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就医、支付等有关问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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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武劳社[2006]99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6]99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为贯彻实施《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登记和缴费根据《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统一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武劳社[2006]40号)要求,我市中心城区生育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数核定,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自《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法》实施后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所在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二、关于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于支付职工在产假和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确定。

因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收入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降低的,其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护理假津贴以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男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基数计算。

三、关于计划生育的其他费用(一)根据劳动保障部、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规定,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二)女职工进行环检、孕检,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四、关于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处理(一)职工因紧急抢救或者经市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批准转诊转院,在外地或者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154号令),落实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

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三、职工孕期治疗各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四、职工因自然流产、胎死宫内等疾病原因终止妊娠的,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同期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其它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五、职工在外埠发生的和在本市因特殊情况住院发生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采用定额方式结算的,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高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报销;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六、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和结算费用。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06]288号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06]288号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06〕288号)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为了进一步明确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乌政办[2004]234号)及《乌鲁木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乌政办[2006]237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生育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的定额支付;(二)治疗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支付,但不执行住院起付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经剖腹产手术同一切口进行的其它疾病手术的,如: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等第二个手术费用,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标准支付,其费用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垫付,年末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转。

三、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人工流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后在哺乳期(180天内)怀孕,做初次人工流产的;(二)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三)实施绝育(皮埋)术后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

四、女职工在计划生育规定内妊娠自然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规定给予支付。

五、女职工在计划生育规定内妊娠的,妊娠期内因某种并发症或致病因素而终止妊娠的;或因胎儿发育异常及死胎而终止妊娠的。

昆明市生育保险报销注意事项及报销流程

昆明市生育保险报销注意事项及报销流程

费用自理与部分负担原则
要点一
费用自理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要点二
部分负担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项目,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按规 定比例负担。
异地生育与转诊转院规定
异地生育
职工在异地生育的,需提前在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生育登记备案手续。未 经备案的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和认识。
完善政策法规,提高服务质量
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法规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实际需求,不断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法 规,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生育保险服务窗口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
加强信息化建设
推进生育保险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方便群众办 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地方层面
《昆明市生育保险办法》、《昆明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等。
02
昆明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与标 准
报销条件
01
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02
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 育保险费满12个月。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 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资金拨付与领取
经审批通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拨付给用人单位 或本人。
用人单位或本人在收到拨付资金后,应及时核对金额 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
04
昆明市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费用结算与审核
孕妇在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 生育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社会化服务水平,切实减轻参保单位的负担,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和《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2001]9号,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生育保险医疗项目(一)门诊产前检查(见附表一);(二)由生育引起的并发症(见附表二);(三)分娩:顺产、助娩产、剖宫产;(四)符合规定的3个月内流产、3—7个月流产(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绝育手术、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就医范围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人员因生育保险医疗项目就医时必须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就医流程同时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做门诊产前检查(建《江苏省孕产妇保健卡》)时,必须持《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简称IC卡)、结婚证复印件,到医院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卡》,进行身份确认。

身份确认后,可凭IC卡及《南京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卡》正常就医。

四、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方式和标准(一)同时参加我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本文第一条生育保险医疗项目(3个月内流产、3-7个月流产(引产)除外)发生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属个人自付部分或自理部分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以下情况仍按《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零星报销方式结算。

1、参加我市生育保险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3个月内流产、3—7个月流产(引产);3、异地就医人员;4、符合有关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人员;5、其它符合规定的费用。

(三)分娩前因生育并发症和分娩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支付,即:医疗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以内的,个人自付20%;500元以上至1000元(含1000元)的,个人自付30%;1000元以上至2000元(含2000元)的,个人自付40%;2000元以上的,个人自付50%。

关于生育保险的法律问题解析

关于生育保险的法律问题解析

目录1、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2页2、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范围是什么?3页3、企业应当为哪类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5页4、生育保险为员工支付哪些费用?7页5、员工领了生育津贴,企业还发工资吗?9页1、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答:《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例如:北京市企业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缴费总基数为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企业按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上海市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相同,为企业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缴纳比例为缴费基数的0.5%。

广州市自2007年起企业缴纳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调整为0.85%。

参考法规: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4条;2.《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7条第2款、第3款;3.《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6条第1款、第2款;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率和非广州市城镇户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

例:2011年3月2日,安徽蚌埠新闻网发布记者刘霜的报道“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至0.8%”:蚌埠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蚌埠市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自3月1日起正式启动。

