故不断发生。
据统计,我区境内主要铁路干线上共有铁路道口801处,其中国家铁路有472处,无人看守道口329处。
地方铁路有329处,无人看守道口298处。
2000年,由于安全管理跟不上,造成事故73起,人员伤亡89人,其中死亡40人,重伤17人,轻伤32人;损坏汽车25辆,拖拉机32辆,其他车辆13辆;损坏铁路机车23台、车辆13辆;中断铁路行车27小时42分,直接经济损失319.7万元。
今年以来,铁路道口又发生多起严重的道口事故。
造成多起铁路道口事故及路外伤亡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没有切实加强管理,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排除。
二是群众安全意识差,造成违章私设道口,机动车辆、行人违章与火车抢道,使用不符合安全行驶车辆和违章行车,闲杂人员在铁道上行走、坐卧、嬉闹,在铁路附近放牧,家畜上道等危险行为的发生。
为了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铁路行车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市、县人民政府、柳铁,要深刻领会江总书记关于“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讲话精神,从讲政治、讲大局、维护社会稳定和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搞好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安全管理,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本地区、本辖区铁路道口的安全。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优秀4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优秀4篇)章铁路运营安全篇一第五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五十七条铁路机车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参加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五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使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六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施设备的检查防护制度,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确保铁路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
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设施设备。
第六十一条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第六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进站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六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并加强对旅客身份信息的保护。
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3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3铁路是国家重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铁路安全是维护国家交通运输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高效、顺畅,制定本条例。
一、铁路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安全第一。
铁路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预防为主。
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强化事故预警和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3. 全员参与。
铁路安全管理是全员参与的工作,必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4. 法治原则。
铁路安全管理必须依法依规,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执法执纪,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二、铁路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铁路管理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隐患排查治理。
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运输车辆、线路等的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3. 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对铁路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安全监管检查。
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管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铁路运输秩序稳定。
5. 应急预案演练。
组织开展铁路运输安全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三、铁路安全管理的保障措施。
1. 加强技术装备。
引进先进的铁路运输安全技术装备,提高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完善制度机制。
不断完善铁路安全管理制度和机制,提高管理效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3. 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稳定。
4.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进铁路运输安全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共享和应急响应能力。
四、铁路安全管理的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铁路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8月17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确保乘客和货物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第三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和安全操作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定期对运输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转,及时消除和报告安全隐患。
第五条:铁路运输中遇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救援行动,确保人员安全和物资运输的稳定。
第六条:铁路运输中发生的事故,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禁止在铁路线上乱穿乱闯,乘客和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人员安全。
第八条:禁止私自改变或损坏铁路设备和设施,严禁在铁路线上进行非法活动和携带危险物品。
第九条:严禁运输危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运输单位应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条:铁路运输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如灭火器、应急药品箱等。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第十二条:铁路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铁路运输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通知运输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铁路安全监督机构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在铁路运输中发生的事故和人员伤亡,铁路运输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铁路运输单位应及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
以上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目的是为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和可靠,保护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笫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笫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鉄路安全的行为, 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笫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笫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笫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笫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是国家重要的交通运输工具,对于铁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和顺畅,制定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规范和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工作。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保障广大旅客和货物的安全,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铁路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
铁路运输安全是第一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对铁路运输安全的管理。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了各级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了健全的安全责任体系。
其次,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铁路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同时,对于铁路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再次,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事故应急处理和隐患排查的相关要求。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同时,条例还要求对铁路运输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最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还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安全管理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总的来说,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铁路运输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和畅通,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广大铁路运输单位和相关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切实加强铁路安全管理工作,为铁路运输安全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保障铁路安全运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以防范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促进生产安全文化建设。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与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铁路设施、设备、车辆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措施,采取预防措施、复查措施等有效方式。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排查整治,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员工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档案,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完整。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条例和规章制度;(三)防范化解各类安全事故;(四)组织教育、培训和考核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测机构,承担监测分析和评估风险的职责。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测机构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生产方案、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等进行监测;(二)及时了解铁路运输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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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铁路安全责任第三章铁路线路安全第四章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铁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和社会公众应当依法共同维护铁路安全和秩序。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告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职责,影响铁路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法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公安机关、其他有关部门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并书面通知投诉人、举报人。
有权处理的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或者处理投诉、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者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投诉、举报提供便利。
第六条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铁路安全责任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相关工作,落实铁路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铁路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牵头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为铁路安全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做好铁路安全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在村(居)民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居)民维护铁路安全。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护路联防组织和工作制度。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护路联防责任书,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落实护路联防责任。
各级护路联防组织按照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治安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爱路护路宣传等护路工作。
第九条铁路公安机关和铁路沿线地方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预警防范、执勤联动、执法协作、应急处置等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桥梁)经营维护单位负责跨越铁路线路道路桥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和下穿交通通道两侧道路的维护。
第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铁路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防止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组织协调影响铁路安全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桥梁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铁路桥梁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提供相关通航安全数据;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航行通告、航道通告。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并落实跨航道铁路桥梁的安全管理机制,发现铁路桥梁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航道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运输、设备质量、铁路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和铁路职工劳动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难以自行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涉及铁路安全相关事项的办理渠道、流程、期限和费用标准,公示办理单位及联系方式,派员对可能影响铁路安全的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在铁路桥梁和铁路隧道适当位置设置警示、保护等标志、标识,公示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消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沿线生产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维护铁路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与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四条铁路沿线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责任制。
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铁路运输企业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负责组织巡查、会商、上报信息等工作,及时排查处置影响铁路安全的问题。
第十五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沿线和车站地区的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将高速铁路沿线视频监控纳入当地公共安全视频联网应用,建立健全涉及铁路安全的隐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将有关铁路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铁路反恐怖主义工作指挥协调机制,制定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加强铁路沿线尤其口岸车站、重点部位场所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建设,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的应急预案,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施、设备,强化站车反恐怖主义安全检查,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应对铁路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铁路车站、铁路沿线发生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和服务保障,协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站区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等工作,确保铁路安全;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调机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护路联防组织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铁路安全知识作为中小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日常铁路安全知识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铁路安全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铁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铁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铁路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依法曝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未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铁路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铁路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铁路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三章铁路线路安全第二十二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公告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依法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报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自然资源等部门按以下期限划定并公告:(一)新建、改建铁路的,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划定并公告;(二)既有铁路尚未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自收到方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完成后,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的设立工作。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以下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一)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垃圾、堆放弃土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二)种植影响铁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三)采用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悬挂广告牌(匾);(四)燃放烟花、焰火或者焚烧垃圾、祭品等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物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加强规划管理和安全管控;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事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影响铁路安全。
第二十五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其影响铁路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发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供水、油气输送等管道或者光(电)缆等设施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采取措施后,经评估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