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流场所国家强制性标准》
旅游漂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游客在旅游漂流活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漂流活动组织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旅游经营许可证;(2)配备专业导游和救生员;(3)具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医疗设施;(4)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和应急预案。
2. 游客安全须知:(1)游客在参加漂流活动前,必须了解漂流活动的安全须知,并在导游的引导下签署安全责任书;(2)游客应穿着适合漂流活动的服装和鞋子,佩戴救生衣;(3)游客应遵守漂流规则,听从导游和救生员的指挥;(4)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疾病的患者禁止参加漂流活动。
3. 漂流区域安全措施:(1)漂流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告知游客漂流路线、安全须知和紧急联系方式;(2)漂流区域两侧应设置防护栏,防止游客跌落;(3)漂流区域上游应设置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上游水流情况;(4)漂流区域下游应设置救生站,配备救生员和救生设备。
4. 救生员职责:(1)救生员应具备救生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2)救生员应全程监控漂流区域,确保游客安全;(3)救生员应随时准备救援,对遇到危险游客进行救助;(4)救生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5. 应急预案:(1)漂流活动过程中,如遇游客溺水、受伤等情况,救生员应立即采取救援措施;(2)漂流活动结束后,应对漂流区域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3)如遇突发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游客撤离危险区域,并报告相关部门。
三、责任追究1. 漂流活动组织者未按照本制度执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 游客违反安全规定,导致自身受伤的,由游客自行承担相应责任;3. 救生员未履行职责,导致游客受伤的,救生员所在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
四、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本制度由景区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经营性漂流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经营性漂流项目安全管理规范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条例》《旅游条例》《乡村旅游促进办法》和《涉旅安全有关单位旅游休闲运动新业态安全生产职责》等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精神,落实水上运动游乐项目安全监管各项要求,严守公共安全底线,促进新兴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共同富裕跑道。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漂流项目。
三、管理职责(一)属地管理责任1.对漂流项目的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2.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漂流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3.负责对漂流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4.督促漂流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5.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漂流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6.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漂流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漂流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范畴。
(二)部门监管责任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生态发展理念,负责项目用地审批工作。
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工作。
指导做好全省自然保护地内的项目建设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指导自然保护区内漂流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安全评估或检测检验。
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监督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生态破坏的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涉及省管通航水域项目使用的水域审查。
依法开展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进行登记的内河船舶、水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及相应船员的考试发证及监督管理。
《漂流场所国家强制性标准》

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漂流岗前培训教材文号:GB19079标题:《23项危险性大体育项目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第11部分: 漂流场所) 颁布日期:2006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内容:1 范围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漂流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漂流场所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 部分:通用符号GB 4303 船用救生衣JT/T 107 工作救生衣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 的本部分。
3.1漂流运动rafting使用艇( 绕) 式等漂浮物, 以水流动力为主, 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活动。
3.2漂流场所rafting place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漂流训练、比赛、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场所。
3.3漂流器具rafting equipment是指艇( 饶) 式等漂浮物、桨、救生衣、头盔等器材。
3.4漂流水域rafting river漂流器具通行的水域。