为配合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减轻企业负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现行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蚌埠市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原先的0.9%下调至0.8%,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保持不变。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经办指南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经办指南
项目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
退休
老工人
退休 劳模
统筹 基金
住院(含急诊留观7日内)
一级 医院
800元
二次及以上270元
85%
90%
95%
95%
15万元
二级 医院
1100元
二次及以上350元
三级 医院
1700元
二次及以上500元
门诊特殊病
1300元/年(同时发生住院或两种以上特殊病,按就高原则合并起付线)
异地就医登记
异地安置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中选择三家综合性医院(一级、二级、三级各一家),还可根据病种另外选择一家专科医院作为本人在当地的定点医院。 本人单位须到区社保分中心领取异地就医相关表格,加盖当地社保机构及本单位公章后,报区社保分中心备案。 退休人员异地居住,还应提供当地子女或亲属的户口证明及本人临时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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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生育保险相关规定

生育保险相关规定
生育保险相关规定
号:
生育保险
一、参保范围
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本市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以上单位的所有职工(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男女,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全体职工缴费总基数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60%
3500以上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

计划生育手术费
放费(取出宫内节育器)
45
50
65
定额支付
皮下埋植术
50
70
80
取出皮下埋植术
45
55
65
绝育手术
90
100
110
输卵管结扎术
400
550
700
输精管结扎术
250
350
500
复通手术
1600
1800
2000
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五、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生活津贴;
(2)生育及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六、生育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2)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十九、参保职工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待遇程序
(1)持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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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及规定按照市中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分中心的实际工作,为了尽快更好地完成参保职工生育保险的登记、申报和支付工作,我们对有关政策及规定进行了总结,希望各单位认真体会和理解。

一、蓟县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只有二家:1、蓟县人民医院;2、蓟县妇幼医院。

二、生育保险的享受条件:自正常参保缴费之日起,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单位必须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新参保的单位,必须从每年的1 月份开始参保,不能欠缴。

欠缴、补缴期间的费用都不予支付,并且涉及到全年的利益。

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缴费工资或欠缴、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使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受到损失得,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偿。

三、生育保险支付围1、产前检查费;2、生育医疗费(分娩期外的妊娠并发症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围);3、生育津贴;4、计划生育手术费(计划生育并发症由生育保险支付)。

四、生育津贴及计算方法(一)、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

生育津贴的标准:1、妊娠不满12 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生育津贴;2、妊娠满12 周至不满16 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 天生育津贴;3、妊娠满16 周至不满28 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 天生育津贴;4、妊娠满28 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 天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如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1、难产的,增加15 天的生育津贴;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 天的生育津贴;3、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 天的生育津贴;4、女职工晚育(年满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三)、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本年度的缴费基数+ 30.4 X享受天数五、生育保险支付标准①定额支付的项目:自然分娩1800元;人工干预分娩1900元;剖腹产不伴其它手术36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子宫切除术和阑尾切除术的3800元;引产1000 元;高危人工流产600 元;流产260;放置(取出)宫节育器术150 元;女职工绝育术1000 元;男职工绝育术600 元。

②按项目付费的项目:符合支付围规定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付费方式100%支付。

其中,因治疗分娩期合并严重科疾病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支付比例审核支付。

③限额支付项目: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限额300 元;满16周至不满2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限额500 元;满28 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限额800 元。

六、生育保险不支付下列费用一)、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①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②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③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施剖腹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④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七、关于登记问题生育保险的登记:包括妊娠登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登记、住院登记。

前两项登记是要到分中心登记的,住院登记现在仍需到分中心登记,待以后软件完善后,可以到联网的定点医院登记。

(一)、关于妊娠登记:1、登记时间:市已婚参保女职工在怀孕后10周,于本市生育定点医院开具《妊娠诊断证明》10日,由各单位专管员所属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手续,同时填写津社保生登字2 号表《市生育保险妊娠登记表》、并在该表的左上角单位代码处加盖单位公章。

新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可以现在补办妊娠登记;已经生育的或或没有生育的要求各单位在2006年6 月10 日前必须补办妊娠登记,过期不在补办登记,费用也就无法报销。

2、提供的材料:①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②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和妊娠试验化验单,均加盖医院的生育保险专用章。

③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④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该提供代办人原件及复印件(A4纸)。

3、登记手续,在所属分中心登记填表后,分中心将给参保人员一联登记表,待办理住院就医登记时放在登记材料中。

4、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同自动放弃,并且不予办理以后的各项费用报销。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备案登记:1、登记时间:经市、区(县)计划生育鉴定机构鉴定后,由用人单位在参保首月,或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确诊后当月,到所属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提供的材料:①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②经市、区(县)计划生育鉴定机构开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分中心医保科留存复印件(A4纸)。