3.5急流rapids漂流水域中水流满急、路线复杂及有落差、障碍物、游涡等的水段。
根据操作漂流器具的难度将急流分为6 个等级, 从一级到六级难度逐渐增大( 见附录A)。
3.6漂流技术指导人员guide是指传授漂流运动理论和技能并操作漂流器具的执业人员。
3.7漂流者passenger漂流器具上的乘载人员。
4 从业人员资格漂流技术指导人员、救生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明放能上岗。
5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5.1 漂流水域5.1.1 不能有危险障碍物和漂浮物。
漂流场所国家强制性标准

漂流场所国家强制性标准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漂流岗前培训教材文号:GB19079标题:《23项危险性大体育项目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第11部分: 漂流场所)颁布日期:2006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内容:1 范围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漂流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漂流场所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 部分:通用符号GB 4303 船用救生衣JT/T 107 工作救生衣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 的本部分。
3.1漂流运动rafting使用艇( 绕) 式等漂浮物, 以水流动力为主, 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活动。
3.2漂流场所rafting place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漂流训练、比赛、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场所。
3.3漂流器具rafting equipment是指艇( 饶) 式等漂浮物、桨、救生衣、头盔等器材。
3.4漂流水域rafting river漂流器具通行的水域。
3.5急流rapids漂流水域中水流满急、路线复杂及有落差、障碍物、游涡等的水段。
根据操作漂流器具的难度将急流分为6 个等级, 从一级到六级难度逐渐增大( 见附录A)。
3.6漂流技术指导人员guide是指传授漂流运动理论和技能并操作漂流器具的执业人员。
3.7漂流者passenger漂流器具上的乘载人员。
漂流景区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漂流景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游客和景区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漂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景区所有漂流项目、设施设备、工作人员以及游客。
第三条漂流景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漂流景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漂流景区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一)主任:景区总经理,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副主任:景区副总经理,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
(三)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和修订景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监督检查景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景区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应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九条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一)漂流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二)漂流项目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三)漂流项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四)漂流项目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注意事项。
(五)漂流项目必须配备救生员,确保游客安全。
第十条景区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景区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二)设施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三)设施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四)设施设备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操作规程。
惠东县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漂流(新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惠东县⾼危险性体育项⽬漂流(新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1、游泳池、救⽣设施、救⽣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2、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数量要求、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游泳救⽣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3、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产岗位责任制,溺⽔抢救操作规程,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员定期培训制度)⼆、办理材料1.交原件纸质版1份;2.填写清晰、准确,法定代表⼈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急流等级鉴定报告,要求: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1-2005)的内容要求,由第三⽅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的,复印件,⼀式⼀份,需核对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漂流器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漂流器具包括艇(筏)等漂浮物、桨、救⽣⾐、头盔、救⽣艇等器材,要求: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1-2005)中5.3“漂流器具”的内容要求,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或由第三⽅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的,复印件,⼀式⼀份,需核对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播、通讯设备、监控设备、急救⽤品和器械、各种电器、机械设备的照⽚,照⽚请⽤A4纸彩印提供,彩印效果清晰可见,⼀式⼀份,并加盖申请企业的公章。
1、.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2、申请⼈需提交经营场所有权或使⽤权证明。
(若申请⼈为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应提交经营场所房产证或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竣⼯验收备案表或镇、街道以上级别的建设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
若申请⼈为承租⽅,应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的房产证或房屋建筑⼯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竣⼯验收备案表或镇、街道以上级别的建设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等,所提供的租赁合同须体现出租⽅与承租⽅的关联关系,并核对最终租赁合同的原件。
天然经营场所应出具相关部门的核准使⽤权证明。
)原件仅供核对,复印件加盖公章。
景区漂流设计标准规范要求

景区漂流设计标准规范要求景区漂流设计标准规范要求一、景区漂流的安全要求:1. 漂流道路应无明显的坡度和陡坡,并确保不会造成游客不必要的伤害风险。
2. 漂流道路应充分考虑游客体力和技能水平,合理设置漂流弯道、急流区和缓流区等,保证游客的安全。
3. 设立警示标识和警示道具,提醒游客注意安全,遵守游玩规则。
4. 漂流设备和器材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经过专业检测和维护,确保游客的安全。
二、景区漂流的环境保护要求:1. 漂流线路应与景区自然环境相协调,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生态的影响,保持水质清洁和生物多样性。
2. 设立隔离带和保护区域,避免游客随意采摘或破坏植被,保护植物生长环境。
3. 漂流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三、景区漂流的服务质量要求:1. 提供完善的安全顾问和救援服务,确保游客在漂流过程中的安全。
2. 配备专业的导游和教练,提供漂流技巧和知识的培训,帮助游客更好地享受漂流过程。
3. 提供舒适的休息设施和服务,包括休息室、更衣室、洗手间等,满足游客的基本需求。
4. 设置各种设施和设备,如泳圈、救生衣等,提供给游客使用,增加游玩的乐趣和安全性。
5. 漂流线路应设计合理,景区内应有充足的指示牌、路标和导游解说,帮助游客找到漂流起点和终点。
四、景区漂流管理要求:1. 漂流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漂流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 漂流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漂流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及时修复设备故障和损坏。
3. 漂流管理部门应根据游客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服务质量和提高景区漂流的吸引力。
4. 漂流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共同解决漂流过程中的问题和突发情况。
以上是景区漂流设计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合理的安全要求、环境保护要求、服务质量要求和管理要求,可以保障景区漂流的顺利进行,提高游客的体验和满意度。
同时,景区漂流也需要不断的改善和升级,以适应不同游客群体的需求和市场竞争的要求。
景区漂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游客在景区漂流活动中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景区漂流项目负责人为漂流活动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漂流安全管理工作。
2. 漂流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漂流安全知识,确保游客在漂流过程中安全无忧。
3. 游客应遵守景区漂流规定,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三、安全措施1. 漂流设施设备(1)漂流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2)漂流船只、救生衣、救生圈等设备应齐全,并确保其完好。
2. 漂流区域(1)漂流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2)漂流区域应设有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网、隔离带等。
3. 漂流活动(1)漂流活动前,工作人员应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讲解漂流注意事项。
(2)漂流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密切关注游客动态,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
4. 应急预案(1)制定漂流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流程。
(2)设立应急救护站,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安全管理1. 漂流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服,佩戴工作牌,明确职责。
2. 漂流区域应设立安全检查站,对游客进行安全检查。
3. 漂流活动期间,工作人员应全程陪同游客,确保游客安全。
4. 漂流结束后,工作人员应清理漂流区域,确保游客安全离开。
五、监督检查1. 景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漂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游客有权对漂流活动中的安全问题进行投诉,景区管理部门应认真调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景区漂流项目负责人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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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漂流岗前培训教材文号:GB19079
标题:《23项危险性大体育项目经营国家强制性标准》(第11部分: 漂流场所)
颁布日期:2006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体育总局
内容:
1 范围
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漂流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漂流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 部分:通用符号
GB 4303 船用救生衣
JT/T 107 工作救生衣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 的本部分。
3.1
漂流运动rafting