这个证明的有效期是三年,超过三年的需要重新鉴定并办理备案登记。

3、登记手续,在蓟县医保科登记填表后,将给参保人员一份登记表留存联。

4、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以后的相关费用报销。

(三)、住院登记:1、登记时间:可以在联网医院的医保科办理,特殊情况也可以到分中心办理,要求在住院当天,或3天办理完毕。

2、提供材料:①《住院证》;②《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③生育住院的需要提供《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⑤计划生育手术(流产、引产)住院的需要提供《妊娠登记表》的“参保人员留存联”和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计划生育手术证明;⑥需终止妊娠的提供《妊娠登记表》的“参保人员留存联”:⑦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需要提供《并发症登记表》的“参保人员留存联”:⑧他人代办的需要代办人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

⑨、绝育术后复通的需提供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留存复印件)(A4纸)和定点医院开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术前)3、外地登记的职工住院要求7日办理登记手续,其他同本地职工。

4、对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不予报销。

(四)、现在如何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现在由于软件的原因,还不能按照上面的方式来登记,必须到蓟县分中心医保科办理登记手续。

新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已经生育的可以现在补办住院登记,在2006 年6 月10 日前必须补完登记,过期不在补办登记,费用也就无法报销。

未生育的要在住院3日登记。

登记的材料:①《住院证》或《住院通知单》盖医院的生育保险专用章;②《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③需终止妊娠的提供《妊娠登记表》的“参保人员留存联”;④他人代办的需要代办人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

⑥填写津社保生登字1号表《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并在该表的左上角单位代码处加盖单位公章,将参保人留存联交给单位,报销时放在申报单据中。

八、结算问题:1、生育津贴的结算: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生育职工发放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2、定额支付项目结算:参保人员发生定额支付项目的医疗费,由社保按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发生规定项目以外及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

3、按项目付费项目结算:参保人员发生按项目付费项目的医疗费,由社保按项目付费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发生规定项目以外及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

4、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规定项目以外的医疗项目和生育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并收取相应费用的,事先必须征得参保人员同意。

5、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的产前检查费、门诊终止妊娠医疗费、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和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办理了“其他住院”登记后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全额垫付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社保办理结算。

十、衔接问题:1、在参保月之前已经生育并出院的,按规定可享受相应天数的生育津贴。

2、在参保月之前已经生育未出院的,可以报销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十一、生育保险就医管理:(一)、产前检查费:参保职工应在可提供产前检查服务的医疗机构及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二)、生育:参保职工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分娩;(三)、计划生育手术(含终止妊娠):参保职工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实施手术;(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职工应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五)、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应在本人事先选定的2 家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1 家一级医院、1家二级医院)就医,也可在上述的本市医疗机构就医。

(六)、在津参保人员,家居外地可回当地分娩。

需由单位提供本市无亲属的证明,选择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并向所在分中心备案登记,其生育保险待遇按照本市的标准进行支付(按在本市就医办理登记、审核支付)。

实施计划生育医疗的只允许在本市。

十二、生育保险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报销现在,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负责申报,等以后软件完善后,住院医疗费不再由单位申报。

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采取一次性申报制,也就是说待职工生育完后再进行费用的报销。

(一)产前检查费:1、门诊医保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蓝联,必须是检查相关的费用;2、相关的检查报告(可以是复印件)(A4 纸)(二)、生育住院医疗费:1、住院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 ;2、住院费用清单;3、出院小结(必要时需复印住院病例)(A4纸);4、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术后)(三)生育津贴:1 、参保前生育分娩的,只申报生育津贴的需提供下述4 项,连同医疗费申报的可提后3 项,因第1 项已经提供了。

(1)、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术后)(2)、出院小结(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A4纸)(4)、晚育独生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医保科留存复印件)(A4纸)2、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由医院与分中心结算的需,单位申报津贴的提供:(1)、出院小结(必要时复印住院病例)(A4 纸)(2)、晚育独生的《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A4 纸)(3)、定点医院出具的相关手术证明(术后)(4)、《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留存复印件)(A4 纸)以上费用申报还需医疗保险证复印件一份。

(A4 纸)十三、生育保险的门诊费用报销(一)、计划生育(上环、取环)报销需提供: 1、《医保证》复印件(A4 纸)2、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3、费用机打明细4、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5、相关的检查报告6、相应门诊病例7、定点医院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术后)(二)流产、引产的报销需提供:1、《医保证》复印件(A4 纸)2、门诊专用收据“社保报核联”3、费用机打明细4、处方底联(按项目审核时提供)5、相关的检查报告6、相应门诊病例7、定点医院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术后)8、妊娠登记表(登字2 号表)“参保人留存联” 符合生育条件的,可以一同申报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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