使用艇( 绕) 式等漂浮物, 以水流动力为主, 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活动。
3.2
漂流场所rafting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漂流训练、比赛、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场所。
3.3
漂流器具rafting equipment
是指艇( 饶) 式等漂浮物、桨、救生衣、头盔等器材。
3.4
漂流水域rafting river
漂流器具通行的水域。
3.5
急流rapids
漂流水域中水流满急、路线复杂及有落差、障碍物、游涡等的水段。
根据操作漂流器具的难度将急流分为6 个等级, 从一级到六级难度逐渐增大( 见附录A)。
3.6
漂流技术指导人员guide
是指传授漂流运动理论和技能并操作漂流器具的执业人员。
3.7
漂流者passenger
漂流器具上的乘载人员。
4 从业人员资格
漂流技术指导人员、救生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执业
资格证明放能上岗。
5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漂流水域
5.1.1 不能有危险障碍物和漂浮物。
5.1.2 有清晰、醒目、牢固的水位测量、禁漂水位线、航道导引、危险区域警示等标识。
5.1.3 在深水、急流等危险区域的岸边、应设置救护点。
5.2 码头及其附属设施
5.2.1 码头应设有水流缓、落差小、较开阔的水域处。
5.2.2 有卫生间和更衣室,并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2.3 有广播、通讯设备。
5.2.4 有停车场。
5.2.5 各类公共标识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5.3 漂流器具
5.3.1 筏式漂流器具只能在急流为一级的漂流水域漂流。
5.3.2 急流为一、二级的漂流场所配备的救生衣应符合JT/T 107工作救生衣或GB 4303船用救生衣的要求。
5.3.3 急流为三级(含三级)以上的漂流场所配备的救生衣应符合GB 4303船用救生衣的要求。
5.3.4 漂流器具取得了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3.5 漂流器具每年应经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5.3.6 漂流艇四周有救生用的固定绳索。
5.3.7 漂流艇(筏)四周不得有开放的绳索。
5.3.8 急流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漂流水域使用的漂流艇内应配备长度不小于5m的救生用缆绳。
5.3.9 漂流器具上有安全警示语。
6 安全保障
6.1 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6.2 人员
6.2.1 应有救生员。
6.2.2 急流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漂流场所漂流技术指导人员与漂流艇的比例不小于1:1或漂流技术指导人员与漂流者的比例不低于1:5。
6.2.3 漂流技术指导人员与负责安全救护的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络畅通。
6.3 安全制度
6.3.1 提供当日天气、水文情况报告。
6.3.2 在醒目位置有“漂流人员须知”。
6.3.4 急流为一级或二级的漂流场所至少应具备下列方式中的一种保护漂流者,急流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漂流场所至少应具备下列方式中的两种保护漂流者:
——岸上有流动救生员;
——危险地带有定点救生员;
——有漂流技术指导人员跟随艇;
——有救生员和救生艇跟随。
6.3.5 漂流者需经专门培训后,方可在急流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漂流水域进行无漂流技术指导人员陪同的漂流活动。
6.3.6急流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漂流水域不允许单艇出发,当5条以上(包括5条)漂流艇同时出发应有救生员和救生艇跟随。
6.3.7急流为四级以上(包括四级)的漂流场所不允许接待无自救能力的漂流者。
6.3.8在急流为五级以上(含5级)的水域不允许开设漂流场所。
6.3.9遵守漂流器具核定的载客人数和载客重量的规定。
6.3.10急流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漂流场所应为漂流这提供头盔。
6.3.11应为漂流着配备救生衣。
6.3.12应向漂流者说明漂流水域特点、漂流器具使用方法以及漂流的安全救生措施。
6.3.13应随时监控、了解整个漂流水域的漂流活动。
6.3.14不允许在雷雨、大风、能见度差等条件下开展漂流活动。
6.3.15在明显位置应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级溺水事故处理制度。
6.3.16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6.3.17各种电器、机械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
6.3.18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等制度和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附录A ( 资料性附录)
急流的分级
A.1 一级
容易。
水流平缓,浪很小且有规律,通道清晰可辨,障碍很少,基本无需操控。
只需要预防从上游漂下来的可能成为障碍的漂流物。
对游泳者不构成很大危险,自救容易。
A.2 二级
初级难度。
浪中等且有规律,很容易判定,最高不超过1m 。
浪比较宽,形成明显通道。
很低的暗礁或跌水,很缓的弯道。
通道清晰可
辨,虽然有岩石或伸出的灌术,但并不成为障碍。
需要具有躲避岩石、弯曲的河岸以及其他障碍物的简单技巧。
身上会溅上水花。
游泳者很少受伤,有时需要援助小组的帮助。
A.3 三级
中级难度。
水流较急。
连续或成组的较高的浪(lm~2m),浪不规则,可能有时难以避开,会使漂流艇进水。
有较急的游涡、暴露的岩石和小的瀑布,但属于可以冲过去的或可以躲开的。
通道较难辨认。
在河道狭窄处需漂流者很好地控制艇并做一些复杂的动作避开障碍。
会全身湿透。
建议除了最有经验的漂流者可以直接漂流外,其他的人应该事先侦察。
A.4 四级
难度较大。
浪高且有力。
翻腾的漩涡和漩涡形成的“水洞”变化无常,需要在有游涡的水流中准确地控制艇。
较大的障碍物、暗礁、跌水和危险的暴露的岩石无法逾越,必须躲开。
如果落水会有受伤的危险。
第一次试划时要侦察水流,需要有精确、有序的操作技巧,需要漂流者在有压力的情况下做较快地动作。
会全身湿透。
游泳者受伤的可能性中等,自救比较困难,需有经验的救援小组帮助。
A.5 五级
专家级。
水流端急。
有很难逾越的变化无常的大浪、大的跌水、突然地转弯、大的障碍物和急的漩涡。
游涡可能很小,但旋转力很强。
急流持续距离很长。
水流路线复杂,可能是几种复杂地形相结合。
在主要水流中有很多障碍物。
对最有经验的漂流者来说,都已经是非常具有挑战性了。
要求漂流者有强壮的体魄,有综合的、精湛的操作技巧。
翻船和受伤的风险极大,对航行的限制和事先的侦察是必须的。
游泳很危险,救援对于专家来说也很困难。
A.6 六级
极度困难。
就像从尼加拉瓜大瀑布上翻下来。
在猛烈的、变化无常的水中,基本上不可能控制漂流器具。
有许多不可预知的困难,对游泳者有极大的生命威胁,可能无法救援。
只有极少数专家可以尝试,需找较缓和的水流部分,或只限在某种适当的水位才能漂流。
要经过严密探查,采取一切保护措施。
注意:本规定的尺度是主观性的,且河流的急流难度可以在一夜之间随季节的降雨变化。
具体下水需要咨询在当地有经验的漂流者。
本部分为GB19079 的第11部分。
本部分的内容全部为强制性。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负责起草的单位: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